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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应然逻辑、政治博弈与实现机制*

2016-02-22孙翊锋

关键词:协同治理生态环境

李 礼,孙翊锋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应然逻辑、政治博弈与实现机制*

李礼,孙翊锋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摘要:协同治理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有效沟通、良性互动、积极回应与通力合作形成的治理格局。然而,由于有限理性、利己主义等原因,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蕴含着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间的政治博弈,这必然将给协同治理的实现带来一定的阻碍。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必须在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政治博弈中寻求动态平衡,需要构建有效的承诺与合作机制、信誉机制、信息沟通机制、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机制。

关键词:生态环境;政治博弈;协同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此也付出了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巨大代价。“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使我国已进入了世界上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最严重的国家行列。”[1]4-5面对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社会各界已经深刻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并在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做了诸多尝试和探索。生态环境领域中单一的政府管制模式或市场模式亦或社区自治模式都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效,而基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有效参与、相互协商、共同合作的协同治理模式,对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绩效、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应然逻辑

根据生态学和环境科学理论,生态环境是“以特定生物体(包括人类)为中心,多元复合生态系统各要素和生态关系的总和,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协同进化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主体提供的环境功能”。[2]722-724可见,生态环境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各个组成部分或要素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有机联系,某一种生态环境资源的变化,不仅会对周边或者其他种类的生态环境产生影响,也会对整个生态环境系统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生态环境在时间上的连续性和一贯性。任何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上一历史时期的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决定了下一阶段的生态环境状况。如我国黄河流域的森林资源在历史上遭到严重破坏,以至于长期以来黄河水未曾清澈过。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在空间上的不可分割性和关联性。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会影响着相邻地域甚至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且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或组成要素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如河流上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会对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大气污染很可能会导致水污染等。当前,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其本身存在内在协同性、系统性等特征。“生态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局部性问题和暂时性问题,而是一个整体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3]40-43单纯依靠传统的单一政府或市场亦或社会治理模式难以达成善治。因此,“从协同治理视角来考量如何有效解决区域生态环境这一公共事务问题, 努力实现区域生态协同治理,是实现生态共容利益的应然逻辑。”[4]40-44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已经形成了市场机制(私有化)、政府规制和相关人员自主治理(社会或社区自治)三种不同的制度安排。“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机制,市场在发展经济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都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5]68-72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也广泛存在自然垄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公共物品等问题,客观上市场机制会产生无效率或不公正现象。生态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的基本特征,基于市场逻辑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易产生消费不足或供给不足的结果。

同时,在市场经济中,生态环境破坏是一种负外部性的表现,而生态环境治理则是一种正外部性行为,这些行为的成本或收益无法反应在市场价格之中,因而使得市场机制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科斯定理提出,通过界定产权或私有化等市场化手段可以使外部性内部化;但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往往难以界定,即使能科学合理地界定,也会因交易成本太高而望而止步。显然,市场机制难以实现生态环境的最佳治理。

由于“政府的有限信息、政府对私人市场反应的有限控制、政府对官僚的有限控制以及政治过程带来的局限性”,[6]8-9政府会出现系统性失灵。换言之,市场没办法解决的事情,政府也不一定能够解决,甚至“政府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成了问题本身”。[7]37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并不是无所不知和无所不能的,并不能实现拥有完全信息且总能采取正确的管制行为。同时,政府也不是大公无私的、仁慈的“天使”,而是具有自利动机的理性经济人,在对生态环境问题采取规制行动过程中会偏离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目标。

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迫切需要公民社会力量的大量介入。诚然,许多社会组织特别是环保类社会组织具有专业性、公益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等优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良好补充。然而,由于社会组织自身先天发育不足,后天受历史、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也会陷入“失灵”的困境。

因此,生态环境资源自身的内在特性和传统生态环境治理“集体失灵”,客观上要求生态环境治理实行社会协同治理。协同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利益相关者在公共事务问题处理中,在相互认同基础之上遵循适当的方式相互协调、协同合作,从而达成共识,实现最优治理效能和最大公共利益的集体行为”。[8]62-64

