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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新疆南疆地区农村为例*

2016-02-25张少云

新疆社科论坛 2016年4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村民民族

张少云 赵 明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以新疆南疆地区农村为例*

张少云赵明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必须构建政治文化氛围。在政治文化的引导下,让村民从思想上彻底摆脱宗教文化的禁锢,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基层政治管理与监督过程之中。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气场”;培育少数民族民主意识,塑造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激发少数民族村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提高其政治参与的能力和素养;加强普法教育,培养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

新疆南疆地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问题对策

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对新疆南疆地区民族问题的关注多侧重于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研究 ,“很少有人关注和深入研究乡村政治问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①。事实上,新疆农村基层政治状况不仅决定着新疆政治稳定和民族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而且制约着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问题的最终解决。因为,“如果我们不从政治的高度加以认识和重视农村问题的政治方向,不能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理顺农村各种政治关系,那么最终会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②。所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研究意义重大。

一、政治文化的内涵及对少数民族地区政治制度的影响

政治文化概念是由美国政治学家G.A.阿尔蒙德(G.A.Almond)于1956年在美国《政治学杂志》上发表的《比较政治体系》一文中首次提出的,这标志着政治文化研究的开始。其后他又和维巴(S.Verba)采用行为分析方法,调查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墨西哥等五国国民的政治态度,把研究的成果整理成专著,并于1963年出版《公民文化》(The Civic Culture)一书。该书进一步阐述了政治文化研究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为当代政治文化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政治文化的概念

所谓“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形成于本民族的历史以及现实社会、经济和政治活动进程中。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的政治行为有着强制作用。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者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③我国学者认为,“所谓政治文化就是一个国家中的阶级、民族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个国家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于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形成的关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治心理倾向和政治价值取向的总和。”④“政治文化是一定政治体系的心理方面,它包括政治的认知、政治过程、政治情感三方面。”⑤如果把“政治体系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个部分,那么,各种制度化和结构化的政治组织、机构和规则,可以说是政治体系的‘硬件’部分,而构成‘软件’的东西则是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犹如计算机运行需要软件和硬件相互兼容一样,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也需要相互匹配。”⑥从这个形象的比喻不难发现,政治文化嵌合在政治制度之中。只有与政治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文化才能使整个政治体系正常运作,而与政治制度相抵触的政治文化就会使政治体系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二)政治文化对民族政治发展的影响

政治文化作为一种对政治体系的主观情感因素,对民族政治有着深刻的影响。

1.政治文化对民族政治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面对已有的政治制度,民族成员形成和产生新的政治文化;新的政治文化又反过来要求政治制度不断地变化和作出调整,以适应人们对政治发展的需要。只有民众认可和支持的政治文化才能促进和推动民族政治的发展。所以,政治文化具有时代性,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的发展并不是同步进行的,大多数情况下政治文化落后于政治制度,也存在着政治制度没有跟上,无形中被已经形成的政治文化所改变。两种情况下政治文化都会阻碍民族政治的发展。只有在民族政治文化认可政治制度,相对同步的情况下,民族政治才能够得到持久稳固的发展。

2.政治文化对民族政治舆论的影响

在民族地区的政治生活中,政治舆论是民族地区政治生活的一个无形部分,它以其对政治体系的巨大影响而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政治文化对政治舆论的影响,一是政治文化选汰政治资讯;二是政治文化引导着民族成员的政治意见;三是政治文化调整政治舆论。

3.政治文化影响民族成员的政治行为

民族成员的政治行为受政治文化的影响,本民族政治文化中所倡导的某种政治价值取向、认知领域,在更多时候都能得到本民族成员的认可,成为这些民族成员进行政治活动的标准。

二、新疆南疆地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政治文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变革中不断丰富发展,具有历史的传承性。新疆南疆地区深受一千多年宗教文化的影响,对改革开放后农村政治文化建设极具负面影响,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尚未完全成熟的阶段,村民的民主意识、政治参与、法制观念淡薄都严重制约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制度绩效。

(一)少数民族农村政治文化建设受到严重干扰

由于地处偏远,新疆南疆地区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加之在南疆农村几乎全民信仰伊斯兰教,从小就受到家庭宗教氛围的熏陶,宗教氛围压抑了村民个性人格的成长,不利于形成政治上独立的公民主体性人格,他们对于国家的政治教育难以接受,即使接受了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南疆农村,“伊玛目”是信徒心目中的最高权力的化身,既是宗教领袖,又是政治领袖,集宗教、政治大权于一身。这种“政教合一”的制度实质上是封建贵族专制的政权组织,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已被废除,但是,这种制度固化了人们的认识,阻碍了政治文化的发展。

新时期,在新疆反对“三股势力”的斗争中,民族分裂分子用恐吓等违法行为干预村民政治意愿的表达。 “谁把政府的法规当作‘圣行’执行,谁就是异教徒”,“我们穆斯林不能为异教徒工作,为异教徒工作的人本身就是异教徒”⑦,千方百计阻扰村民参与政治活动,严重干扰了农村政治文化的建设,已成为影响新疆南疆地区主流政治文化建设的“绊脚石”。

