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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就业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2016-02-12陈微微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521

铜仁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就业质量就业能力社会保障

陈微微(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 )



当代大学生就业质量保障机制研究

陈微微
(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 )

摘 要:在扩大就业的战略背景下,就业率成为评判高校就业水平的首要标准。然而,其另一标准即就业质量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如就业满意度低、收入不高、就业歧视多发等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构建当代大学生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旨在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完善保障就业质量的法律、法规,健全司法救济途径,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资金投入,更新高校人才培养理念,鼓励大学生积极创新创业,明确各级政府、高校、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的相关职责和职能,自上而下理顺关系,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就业环境,在扩大就业的同时提升就业质量,“量”与“质”并重。

关键词:就业质量; 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能力; 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大学生人数逐年递增,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连续多年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 ,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727万人[1]。相比2013年的699万毕业生,2014年增长了28万人,再创历史新高,被冠以“更难就业季”称号。麦可思研究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即《大学生就业蓝皮书》)显示,高校毕业生就业满意度普遍不高,仅为 56%,过半数的毕业生认为“收入低”、“发展空间不够”,毕业生也因此主动离职,毕业半年内的离职率竟高达 34%。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并且在“十三五”乃至未来更长的时期,实现大学生充分就业仍很艰难。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当前,在坚持就业优先战略的基础上,增加就业总量、实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同时,更应关注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以促进就业公平,实现体面劳动。

一、保障大学生就业质量的立法现状分析

就业是民生之本。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就业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对就业保障的重视愈发加强,各项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及规定也都相继依法设立或修订,为提升就业质量营造了一个较好的法律制度环境。但是,现行就业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依然存在一些顽症,令人遗憾。

(一)法律条文的纲要性、原则性导致保护就业平等权难以实施

目前,我国保障公民就业权的法律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和各地方立法、各部门的相关部门规章。但是,就业市场上仍存在层出不穷的就业歧视现象和侵害劳动者就业权行为,我国现行就业法律保障机制对此依旧捉襟见肘。

据2009年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显示,91.9%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其中分别有21.1%“经常”,25.3%“时常”,45.4%“偶尔”感觉到性别偏见。2013年4月,中国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可见,现阶段大学生就业群体中存在的就业歧视在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中大量存在,如学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政治面貌歧视、性别歧视比较普遍并且愈发隐蔽,形式愈加多样化,短期内要实现公平就业仍存在一定难度。

事实上,《劳动法》中虽有就业权保护的规定,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篇幅大量集中在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上。《就业促进法》作为我国就业促进法典,其涉及就业公平的条文中关于用人单位招聘人员的禁止歧视行为也仅做了原则性规范。同时,《就业促进法》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应处罚也仅做了极为抽象性的法律规定[2]。所以长期以来,劳动者就业权客观上主要还是依靠我国各级政府的就业政策加以推动和保障,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精细化不够,缺乏操作性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同工同酬”落实不到位影响大学生就业质量

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大量涌现于就业市场,而劳务派遣关系中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福利、同岗不同职业发展机会”现象,即便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大学生也遭遇此种境况[3]。同工不同待遇无疑会直接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满意度,降低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度,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毕业生离职的助推剂。

2014年3月1日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清晰界定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法定要求,还首次提出了“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一系列的立法举措对于遏制日渐泛滥的劳务派遣用工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受制于新规,全社会劳务派遣用工总量明显减少,用工规范的单位一般都采取了将劳务派遣工转为直接用工或者开展业务外包等多种方式,降低本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和规模,取得了积极成效。在2014年10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称:“中国银行率先作出了表率,采取了不设门槛,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直接用工的方式,把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从20%降到了2%。”但在实践中,也有一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迫于法规规定和用工成本上升的双重压力,宁愿将生产线空置起来,缩小生产规模,减少用工需求[4]。而小微企业是我国现阶段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有劳动力人口近 8亿,就业人口达7.67亿,小微企业解决了我国1.5亿人口的就业问题。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 70%以上集中在小微企业,这其中当然也包括相当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一旦大量的小微企业消极应对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规避法律,将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产生双重打击。再者,导致高校毕业生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原因不限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还有诸如性别差异、毕业院校知名度差异、生源地差异等歧视因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未能有效规范同工同酬的现象,小微企业对同工同酬原则的执行度不够,他们规避风险的形式层出不穷,监管部门监管、取证难,客观上会降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不成熟导致大学生就业质量难以协同保障

