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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与现实策略

2016-02-26孔令秋

学术探索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自主化发展

孔令秋

(哈尔滨学院 思政部,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



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与现实策略

孔令秋

(哈尔滨学院思政部,黑龙江哈尔滨150086)

摘要:中国的改革开放在渐进式的转型策略下,逐步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步实现了国家与社会二元架构的形成。基于发展市场经济和推动民主政治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但由于“国家主义”法治路径的选择与定位以及“民间治理”的缺位与法治社会根基的缺失,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了深层的困境与秩序危机之中。然而,治理理论的兴起以及非政府组织在“民间治理”中的使命与担当则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秩序生成机制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与视角。为此,当代中国必须走“自主化”发展的“法治中国”之路。

关键词:“法治中国”;民间治理;“自主化”发展

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与“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是在国家的主导下以渐进的方式进行,基于市场经济的驱动和构建转型期社会秩序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在转型初期确定了国家主义的法治进路。

(一)转型的驱动力与策略

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是基于全球化的国际环境以及国家发展的内在需求,在国家的主导下启动的,并以渐进式的转型策略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新塑造。

1.转型的驱动力:政府主导和推动

在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社会被国家所吞噬、指令性的计划经济占绝对的统治地位的情况下,中国要想摆脱苏联模式危机,像西方一样等待社会的自然演进是不现实的,所以,由国家启动社会结构的转型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而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成为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必然之举。因此,迫于苏联模式的低效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经济、提高国家综合实力的需要,中国开始了以政府作为主导力量来推动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国路径”。当然,“现代化并不一定意味着西方化。非西方社会在没有放弃它们自己的文化和全盘采用西方价值、体制和实践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1](P70)所以,中国开始了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转型探索之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成为打破束缚,推动中国转型的重要思想武器。当代中国的改革首先从经济领域开始,并以农村为改革起点,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式打破了原有政社合一的公社制,以土地集体所有和经营自主化相结合的方式调整了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使农村的生产力大大提高。在农村经济改革获取巨大成功的同时,城市的经济改革也加快了步伐,通过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逐步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模式,通过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价格改革以及鼓励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等政策的实施,使多种声张社会权利的经济所有制形式共存,在增加经济规模的同时,也提高了经济效率。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分解与制衡的能力不断增强,这就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政治结构的顺利转型提供了基础性条件。

2.转型的策略:渐进式的改革路径

由于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涉及社会系统中的整体性变革,要在较短的时间完成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所实现的转变,这就决定了转型过程的艰辛性与艰巨性。因此,转型的路径与策略直接决定了改革的效果以及转型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关于社会结构转型的具体方式,萨缪尔·亨廷顿将转型分为激进型和渐进型两种模式。对于当代中国来说,没有选择激进改革方式是万幸的,也是必然的,因为以激进的改革进行社会结构的整体性变迁无疑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在中国之后转型的俄罗斯已经验证了它的风险性与破坏性。因此,中国在采取以政府为主导来推进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中采取了渐进式的改革策略,即改革先从经济领域开始,并逐渐向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渗透。中国的改革以农村为起点,逐渐向城市推进,通过逐渐培养民营经济等体制外的经济因素来推动市场化的进程,并以试点的方式不断进行经验总结,在试点取得成功之后再向全国推进,避免因改革而带来的社会动荡。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法治秩序建构的尝试

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使中国传统的国家统治模式陷入困境,基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推进民主化进程的需要,“依法治国”方略得以提出,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当代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的路径探索。

1.“依法治国”提出的现实动因

对于“礼治”历史悠久的中国来说,“法治”属于舶来品。“在法治状态下,决策进入法治法定轨道,国家才能真正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个别领导的主观决策”,[2](P187)因此,以规则之治作为主要特征的法治就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冲突和构建社会秩序的首选的治国模式。

首先,法治是防止权力失控的重要方式。中国改革开放后,“全能型国家”的沿袭使权力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绝对的主导作用,从而导致了权力的肆意与失控,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对市场经济自主性的侵蚀,不断积聚了重重的社会矛盾,而且禁锢了经济的发展,因此,以法治来控制权力运行的限度已经势在必行。

其次,法治是规范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有其自身运行的规律,但市场经济发展有其本身的盲目性,因此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这就需要以法律来确立市场的主体地位,确定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这样,法治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求。

