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及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2016-02-25朱钰

对外经贸实务 2016年1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海关国际贸易

朱钰

国际贸易供应链涉及面广,线长环节多,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使得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给整个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在9.11事件后,全球对日益突出的贸易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保障制度。鉴于此,本文将探讨当前全球主要的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分析其对我国外贸产生的影响,探讨如何加快我国对外经贸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设。

一、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的实施

(一) 国际组织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

1. 世界海关组织(WCO):为了增强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2005年WCO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有两大支柱,分别是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以及海关与商界的合作,这也是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正式提出要建设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其中引入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以下简称AEO)概念。意味着任何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企业,只要愿意且符合相应的国际供应链安全标准和要求,就可以被海关认证为AEO,从而获得优惠和便利[1]。

2. 国际海事组织(IMO):IMO认识到船舶和海运基础设施正面临着日益增加的海上保安风险,于2004年颁布《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ISPS包括强制性的A部分和与之相呼应并提供实施指导的B部分。ISPS规定各缔约国可以对国际航行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要求进行检查,对有明确理由确信船舶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采取检查、滞留、拒绝船舶进入港口等强制性措施。

3.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了预防供应链中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影响,ISO从2007年开始相继公布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规范(ISO28000系列标准),注重于管理组织机构供应链的总体安全保障,通过预测组织机构在制定战略和运行阶段的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使组织机构能持续地对其安全措施进行评价来确保经济利益。该标准与ISO9001(质量体系)及ISO14001(环境体系)具有可兼容性,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内部质量体系、环境体系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的整合。

4.世界贸易组织(WTO): 2013年12月,WTO通过了《贸易便利化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其纳入《世贸组织协定》的附件1A中,赋予了《协定》作为一项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法律地位。该《协定》包含了贸易便利化措施的AEO制度问题,规定成员应尽可能采用风险管理和后续稽查等管理手段,加速对低风险货物的放行,并对经认证的贸易商提供降低单证要求和查验比例等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该《协定》是WTO成立以来首次达成的多边协议,根据WTO的规定,《协定》将在2/3以上WTO成员接受后生效。

5. 亚太经合组织(APEC):2002年的APEC峰会上,参会国家对美国倡议的“亚太地区贸易安全(Secure Trade in the APEC Region 以下简称STAR)表示赞同,该STAR计划是美国集装箱安全计划的普及化。2008年8月在APEC地区安全贸易峰会上决定采用明确具体的操作方式来强化STAR,在不影响贸易发展的前提下通过与企业的合作,降低供应链中的风险。

(二)主要国家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

1. 美国: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和海关为了将反恐防线前置,使本土边境成为最后一道防线,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保障制度。如2002年1月的集装箱安全计划(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 以下简称CSI)、4月的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ustoms-Trade 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 以下简称C-TPAT)、2009年1月的舱单预申报规则(10+2规则)、2010年11月的《海运货物扫描法》。

2. 欧盟:欧盟作为一个共同体,把AEO概念和管理模式引入欧盟法典,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在27个成员国实施逐步统一的海关管理,获得资格认证企业,其所有货物在欧盟海关获得优先放行,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将大大简化。2011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行24小时报备规则,要求所有从欧洲境外进口至欧盟任一港口的货物,启运港至少在开始装载前24小时发送舱单,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未按要求提交入境报关舱单的货物,或被欧盟海关拒绝的货物,将无法装船,有违规定擅自装船,承运人或货主将被处以相当金额的罚金,并受扣船或扣货的处罚。

3.加拿大:加拿大1994年实施了《承运人谅解备忘录计划》名下的业界保护制度(Partnership in Protection,简称PIP),为了和WCO的《标准框架》接轨,2008年实施了加强版的PIP,由最初的防止违禁品走私到预防犯罪和恐怖主义以及加强跨境贸易安全。通过降低风险、事先认证的企业给予“授权的贸易商”资质,从而简化其进口通关流程,强化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除此之外,2004年4月启动了商业信息预申报制度,和美国及欧盟相似,该制度要求集装箱货物应在外国港口装载前24小时通知加拿大海关。

4.韩国:2009年4月韩国海关根据《标准框架》正式实施AEO制度,从事进出口、报关、国际仓储、国际运输等9类企业可以申请AEO认证。从企业的诚信记录、内部管理制度、财务记录和安全控制等四方面对企业进行打分,根据得分高低将企业划分为A类、AA类和AAA类,享受不同的优惠便利。