所谓公共就业服务(PES)是指政府组织建立的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公共制度,是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据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对全国 100个城市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2014年第二季度市场供求信息统计:用人单位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各类人员约570.5万人,进入市场的求职者约515.6万人,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约为1.11[5]。在此,不难发现被调查城市中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供应量小于需求量,结构性就业矛盾依然存在,就业形势并不乐观。虽然调查数据不能准确地说明我国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的实际供需关系,但反映了一种客观状况:相当数量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力未能享受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的就业服务,就业服务体系的职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大学应届毕业生是就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成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但是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服务主要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提供,高校之外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入较少。政府对高校就业管理干预过多,实质性支持不足;硬性指标任务过多,协同引导劳动力市场化配置效率不高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整个就业服务体系的效果,导致了大学生就业质量堪忧,就业满意度较低的现状。高校就业服务本身要从属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这二者在促进就业、提升就业质量方面各有优势,应将它们的服务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所长,协同保障。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可见,政府在解决毕业生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中责任不容忽视。

二、构建大学生就业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大学毕业生作为最具活力的就业群体,实现高质量的就业是在当前扩大就业战略背景下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建立健全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让政府、社会、毕业生三方满意,才能保质保量地解决就业问题,真正体现就业公平。

(一)构建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中央全会形式推进依法治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化改革过程中,就业问题将始终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就业工作的目标不仅要充分就业,而且还需要提升就业质量,构建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能够从制度层面为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提供最有力的依据和法治环境。《决定》还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大学毕业生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依法治理就业公平失衡、同工不同酬、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匮乏等现象,切实保护就业权益,从而提高就业质量水平,

(二)构建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是经济社会包容性增长的内在需求

就业质量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产业结构更趋优化,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1.6%,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占比。由于新设立的企业大多为成长性强的小微企业,且以第三产业服务业居多,因此带动上千万人就业,被市场视为中国经济增长新的支撑力量。中国经济在保持平稳增长的同时,就业总量出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当期亟待提升就业质量,使就业质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让所有的劳动者分享经济体制改革的胜利果实,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而构建大学生就业质量保障体系能促使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系统性、有序性,使其与经济发展步伐保持一致。

(三)构建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是高等教育良性发展的现实需要

由于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质量不高,如待遇增长缓慢,离职情况多发,所以社会上出现“读书无用论”的思潮。根据教育部的统计,从2005年开始到2010年,连续5年,每年都有10%左右的应届高中生不报名参加高考。“弃考”现象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社会公众对读书、升学产生了种种疑虑,特别是农村家庭对子女培养的教育投入减少,热情度降低。长此以往,将影响国家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也不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构建大学毕业生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自上而下地编织一张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网,在大学毕业生公平就业的基础上提升就业质量,实现体面劳动。试想,当大学生毕业时获得一份满意度高的职业或岗位时,客观上有力地证明“知识是有价值的”。一旦形成“人人崇尚知识,个个争相读书”的局面,我国劳动力素质将会明显地提高。

三、构建大学生就业质量保障机制的对策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近年各高校录取学生人数的相关数据,未来几年大学生就业人数仍有增长。大学生就业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扩大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是就业问题的“量”与“质”的关系,二者并不矛盾。建立健全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能为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一)提升就业质量有赖于反就业歧视立法的完善

就业保障制度隶属于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涉及经济、政治、社会、伦理、法律等多个领域[6]。我国的就业保障法律体系主要由《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组成,既有针对全体就业群体普遍适用的相关制度,又有保障残疾人、妇女、少数民族就业的照顾性规定。整体来看,我国的就业保障机制已基本形成,但并未对就业质量保障作出具体、系统的制度设计。就业歧视的法律定义至今未能明确,其法律构成要件、判断标准等也没有进行统一规定,法律明文禁止的就业歧视种类过少,远无法穷尽劳动力市场中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现象,导致一部分大学生求职过程中屡遭歧视,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护。针对就业歧视的界定问题,学界提出了各种意见或建议,而笔者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平等权可通过完善《就业促进法》来实现。通过修订《就业促进法》,明确就业歧视的内涵和法律构成要件,将用人单位招录员工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化,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制裁措施。法定的歧视类型则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增加,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曾在《反就业歧视法(专家意见稿)》中提出了12种歧视类型: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年龄、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和生育、性取向等[7]。这几种类型可以进一步完善,概括为: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经历、体貌特征和性取向8种,并且《就业促进法》还应明确界定就业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明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合法范围等内容。

(二)提升就业质量重视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服务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建立健全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能够切实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针对性强的职业介绍和指导、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就业培训与援助、创业服务等,更好地整合社会劳动力资源,有效减少因供求信息不畅而导致专业人才的招录障碍。不断完善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旨在为政府、用人单位、高等院校、就业服务机构等之间搭建一体化、多方参与的就业质量保障信息平台。在此平台上,政府及时公布就业法规、政策及就业权威数据;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岗位要求、单位概况等;高等院校既可通过信息网介绍院校概况和专业特色,让用人单位更方便、快捷、直观地了解各院校的专业所长,也可根据信息平台的招聘信息清楚各行业的人才需求趋势,及时调整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内容设置,培养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高素质劳动力资源;就业服务机构对平台的信息应履行整理、筛查、整合的职责,通过去伪存真,归纳分类,协调匹配以最大化地满足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客观需求,实现“各取所需”,“人尽其用”。

