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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机关视听资料作证问题的探讨

2016-02-03王祝红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检察机关

王祝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兴化 225700



对检察机关视听资料作证问题的探讨

王祝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兴化225700

摘要:数字技术逐渐成为检查机关取证的重要手段,视听证据材料越发受检查机关关注,本文针对检查机关视听资料作证问题做出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视听资料;作证问题

社会的科学发展,数字技术逐渐成为检查机关取证的重要手段,视听证据材料越发受检查机关关注。对此,本文针对检查机关视听资料作证问题做出探讨,望就此表明本人粗浅观点。

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视听资料的应用

信息科技高速发展,视听资料正逐步成为检查机关自侦案件中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视听资料由于其物质依赖性的特征,因此在制作、收集过程中需要借助相应设备整理与保存。而且由于其是技术发展的产物,所以依据技术创新与技术革命,视听资料也存在一定的可修改、可伪造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视听资料是目前证据资料中最直接、最逼真的影音资料,若能保证其真实性,则能成为犯罪质控最有利的证明。

现阶段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运用视听资料获取侦查信息的应用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方面:审查资料,明确侦查方向。获取视听资料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将通过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来判断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一旦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锁定,检查机关侦查人员将对该视听资料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分析,确定侦查案件的侦办方向,明确涉案人员,并通过明察暗访掌握更多详实资料。可以说,视听资料一旦确认无伪造嫌疑,其画面所显示出的一切将成为犯罪的有力证明,并能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锁定侦查方向。

第二方面:审查资料,明确案件性质。获取视听资料后,检查机关侦查人员经锁定涉案人员,并根据视听资料反应的真实情况来判定案件性质,并对所定性的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定性并非肯定嫌疑人一定触犯此类法律,只是确定案件调查将以此类性质调查方法来进行犯罪调查。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主要以渎职、贪污、受贿等为主要内容,因此根据视听资料,若判定为此类案件,将据此展开详尽调查,从而收集支持判定的进一步证据。

第三方面:审查资料,拓展线索渠道。视听资料不仅能作为案件侦办方向、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同时其也能为检察机关侦办案件提供科学的思路。数字化网络日渐发展的现如今,视听资料获取往往更为便利,侦查人员可举一反三,利用多渠道手段收集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资料,通过逐一侦查,仔细辨别,从而筛选出更多可成为视听资料的线索,将可保证证据的有效扩充。

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视听资料的采集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视听资料的采集分为两种,其包括电子证据与录音证据,二者因都能造假,因此在采集与对比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判断。当然,部分人因视听证据容易造假而否定其直接证据的地位,对此,本文认为,视听证据若能保证真实性,那么其将是最有利、最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的证据,该证据在真实反映犯罪行为的范畴内,应被归为直接证据之列。因此,为有效提升视听证据的法律地位,本文就视听证据的采集科学加以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采集

电子证据容易被证据提供者篡改,因此,为保证电子证据采信的科学,电子证据采集应注意一下三点:

第一,确定电子证据采信标准。根据案件的性质,针对电子证据要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其真实性的基础上,应与案件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消除主观臆断,消除看图说话,发挥电子证据的直观作用,才能成为采信其的基本标准

第二,确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标准。不真实的电子证据无法符合采信标准,因此,对电子证据进行详尽的便是,保证其并非恶意篡改,从而达成其采信标准。

第三,确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标准。一切的法律行为应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只有保证电子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因此,电子证据的采集应在合法基础上,从而保证该证据可以成为合理证据承堂。

(二)录音证据的采集

当前我国录音证据的采集不仅是采集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的证言,同时也是保证犯罪证据收集过程中,采集人员的执法公正性。在同步录音之中,我国检查机关拥有良好的询问技巧与依法经验,因此其证据采集意识较为科学,很少出现违规现象。只是,为保证采集资料的可信度与公正性,检察机关人员应注重细节上与仪态上的从容,并保证询问时不出现诱供性言辞或意图,从而保证录音证据的科学。

相对的,随着技术的科学发展,全程录音录像应用的越来越多,为保证全程录音录像成为有力的呈堂证供,在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应利用科学的视频技术,安置两枚以上数字摄像,并在审讯室墙壁上悬挂电子时钟,将时间、温度、日期等显示清楚。与此同时,监控室中需有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三名监督人员共同在场监督,全程保证屋内至少有两人同时在屋,监察整个审讯过程。结束后同步刻盘留档,参与审讯并监察人员共同署名封存。从而确保该录音的真实性。

确保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基础上,检察机关越发注重应用视听资料来侦破案件,对视听资料的采集科学也逐步重视。由此本文认为,视听资料作为最直观、最生动的影音资料,若能保证其真实性与采集的科学性,将可称为诉讼案件中重要且不容忽视的直接证据。

[参考文献]

[1]陆广平.发挥预防检察职能,服务更快更好发展[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0(02).

[2]王翠英.浅谈金融仲裁[J].黑河学刊,2011(08).

中图分类号:D925.2;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24-01

作者简介:王祝红(1974-),江苏兴化人,本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副科长,助理检察员,主要从事检察视听技术,职务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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