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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形式化的批判性思考

2016-02-13葛宇宁

唐山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辩证法

葛宇宁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辩证法形式化的批判性思考

葛宇宁

(河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摘要: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现代逻辑在国内的复兴,一部分学者开始思考并着手使辩证法形式化、数理逻辑化,从而建构辩证数理逻辑体系。但是,这种做法一开始便遇到另外一部分学者的反对,从而引起持续至今的长期争论。实际上,支持辩证法形式化的理由都是有问题的,长久的实践结果也证明了这条路是没有前途的。辩证法可以有条件地采取一些形式化的方法来进行研究,而辩证法本身则是永远不能形式化的,这是因为辩证法的根本精神、主体以及基本特性都是与形式化不相容的。

关键词:辩证法;辩证逻辑;形式化;经典逻辑

辩证法的形式化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辩证法的逻辑化问题,因为在主张辩证法形式化的那些人看来,辩证法唯有形式化才算作逻辑,能否形式化是衡量一门学科是否逻辑的根本标准*本文对辩证法和辩证逻辑不做具体区分,两者也很难区分。笔者翻阅了大量主张辩证逻辑形式化的学者的研究资料,发现他们其实也没有区分。比如主张辩证逻辑形式化的领军人物桂起权教授在最新一篇主张辩证逻辑形式化的论文《从逻辑哲学看辩证逻辑的形式化》(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中就提出:“辩证逻辑形式化的总体目标是越来越恰当地再现辩证法原型中的本质特征。辩证逻辑的形式系统直接以辩证法为现实原型,其形式句法学与形式语义学则分别地直接以传统辩证法原型中非形式、朴素的句法与语义为背景。”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使用“辩证法”这一范畴,只是偶尔为了行文方便,才选用“辩证逻辑”。。由于辩证法的形式化不仅仅涉及到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两门学科,还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哲学甚至中国哲学等,因此,它一直是中国现代学术界一个常见而又重要的课题。当然,人们在此问题上还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论还在继续。

一、当前学术界关于辩证法形式化问题的争论

中国学术界对于辩证法能否形式化的争论主要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也就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随着中国学术研究和高等教育的正常化,曾经一度被辩证法所压制甚至打倒的形式逻辑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被认可为是一门没有阶级性的重要科学,是人们进行思维认知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在高等教育中也具有重要地位。随着形式逻辑复兴的还有现代逻辑的推广和应用。现代逻辑以精确性、严格性、公理化、系统化、符号化而著称,它征服了许多自然科学门类,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科学方法。现代逻辑被视为形式逻辑的“标准版”“经典版”,因此又称为经典逻辑。现代逻辑取得的巨大成功对辩证法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一些人纷纷打起辩证法形式化的主意[1]。

在主张和推动辩证法形式化的学者看来,有以下理由必须使辩证法形式化。

其一,这涉及到辩证法能否被称作“逻辑”的问题。这应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原本是没有“辩证逻辑”这一范畴的,由于黑格尔的辩证法专著叫做《逻辑学》,再加上恩格斯和列宁在思考辩证法时,也有一些类似的概念,比如“辩证的逻辑”等,就形成了一门新学科,叫做“辩证逻辑学”。于是就有人质疑这个概念,为什么叫做“辩证逻辑”?其标准在哪?依据在哪?为了避免这一尴尬,辩证逻辑的护卫者就要对“辩证逻辑”进行形式化,以此来捍卫辩证逻辑的“逻辑”荣誉和地位[2]。

其二,为了使辩证法摆脱诡辩论的“嫌疑”。一直以来,辩证法就受到一些自然科学家、科学哲学家的质疑,认为辩证法就是一种诡辩论。比如波普尔就明确批判过辩证法:“辩证法模糊而灵活,足以解释说明各种出乎预料的情况,正像它可以解释说明不出所料的以及碰巧不曾实现的情况一样。不管事情怎么发展都合乎辩证法的图式;辩证法永远不担心未来经验的反驳。”[3]更有学者直接把辩证法定义为一种游戏,是一种“逻辑诡辩”[4]。这就等于变相否定了辩证法的“科学身份”,甚至直接取消了其存在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尝试对辩证法进行形式化,使其摆脱自然语言下的模糊性、灵活性,显然被认为是一种便捷和合法的途径[5]。

