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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2016-02-04方亚南

山西青年 2016年14期
关键词:合同突破价值

方亚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方亚南*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中都发挥着极其重要作用。但是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了,现如今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应对不断出现的各种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基于这种情况,世界各国逐渐开始立法承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比较常见的例外主要分为以下具体类型:1.第三人利益合同;2.租赁关系的逐渐物权化;3.合同保全制度的确定;4.第三人侵害债权。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规则也有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保全制度、“买卖不破租赁”和第三人利益合同等方面。虽然不充分,但是这些突破性规定的意义却是巨大的,它不仅具有实体价值、程序价值,而且对实现社会的正义价值与社会秩序价值也大有裨益。但,遗憾的是,我国立法方面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规定仍然很不完善,立法机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很多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价值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及其突破原因、背景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述

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存在着各种学说,从古至今也在不断的变化,如今主流观点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在特定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只有其中一方当事人,才能够基于合同的约定,向另外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提出诉讼请求,也不能基于合同内容,向合同之外的他人提出诉讼请求,更不能在合同中给第三人增设义务、负担”。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相对、特定。它是指合同的主体仅限于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且只有这两个主体。2.内容的相对性。意指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只归属于订立合同的双方主体,不牵扯到他人,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3.责任的相对性。它是指,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主体特定——订立合同的双方,任何第三人,对此不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的当事人也不用对合同之外的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突破的原因、背景

任何的原则、规则都是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必须与社会密切关联、顺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没有任何原则能够绝对适用于任何情况、可以一成不变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也是如此。法律也要不断的进行调整、修复,以适应社会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经济活动的参与主体由原来的单一类型,到如今复杂多变的主体类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继续坚守原来的合同的类型,就不符合现代化经济规律,就解决不了现实中大量相互牵连的合同纠纷。

2.交易主体多元化的负面影响

社会交易主体的复杂化,虽然为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注入了生机,但是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主体类型的越来越多,交易风险日益增加,如果再僵化地、不知变通地守旧,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往往会导致不公平现象。

3.市场作用导致主体地位差异、不平等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主体双方占有的信息、资源的不平等,导致双方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平等,往往有一方处于弱势地位,这时就需要对弱势方的信赖利益进行特殊保护,这是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例外情况

(一)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合理性

这是一种第三人纯获利益的合同,即第三人纯获利的合同。很明显,这与传统合同法关于权利义务主体特定的合同不同,即不符合传统合同法。所以,就给予例外规定,赋予其效力。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也应运而生,越来越多。我国在合同法第64条中,也对该种类型的合同予以了确认。

(二)租赁的物权化

租赁关系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当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可以凭借其所有权让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样就会破坏之前的交易。近代以来,各国慢慢承认租赁关系的物权化,认为原先的租赁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买卖不破租赁”。

(三)合同保全制度的确定

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两者都是债的保全的重要制度。代位权制度是指,债务人自身现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又不积极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不管有没有恶意,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允许债权人直接向第三人追索。撤销权制度是在债务人故意实施一定侵害债权行为,债权人不得已保护自己的债权的一种手段。不难看出,这两个制度都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我国合同法上的一项意义重大的创举。

(四)第三人侵害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任何侵害债权的其他人,都有权追究其责任。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这种权利,在债务人不能负担违约责任又无意追究第三人、追究不力或不予追究时显得尤为重要。

与传统合同法理论不同,赋予了合同相对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很显然,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已经不再适应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的发展需要。所以,加强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方面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

三、我国立法现状及其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规定

1.合同的保全制度

我国合同保全制度主要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别对代位权、撤销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二者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

债权人的债权,突出了在第三人的合法债权面临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第三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

根据民法上的物权优先原理,当在同一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两种权利时,对物权的保护优先于债权。然而如此下去,对于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难免有失公正,影响社会公平。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确立“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就是承认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债权性的租赁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性效力。

3.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人为他人设定权利、让他人获利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规定,但是很明显,该两条规定并未突破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对性。

除此以外,《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也相应的对合同的相对性做出了一定的突破性的规定,总的来说,规定较少不够全面,也很不完善,急需加强立法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二)我国相关现行立法的完善建议

1.在合同法总则中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应该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更加详细、明确的规定。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有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意思,但又没有明确约定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当事人可根据合同内容、目的、背景等作出合理的解释;在合同变更方面,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并对第三人进行利益进行信赖保护,不允许合同当事人任意变更合同内容。

2.合同法应增加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类型

目前实务中第三人利益合同种类并不多,主要包括:仅信托合同、保险合同、运输合同适用等几种,然而,这些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只有在合同法中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才能更好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立法工作应该对如何规定、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及其相关立法工作,给予足够重视。

3.创设一定保护范围内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类型

首先,应该创设具有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这一合同类型;其次,应该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若不能从立法上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就可能会产生权力滥用的问题。对此,我国学术界通说认为,第三人的范围,应作限缩解释,限定在与债权人有一定人格法上的特定关系,比如亲属关系、雇佣关系等,并且是因债务人的给付而受影响的范围人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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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方亚南(1989-),女,汉族,河南周口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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