毋庸置疑,协同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具有传统治理没有的优势,对于有效弥补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内在缺陷、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绩效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治理主体优势。协同治理打破了传统单一治理主体的局制,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有效沟通、良性互动、积极回应与通力合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应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生态环境事务的治理格局,最终产生卓有成效的协同效应。其次,治理成本优势。协同治理建立在多元主体的彼此信任、精诚合作和利他行为等基础之上,各治理主体自觉、自愿、自发地采取集体行动,有利于减少治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同时,基于协同治理逻辑形成的开放式网络治理结构,拓展了社会资本介入治理行动的渠道,扩大了治理资金来源,极大地减轻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益主体的负担。[9]30-32再次,治理效率优势。近年来,生态环境治理的难度和复杂程度与日俱增,社会组织、公众等非政府主体不断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多个参与者在政府行动的许多领域进行协作,建立长期的联盟关系而且努力促成制度,以从事完成政府不能独自完成的工作。和其他协作形式一样,体制是非正式的、无等级的,也没有一个单独的权威来指导其运作。有效治理并不禁止这些特征,相反,这些特征有助于城市治理能力的提高。”[10]24换言之,在政府的主导下,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通过磋商协作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平等互信的合作联盟,可以取得生态环境治理的最大成效。最后,制度安排优势。协同治理通过有效沟通、良性互动等方式,最大化地实现各行动主体的共同利益和目标,尽可能减少其间的冲突与矛盾,达成彼此认同的共识,并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框架,进而可以有效地阻止权力和资本的相互绑架的发展趋势,规避工业文明体系下资本与权力融合而造成的治理制度失效。

综上所述,从生态环境资源的特性、传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失灵以及协同治理的制度优势等方面来看,加强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是新形势下解决各种生态环境问题、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必然选择。

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政治博弈

协同治理是各方主体基于理性选择而达成一系列有约束力的协议,并形成有效集体行动的过程,它的理想之境表现为合作与博弈。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参与治理的各方都拥有自身独特的资源和信息,且彼此对对方掌握的资源和信息需求度高,从而驱使各方开展合作,形成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矛盾消弭、行动联合”。[11]190-194然而,各治理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无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理性人在最大化偏好时,需要相互合作,而合作中又存在着冲突。”[12]2作为平衡利益冲突的产物,“政策在政治过程中形成,是政治博弈的均衡结果。”[13]19诚然,在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各主体之间的政治博弈客观存在。

首先,在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较为突出且极其复杂,既有合作博弈,也有非合作博弈,尤其是后者更为明显。政府作为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主要通过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增进社会福祉。当企业遵守规制法规,甚至不惜牺牲部分利益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如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等),政府与企业的目标是一致的,因而会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即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一种合作博弈状态。然而,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可能会千方百计地逃避社会责任,甚至违反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法规,以降低生产成本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此时,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利益冲突,并会形成这样一种博弈情形:政府会进一步提升规制强度和加大执法力度,对企业逃避责任的行为进行严惩,并要求企业建立和完善防污设备;而企业要么接受政府的惩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要么继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逃避政府的惩罚。

政策制定者和执政者在治理生态环境过程中也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政府并不总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也可能偏离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一方面,企业可能通过游说、寻租等方式来影响政府决策,以促使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可能通过向企业抽租、创租等方式来谋取金钱等收益,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为各自的利益展开了激烈的博弈,企业利用金钱等资源从政府那里获取政治支持,而政府则利用权力从企业那里获得金钱等资源。

其次,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社会组织区别于传统的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草根性的社会特质,从而决定了其行动逻辑及机制的独特性,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中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一方面,社会组织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厚实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自觉、自发、自愿地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可以大大减少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负担;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积极广泛的生态环境治理活动必然要求政府简政放权,从而会挤占政府的活动空间。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基于公共利益的逻辑,希望社会组织能够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帮其分担日趋繁重的环境公共事务,以增进社会福利。但基于政府自利性考虑,政府又不愿社会组织分享其手中所拥有的权力、权威,并试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控制。同时,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努力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是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且在处理环境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而希望政府能够放松对其管制,使其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责,扩大自身的社会影响力。然而,由于社会组织力量相对弱小,所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为了有效地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它又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甚至可能会在政府的主导下采取行动。

