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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业化背景下公安院校实习模式的改革探析

2016-02-13李琳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职业化实习生

李琳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警察职业化背景下公安院校实习模式的改革探析

李琳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毕业实习工作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公安院校作为人民警察的输出地,肩负着培养扎实公安理论知识、实践能力强的人民警察的重任,在近年来警察职业化进程中,公安院校的实习工作成为突显职业化特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好方式。本文在项目调研的基础上,以全国十几所公安院校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当前公安院校在实习工作中出现实习时间不足、实习教师教学效果不佳、实习成绩与就业不挂钩等方面的问题,并从公安院校实习课程改革、实习时间再分配、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安院校;警察职业化;毕业实习

毕业生实习是公安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深化公安教育改革,提高公安院校教学质量,培养符合公安工作需要,具有鲜明职业特色人才的必要措施和手段,也是公安院校毕业生将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主要途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5】26号),公安院校迎来了新的历史时期,其教育、教学的水平直接影响着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发展。在新形势下,公安院校教育教学的重点要突出警察职业化特色,要求从警察职业资格、警察职业意识、警察职业道德、警察职业技能、警察职业形象、警察职业保障和警察职业监督七个方面予以体现,并在这七个方面进行重建和规范。作为公安院校教育、教学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毕业实习,既是公安院校教育、教学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又是警察职业化背景下职业特色的体现。因此,公安院校实习工作必须根据新的情况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

一、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工作的情况介绍

对于公安院校而言,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了公安院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特殊性。在公安业务理论教学中,主要解决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而在实践教学中,更加偏重公安工作怎么干的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是新形式下公安院校教学改革的重点,直接决定培养的预备警官的知识结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样反映了职业化背景下,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的人才培养能力。

多年来,公安院校一直坚持公安教育贴近公安实践的基本原则,始终把毕业生实习工作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部分。根据调研发现,各公安院校的实习工作都由各公安院校教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即由教务处出台毕业实习工作安排和毕业实习指导教师等相关规定的文件,切实为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之后,由各公安院校系部自主负责安排毕业生实习,采取集中实习(即系部负责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和分散实习(即由学生自行联系单位)相结合的实习方式;实习时间多安排在学生完成专业课程的第八学期(本科)、第六学期(专科),为期八周至十二周;实习地点多安排在各地市公安基层派出所;实习内容主要以熟悉具体公安工作为主,了解具体案件的办案程序和操作规程、工作技巧,协助当地民警解决具体实际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多为现任队长兼任;实习成绩一般由各系部主管领导根据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实习日志的记录情况,以及学生在整个实习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

二、当前公安院校毕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一)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警察职业化不突出

根据公安院校的教学计划,毕业实习安排在完成大部分专业基础课程之后进行。因此,公安院校将毕业实习放在第八学期(本科)、第六学期(专科),但这一时间正好同毕业生就业、撰写毕业论文、甚至与公安机关统考相冲突。大部分学生选择“分散型”的放羊式实习,使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有的甚至根本不去实习。调研中发现,尽管一部分实习生选择了集中实习,但由于实习安排的时间只有短短二三个月,在实习过程中,刚刚进入实习状态,实习已进入尾声,实习体会不深,实习效果不佳。

(二)实习流于形式,不能体现警察职业化特点

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公安院校也有其特殊的培养目标。随着《关于做好2015年从公安院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5】26号)这一规定的颁布和实施,预示着大部分公安院校毕业生要从事公安工作。在这样的状况下,一部分学生就带着消极思想,认为早晚要从事公安工作,实习只是形式,在实习中出现去与不去都一样,实习好坏都一样的不良心态。加之实习教师多为基层民警,认为实习生仅仅是学生,而且在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上都不健全,认为管与不管都一样。调研中发现,部分民警还存在不愿得罪实习生的心理,造成了大部分实习流于形式的局面。

(三)实习指导不利,职业化指导缺失

经调研发现,大部分公安院校采取用人单位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管队长相结合的方式,对毕业实习生进行指导和管理。但在实际中,学管队长很少下实习单位与实习生联系。特别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而言,一名学管队长负责百余人的指导和管理,各方面都受到制约,对毕业实习的具体情况了解甚少。实习指导任务基本依靠实习单位教师的指导,而指导教师多为基层民警,部分素质不高的指导教师的不规范行为与习惯对实习生产生不良影响,致使个别实习生错误地认为当前公安工作就是“请吃拿用”。调查中发现,个别公安院校在特殊情况下把实习时间提前到第七学期(本科)、第五学期(专科),毕业最后一学期仍到校学习专业知识这一问题,不良的实习指导,很有可能对返校之后的各方面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四)实习结果鉴定不科学