其三,建立辩证法科学体系的需要。在一些学者看来,辩证法只存在一些规律、范畴和方法。比如在唯物辩证法那里就有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三大规律,还有现象与本质、原因和结果、现实与可能、必然与偶然、形式与内容等一些基本范畴。但这些规律和范畴的堆积并不能表明辩证法就是一种科学的体系,它需要形式化,在形式化的基础上,建立起自己的形式系统,它才能上升为科学。因此,对于辩证法来说,如果它想成为一种科学的体系,对其进行形式化就是必要的[6]。

其四,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兴的科学备受人们关注,是二十世纪人类在科学技术领域的一个新突破。现代逻辑在人工智能研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只有现代逻辑的介入,没有辩证逻辑,人工智能就很难达到一个很高的程度,毕竟人除了形式逻辑思维,还有更复杂的辩证思维。智能机器人如果想模仿人的思维,真正具有较高级别的“智能”,就需要设计出辩证逻辑思维模式,就需要引入辩证逻辑。而自然语言下的辩证法对此的作用很有限,因此很有必要把辩证法形式化。

当然伴随着这种辩证法形式化兴起的还有它的对立面,即反对辩证法的形式化,这本身也是符合辩证法所讲的事物对立统一规律的。有支持,就有反对。很多学者基于自己对辩证法的认知,认为辩证法从根本上不同于形式逻辑,它也无法像形式逻辑一样符号化、形式化。

其一,辩证法不同于形式逻辑,它是一种生命体验,人的生命、生存价值才是它的合法领地,形式化会使其丧失独特的意义和价值。形式化的辩证法变得庸俗化和片面化,从而成为可以四处套用的公式和法则,沦为一种“变戏法”。这与辩证法产生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更不是辩证法发展的未来指向。因此,也可以说形式化和符号化后的辩证法就丧失了辩证法的本真意义,不再是辩证法[7]。

其二,一些学者认为辩证法的形式化之所以是不可能的,从黑格尔以来所存在的对辩证法形式化的倾向是错误的,主要因为辩证法的很多范畴,都无法形式化,一旦形式化就会失去其意义,不再是辩证法意义上的范畴。比如,“矛盾”和“相互作用”,这是所有事物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相互作用关系的抽象,是哲学范畴,逻辑的分析法无法把握辩证法的“矛盾”和“相互作用”,因为它把所有的矛盾和相互作用都看作一样的,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再比如,辩证法的“运动”和“变化”范畴也无法套用形式逻辑的“类”和“种属”关系,当套用时就会出现悖论、思维的困境。对于很多辩证法的范畴我们只能“辩证地理解”,否则就无法把握其意义。人工符号更无法涵盖其各种意义[8]。

其三,一些学者认为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本身就是两种类型的逻辑,一种是内涵逻辑,一种是外延逻辑,辩证法关注的是事物的(概念的)内涵,而形式逻辑关注的是事物之间(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显然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形式逻辑的形式化是无可厚非的,是正当的,毕竟事物外延之间的关系,可以数量化和符号化,通过各种人工符号表达出来。但是辩证法的形式化就背离了其类型规定,事物的内涵本身是无法穷尽的,甚至有些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只能靠生命体验的。由于内涵的过于丰富性和形式化的过于干瘪性是无法相容的,因此,辩证法的形式化只能导致辩证法的没落[9]。

