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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听资料的实际适用问题

2017-01-26董秋娜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司法机关录音

董秋娜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浅谈视听资料的实际适用问题

董秋娜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诉讼证据形式越来越丰富,视听资料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技术性,也使得视听资料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着一定的科学隐患,给司法审查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视听资料;科学隐患;对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技术早已广泛应用于各种个人设备,越来越呈现出生活化、隐蔽化的趋势,在诉讼过程中,视听资料被提交与采纳率也有大幅度的提升。但发展与弊端同在,在电影《全民目击》中,富商林泰为了保护女儿,凭借一条后期制作的所谓“案发现场”视频,成功的把控方与法官引入他设计的误区中,最终自己代替女儿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一、视听资料的证据特征

视听资料作为证据,需要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来实现其证明价值。向法庭提交的录音带、录像带等实体的物质本身并不是证据,被当做证据采纳的是这些载体所存储的录音录像等,这些无体物才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所在,若离开了这些实质载体,录音录像也就不能称之为视听资料了。

视听资料所记录的内容具有准确性与客观性。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较为客观,不以诉讼参与人的主观的意志为转移,只要在形成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因素影响,它反映的事实就是准确的。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科学技术含量较高的证据形式极易被伪造、篡改。科技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同时也在我们追求真相的路上丢下了许多路障,有些人为了达到目的,利用所掌握的科技手段将录音录像信息进行剪接、篡改,扭曲事实,破坏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是一种动态、直观的证据形式。不同于传统静态的书证、物证等,它是以视频、音频等动态形式呈现在人们眼前,可以更加直观的使人们了解掌握案件发生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二、视听资料实际适用中的问题

1.视听资料收集、制作不规范

视听资料的制作主体为公民、单位和司法机关。随着“科技强检”的不断推进,以及工作人员自身较强的法律规范意识,司法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一般较为规范,能够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司法机关比较而言,公民和单位的证据保存意识不够,很多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原件保存不当,使得提交的视听资料缺乏证明力。此外,在收集、制作视听资料的过程中,方法不当、内容模糊、缺乏针对性,证明力欠缺导致败诉,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未体现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款数额等。

2.视听资料存在篡改、剪辑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视听资料收集之后,比如断章取义的截取相对人讲话的部分内容、修改视听资料录制时间等。另外,近年来各种黑科技的出现,使得声音、语言被人为地修改以及制作,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都加大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3.偷拍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利用手机、录音笔、摄像机等各种便携式的个人电子设备偷拍私录视听资料的现象越来越多,这一问题在新闻采访或暗访中也频有出现。对于这类视听资料,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说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从实践来看,由于视听资料取证难的问题,这一规定过于严苛,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因此,当今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多对其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将之称为“法律容许行为”,即有限度的承认偷拍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三、针对视听资料问题的对策

首先,就视听资料的收集、制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我们眼前需要做的就是提高公民的证据素养,加强该方面法制宣传。我国是一个崇尚法治道德的法治国家,在加强法制宣传的过程中应做到有方向、有目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注重实际生活中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宣传,注重法制宣传的实用性,不能浮于表面。

其次,对于大量存在的视听资料剪辑、篡改问题,这是司法机关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难题,在科技时代下,司法机关要努力做好证据的鉴定工作,仔细将提交的视听资料与原件进行时间、地点、环境等细节的核对,加大相关科技鉴定技术的研究投入,确保认定案件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在偷拍私录的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问题上,虽然当前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但司法机关在认定中,要从严把握其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侵害程度,偷拍私录的视听资料要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内有限度的被承认,超越了这一限度,则不予被采纳。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证据的种类、形式必然会越来越丰富,因此,我们应该用一种严谨而开放的态度来看待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形式。一方面要全面、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强化其他辅证的重要性,视听资料这一证据必须要得到其他证据的充分印证,杜绝虚假违法证据被采纳,坚决捍卫公民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重视科技的作用,用开放、发展的眼光看待证据,以科技促证据,以证据促科技,加强鉴定技术的研发,不让不法分子利用科技钻了证据的空子。

董秋娜(1993~),女,汉族,山东潍坊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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