再次,法治是协调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涉及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整体性变革,这就决定了“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要同时面对着传统性、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前所未有的大汇聚、大冲撞、大融合,体现出了鲜明的时空压缩性特征”用[3]。社会体制、利益格局以及思想价值观等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社会矛盾也急剧增长,那么,以“权力和权利”“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法治必然成为转型期界定权益边界、化解社会矛盾以及构建社会秩序的治国模式。因此,基于社会转型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中共十五大上被提出,并上升为重要的治国方略。

2.“国家主义”法治路径的选择与定位

西方的法治经历了漫长的演化过程,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制衡与博弈中逐渐发展起来。而中国由于封建历史的悠久以及国家权力的一家独大,导致社会必须在国家的监护下才能成长,缺乏独立的自治能力。改革开放后,为了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以及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法治之路成为中国别无选择的选择。对于后生外发性的中国来说,由于缺乏法治传统,若想在短期内走上法治之路,采取“自上而下的法治建构主义进路,在东西方文化激烈碰撞的大背景下进行法律移植,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接纳西方法律文明”[4]是完全必要的。因此,自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后,经历了不断的探索与实践,同时也基于政府对社会结构转型的主导与推动,我国采取了“国家主义”的法治路径,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从最初就体现出了浓重的“国家主义”色彩,国家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主要力量,具体体现在对国家机构的改革与完善,培养和引进优秀的法律人才,主动放权,还权于社会,推动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等等。

二、法治建设的深层困境与秩序风险

在放弃“苏联模式”进行转型期之初,中国将法治建设的借鉴方向转向西方,但在“拿来主义”与“自主化”的缺失的情况下,“国家主义”法治进路引发了诸多的法治难题。

(一)法治建设的“拿来主义”与“自主化”的缺失

中国属于外源型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经历“文革”的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动荡后,较之政治而言相对脆弱的经济便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突破口与契机,“西方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成为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实现现代化转型的切入点,开始了“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市场经济建设的探索与尝试。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治建设也提上了日程,虽然中国在走一条与西方完全不同的道路,但为了与从西方引入的市场经济相适应,西方的法律制度自然成为中国法律移植的首选对象,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法治建设基本上沿着西方法制建设的进路而展开,照抄照搬了大量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即中国采取了“拿来主义”来构建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以破除建立在工具主义基础之上的苏联法律体系的羁绊,“通过大量的移植、仿制方式,予以引进、创设和阐释。在制度层面,近年来的中国立法速度和数量都堪称世界前列,移植和仿制的成分不言而喻”。[5]但由于“处于结构转型期的社会是一种异质性社会,即‘传统因素’与‘现代因素’杂然并存、彼此消长、共起作用的社会”,[3]隐含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中的各个要素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拿来主义”并未考虑到中国的传统因素,因而导致效仿西方的法治建设与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严重脱离,这种缺乏“自主化”的法治建设,既与传统的法律文化发生激烈的排异反应,同时又缺乏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实效。因此,“拿来主义”和缺乏“自主化”使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迷乱状态。

(二)“国家主义”法治进路引发的法治难题

国家主义法治进路注重国家在法治建设中的绝对主导地位而忽视社会的发展和权利对权力的制衡和分解作用,因而,在国家主义“单轮驱动”下,出现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法律实效并未提高的法律规则的“内卷化”倾向。与此同时,权力扩张的法律化与“正当化”以及司法理念的政治化与工具化等都成为阻滞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

1.法律规则的形式化与低效化

为了推进法治化进程,我国在法律体系的构建方面做出了着实的努力,法制建设成果斐然。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过,法制的完备并不意味着法治的必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法治秩序,对社会动力和公民参与的忽视导致法律的实效性严重降低,法律政策的执行遇到诸多的阻力。因此,在当代中国,完备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严重的形式化和低效化。“西方国家的法治常常被人们认知为自由主义法治理论的现实形态或实践样本”,[6]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规范性法律文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法律实效,对权力的规制与对权利的保护现实与法治理论相去甚远。

2.权力扩张的法律化与“正当化”

在“国家主义”法治进路推动下,为了保证国家政策的执行或者实现对相关领域资源的管理、控制和支配,国家权力机关往往自行进行权力扩张,并以立法的形式保证权力扩张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既符合了“依法治国”,同时又在“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掩饰下保证了执行效率或部门利益,造成了权力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扩张,这意味着将“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7](P12)造成这种权力扩张的法律化与“正当化”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缺失。多年以来,宪法被戏谑为“闲法”而被束之高阁,无法对下位法的立法范围起到规制和约束作用,这就导致了权力在缺乏“制度的笼子”的情况下,以“依法治国”的名义实现了扩张的法律化和“正当化”。