虽然,在这场学术论争中,主张辩证法形式化的学者看上去“人多势众”。以桂起权教授、陈晓平教授等为代表的学者还为此拟定了一个“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研究纲领”,并提出:“辩证逻辑如果不用形式语言进行合理重建,如果一直没有自己的一整套系统化的公理、规则、元定理和赋值语义学,它就不能进一步成长、进步并提高到较成熟的发展阶段。”[5]但是,这么多年辩证法发展的事实却证明了这种尝试和努力基本上是没有效果的,至少效果是很不明显的。以目前的文献来看,除了一两位学者对辩证法的一个命题进行了形式化处理,出版了一本相关的专著,编了一个Z系统等之外,其余基本乏善可陈*辩证法的一个命题的形式化处理是指将恩格斯所说的“运动的物体每一瞬间既在这儿又不在这儿”的命题进行了形式化处理,本命题讲的是事物运动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辩证统一。学者林邦瑾和陈慕泽对此命题进行了形式化处理,参见林邦瑾的《“矛盾”命题的无矛盾形式》(载《哲学研究》,1981年第1期)和陈慕泽的《运动的物体每一瞬间既在这儿又不在这儿的一个形式证明》(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一本相关专著,是指学者赵总宽的《辩证数理逻辑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Z系统,是指学者张金成在《对辩证法形式化的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6期)一文中建构的Z系统。。而且,这些成果本身也一直被人们所质疑,基本上没有得到认可*近年来,一些对国内辩证法研究成果进行综述的文章,基本上都遗忘了还有辩证法的形式化研究。比如黄志军的《辩证法的当代复兴——近年来国内辩证法研究述评》(《哲学动态》,2012年第6期)就没有提到这方面的研究。。

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思考辩证法的形式化之路是否可行,是否有前途,辩证法形式化的那些理由和根据是否靠得住,只有对此进行批判性反思,才有可能避免误入歧途,从而避免浪费人力物力。

二、对辩证法形式化的理由和做法的批判性反思

主张辩证法形式化除了前述必要性理由外,还有一些做法是旨在证明辩证法可以形式化的另一种根据,即“实践根据”。所以,考察辩证法形式化是否可行、是否有前途,除了要考察其理论根据之外,还要看这些“实践”是否成功,是否有意义。唯有如此才是全面的考察。

其一,划分逻辑与非逻辑的根据。一门学科是否逻辑,其标准从来就没有统一过,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据统计,逻辑本身的定义就有一百多种[10]。因此,确定是否逻辑的标准也必然会有一百多种。那么辩证法是不是逻辑,为什么要选定形式化作为标准?这显然很难给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理由。另外,形式化本身只是形式逻辑的标志,为什么必须要求辩证法具有形式逻辑的标志?这显然也是荒谬的。逻辑是多元的本身就说明逻辑并非只有一种,形式化等于把所有逻辑都化归为形式逻辑或者演绎逻辑。这如同人们要求形式逻辑放弃形式化而加上思维的内容一样荒谬[11]。在现实世界中,并不要求所有的人都穿同样的衣服,长同样的脸型。逻辑也一样。形式化只是手段和方法,不是本质和规律,不能作为衡量一门学科是否逻辑的标准。所以,没有必要通过辩证法的形式化来为辩证法在逻辑界争得一个“位子”。

其二,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分。应该说把辩证法和诡辩论混淆起来的人并不多。只有一些学者从形式逻辑的视角来看待辩证法时才会产生这种“幻觉”,辩证法不同于形式逻辑的“非此即彼”,它可能要求“亦此亦彼”。因为辩证法允许矛盾存在,并以矛盾律(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自己的根本规律;而形式逻辑是不允许矛盾的,并把不矛盾律作为自己的根本规律。如此一来,辩证法在形式逻辑看来有点“怪”,有点不合“常规”。但是辩证法并不因此就会走向诡辩论,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辩证法追求的是一种真理状态,它的结果具有确定性,结论也具有普遍性;而诡辩论则是颠倒是非黑白,没有真理存在的空间,更排斥确定性。

其三,确立辩证法科学体系的需要。这个理由也是不成立的。辩证法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成为科学体系和能否形式化无关。一门学科是否科学,完全是看其是否对这个世界进行了正确的认知和刻画,能否反映世界的本真存在状态,其结论是否科学。而检验这一切的唯一标准是人类的实践,看其能否被人类的实践所检验:通过人类实践检验的才是真理,通不过的就不能戴上科学的“皇冠”。很多科学体系都是无法形式化的,且不说经济科学、法律科学等社会科学,就连很多自然科学也都是难以形式化的,比如生物科学、医学等。