政治学理论认为:“政府和公民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本源性主体与派生性权力的关系,公民是政府权力让渡的基础,而政府是个人权利的保障。”换言之,政府权力源于公民,理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公民也有权参与到政府各项治理活动之中,以表达自身诉求和维护自身权利。这样,政府与公民之间将会建立一种良性、和谐的关系。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政府与公民总是处于各种利益冲突或博弈之中。一方面,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行为失范、利益分配不当、治理失效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导致政府与公众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公民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责任意识淡薄、“非理性化”行为等,加大了政府治理的难度,使得其不得不使用强制甚至暴力手段来执行政策法规,从而加大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对立。

再次,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博弈也客观存在。企业和公众两者之间的博弈活动处于该博弈链条的最基础环节。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然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在谋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过程中通常难以顾及生态环境问题,甚至常常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企业与公众之间既有着相互依赖的联系,也存在着一系列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正是因为这种特殊关系,促使企业与公众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博弈,集中表现为企业追求利润与公众追求美好环境之间的博弈。

一方面,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获取丰厚的利润,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通常并不是很充分,如在污染排放方面通常难以达到政府制定标准的要求,减少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将成为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可能会选择破坏生态环境的机会主义行为,但这是在认为公众不能或难以发现其行为的前提下采取的。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势必将破坏公众赖以生存的美好环境,给社会公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甚至危及到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存发展,因而引发了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企业认为公众可能发现或揭发其环境污染行为时,则可能不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公众基于对美好环境的追求和身心健康的考虑,可能会通过游行、向政府举报、暴力冲突等方式来强烈回应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但当公众意识到企业通过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给自身带来足够的效用的时候,公众可能放松对企业的监督和警惕,公众健康等相关收益将因为污染的负面影响而减少。因此,社会民众为了有效地保持自己的收益水平,需要通过各种有效的渠道,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企业减少污染,而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是现阶段争取污染损失赔偿的最佳途径。

最后,社会组织与公众、企业既有合作也有冲突。社会组织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载体,而公众则是社会组织成员的重要来源,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组织与公众在治理目标和行动上的一致性,并极可能形成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合作关系。然而,作为理性经济人,社会组织和公众常常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采取行动,从而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利益分歧,甚至激烈的利益冲突。换言之,基于利己主义的动机,社会组织与公众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并不总是采取一致行动,而可能会存在各式各样的利益冲突和博弈。一是社会组织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可能会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如带来环境污染的企业等)合谋,或者对某些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置之不理,违背了公共利益原则,引起了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不满,甚至导致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公众在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过程中也并不总是完全服务于公共利益目标,而是存在增加经济收入、扩大影响力等一系列自身利益诉求,从而导致公众可能对生态环境治理决策和行动漠不关心,最终使得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合作行动无法实现。

企业的私益性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企业与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较为激烈的利益冲突和博弈,集中表现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保护生态环境,甚至基于机会主义动机而肆意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造成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而社会组织的公益属性决定了保护生态环境是其职责。当企业出现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时,社会组织会揭发或举报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而迫使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增进社会福利。当然,社会组织有时也会展现利己主义的一面,特别是当社会组织面临资金严重不足等生存与发展危机时,社会组织可能会与企业产生合谋行为。因此,少数受益的社会组织在治理生态环境过程中往往是按照赞助者的意图而采取行动的。

在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中,各治理主体内部也存在激烈的博弈。首先,府际间的博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集中体现为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中央政府的整体性利益诉求和地方政府局部性利益取向之间的博弈;二是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集中体现为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保护主义和唯GDP是举现象;三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集中体现为生态环境治理中部门本位主义和“好事争破头,难事踢皮球”的倾利现象。其次,企业之间的博弈,即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唯有不断降低生产成本,而治理生态环境需要耗费企业巨额资本,因而企业会为了争取更多的排污权而进行竞争和博弈。再次,社会组织之间的博弈,公众支持、企业赞助以及政府扶持是社会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撑,因而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往往会为了争夺这些资源而进行竞争与博弈。最后,公众之间的博弈,“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4]1-2换言之,由于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是的冲突,即使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能增进公共利益,公众也不会自愿采取行动去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由于这种对共同体生活的向往和对至善的追求,使人们在集体的行动和公共事务的处理中,能够建立互惠、资源共享、相互合作、彼此信任的关系。”[15]16-21

