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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里的春天
——隆阳区总工会“工会+律所”维权新模式系列报道之二

2016-02-17何家票

时代风采 2016年1期
关键词:隆阳区避风港红梅

文 何家票

“避风港”里的春天
——隆阳区总工会“工会+律所”维权新模式系列报道之二

文 何家票

“能帮一点是一点”,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顾问张顺木说,农民工兄弟出来打工不容易,遇到困难,我们不能让他们觉得在保山受了委屈。所以,哪怕他们要求协调解决的事情再小,我们都要求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耐心接待、努力争取解决。

最忙的时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天要接待四、五拨职工,张顺木仍要求他们保持极大的耐心,真诚地为求助职工解决问题。

裁员不能靠“忽悠”

“公司经营困难要裁员我们理解,但应该按照劳动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句话如果在一个月前,杨红梅既说不出来,也不知道。但通过工会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之后,杨红梅不仅得到了一次普法的机会,而且更懂得了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红梅是保山市隆阳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去年6月份,保洁部的主管告诉她,公司经营困难,现在要裁减10名保洁人员,办公室已经辞退2名了,下一步保安部也要裁员。

杨红梅是公司的老员工,保洁部主管希望她能带头,把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给签了。

杨红梅在公司工作了5年,知道公司确实面临一定的困难,主管一再强调,签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之后,公司会对他们进行经济补偿。

在主管的劝说下,杨红梅在解聘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事实上,在签完协议之后,杨红梅发现自己被骗了。

这次与她一起签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还有9名同事,他们私底下交流的时候,发现保洁部主管的说辞都是一致的,有几个不识字的员工还用按手印的方式代替了签名。

劳动合同是解除了,但公司承诺的补偿金却没有下文。

杨红梅和其他9名同事一起找到公司的刘经理,希望刘经理能把补偿金兑现,但刘经理告诉他们:“你们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

刘经理的话如同一瓢冷水浇到他们头上,原来还想签字之后能领到一笔赔偿金,暂时可以过度一下下岗的日子,没想到这只是一个幻想。

“这完全是忽悠我们,签字前说一套,签字后做一套。”杨红梅面对公司的说辞,显得既生气又无奈。

一气之下,杨红梅来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之后,公司办公室打电话告知杨红梅和同事,补偿没有,如果想回公司上班,随时可以回来,一个月1300元,不提供吃住。

接到公司的电话,杨红梅更加生气了,原来公司和她们解除劳动合同纯粹就是想甩包袱。

之前她们在公司上班,待遇远远高于1300元,而且根据工作年限的不同,还有工龄补贴。实际上,公司就是想通过压低工资的手段来辞职,从而规避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杨红梅和其他9名职工再次来到劳动部门反映,公司以杨红梅与同事拒绝回公司上班为由推脱责任。

这是真正为农民工办实事的地方

面对公司的托词,杨红梅一度感到失望。

难道真的就没有一个可以讨要说法的地方吗?

一天下午,他们几个人相约在一起,商量下一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他们来到隆阳区工人文化宫时,他们停下来脚步。

在工人文化宫右侧,隆阳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吸引了他们的注意。进去看看吧,几个人犹豫了一下,走进这个面积不大的办公室。

接待他们的是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于朝有,这是一个法院退休的老法官,对各种法律条文都非常精通。

余朝有拿出职工接待登记表,认真记录下了杨红梅等10个人的申诉。

余朝有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杨红梅在公司有5年的工作时间,按照平均工资1800元计算,杨红梅的补偿金应该是9000元。

余朝有还依据每个人的上班年限一一核算应该得到的补偿金额。

与此同时,余朝有也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先由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出面和公司协调,如果协调的办法行不通时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从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出来之后,杨红梅终于感觉松了一口气,在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下,杨红梅和同事的补偿金得到了解决。

“这是真正为农民工办实事的地方”,在经历各种曲折之后,杨红梅感慨地说。

像杨红梅这样受到援助的事例有不少。

何万菊是保山市卫校的一名学生,家中一直靠务农为生,一年收入也只有几千块钱。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她利用假期时间到某装饰公司打工,每个月工资1500元。

然而一个月的工期结束后,何万菊要回学校上课,但老板却拒绝付给何万菊工资。

何万菊到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接到何万菊的求助申请之后,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顾问张顺木安排工作人员到装饰公司了解情况。

面对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装饰公司的老板认为,何万菊来打工的时候,说好的是长期在公司服务,现在才一个月就提出离职,何万菊属于违约。

面对装饰公司老板的说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提供劳务的何万菊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就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

一听到这种行为属于违法之后,装饰店的老板着急了,连忙表示自己不懂法。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趁热打铁,对这名老板普及了一次劳动法。

见到这名老板的情绪趋于平静后,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这名老板,何万菊是一名学生,利用假期出来打工,不可能为了这1500元而放弃学业。换个角度,如果你的女儿出来打工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听到这些情况后,这名老板拿出手机拨通何万菊的电话,让她到公司领取工资,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何万菊拿到了1500元的工资。

何万菊说,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效率真是太高了,原来自己打算拿不到工资也要尽快回到学校报到,毕竟学业才是大事,没想到这么快就得到解决。

翻开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职工来信(访)登记表”,里面详细记载了职工求助的办理情况:去年6月份,四川省南部县的农民工袁小平,到隆阳区某装饰公司上班,要求追讨4100元的工资,已办结;去年2月份,马文辉反映企业5级伤残补助金不合理,经过协调,马文辉领取了38856元的伤残补助金……

来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的职工,大部分是来自外地的农民工,有时要求索赔的金额也只是两三千元,但这看似不起眼的数额,有可能就是一个职工辛苦一个月的血汗钱。

“能帮一点是一点”,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顾问张顺木说,农民工兄弟出来打工不容易,遇到困难,我们不能让人家觉得在保山受了委屈。所以,哪怕他们要求协调解决的事情再小,我们都要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耐心接待、努力争取解决。

最忙的时候,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天要接待四、五拨职工,张顺木仍要求他们保持极大的耐心,细心地为求助职工解决问题。

在接受过援助的农民工眼里,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就像一个“避风港”,尽管外面波涛汹涌,但在这里都能找到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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