其四,人工智能发展的需要。人工智能的发展确实需要辩证法。如果人工智能仅有形式逻辑,尤其是现代数理逻辑的逻辑方法,它的研究和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这种智能机仅能支持线型思维、单一思维。这种思维离真正的人脑还很远,仅能模仿人脑的初级思维。但人工智能需要辩证法的,恰恰不是辩证法的形式化,而是辩证法的“辩证思维”“内涵思维”“注重内容的思维”。这种思维是难以进行符号演算的[2]。

其五,两个世界的划分。由于逻辑学中的“可能世界”是不允许出现矛盾的,矛盾意味着不可能。学者张金成在构建Z系统时就建构出一个超越世界,而且是超越“可能”的超越世界。这样在他的逻辑里就有了两个世界,即原世界(可能的)和超越世界(超越的)[6]。这就等于把辩证法放在了现实世界之外,放在了不是现实世界的超越世界,等于把辩证法视为一个仅仅存在于理论系统中的存在,而不是我们这个现实世界的逻辑。这种建构与形式逻辑及辩证法的原本预设是相背离的。形式逻辑思考遵循不矛盾律,它预设现实世界是没有矛盾的,也不能矛盾,真正矛盾的是我们自己的思维或者语言,是思维或者语言出了“毛病”,所以才会出现矛盾思维和矛盾表述。而辩证法却发现了现实世界的另一面,即矛盾性(对立统一性),认为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于是辩证法就预设了一个充满矛盾的世界。但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所面向的都是我们生活的世界,它们存在于同一个现实世界之中,绝不可能处于现实世界之外。只是它们把握的对象不同,一个把握的是人本身,一个把握的是各种物,才导致它们对现实世界的理解截然不同[12]。

其六,对矛盾定义的修改或扩充。拒绝矛盾是形式逻辑的一个最基本法则,是形式逻辑不允许逾越的“红线”,也是形式逻辑形式化、系统化必须恪守的一个基本要求。一个系统内部一旦出现矛盾,这个系统就会崩溃,因为从中可以推出一切命题,无论真命题还是假命题,都可以成为其逻辑后承。从经典逻辑的发展来看也是如此。从莱布尼茨起步,经过弗雷格和罗素发展的经典逻辑,只承认有两类命题,一类是真命题,一类是假命题,命题非真即假。波兰逻辑学家卢卡西维兹对此进行了扩展,他要求逻辑可以决断未来,因此发展出三值逻辑,除了真假之外,还有既不真也不假的命题,也即真假不定的可能性命题,但绝对排斥既真又假的命题。比如“2020年我将在美国”,这就是一个关于将来的命题,其真假不定,但不可能既真又假。而辩证法认可矛盾,把对立统一规律视为核心。因此,对辩证法进行形式化的最大“拦路虎”就是如何“消除”矛盾律。主张辩证法形式化的学者无一例外所想到的就是修改经典逻辑的定义,使其能够容纳矛盾[5-6][13]。显然,能够容纳辩证矛盾的经典逻辑的“矛盾”再也不是经典逻辑的“矛盾”了。这就等于把辩证法嫁接于形式逻辑之上,长出来的很可能既不是形式逻辑,也不是辩证法,而是一个不伦不类的东西。

由此可见,主张辩证法形式化的理由和实践都是成问题的,辩证法的形式化是没有光明前途的。如果我们深入到辩证法的本性中去考察就会深刻领悟到这一点:辩证法的形式化是十分有限的。

三、辩证法形式化的限度

通过对主张辩证法形式化的那一批学者知识背景的梳理,笔者发现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这些学者基本上都是从事形式逻辑或者数学研究的,他们中间很少有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或西方哲学研究的,基本上没有专业从事辩证法研究的。这就注定他们对辩证法的了解只限于工具化的辩证法、方法论的辩证法,而对实质精神的辩证法、世界观的辩证法没有深刻把握,而后者才是辩证法的根本、主体、内核。恰恰这些正是无法形式化的东西,它们在根本上是和形式化不相容的。