三、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实现机制

构建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制度框架,需要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等多元主体引入到治理过程中,通过各主体间的沟通与磋商、认同与协作、共享与互补,形成协同、合作的多元主体共治格局,以实现治理绩效的最大化。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实现的关键在于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等各治理主体之间长期稳定的协同合作机制,但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政治博弈使得此协同合作机制不可能自发形成。“这就要求在治理主体之间的政治博弈中寻求一个新的动态平衡,并在此基础上达成某种共识和有约束力的协议,也需要善于运用各种方法,将社会制度优势转化为公共治理效能,以及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安排。”[16]84

一是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承诺与合作机制。承诺是消除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有效机制,不仅可有效节约治理行动中的交易成本和规避治理过程中的“搭便车”现象,而且可促使各治理主体树立公共责任意识和提升各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度。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承诺机制是协同治理的基础。这种协同合作治理“不一定需要正式的结构,相反,为了保证服务的灵活和及时,它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把各种机构(和个人)的力量联合起来的关键是信任”。[17]“政治承诺将代理人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是承诺要具有可信性,它必须事前十分清晰并且可观测,事后不可逆转。”[18]45“参与性合作社会”构建的政府与公民信任和合作机制是协同治理得以实践最为基础的因素。信任合作机制是协同治理实现的基础,合作是信任机制得以深化的催化剂。协同治理本身意味着打破集中化的“藩篱”,同时也体现着社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化行为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协同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得益于参与性社会模式的推动,而信任合作机制的形成也在持续互动的过程中提出了更高的治理要求。

构建有效的环境协同治理承诺机制必须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各治理主体应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治理能力,从而增强其公信力和影响力。对于政府来说,应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和依法行政,逐步增强环境规制强度和不断提高环境规制能力;同时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尊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支持和鼓励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中来。对于企业来讲,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政策法规,大力引进先进治污设备和技术,积极建立生态环保型企业。对于社会组织和公众来说,要提高生态环保意识,践行生态环保理念,提高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能力。第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治理主体必须公开郑重地做出协同治理承诺说明,如政府应及时公开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和具体治理计划、企业应按时将排污状况、治污设备和能力以及未来计划等信息翔实地向社会公开等,且承诺内容应该详细具体、切实可行,并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第三,建立健全承诺不可逆转机制,确保环境协同治理承诺能得到真正履行。一方面要运用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等软性社会治理方法来引导、约束各治理主体自觉履行社会承诺;另一方面要运用法律法规等硬性社会控制手段来规范、约束和惩罚各治理主体的背信弃义行为。此外,要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激励各治理主体自觉履行承诺。

二是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信誉机制。协同治理凸显各行动主体互动行为,集体行动的动力与基础就是信任与责任交互的伦理关系。公众信誉与政府责任可谓交互影响,相得益彰。在组织与成员之间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信誉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作为公共组织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进程中一直忽视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培育与建设,再加上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造成信用主体的预算软约束,违约收益远远高于成本付出,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在政治市场中,造成的信誉损失就是一种交易成本,而对于另一方来说,损失的则是没有实现自己利益而付出的成本,”[13]157因而会导致多元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这种合作是全面的,包括公私部门之间、政府与非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合作等,而要把具有不同性质、目标、管理模式和动力机制整合起来的关键既不是行政命令、也不是市场竞争,而是相互之间的信任。”[19]58-61因此,要实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关键要积极培育“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

首先,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依法对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主体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处罚,而对那些诚实守信、信誉度高的企业、社会组织进行适度的奖励。如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增加政策倾斜等。其次,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系统详实的诚信档案,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主体的信用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将评价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决策参考的依据;同时对不良信誉记录进行及时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使失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难以生存和发展。最后,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政府应该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的产品和服务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市场规模,为生态环境治理提供良好的信誉市场。

三是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激励机制。正如曼瑟尔·奥尔森指出的“除非在集团成员同意分担实现集团目标所需的成本情况下给予他们不同于共同或集团利益的独立的激励,或者除非强迫他们这样做”。[14]41“只有一种独立的合‘选择性’,激励会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益于集团的行动。这些‘选择性’激励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就是说,他们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进行诱导。”[20]255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行动,实际上是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