(二)少数民族村民缺失民主意识和民主主体意识

根据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⑧村民委员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当家做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治的组织。这个自治组织的主体就是村民。但是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受传统的宗教思想和旧制度的影响,对村民自治实现缺少政治上的主体意识,有一种盲从认知,“对大部分中国农民来说,政治就意味着交租、服劳役或被抓到官府打板子。”⑨所以,大多数村民没有独立的政治人格。

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村民首先不理解什么是民主与民主权力。多数村民认为,民主就是“乡镇干部少做主,村干部多做主” ,“民主就是村民选村干部”, “民主就是政府给我们送温暖”。这些都反映了村民对民主的错误理解。当问及“在村民自治条件下农民有哪些民主权利”时,绝大部分村民仅认为有“参加村干部选举”的权利,没有人更深层回答民主权力的真正含义。

其次,村民对民主选举意识弱。大多数村民认为村干部没有尽职,我们就要求上级重新选举。但是,又认为村干部是乡政府拟定好的,“我们只管投票”。意味着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严重削弱了村民民主主体意识。

再次,村民主动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意识弱。大多数村民表现出对村务决策漠不关心的态度,很少有人关注村务公开栏。多数人普遍存在“村上的事都由乡政府和村委会决定,我们没有意见”,“村委会管理是当官的事,与老百姓无关”,“民主监督也是乡镇纪委的事,不能得罪当官的,将来很多福利不会落到自己头上”等认识。他们没有认识到民主监督的真正意义,也没有认识到民主监督是自己的一种神圣权利。

(三)少数民族村民政治意识淡薄,政治参与能力不足

“政治意识是指政治主体所具有的政治认知、政治态度和政治信仰,它既包括民族和个人的政治心理(政治文化),又包括社会阶级集团的意识形态。”在南疆地区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过程中,政治意识是政治文化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受宗教的影响,村民多热衷于宗教活动,很少收看《新闻联播》等节目,也不关心国家时政,更不关心村内基层政权的运作,甚至村委会要召开村民大会,布置村委会换届选举、节日庆典、政治学习等活动时都不愿参加。在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开展之前,南疆地区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都需要等到周五“主麻”拜结束后,在清真寺外面召开,可见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相当淡薄。

政治意识淡薄的后果就是政治参与能力的不足。“政治参与就是公民或公民团体影响政府的行为”⑩。笔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村民换届选举中,很多村民将换届选举工作视为可有可无的事情,虽然几天前就已经收到换届选举的通知,但是选举时仍有一部分人以打工、走亲戚、红白喜事等理由不参加投票选举。参加选举者也认为选举只是一种形式,与自身关系不大,往往被动参与。大多数村民认为“乡镇政府已经决定了,我选不选无所谓”,甚至有人认为“谁当选跟我都没有什么关系”,将选举当作一种形式走过场。

另一个影响村民选举积极性的重要原因是深受民族地区宗族势力的影响较大。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因为父子连名制,宗族势力没有像内地姓氏家族的明显特征,而是以历代相传的一个共同的“绰号”,形成形似的“血缘”家族关系,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宗族观念往往影响村民的选举结果。在一些大家族村子里,这种血缘关系制约着村民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使选举和村民自治异化为家族势力的权力博弈。

(四)少数民族村民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农村政治文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因素,它与农村社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息息相关。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少数民族村民中法盲多,法律知识普遍欠缺。有90%的村民认为“国家制定的政策文件就是法律”,“乡长的话就是法律”。95%以上的村民没有上过普法课或者上了也听不懂,不理解。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不懂法而不用法,更不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其次,法律观念淡漠,“畏法息讼”现象严重。由于历史原因,宗教文化的影响使新疆南疆地区少数民族村民普遍存在“畏法息讼”的心理和行为习惯。认为世界上一切事情均有“真主”定夺,宗教习惯法文化在他们的心理构成中烙上了深深的印记,普遍影响和制约着当前少数民族村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村民对国家法律看到更多的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认为法律的主要职能是“镇压”,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惩罚工具,而相对忽略了法律同时还具有权利保护的一面。所有这些国家法律制度与传统宗教文化之间的鸿沟,阻碍了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农村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再次,村民是非意识欠缺,辨别是非能力差。长期以来,由于宣传教育引导跟不上,尤其是对80、90后人群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处于瘫痪状态,这些人群连最基本的文化素养都不具备,文盲率达85%以上,很容易听信宗教极端思想的蛊惑。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政治生活中,不懂法律、不按法律办事的现象较为普遍。民间纠纷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而是靠宗教人士的裁决。特别是婚姻问题,宗教因素干扰太多,主要是因村民缺乏是非观念,信奉宗教教义的是非判断。

三、加强新疆南疆地区农村基层政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政治文化建设,必须构建政治文化氛围。在政治文化的引导下,让村民从思想上彻底摆脱宗教文化的禁锢,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基层政治管理与监督过程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党和国家正逐步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在“依法治国”的政治变革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化应当成为与国家主流政治体系相一致的政治文化,形成民主法制社会,使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养成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形成民主的公民文化政治心理,进而实现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

(一)以现代文化为引领,营造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气场”

