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村霸”现象之深思

2016-02-15宋赵来

同舟共进 2016年1期
关键词:村霸村官腐败

宋赵来

目前,村官腐败易发频发,性质恶劣,有的小官巨腐,影响很坏,亟需全面及时彻底的治理。

在反腐的实践中,“老虎”容易被重视,“苍蝇”则容易因权力较小,知名度较低,影响相对较弱而被忽略。其实,人民对一个政权最深刻、最有利害感和最直接的体验往往是从基层开始的,小腐败破坏性虽小,但若数量巨大,日积月累的危害也不容忽视。

村官腐败现象层出不穷

当前,在基层,包括党建、村民自治制度和征地制度在内的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

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地区已运作了几十年,有很多成熟的做法和经验。村民自治的基础性工作当属村民直选,合法选民一人一票民主选举村委会。但一些村民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只要和候选人关系好,就盲目投票;更有甚者,碰到候选人拿钱买票,也照收不误。有的候选人还会通过性贿赂、物品和宴请等比较隐形的手段拉票。直接贿赂不成的,就以暴力手段威胁,黑社会化明显。贿选问题在一些地方已半公开化甚至完全公开化,但最终能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比例却较低,追究刑责的更少。

村民全体大会本来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但往往有很多村民毫不知情。村委会成立后,易于全盘把持村务,村民全体大会形同虚设。一些村委会成员甚至形成自己的势力,沦为危害一方的“村霸”。这样的新闻近年来并不少见,如2013年村官集体贪污第一案,温州10名村官涉贪竟高达18亿元,令人瞠目结舌。另外,征地过程中的集团性腐败也不罕见。如河北村官刘会民大胆受贿20斤黄金,全村几乎所有村支部、村委会人员全部涉案,集体走上犯罪道路。

根据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村民可依法提出罢免。在很多地方,村民并非不知道有这项权利,只是行使过程中遭遇到巨大的阻力,结果真正实施的不是很多。其中一个缺陷,如河北省选举办法第36条规定,“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要求可能被罢免的对象来布置罢免工作,岂不是与虎谋皮?

因此,一些村民选择了信访或举报,但一些腐败分子被举报后石沉大海,即使被查,也被从轻发落。海南省一村民王坤章举报村出纳挪用公款就是一例。还有的地方政府官员充当村官保护伞,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如广州市原副市长曹鉴燎和冼村、猎德等天河城中村村官的勾结就让人触目惊心。

村民选举与村民罢免犹如村民自治的两面,光有选举没有罢免,民主就会存在漏洞。“村霸”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村官违法违纪的现象主要有:第一,在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搞贿选、宗族选举和富人选举,进行非法竞争。金钱贿赂、请客送礼拉票以及在某些落后和宗族势力强大的地区,家族控制选票的情况都不同程度存在。第二,“村霸”大权独揽,独断专行,肆意打击报复异见者,民主与法制受到践踏。第三,黑社会和地痞流氓充当“第二政权”,“接管”和“掌握”部分政权职能,与村干部狼狈为奸,破坏正常的基层政权运转、组织生活及社会稳定。第四,村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土地承包转让、买卖、审批宅基地,发放拆迁补偿款、生活安置费、还田造林款和青苗款等机会,大肆敛财,以权谋私。第五,公然违反法律法规,走私、制假贩假,进行赌博、嫖娼和公款吃喝旅游等,肆意挥霍。

这些现象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农村地区政治生态环境相对较差,民主制度不完善,家长制和专制传统多,工作方法相对粗暴。第二,在农村地区,家族观念、功名利禄、个人主义等封建主义观念还有较为深厚的土壤。第三,财会制度不完善。对一些经费的给付方式和途径规定不够明确,基层财务制度落实不足,村会计依附型较多,有的书记或主任代为会计。第四,对于村内事务和官员,上级又没有明确的监督部门,群众缺乏监督意识或有力手段,以致权利被侵犯也无处可诉。第五,党与村委会的关系模糊,越权现象严重,村官违法违纪的主体中尤其以书记和主任为多,正是因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的关系长期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导致主任和书记兼任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整治村官腐败不能纸上谈兵

首先,村官的任职条件值得反思。村委会选举办法里其实已明确规定当选村官的条件,但在一些地方的实际运作中形同虚设,有的已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当上村官,有的不识字的文盲当上村官,反而是那些在本村居住了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或者技术人员难以当选。出现这种情况往往是因为,当地长期以来已形成固定的利益格局,害怕新生力量一旦介入,就会发现腐败,因此才会有村民极力阻挠。

知识层次相对较高的大学生或技术人员是值得肯定的力量,因为,他们往往能够改变原有的社会和政治生态,改变传统的陋习和观念,对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和推动社会进步非常有益。所以笔者建议,应修改村委会选举办法,只要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或技术人员,即可无条件参选。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原有的选举规则,主动加以审核,以保障村民的利益交到最恰当的人手中。这对降低腐败几率,减轻上级政府和政法机关的利益诉求压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将起到意想不到的正面作用。

其次,惩处的法律必须尽快修正和完善。针对目前村官腐败的惩处,首先被想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但该条款出台时间较早,与农村现实发展睛况差距已较大。如农业专项资金和移民搬迁就应纳为职务侵占罪,因为公安机关的侦办重点放在治安和刑事案件上,对此类犯罪查处不多。再如渎职罪,只限定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以此查处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就成了无法可依。

再次,重视选举的同时也要重视问责和罢免。通过制定详细程序和举办一系列活动培养公民意识,塑造法律观念,引导村民自治运作机制的有效运转,让问题先在机制内部尽量解决。同时,可尝试普遍的异地监督审查,使机制逐步健全和成熟。

全面彻底整治村官腐败和实现民主法治都不能纸上谈兵,更不能只在岸上学游泳,要防止“草根民主”流于形式,各级政府还任重道远。

猜你喜欢

村霸村官腐败
唱村官
“95后”女村官的乡村振兴梦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让优秀“村官”有奔头
“村霸”得从根上治
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惩治“村霸”关键是打掉“保护伞”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我要当个好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