目前,各公安院校并没有建立毕业实习效果测评体系。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只是自己拿着实习鉴定表找实习指导教师写评语和评分,有的甚至存在只盖章,具体实习评语由个人填写的情况。从而导致实习成绩普遍偏高,几乎每位学生的实习成绩都为良好以上,而系部也只是在综合各种实习总结、实习鉴定、实习日记上评选出优秀实习生,也是缺乏科学性的。同时,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公安院校并未将实习成绩与就业相关联,这也造成了实习生对实习工作的不重视。

三、警察职业化背景下公安院校毕业实习探析

(一)改革课程设制,科学安排基础理论课与实践课比例,突显警察职业技能

众所周知,公安院校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与理论研究型人才相对应而言)。所谓“应用型”是指在培养公安专门人才过程中,必须突出公安工作的实践性,注重技能训练。为了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可针对现有的课程作大刀阔斧的改革,即在公安部制定的课程模式的基础上,推出了“3+1”(与公安院校的3+1评教体系不冲突)课程模式。该课程模式把公安理论学习与公安业务实习的比例调整为3:1,增加毕业实习时间。调研中发现,部分公安院校提出了全新的实习模式“ABAB”(1+1)的实习方式,即理论学习一学期,实践学习一学期的全新方式。这种方式获得了公安基层单位的一致好评,通过实践促进理论学习,通过理论学习促进实践的提高。

(二)重新安排实习时间及实习方式,注重职业化的融入

公安院校把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八学期(本科)、第六学期(专科),突显的主要问题是实习时间与各种就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手续办理相冲突。公安院校学生涉及本科、专科两个层次,提前实习时间是非常必要的。在学生还未感到就业压力的学期实习,既保证毕业实习的质量,又错开主要的考试时间、毕业手续办理、毕业论文撰写等时间。另外,经过一个阶段的实习后,学生能针对公安机关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报名,并及时的选择其他职业。

在职业化背景下,公安院校培养的人才的目标明确,就是为了公安机关输送人才。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公安院校采取“个人分散”的形式并不可取,这种形式造成了实习流于形式的情况。因此,根据公安院校的特点,应统一安排实习生统一实习,在第五学期(专科)、第七学期(本科)的开始照常到校办理缴纳学费等手续,安排八周的教学任务,在这八周中全校统一开设实习指导、就业指导课程。第五学期(专科)、第七学期(本科)第九周(即十一月份)开始实习,十一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为集中实习时间。在此期间队长带队,计算相应课时,寒假一个月为集体分散实习,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分散实习,继续体验公安工作。寒假过后,学生到校报名,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

(三)规范实习地点和固定实习指导教师,规范职业化教学

实习基地选取要符合标准,要建立实习基地的评价体系,这个评价体系不仅要符合所设专业和专业方向实践性教学的需要,还必须在公安机关各警种和业务部门建立实习点,反映当前公安工作全貌,以保证公安院校实习工作与公安工作相结合,体现出实习教学的全面性。根据职业化的特点,结合各公安院校的具体情况,应在教务处统一考察确定各个实习基地基础上,由各系部选定符合专业背景和特色的固定实习地点。

实习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规范是各公安院校教学工作中重要的一部分,学校应出台相关文件,固定实习点的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对实习地点的指导教师进行系统培训。根据警察职业化的特点,培训中不但要根据公安工作的需要增加理论培训,还需要增加公安工作实践的部分。调研中发现,各公安院校的毕业实习教师多为队长兼任,各公安院校应出台文件对实习指导教师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具体职责和课时计算。另外,近年来,公安机关推出“双千计划”,各公安院校每年都有专业教师下基层,因此,各公安院校实习基地的选取要与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的地点相结合,充分发挥专业教师的作用。