其一,从辩证法的根本精神来看。辩证法的根本精神是什么?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了解辩证法的根本精神就不了解辩证法。虽然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划分,辩证法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古代朴素辩证法、近代唯心辩证法以及现代唯物辩证法三个阶段。但辩证法的根本精神并没有变。在赫拉克利特那里,辩证法就是一堆熊熊燃烧的大火,造成世界不断地毁灭和生成。在苏格拉底那里,辩证法犹如一只“牛虻”,它要不断地叮咬和刺激那个日益昏朽的雅典城邦,迫使人们不断反思自己固有的观念[14]。当然,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演变为精神辩证法、概念辩证法,通过给范畴注入辩证属性,使概念“活起来”,“燃烧起来”。而马克思本人,对辩证法的根本精神有着明确的、清晰的界定。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5]。

无论是赫拉克利特的“大火”、苏格拉底的“牛虻”,抑或是黑格尔的“精神”,都包含在马克思的“批判”和“革命”之中,也即“批判”和“革命”是辩证法的根本精神。辩证法是一种批判的武器,它要不断地对“旧有世界”进行批判,不让它“沉沦”和“固化”,从而走向“腐朽”和“死亡”;同时要使现有世界“革命化”,“活起来”,“发展进步起来”。阿尔多诺曾把辩证法的这种精神概括为“否定精神”,把辩证法直接命名为“否定辩证法”,这种做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虽然,主张辩证法形式化的学者天真地认为,他们要形式化的正是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在他们看来“辩证逻辑形式化的总体目标是越来越恰当地再现辩证法原型中的本质特征”[16]。显然从逻辑上来说,这是不可能,也是根本做不到的。一堆人工符号、一套看不到“人”的形式系统怎么可能会注入“批判精神”和“革命精神”?实践中,也没有任何人能做到这一点。熟悉形式逻辑的黑格尔自觉地放弃了这一点,这是因为他深刻地把握了辩证法的根本精神[17]。辩证法的根本精神是和它适合的主体视域一致的,我们可以说辩证法特定的主体选择造就了辩证法的独特精神,也可以说辩证法的独特精神使其适合于思考特定的主体,两者是辩证统一的。辩证法的特定主体是人自身,它是一种人的逻辑[18]。

其二,从辩证法的主体来看。对此,一些辩证法学者有着深刻而又明确的认识。我国现代著名哲学家高清海先生曾对此有明确的界定。在他看来,辩证法所“表征的主要是人、人的生存和活动的本性”[19],因此,它本质上就是一种“人性逻辑”或者说“人的逻辑”[20]。孙正聿教授也认为辩证法“是对人类自身的悖论性存在的理论表征,辩证法的批判性根源于人类的存在方式,即人类自身的矛盾性”[21]。贺来教授更是明确提出:“对人的生存本性的把握,是辩证逻辑的任务。”[22]277

正是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辩证法所面向的是人的世界,辩证法主要用于对人自身的思考,它是人思考自身的逻辑,即人的逻辑[23]。而人和物有着根本的不同,各种物包括动物,它们都是一种现成性的存在者,它们的存在受先天本质规定性的制约,不能突破“种”的规定性。一块石头历经万年的风雨,也许会改变一些面貌,但不会改变本质规定性,它仍然是一块石头。一只猫,它一生下来就是猫,从出生到死亡,除了个体的生理会发生变化外,它的本质不会有任何变化,它只会按照物种的规定性去重复演绎从生到死的过程。而人却完全不同,人是一种生存性存在者。人绝不是生下来就是“人”的,他要长成为“人”,也即“成人”。人是一种超越性和自由性的存在者,他没有先天“种”的规定性,人的物种并不规定人后天的性质,人的性质恰恰需要通过后天的实践来“书写”。他是一个“坏人”还是一个“好人”,是一个画家还是一个诗人等,都是后天实践的结果。自由的人、超越的人会追求每天都是一个“新我”,一个不同于“昨日之我”的“我”。

人的生存性显然是不能形式化的,也不适合形式化地去把握。如果人不能抽象化,不能形式化,显然辩证法就不能,至少不能大幅度地形式化。“形式化的人”不再是“本真意义上的人”,而只是一个符号、一个工具;而形式化的辩证法也不再是本真意义上的辩证法,不再是揭示人自身秘密的思维方式或者哲学,而只是一套符号游戏。