3.司法理念的政治化与工具化

我国的社会结构转型是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西方国家几百年要完成的转变,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在几百年内的社会矛盾,同样在我国会在几十年内产生并积聚,事实也证明,改革所涉及的利益格局的变动以及由于体制性缺陷所导致的利益诉求渠道的不畅,使社会矛盾处于“随机性迸发”状态。[8]那么,国家在推进社会改革的过程中,缺乏独立性的司法机关必然成为了国家的“维稳”工具,司法理念的政治化倾向逐渐加强,尤其在“舆情公案”中,司法审判完全丧失了独立特性,而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或权利与权利的博弈中左右摇摆,其判决结果最终取决于政治决策层关于社会稳定的政治考量。实际上,“司法个案中包含着具有普遍意义的同类的深层问题,是牵动百姓民众心绪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具有社会结构性和整体性的问题”[9],而政治化、工具化的司法理念无法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减缓司法压力,反而可能会因为司法不公而增加社会矛盾。

(三)“民间治理”的缺位与法治社会根基的缺失

非政府组织“作为组织化、群体化的权力制约和平衡力量,发挥着抵御国家权力扩张、减少国家作用、护卫社会权利的重要功能,从而使得权力呈现多中心化、分散化和统治资源的社会化,实现着对权力的消极而实在的新的限制和消减”。[10](P67,69)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是制约国家权力扩张和膨胀的重要角色,也是保证社会公众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的重要载体,社会公众也只有通过代表自己的社会组织才能增强其力量以抵御国家权力的滥用。

1.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现实困惑

随着社会结构转型的逐渐深入,社会权力的范围逐渐拓宽,但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一是非政府组织行政化明显。由于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在政府的主导推动下兴起的。其发展过于依赖政府而导致自主性丧失,甚至与国家共谋,成为国家权力延伸的一部分,不但无法完成自身的使命,而且也无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二是非政府组织的公信力较低。由于社会自治能力不足,我国非政府组织在社会中的威信和形象没有树立起来,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进行参政议政的良好效果并没有表现出来;对社会公众的凝聚力较差,社会公众对参与社会组织缺乏兴趣。三是非政府组织发展规模失衡。由于有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规模很大,占有的信息资源、物质资源、政治资源以及关系资源比较多,在社会中的影响力也比较强,而弱小的非政府组织则由于资源的匮乏而导致“人微言轻”。这样,公共政策参与机制不但无法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制度化渠道,反而为强者剥夺弱者利益提供了“合法”形式。

2.“民间治理”的乏力与权力制约框架的阙如

然而,现实中国社会的发展仍处于权力制约的框架之下,“各行各业的民间组织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和要求,以对话协商方式来进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信任合作”,[11]也因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不充分,在社会自治方面并未真正起到支柱作用,而致使“民间治理”乏力。

3.公民性品格缺失与公共政策合法性供给的动力不足

公民只有在关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才能体现主权者的地位,才能成为真正的公民。目前,随着民主法治理念的不断强化,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但公民的公共理性以及社会责任感等公民性品格明显不足,从立法协商的角度来看,公民性品格的缺乏可能会导致立法协商成为自我利益争夺的场域,无法通过理性的博弈而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公共政策供给的动力严重不足。

(四)法治建设的低效与秩序风险

回顾30多年来的法治进程,在法治建设的“国家主义”定位与推进策略下,我国投入了大量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在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机构的改革等方面进行了不断探索与尝试,希望通过国家建构来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但大量法治成本的投入不但没有实现法治秩序,却使社会风险加剧,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冲突不断、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食品安全令人担忧、道德沦丧、官场腐败、政府和社会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等等,从而导致政府威信及司法公信力几乎降至临界点,国家治理绩效低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稳成本的投入也在不断攀升,而现行的维稳策略似乎只起到了扬汤止沸的作用。由于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不足和“民间治理”的乏力,社会公众处于散沙状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利与权利的摩擦借助于网络平台进行激烈的碰撞,当利益受损时,缺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往往会采取自发的、短暂的、暴力的形式捍卫权利,但由于利益群体缺乏组织化,这种行动策略也往往缺乏理性化,在转型期的中国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瓮安事件等,这些群体性事件表现为相关的利益群体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抗争,但这种以暴力性为特征的权利诉求具有比较强的破坏作用,属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一种负和博弈,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普遍消减和社会秩序的乱象。

三、当下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路径与模式探索

(一)路径选择:“自主化”发展的“法治中国”之路

在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上,中国只有走“自主化”发展之路,才能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1.借鉴西方,坚持法治的底线原则