5.中国:中国2008年4月1日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经管管理状况报告》,是将《标准框架》转化为中国的AEO,根据企业遵守法规、经营状况以及海关监管记录等把企业分为AA、A、B、C、D、E五个管理类别。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分别在2011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适用A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认证企业;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适用C类、D类管理的企业,海关按照《信用办法》重新认定企业信用等级。此外,2009年1月1日正式执行舱单预申报制度,根据规定对于所有进出中国港口(不包括香港和澳门)或通过中国港口(不包括香港和澳门)中转的船舶/货物,都必须在货物装船的24小时前,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向中国海关提交完整准确的货物舱单。

二、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对中国外贸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 获得通关便利,提升企业竞争力

为了鼓励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成员积极参与安全认证,保障贸易安全,一些安全保障制度中规定了优惠便利待遇。如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承诺对C-TPAT成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概率是其他人的1/6,即便需要接受查验,也会被安排在非C-TPAT成员之前,优先进行。由于享受了较低的查验率,企业通关的速度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据海关对我国通过C-TPAT验证的企业回访数据显示,在美通关平均查验率由3%降到0.7%;企业通关速度较以往平均提高50%以上。此外企业也可以通过自我评估和验证发现问题,改进管理水平,提高自身守法自律以及贸易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增加企业的信誉,有助于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山东玲珑轮胎通过C-TPAT验证后,短短3个月内输美订单猛增了26倍。近年来,中美C-TPAT联合验证合作内容多次被列入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清单。

(二) 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对我国外贸企业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经营成本的增加。企业必须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加大投入,改进作业环境,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才能通过认证。但各种安全认证种类繁多,使得企业疲于应对,例如基于WCO《标准框架》下各国和地区制定的安全保障制度,并不适用于WTO的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原则,意味着我国外贸企业出口至不同的地区市场,需要通过不同的安全认证,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此外,一些安全认证的条件要求苛刻,比如欧盟要求必须是在欧盟境内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者才能申请AEO认证。这些成为新的隐形贸易壁垒,特别是对于一些中小民营外贸企业来说,无疑困难重重。

(三) 提升了产品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国际贸易供应链涉及的环节多,采用高科技手段确保货物和集装箱的完整,是保障供应链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标准框架》规定AEO成员应采用技术手段,就货物和集装箱使用高度安全封志制定相关内部制度,防止货物受到破坏。货物安全封志应符合ISO/PAS17712标准。美国的CSI也要求所有到美的集装箱安装电子封条,当意外情况发生时,电子封条系统会自动向管理平台进行报警。因此,我国外贸企业必须要提升产品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保证能实时追踪货物的状态。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以下简称RFID)是最近十多年来广泛应用在集装箱航运物流中的主要技术,它可以自动跟踪货物状态,实时监控集装箱门的开关信息,在国际贸易供应链反恐安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四) 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

为了保障贸易安全,一些主要的贸易国和地区先后制定了舱单预申报规则,强制要求进入甚至途径本地区的货物必须提前向海关进行报备,以便进行风险评估。如美国的舱单预申报规则要求进口商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发送包括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货物送达地和原产地等在内的十项信息,除此之外还需要船公司提供船运装载位置和装载货柜的资料。欧盟则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提交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准确的货物描述等在内的九项信息资料。目前,我国外贸企业每出口一票货物都需要额外支付25美元的申报费用,除了增加成本之外,由于企业的信息需要经过进口商和承运人报送至进口国海关,容易造成企业商业信息的泄露。

三、加快我国对外经贸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设

(一) 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扩大参与贸易安全认证的企业范围

WCO《标准框架》下的AEO制度明确表示适用于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每一个成员,欧盟的AEO和美国的C-TPAT的成员范围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承运人、制造商、物流供应商与报关代理人等,基本囊括了供应链上的主要成员。而我国最新的《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仍然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只是将“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实施”作为保障条款。此外,申请高级认证(AA类)和一般认证(A类)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必须达到“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申请高级认证(AA类)和一般认证(A类)报关企业必须达到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的硬性标准。显然,对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资质的硬性规定,无疑给中小企业申请设置了门槛,不利于企业积极主动参与到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体系中来。因此,我们应该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扩大参与贸易安全认证的企业范围,调查研究降低认证企业经营规模要求的可行性。

(二)建立以海关为核心的贸易安全管理体制,为企业提供安全便利的贸易环境

2011年上海海关对区内AA类和A类企业进行调研发现,企业对海关实施的便利措施及落实情况的满意度并不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海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不够,很难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中国目前的进出口货物涉及海关、海事、边检、检验检疫等多部门,在这种“九龙治水”的管理体制下,使得安全认证申报工作审批繁琐,导致不少企业对此望而却步。从国际贸易角度以及边境职能角度上看,都应该以海关为核心统合口岸各个部门。韩国海关有一整套的自动化系统,对内实现了通关、征税、退税等各部门的数据共享,对外也与涉及到外汇、港务、安全、卫生等56个公私部门实现了网络资源共享。此外海关内部还专设AEO认证委员会,由关税厅副厅长直接负责,民间有AEO协会,专门对企业进行培训和帮助,韩国政府每年都会拨专款用于该协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工作。