目前新疆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民族分裂主义丝毫未放松对新疆农村政治文化市场的占领,他们利用宗教在农村形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相悖的宗教文化氛围,排斥社会主义政治文化的正能量发挥。虽然基层政权牢牢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但是,政治文化的“气场”并没有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就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认真对待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工作,彻底粉碎民族分裂主义思想体系,提高干部群众明辨是非的能力,不断增强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自觉性,深入持久地在意识形态领域打好这场反对“三股势力”的人民战争。

营造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气场”,首先做到坚持不懈地抓紧开展好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教育活动,揭露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的反动嘴脸和丑恶行径,筑起反对渗透、颠覆、西化、分化的防线;其次,加强理论宣传、提高村民的政治素养。要利用好现有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资源,进行广泛、持久、深入的普及政治文化工作。再次,毫不动摇地进行科技教育和无神论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树立破除迷信、崇尚科学、符合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思想观念。

(二)培育少数民族村民民主意识,塑造村民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化建设,不能缺少村民民主政治意识的支撑。在农村进行民主思想的教育过程中,不要担心可能被主张民族分裂主义的人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多年来的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实践证明,绝大多数暴恐分子的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而真正有民主思想和法治思维的人,很少参与暴恐活动。所以,在民族地区农村要大力开展基础教育活动,认真落实“双语”教学,提升民族地区农村村民的文化水平和科学素养。村民才能接受民主意识和先进理念,思想中形成现代政治心理和现代政治文化意识。

目前南疆地区为了维稳需要,在不断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同时,还要重视村民自治管理的职能。所以,地方政府要转变政府治理农村社会的政策取向,确立在现代文化引领下的现代农村政治发展价值观。加大对民族地区农村对口支援的力度和政策倾斜。在当前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摆正政府行政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形成在村级自治管理中的主体角色意识,确立村民在农村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三)激发少数民族村民政治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提高其政治参与的能力和素质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虽然被不断唤醒,但是由于传统的民族文化习俗在人们心理上积淀下来的臣民意识仍根深蒂固。加之改革开放前群众的政治参与实践的缺乏,导致群众政治参与能力不足,政治参与效果欠佳。面对这样的困境,在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政治文化建设中,必须培养少数民族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热情。乡镇以上政府机关给群众提供制度化参与渠道,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村民的心声,营造社会公平公正的氛围和和谐的社会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利用当前的法制宣传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等手段和途径,转换对村民教育的观念,用现代文化和科学管理模式培育少数民族群众现代的政治文化心理。在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下,让少数民族群众在民主的实践中树立起主体意识,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能力和素质。

(四)加强普法教育,培养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

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之一是村民具备现代法治意识。所以结合“六五”普法教育,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村民容易接受的形式或者以最贴近生活习性的形式开展法治教育非常必要。首先,坚持把宣传教育、普法工作制度化、长远化,并采取灵活、有效的分类教育、培训方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法治意识。针对农村群众集中难、开会难、安排工作难等“三难”问题,充分运用法制宣传栏、广播、电视等渠道开展宣传教育,特别是引导村民收看电视法制节目,以案说法,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从而达到人人懂法律、讲政策、讲组织、讲纪律的目的。其次,注重普法宣传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相结合。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诸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民族团结以及饮水供电等矛盾不断出现,为此,乡村干部在调解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村民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并告知村民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向上一级政府机关申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宗教习惯法与国家现行法律冲突时,国家法律高于一切。进而揭露一些不法分子煽风点火,企图挑起事端的阴谋。在不断的法治教育中,让村民认识到宗教与政治分离,宗教的调解是在不违背现行法律前提下调解才有效,违背法律精神,调解则无效,营造法律之上的法治环境氛围。再次,在法律意识宣传教育过程中,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教育尤为重要,这是因为村干部是基层政权的代表,其言行直接影响着村民法律意识的养成。这就要求农村基层干部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从而推动农村主流政治文化的发展。

总之,在少数民族地区政治文化建设中,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民主机制,让村民在农村自治实践中去理解村民自治权、政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权力制约,以及自身维权等基本概念,是提升村民政治意识、培育其政治心理的最好方法。

注释:

①王仲田:《乡村政治:中国村民自治的调查与思考》[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页。

②余力:《中国农村政治:一个紧迫的课题——张厚安教授访谈》[J],《社会主义研究》,1991年第2期。

③G.A. 阿尔蒙德(美)、G.宾厄姆·鲍威尔(美):《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民主》[M],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5页。

④⑩王邦佐、孙关宏、王沪宁、李惠康主编,《新政治学概要》[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32页,第245页。

⑤吴松主编,《民族政治学论文集》[C],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6页。

⑥燕继荣著,《政治学十五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8页。

⑦刘仲康主编,《新疆伊斯兰极端主义研究》,内部资料,第59页。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faguizt.

⑨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71 页。

〔责任编辑:石梦华〕

本文系和田师范专科学校校级课题“新疆南疆地区政治文化建设与社会稳定研究”(1076513124)的阶段性成果。

张少云,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副教授,回族;赵明,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党委书记。

C912.82

A

1671-4741(2016)04-00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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