其三,从辩证法的基本特性来看。既然辩证法是人的逻辑,它的主体是人,是人理解自身的根本哲学方式,那么,由于人的特殊性,辩证法也会有许多不同于形式逻辑等思维方式的根本特性,这些特性也是不可形式化的。

首先是辩证法的开放性。在辩证法看来,一切都是发展的,不是僵死的、固化的,都具有暂时性。其次是辩证法的自由性。辩证法是一种自由的逻辑,它表征着人的自由精神。“辩证法在本质上就是对人的自由生命的自觉的理论表达,或者说,辩证法就是自由生命品性的表达和象征。”[22]216“离开自由精神,辩证法将成为与人无关的抽象凝固教条,成为无生命的僵死躯壳,除了束缚人的自由生命之外,它将提供不出任何有价值的东西。”[22]222再次,辩证法的历史性。辩证法具有历史的维度,它自觉地把自己和人的历史结合起来,是在人的产生、发展、生产、革命的历史中去思维的。“离开人的活动、人的历史、人的自由历程来谈‘辩证法’,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看来都只能是天方夜谭。”[24]最后,辩证法的超越性。由于人具有超越性,是一种超越性存在,生发于人、适用于人的辩证法也具有超越性。它从来不用“死的眼光”来看待对象,认为对于人的未来来说,一切皆有可能,人的未来和世界是自己创造的,人是自己未来和世界的主人。

辩证法的这些基本特性显然是无法纳入辩证法的形式化之中的,符号化、形式化的辩证法必然会窒息辩证法的根本精神,抛弃辩证法的基本特性。一切人工符号都会脱离人的开放性、人的历史性、人的自由性、人的超越性,一句话,即人的丰富性,它们会把人高度抽象化、符号化,从而使人变成一种干瘪的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辩证法从根本上是不能形式化的,至少辩证法的根本精神、主体和基本特性等是无法形式化的,也即辩证法的实质内容无法形式化。这是辩证法形式化的根本限度。当然,形式化作为一种工具可以在辩证法研究中加以运用,但也只限于辩证法中某些方法论的东西和个别命题。方法论本身只是外在性的东西,可以进行一定的形式化理解。同时,如果个别命题的内容用形式化的方法来刻画更清晰、准确的话,也是可以采用形式化的方法来进行研究的,但是仅限于更清晰的理解,不能丧失其原有的意义。

四、结语

辩证法作为一种古老的哲学,一种悠久的思维方式,它绝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更重要的是在于它的世界观,在于它对世界的理解。辩证法是一种人揭示自身秘密的根本思维方式,它和人保持高度一致,关联着人生态度,是人对生命的体验。我们可以采用一些现代哲学方法来对其进行研究和发展,但要注意限度,不能为了某种形式化要求而丢掉了辩证法本身。至少在目前看来,“那种为了使辩证逻辑获得数理逻辑的称号,而不考虑它的总体性质和核心内容如何形式化,只取出它的某个特征,然后按照数理逻辑的要求和语言使其形式化是不可取的。这样做的结果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辩证逻辑,而是现代数理逻辑的一个分支学科(如果能成立的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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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白丽娟)

中图分类号:B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349X(2016)04-0042-06

DOI:10.16160/j.cnki.tsxyxb.2016.04.008

A Critical Research into the Formalization of Dialectics

GE Yu-ning

(School of Marxism,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Jiaozuo 454000,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1980s, with the revival of the modern logic in China, some scholars have begun to reflect on and formalize dialectics, so as to construct the dialectical logic system of mathematics. However, these efforts have caused a long-term controversy that has continued now. In fact, the reasons for the support of the dialectical method are defective, and the results have proved that the approach is not promising. Dialectics can be researched into with the dialectical method, but dialectics itself can never be formalized. This is because the fundamental spirit, the subject an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ialectical method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formalization.Key Words: dialectics; dialectical logic; formalization; classical lo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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