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自主化”和“中国化”。但由于法治传统的缺失,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对西方经验进行有选择的借鉴,坚持法治的底线原则,即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分解与制衡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其次,对公民权利进行保护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再次,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2.正视传统,从历史文化中汲取营养

中国传统文化确实能够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定的价值指引和道德基础。习近平同志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每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12]因此,中国的社会改革策略与法治建设路径必须考虑到本国的文化传统,即苏力教授所关注的“本土资源”,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代化的转化,并将其注入法治理念当中,才能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自主化”法治发展之路。而且,以往的改革轨迹已经证明了“中国的改革者们不是走简单模仿西方模式的道路,而是比俄罗斯改革者们更具有创造性并且也比他们更加谙熟人民的价值观、习俗传统和文化”,并且将继续走符合历史传统的治理之路。[13]

3.关注现实,重视法治的中国特性

“自主化”发展的“法治中国”之路必须考虑中国的现实与国情,源于西方的“法治”只有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相结合才能在中国的土壤上生根发芽。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以下的政治和经济框架下进行:即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经济基础,同时也必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总之,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自主化”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坚定不移地走“法治中国”之路。

(二)模式探索:“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的治理模式

根据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以及对俄罗斯法治秩序构建经验与教训的借鉴与反思,转型中的当代中国的法治秩序构建应当确立“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的治理模式,在法治秩序构建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家在治理中的主导性和权威性,同时,充分调动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参与潜力与使命感。

1.确立国家在治理中的主导性地位

首先,中国专制主义传统历史悠久,新中国又受苏联影响,确立了“全能型国家”的统治模式。随着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在市场经济的驱动下,社会具备了自我生长的经济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能力与西方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既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社会公共服务,也无法在国家“缺位”的情况下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整合,为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治理秩序的生成必须确立国家在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其次,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均衡,需要国家在法治秩序构建过程中进行利益的平衡与调控。我国利益群体的成员处于分散状态,单纯的以个人身份参与协商讨论,其利益诉求的表达能力明显不足,从而使其在协商中反映本群体利益诉求的效果大大降低。如果失去国家的主导与调控,公共决策过程就会被某些利益集团所操控。所以说,为了保证现阶段我国不同利益群体参与公共决策的公平性,在法治秩序构建过程中必须确立国家在治理中的主导地位。

再次,当前公众诉求表达方式的非理性倾向明显,需要国家进行引导和规制。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但权利观念与义务观念的失衡发展成为法治秩序生成中的不和谐因素。因此,在法治秩序构建过程中,需要国家对社会公众的非理性的利益诉求方式进行必要的引导或疏导,并以政府权威为主流价值观的形成设定必要的框架,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需要不断完善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平衡利益关系,构建合理的利益格局,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社会非理性因素对法治秩序的消解。

2.调动社会在治理中的参与潜力与使命感

随着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界限逐渐清晰,国家权力一家独大的局面已经开始扭转,而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正是承接国家扩散出来的权力的重要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已经逐步发展壮大。原有的单位制与街道居委会制在市场经济的涤荡下纷纷解体,而作为新的组织社会的制度机制的非政府组织不仅数量激增、种类多元,而且还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参与与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非政府组织的大量涌现使中国社会发生着一系列新的变化,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了某种程度的边界重构。因此,需要进一步发掘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功能的潜力和使命感,在国家引导与扶持下,实现社会自治并为法治秩序的构建提供社会根基和基础动力。

四、现实策略:建立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双重秩序生发机制

法治秩序的构建是在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利与权利的多元互动与博弈中逐渐生发的,因此,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在国家与社会的制衡、合作以及互动中不断推进,在法治建设策略上确立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双重秩序生发机制。

(一)树立国家在治理中的权威性

中国的社会结构转型必须坚持国家的主导性作用,“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在保证国家治理权威的前提下进行。国家治理权威的树立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努力与完善:

首先,树立宪法权威。目前,“普遍存在的法治的‘工具化’、‘地方化’、‘部门化’、‘庸俗化’现象与‘法治国家’精神的‘碎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14]其根本原因在于宪法权威的缺失,因此,维护并提高宪法的权威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提供了合法基础,所以,树立宪法权威就意味着树立了国家治理的权威。

其次,实现依法执政。“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 “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所以,这就要求党对国家事务和经济事务的领导不能再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对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的领导也必须框定于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所以,实现依法执政,实现依法治党是增强国家治理权威的重要举措。

