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未实施公务员参保地区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2016-02-10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9期
关键词:抚恤金公务员法工伤保险

未实施公务员参保地区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在尚未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地区,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会诊意见

观点一 未实施公务员参保地区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理由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允许的条件下就应该认定工伤,享受与其他地区一样的待遇。这是法律规定,而不在于当地是否实行了公务员参保。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至今,具体办法仍未出台。2004年12月24日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但对于由哪个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至今仍无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规定。未实施机关公务员参保地区的公务员一旦发生工伤,常常陷入无处申请工伤认定的境地,人社部门与民政部门均谨慎地以无明确法律条文依据、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鉴于将机关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是大势所趋,且已纳入的地区运行效果较好,切实保障了受伤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未实施机关公务员参保的地区应尽快出台相应办法,将公务员尽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未纳入之前,对于公务员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定要明确受理部门。未予以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予以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待遇支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

按国际劳工组织对工伤的定义,公务员同样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只不过认定工伤以后相关待遇支付的途径和渠道不同而已。

《工伤保险条例》既然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那么单位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费用?同样是工伤,就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标准申请工伤认定,由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才有支付的依据。

律师点评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因此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相应伤害或疾病主体是否为《工伤保险条例》适用对象。如果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对象则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其并不适用于公务员及参公单位;但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可以将公务员和参公单位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而规定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则属于将其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方式之一。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和参公单位适用条例,也没有规定其参加工伤保险时,不宜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观点二 未实施公务员参保地区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理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其适用对象并不包含公务员。为保护公务员、军人、警察等的合法受偿权,国家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公务员因公或病伤残,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目前,许多省市实行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公务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财政不再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而是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如果当地已将公务员纳入到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范围、程序来认定工伤,并按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否则只能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

《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国家相关部委已经通过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工伤待遇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授权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具体办法。如果有这样的办法则应按新的办法执行;如果没有这样的办法,则仍应按原办法执行。在没有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时,其有关工伤事宜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点评 我们支持这一观点。鉴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体系更为科学合理,且国家主管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体系是符合社会保障发展方向的。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当停止原相关待遇的执行。

参与本期讨论的读者有:

山东省金乡县人社局张如凤、李维雨,汶上县人社局崔文乐,济南众发印务有限公司张庆梅,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社局李通,江苏省金湖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何大同,镇江市京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姜瑶、张燕莉,京口区社保中心陆姝慧、孙晨、赵哲艺、马铭、戎璐,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医保中心高学红。

下期讨论案例遗属抚恤金应如何设立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应否设立领取遗属抚恤金的最低缴费时间?遗属抚恤金标准应否与缴费时间长短关联,如何关联?

来稿请注明姓名和详细联系方式,发e-mail至:13641089158@163.com

猜你喜欢

抚恤金公务员法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法律问题三则
放弃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约定无效
工伤保险缴费不实 待遇有争议怎么办
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吗
公务员法修订工作启动
以司法实务为视角浅谈抚恤金的理解与适用
死亡抚恤金能不能通过遗嘱处分
关于公务员法第54条的思考
抚恤金是遗产吗?
抚恤金是遗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