我国于2015年9月4日成为第16个接受《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成员,《贸易便利化协定》第10条4款明确要求各成员努力建立并维持口岸单一窗口。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以海关为核心的贸易安全管理体制,提高口岸部门的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为企业提供安全便利的贸易环境。

(三) 提升产品安全的技术标准,强化外贸产品的检验检疫制度

作为APEC安全计划STAR的一部分,2004年韩国推出了“RFID海运物流”项目,在集装箱上安装RFID和传感器,借助运输安全系统软件的监控,后台管理人员可以实时得到各种信息,以此加强韩国和其他国家进行国际贸易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国家质检总局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提升质检科技实力。目前,我国将RFID、GPS、视频技术等科技成果应用于外贸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如直通放行是近年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的便利通关措施。在该模式下,出口产品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为企业提供出口便利的同时也对安全封志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因为只有对目标货物实时全程监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异地通关的安全性。

2010年在集装箱运输领域第一次由我国主导制定的《ISO/PAS 18186:集装箱RFID货运标签系统》正式成为ISO认可的国际公共规范,标志着我国在国际安全标准领域的进步。但该领域国际标准目前仍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主导,随着全球对反恐问题的高度重视,要求我们的检验检疫部门强化对外贸产品的检验制度,以适应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的要求。

(四) 积极参与贸易安全的国际合作与治理,推动安全保障制度的互认工作

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的互认,不仅便利了供应链的参与者,也大大节约了海关的监管成本,WCO的《标准框架》鼓励各国海关间的AEO制度以及安全手段的互认,WTO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也要求加强各国边境机构之间的合作,采用国际标准,简化手续。欧盟成员国内部已经全部实现AEO互认,除此之外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与挪威、瑞士、日本、美国和中国都签署了相关的安全保障制度互认协议。美国不但积极参与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条约的制定,还不断将国内安全保障制度向其他国家渗透,例如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制造企业就属于C-TPAT的成员范围,08年与我国开始进行中美联合验证,就是以美国C-TPAT最低安全标准为主。

我国虽然已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舱单预申报》等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与新加坡、韩国、欧盟以及中国香港正式实施了AEO互认,但是与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起步晚、体系不够完善等问题。为了避免被迫纳入对方的安全体系中,政府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积极参与到贸易安全的国际合作与治理中来,才能真正意义上促进贸易安全和便利化相互协调,保证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敏, 苏正建. 基于国际互认和供应链视角的报关企业 AEO 运作机制构想[J].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13, 34(4): 63-67.

[2] 郭鹏. 国际物流供应链安全标准体系及应用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 2012, 3: 014.

[3] 周欣. 推行国际供应链安全项目的障碍与对策分析[J]. 物流技术, 2013, 32(8): 54-57.

[4] 何力. 多哈回合早期收获与《 贸易便利化协定》[J].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4 (2).

[5] 陈隆. 中国海关实施 AEO 制度的方案设计与关键问题研究[D]. 南京理工大学, 2011.

[6] 陈东鹏, 王玉. 全球集装箱运输与 RFID[J]. 2008 射频识别促进全球物流供应链透明化论坛技术文集, 2008.

[7] 印毅, 闫广超, 郭英. 直通放行中基于 RFID 的智能电子检锁监控系统设计与实现[J]. 检验检疫学刊, 2011 (5): 41-44.

[8] 郭鹏. 国际物流供应链安全标准体系及应用分析[J]. 对外经贸实务, 2012, 3: 47-49.

[9] 马永飞, 蒙少东. 中国海关实施 AEO 制度面临的问题及路径选择[J]. 对外经贸实务, 2015 (3): 43-46.

[10] 朱秋沅. 贸易安全与便利视角下欧盟海关制度发展新趋势[C]. 海关法评论, 2013: 48-66.

[11] 刘奇超. 欧美自由贸易区贸易便利化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 西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33(6): 76-84.

猜你喜欢

保障制度海关国际贸易
2023 年《国际贸易》 月刊总目录
农村住房保障制度设计
你应该知道的国际贸易
清代海关银锭漫谈
关于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收支统计研究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警惕国际贸易欺诈
点扬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对我国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思考
中日生活保护制度比较及对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