(四)签订实习协议书,做好实习安全教育,突出警察职业化意识培养

公安院校毕业实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在实际公安工作中,实习生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安院校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书,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在协议中,既要明确各公安院校实习生实习的纪律约定、公安院校实习生过错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的规定,又要明确公安院校实习生的人身意外的约定以及公安院校、用人单位在实习过程中承担的职责及法律责任等规定。建议公安部出台全国统一的《公安院校学生实习协议书》,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学生安全教育是保证实习环节顺利进行的关键,只有实习学生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把课堂上学习的内容和实践有机的结合,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效进行。从各公安院校方面而言,应针对在校生开展实习安全教育,并对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指导,并就具体工作进行分工。经调研发现,各公安院校安全教育工作都扎实开展,但并未形成文字性的规定和规范。为了使实习学生从思想上重视实习安全,各公安院校应按照相应内容制定《公安院校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院校实习学生安全承诺书》一式三份,实习学生认真阅读签署姓名,承诺安全,提高学生重视程度。

从各公安机关实习基地而言,根据警察职业化特色,实习时间长、实习工作性质危险、实习生分布的派出所广等特点,建议各实习基地组成专门的实习生管理小组,从实习学生的日常工作,到实习学生的工作情况和安全进行监督和教育。建议各公安机关的实习基地出台《公安院校实习生管理条例》,同时对实习基地的实习指导老师(基层民警)进行专门的培训。

从实习学生家庭和家长层面,各公安院校和公安实习基地应对每一个实习学生家长发放《告实习学生家长书》,一式三份,有关事宜告知家长,并由家长签署姓名,协助做好实习工作。调研中发现,部分学校不仅向实习家长发放《告实习学生家长书》,同时还向实习学生家长发放《实习学生家长同意书》,通过各种形式引起学生家长和学生对实习安全的重视,这也是可取之处。

(五)购买实习中的商业意外保险,保障职业化教育

在调研中发现,有部分公安院校学生在实习中,出现伤亡,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人身保险金1万元,但1万元的保险金显然不能解决问题。目前,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为了保障参加顶岗实习的中等职业学生的安全,将推出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公安院校虽然不是中等职业院校,但因公安工作高危险、高负荷的特殊性,致使实习生在实习中的危险增大,公安院校应积极申请实习责任保险,并将责任范围覆盖公安院校实习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购买商业意外保险,保险金额由国家、学校和实习基地共同分担。

(六)积极呼吁填补法律空白

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公安院校在处理实习学生伤亡的其他善后问题时,其亲属提出,该实习生是在公安机关实习,并且是在执行警务工作中因公殉职的,应该定性为因公牺牲,并要求由公安机关出具牺牲证明。对此,该公安院校请示了省公安厅,公安厅又专门向公安部作了请示。公安部的《答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伤亡性质的认定和抚恤,不适用于在校学生。对学生的死亡性质认定,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三级单位均可作出认定。”在各公安院校实习学生伤亡事件处理中,尽管各方面积极协调,但仍不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伤亡的实习学生进行定性,这也是公安院校实习工作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针对公安院校实习学生在公安局执行公务因公伤亡的情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七)编写专门的《公安院校实习手册》,规范院校与职业之间的过渡

各公安院校应尽快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写《实习手册》,该手册中应涉及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基地及教师情况介绍、X届毕业生实习方案、实习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实习学生相关权益保护、实习学生奖惩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实习管理规定中应说明公安院校实习工作的重要性,实习工作中针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实习基地介绍和实习教师介绍,要介绍实习基地的考核体系和评选过程,要介绍实习指导教师的具体经历,专业特点及三年来的简要办案情况;第三部分,X届专业的毕业生实习方案,该方案要有具体的实习计划、实习领导小组、实习阶段安排、实习时间安排及实习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在各专业的实习方案中,要根据警察职业化特点,结合专业特色,把实习工作安排在实习值班室工作、户口管理、巡逻守卡、治安管理、刑事案件查破、交通事故处理六类岗位;第四部分实习报告,该部分要列出实习报告的范文及撰写要求,包括内容、字体、字号等;第五部分,公安院校实习学生相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第六部分,实习学生奖惩。该部分明确了实习学生在实习工作中的奖励和处罚,并介绍实习成绩的构成及实习成绩与毕业、就业相关联的比重系数。可根据具体情况,实习成绩算入基本课时,课时不够、实习情况较差的学生实习成绩应为“不合格”,要求补考。该部分还需增加实习评估文件,并针对各系部实习工作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按时公布,以引起各系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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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2

G123

1673-0046(2016)6-0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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