社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政府的管理者和引导者角色非常重要,如发布就业激励政策引导劳动力资源,包括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流向;宏观管理就业市场,促进就业市场供求平衡。另外,政府应尊重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有效调节,通过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并依法规范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使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成为高校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三)提升就业质量注重培养大学生就业能力

就业能力(Employ ability)的概念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初的英国,由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Beveridge)于1909年首先提出。他认为就业能力即“可雇用性”,是指个体获得和保持工作的能力。我国学界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研究已有多年,研究发现就业能力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质量正相关,即大学生的工作能力、沟通能力、心理承压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越强,对提升就业质量的效果越明显。就业能力的培养一方面与大学生个人相关,如心理承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另一方面还和国家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各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计、专业方向有着密切联系[8]。不得不承认,就业能力并未得到高校教育管理者应有的重视。较为常见的情形是,高校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与企业沟通不足,没有广泛搜集、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新变化、新趋势,知识体系设计理念陈旧,课程内容未能与时俱进,造成了现阶段企业招工难、大学生难就业的现状。各高校应把理论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加强实践为核心,以突出理论运用为原则,以实验或体验式教学为基本特色,以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为突破口,以促进教学质量为目的,进行课程体系的综合性改革,注重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着力培养高素质、厚基础、宽口径、适应面广、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政府、高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三方协同为在校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习场所,调动企业积极性,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统筹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顺应社会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实现高校毕业生规模、素质、专业布局等同步跟上,同步调整。

四、结语

就业扩大、质量提升以及收入分配的改善是推动社会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反过来,社会经济的增长也会进一步地扩大就业面和提升就业质量,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并促进分配公平。通过包容性增长,达到高增长——高就业——高收入——高消费——高增长的高位循环,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举措。为此,必须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人力资本投资,保障劳动者权益,深化体制改革和推进市场一体化。我国大学生就业人数占每年新增就业人口总数的40%左右,保障大学生就业质量对中国实现扩大就业战略目标,提升整体就业质量有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质量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充分结合大学生就业群体特征,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完善就业质量保障立法和司法救济路径。各行政部门、高校、行业企业多方应协同联动,密切合作,营造和谐、公平的就业环境,增加市场就业需求,推动社会保障城乡统筹进程,充分调动大学生积极性,制定激励和资助制度点燃大学生创新创业热情,正确引导大学生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在实现经济包容性增长同时,显著提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2014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答问文字实录[EB/OL].http://www.mohrss.gov.cn/.

[2]李孝宝,强昌文.软法视野下的《就业促进法》[J].学术界,2014,(1):90-93.

[3]闫冬.同工同酬原则的语境和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2011,(6):19-27.

[4]关旭东,姜璐.劳务派遣用工减少明显[N].广州日报,2014-3-25.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2014年第二季度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分析[EB/OL].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wgk/SYxinwenfabuhui/2013 12/t20131209_118975.htm.

[6]国际劳工局.世界社会保障报告(2010-2011)[M].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译.北京: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9-10.

[7]蔡定剑,刘小楠.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及海外经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13.

[8]徐俏琳.就业视角下地方高校专业设置问题研究[J].铜仁学院学报,2013,(6):22-25.

(责任编辑 王小聪)(责任校对 毛 志)(英文编辑 田兴斌)

Research on the Guarantee Mechanism of the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Quality

CHEN Weiwei
( Department of Law,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1, China )

Abstract:Employment rate has become the primary criterion for employment evaluation of university in the strategic context of the expansion of employment.However, the other criteria, the quality of employment, has not aroused the attention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its sub factors such as low employment satisfaction, low income and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have caused increasingly social contradictions.Through the design of top-level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afeguard mechanism of college students' employment quality is aimed at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employment protection and perfecting the way of judicial remedy.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mployment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enterprises should be clear about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functions, and straighten out the relationship from the top down.To increase construction funds on the system of the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to update ideas of university talent cultivation, and to encourage students to start their business are the ways to a good employment environment what the government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trive to create in which knowledge and talented people are respected, the quality of employment is improved in expanding employment, both quantity and quality.

Key words:Employment quality, 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 employment ability, social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C9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39 (2016) 02-0188-05

收稿日期:2015-06-05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科研课题“广东省创新型企业专利商用服务平台构建研究”(GDIP2014-G01);广东金融学院科研课题“体面劳动视域下的就业质量协同保障机制研究”(14XJ02-0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微微(1977-),女,湖北荆州人,硕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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