再次,进行顶层设计。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国家的主导地位,因此,顶层设计至关重要。但目前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摸着石头过河”已无可能,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国家治理,减少治理成本,提高治理实效,并减少社会秩序风险,就需要理性的研究和考量,进行科学有效的顶层设计,所以,严密而具有实效的顶层设计是提高国家治理权威的重要因素。

(二)发挥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功能

当代中国的非政府组织是在社会权利不断释放过程中逐渐成长和壮大的,反过来,非政府组织的不断发展又通过型塑公共精神,参与立法协商、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自治以及协调公共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等不断拓展社会权利空间,发挥着“民间治理”功能。

第一.型塑公共精神,参与立法协商。非政府组织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念或利益纽带将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诉求的社会公众联系起来,通过互惠规则与合作,逐渐培养本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理性宽容与妥协精神和本群体的社会责任感。如果各个社会组织都能完成本团体成员理性精神和公共精神的培养,那么,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民主协商中,才能保证协商参与者在协商的过程中理性倾听他人的观点,通过对所讨论问题进行各个维度的反思,基于公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来改变自己的偏好,并最终达成共识。

第二,实现社会自治,提供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提供公共服务,在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是社会自治的重要主体;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也是分解与制约国家权力,通过合作与制衡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实现的重要主体之一。只有社会自治能力增强,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提高,并通过组织认同和组织纪律,才能增强社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养组织成员的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进而培养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理性,激发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热情和使命感。非政府组织必须提高公信力和社会自治能力,进行有效的社会动员,凝聚相关利益群体,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并为国家法治框架的建立提供支撑。

(三)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同步推进与互塑回应

当下中国法治秩序的构建需要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双向合作与互动回应,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与制衡构建法治秩序。目前,无论是国家治理能力还是“民间治理”能力,都没有达到独立构建转型期的法治秩序的要求,因此,必须进行国家治理与“民间治理”的同步推进,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法治秩序生发机制。

1.以“民间治理”促动国家治理权威性的提升

在当下中国法治秩序构建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家主导的秩序构建模式,但国家治理的实效取决于国家治理的权威,而目前国家治理最大的困境在于国家治理权威的不足,而非政府组织则能够通过对国家治理的积极参与来促动国家治理权威的提升。首先,非政府组织能够通过参与立法推动国家治理中的良法体系的构建。良法体系的前提则是在立法中扩大公民参与,进行立法协商,而非政府组织代表相关的利益群体积极参与立法协商,对于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良法体系的产生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其次,随着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能力的不断增强,大量社会性、公益性、事务性的社会管理会逐渐由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转权”,因此,非政府组织对政府部分职能的承接是规范行政权力,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重要推动力量,政府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大胆放权,以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来推动政府的职能转换和治理能力的高效化,进而增强政府的威信和国家治理的权威。再次,非政府组织通过司法监督,促进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实现,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对司法权力加以制约,以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并以此来提高司法权威和国家的治理权威。

因此,必须大力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建设,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和监督,实现立法、行政与司法领域权力运行的清晰化和正当性,才能实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最终树立国家治理的权威。

2.以国家治理推进“民间治理”有效性的增强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民间治理”能力虽然不断提升,但对法治秩序的支撑功能还明显不足。“权力不是绝对的正义,但也不是罪恶的渊薮”,[15](P3)当代中国“民间治理”能力的增强还需要国家的引导与扶持。因此,国家必须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必要的支持与扶助,以国家治理提高非政府组织民间治理的有效性。为此必须做到实现非政府组织的去行政化、为非政府组织增强集体行动能力提供制度空间以及推动与扶持弱势群体的自组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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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安嵩〕

The Path and Realistic Strategy to Building the Order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KONG ling-qiu

(The Departm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 Harbin University,Harbin, 150080, Heilongjiang, China)

Abstract:Under the gradual transformation strategy,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a dual structure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formed initially. To develop the market economy and promote democracy,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t forward the “rule of law” strategy. Howeve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oday has fallen into deep dilemma and order crisis due to the selection and positioning of the path of “nationalism” law, the loss of “folk governance” as well as the lack of legal community foundation. Fortunately, the rise of the governance theory and NGO’s mission and responsibility in “folk governance” provide a new thinking and perspective for it as well as for the order generation mechanism. In conclusion, China should take the independent road on its way to build a state with an adequate legal system.

Key words:rule of law in China; civil governance; “independent” development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6)03-0001-07

作者简介:孔令秋(1973-),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哈尔滨学院思政部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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