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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2016-02-02邓贤丽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委托合同内所解除权

邓贤丽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

邓贤丽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在自由及效率基础之上的,司法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并不允许通过约定摒弃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允许在其他合同约定内应用,因此需要在《合同法》内添加任意解除权有关内容,对于任意解除权制度进行完善。

任意解除权;合同法

一、引言

合同法内不可逃避的问题就是合同解除,同时合同解除也在合同法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研究人员对于合同解除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任意解除权虽然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内容,但是还与传统解除权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合同法》对于任意解除权也没有进行明确划分,在逻辑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所以《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定漏洞。伴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任意解除权也在原有基础上面发展了一定变化,所涉及到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任意解除权自身也开始逐渐出新型特点,为了能够满足任何对于任意解除权的要求,任意解除权自身也需要进行一定调整,明确自身所适用的范围。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概述

(一)概念

任意解除权具有一定法律解除权的特点,自身也是法律解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当事人双方内的任何一方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内所具有的权利,但是要是从产生角度对于任意解除权进行分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法定解除权之间还存在一定差别。传统法定解除权规定,双方当事人内任何一方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在合同无法落实的前提,可以自行申请解决合同,进而当事人能够从合同内解脱出来,重新寻找合作机会,进而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建设。任意解除权实际上是能够让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之下,都能够解除合同权利。

(二)基本特征

任意解除权所具有的特征较多,但是最为基本的特征就是使用范围有限。任意解除权与传统高法定解除权相比较,仅仅能够在少数类别合同内应用。现在任意解除权能够应用的合同类别主要有四种,分别是委托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及旅游合同,我国仅仅成为委托合同及承揽合同具有任意解除权。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实行条件

(一)任意解除权的使用时间

对于任意解除权使用时间而言,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的类别进行换分,在仓储合同内,任意解除权的时间应该不少于5天,在租赁合同内,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找到下一个住处难度较高,同时还涉及到了居住权,所以承租人应该拥有较为充裕的时间。部分任意解除权的使用时间虽然已经明确规定,还是需要进一步商榷。

(二)任意解除权使用主体

任意解除权使用主体会根据不同原因所产生一定变化。合同要是创建在双方相互信任基础之上,合同双方都应该具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仅仅建设在单方信任之上,那么就应该单方具有任意解除权,同时在供给合同及弱势群体方面,弱势方及需求方都应该具有任意解除权。

(三)任意解除权的应用作用

合同当事人在具有任意解除权之后,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并且从合同内脱离出来,并不继续承担合同内所具有的义务,对于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任意解除权是否具有违约赔偿。

四、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相关法律

(一)关于承揽合同者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内任何一方,能够按照自身实际情况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给予赔偿。该规定明确规定承揽合同者具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并没有明确表示承揽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将承揽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并且仅仅有一章内容与承揽合同及任意解除权具有关联。因此,建设工程所签署的承揽合同,发包人及定作人应该同时具有任意解除权。

(二)施工方的任意解除权

对于施工方的任意解除权我国研究人员之间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大部分研究人员都认为施工方具有任意解除权。为了能够有效保护施工方的经济效益,施工方在享受任意解除权的同时,还需要尽量保证不会损害到承包人及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三)解除上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法律

任意解除权实际上与合同严谨的原则相违背,所以就需要具有一定法律依据及理由作为支撑,现在只有在承揽合同及委托合同有关法律内涉及到有关知识。就以承揽合同而言,合同内定作人就具有任意解除权,研究人员主要是从该合同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质角度进行分析。任何承揽合同内定作物只要是按照定作人的观念制作形成,为了能够满足定作人自身实际需求,同时定作人还有可能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进而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订作为,这样对于定作人十分不利,进而定作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定作人还是需要给予应有的补偿。

五、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应用范围

(一)合同双方的应用

任何合同的签署都是建立向特殊信任关系基础之上。信任管理属于主观范围之内,正常情况并不会受到客观物质的影响,同时也没有具体判断指标。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要是发生改变,原先所签署合同的基础也将丧失。在这种背景之下,就应该允许合同内任何一方推出合同内,因此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正是任何合同双方在关系上面的特殊性,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都具有任意解除权。

(二)委托合同中的应用

在委托合同之中,不管合同内容是否是有偿的,合同规定时间是多少,委托人委托到何种程度,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够享受任意解除权。主要原因是由于在人类社会初期,委托合同实际上就是一种民事委托,以无偿作为核心,并且无偿合同所具有的效果并没有有偿合同那样显著,当事人就无法用任何理由从合同内脱离出来,同时委托合同的创建是在合同当事人双方充分信任对方的基础之上,拥有较强的主观意见,并不能通过任何标准进行衡量。委托合同内一方当事人要是感受与另一方的关系发生改变,那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之下,还是能够随时从委托合同内解脱出来,不需要勉强承担委托合同内所具有的义务。

委托合同所具有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到现在仍然具有,但是社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委托合同已经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委托合同与信任之间基础违背,更多的是建立在利益或者是信誉基础之上。在这种情况之下,委托合同内当事人要是还具有任意解脱权,委托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益也就变薄,对于合同双方经济利益都会造成严重影响。在这种情况之下,委托合同就不应该强调当事人所具有任意解除权,应该对于任意解除权在委托合同内的应用情况进行更加细致性划分。

(三)合同中存在利益纠纷问题

《合同法》虽然表示在任何情况之下,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都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内所具有的责任不同,这样就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平等性,一方当事人就会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之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会存在利益方面的纠纷。合同内要是存在利益纠纷问题,当事人要是具有任意解除权,就能够冲法律角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因此正常情况下弱势群体才具有任意解除权,同时任意解除权的存在是十分必要性,能够有效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调整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利益。

六、结论

正是由于我国《合同法》在任意解除权上面规定尚不明确,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划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法内任意解除权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1]陈柳青.浅议承揽合同定作人之任意解除权[J].理论观察,2010,04:83-84.

D

A

2095-4379-(2016)36-0087-02

邓贤丽(1990-),女,云南丽江人,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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