实现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必须设计一个良好的“选择性”激励机制。首先,健全产权制度。“一般而言,在产权中产生的经济激励机制会保证稀缺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提高社会福利。”[21]96因此,对于明晰产权或界定产权中交易成本较低的生态环境资源,要通过合理清晰的产权界定,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等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其次,建立利益协调补偿机制。各治理主体应该设计一套完整的关于生态补偿的原则、标准、计算方法等详细制度,并且保障资金的准确和到位。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谈判等手段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补偿机制。也可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形成碳源和碳汇城乡互补的新格局。通过调整税制和补贴来维系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2]104比如说,建立政府间的资金补助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分摊机制,按照发展水平、受益情况和责任来公平分配,加强对生态政策法规执行、资金项目绩效、开发利用情况等方面的审计,从而建立一定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补偿机制和鼓励机制。最后,要健全严格规范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水平,对于那些在生态环境治理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主体进行惩罚。

四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的信息沟通机制。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有助于减少或消除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各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机会主义现象,增强各治理主体间的安全感、确定感和信任感,进而促使实现合作意愿。可以说,生态协同治理中信息沟通越强,信息就越精确和越具有对称性,治理主体间的信任度就越强,其合作可能性就越大;反之,信息公开透明度较低,信息偏差严重,信任感不足,不仅引发各种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可能造成治理主体的互动成本增加,容易导致协同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着力将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所需的信息及时、准确、公正地向社会公开,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拥有者的信息租金。这就要求在合理界定信息公开详细目录的基础上,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安排,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在不涉及机密的情况下充分公开自己所掌握的相关信息。此外,要畅通信息传输渠道,确保信息在各主体间畅通无阻地流动。这就要求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支撑,确保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听证会等多种途径表达自身的诉求,政府可以通过网络在线访谈、圆桌座谈或社会舆论披露等多种渠道加强反馈互动。同时,也要善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储存,加强对信息的开放利用,为全社会提供真实、可靠、便捷的信息服务。

五是构建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监督机制。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由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利益主体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容易使其在制定决策和采取行动方面偏离公共利益取向。“政府无疑是生态治理管理体制创新的核心行动者,但是政府单方不足以承担起生态治理的重任。若能实现全民都来推动的生态治理,这无疑最能达到政府愿景目标。”[23]14因此,为了确保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各治理主体行为的监督和约束。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立法监督。多元主体彼此间相互信任、促进平等合作是协同治理效用发挥的关键环节,建立长期、稳定的信任关系,需要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因为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个体理性至上容易导致治理主体陷入利益诉求反复博弈的困境。“借鉴发达国家生态保护的经验,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教育法》,将生态道德教育的知识、生态环境意识等内容纳入其中,将生态法律规范渗透到生态道德教育及研究之中。”[24]15因此,要通过法律法规明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行为的规范化,从而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奠定基础。

首先,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要求进一步健全相互制约机制,逐步形成各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格局。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将部分权力下放至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以确保其具有应有的制衡能力;同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要自觉地履行其应尽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各治理主体的自律机制,努力实现自我监督、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各治理主体需要克己修身,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主动地约束、限制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政府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生态环境污染盲区的有效监管,鼓励公众对跨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实时举报,及时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蔓延。其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这就要求广大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对那些违法违规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方位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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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先兰

On the Ought to Be Logical,Political Game and Realization Mechanism abou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ordinated Management

LI Li,SUN Yi-feng

(DepartmentofPublicAdministrationofHunanProvincialPartySchool,Changsha,Hunan41006,China)

Abstract:Cooperative Governance refers to the government,enterprises,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citizens, which takes part in multiple subjects,effective communication,positive interaction,and actively responds to the new pattern of governance. However,due to the limited rationality,the selfserving and other reasons,it would form political game between the government,enterprises,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public i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To realize the co-governance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we should seek a balance between the political game in the governance body, build an effective commitment mechanism,reputation mechanism,transparent mechanism,incentive mechanism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

Keywords:ecological environment;political game;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收稿日期:2016-02-24

作者简介:李礼(1982-),女,湖南长沙人,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后,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安全管理研究;孙翊锋(1987-),男,湖南邵阳人,湖南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项目“城市公共安全的合作网络治理研究”(编号:12CGL099);湖南省科技厅软课题“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机制研究”(编号:2014FJ6051)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6)03-0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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