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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视域下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2016-02-02刘星宇

法制博览 2016年36期
关键词:自测知情权保障机制

刘星宇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自媒体视域下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刘星宇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深圳 518055

在与雾霾旷日持久的斗争中,公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主要源于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满足,保障公众雾霾知情权能有效降低雾霾治理成本,提升雾霾治理效果,激发公众参与雾霾治理的热情。面对自媒体视域下公众雾霾信息诉求的急剧膨胀,需要正视自媒体带来的话语权结构的改变,努力适应自媒体的信息传播规律,积极引导雾霾自测,建立雾霾信息的发布——反馈机制,完善救济途径,引入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参与,构建适应自媒体时代的新型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

自媒体;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

在雾霾舆论战争中,自媒体充当了社会公众获取雾霾信息、表达对雾霾知情权不满的有力武器,它爆发出强大的能量,击穿了传统媒体对雾霾信息的封锁,强化了社会对雾霾的认知,使公众对洁净空气的渴求转化成舆论压力,促进了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治理雾霾。本文结合自媒体时代公众信息的获取路径,分析自媒体视阈下公众雾霾知情权呈现的新趋势,以及这些新趋势给雾霾信息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对探索自媒体视域下雾霾信息知情权的法律保障机制变革路径提出了初步构想。

一、雾霾知情权在自媒体时代的新趋势

(一)雾霾知情权对公众具有特殊意义

雾霾知情权的重要意义首先表现在雾霾是当今最容易直接感知的,对公众健康影响最恶劣的环境问题。直到现在,雾霾污染天气已经蔓延全国,各地PM2.5频频爆表,有外媒戏称雾霾经攻陷了中国,其中污染最严重的是京津冀地区,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级别,雾霾依旧在媒体公众关注度十大榜单中占有一席之地。PM2.5成为网络热捜词汇。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雾霾污染天气,已经导致我国呼吸道疾病患者人数急速增加,严重者甚至患上肺癌,其危害比尼古丁还要大的多。雾霾对人体健康的严重危害性加重了公众对雾霾的焦虑,公众更加急迫地渴求获取雾霾的详细信息。在我国,保障雾霾知情权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法律保障机制已具雏形。但近年来,由雾霾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暴露了公众在雾霾信息获取方面仍然不够及时和准确,使我们看到了雾霾知情权保护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求。

公众要想参与到雾霾治理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中保障自己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雾霾知情权是其行使实体权利和其他程序权利的逻辑起点和前提。公众只有全面、及时地获取雾霾信息,才能行使建议权、监督权和救济权等程序权利,进而维护自身的环境权不受侵害,离开雾霾知情权讨论雾霾治理无异于镜中花、水中月。特别是公众与政府、企业的雾霾治理博弈中,雾霾知情权对公众制约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抑制企业为追逐利益而放弃雾霾责任的利己冲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雾霾治理较为专业复杂,治理行为受多方利益的牵扯,往往需要政府运用公权力对产生雾霾的行为予以管控和戒除。但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行政机关常常对雾霾保持消极态度甚至为了辖区利益屏蔽雾霾信息。对此,雾霾知情权作为外驱力,能够使行政机关的雾霾治理行为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进而督促行政机关雾霾治理责任的履行,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

(二)自媒体视域下雾霾知情权呈现的新趋势

1.自媒体拥有的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

在以传统媒体为载体的信息传播中,信息源具有集中、垄断的特性,公权力可以通过对信息源的控制随心所欲筛选、控制信息,屏蔽掉“负面信息”。以自媒体为载体的信息传播已经突破了物理空间和传播渠道的限制,呈现出即时性、超地域、交互式和去中心化等特征,公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转化成为“记者”和“新闻发言人”的角色。传统媒体时代,公众的雾霾知情权具有极强的依附性,公众雾霾信息的获取有赖于政府对雾霾信息的披露和传统媒体对雾霾信息的过滤与发布,公众对雾霾信息只能被动的接受。自媒体时代,雾霾信息的获取和传播是去中心化的,政府和传统媒体对雾霾信息的垄断和控制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美国使领馆PM2.5事件”第一次以自媒体为渠道让公众在政府以外的途径获取雾霾信息,而柴静的《穹顶之下》点燃了公众利用自媒体传播它的热情,短短几天《穹顶之下》就有一百多万的转发量,自媒体强大的传播能力发挥的淋漓尽致。

2.自媒体具备了强大的情感汇聚能力

在情感汇聚方面,自媒体对比传统媒体优势更为明显。自媒体的信息传播是建立在不同情感纽带的基础之上,公众以亲属、朋友、同学、同事等各类情感联系组建成大小不等的自媒体信息渠道,可以称之为“熟人媒体”或“认同型媒体”。这些情感纽带为自媒体信息的传播附加了情感认同和信任背书,公众更愿意相信和接受来自于“熟人”传递的信息,因此,雾霾信息传播过程中最大的障碍——“信任危机”在自媒体中被大大削弱了。自媒体的出现为雾霾知情权博弈中出于劣势的公众提供了便捷的情感汇聚工具。以情感认同为基础的自媒体时代,在追求雾霾知情权的诉求中,公众对雾霾知情权的情感汇聚所需的成本大幅下降,自媒体在对雾霾议题框架化的过程中强化了公众对雾霾风险的共识,使公众在情感上产生共鸣,从而完成了对雾霾的情感动员。

3.自媒体具有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

在雾霾信息发布过程中,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强大的宣传能力和高效的组织动员能力,在设定一个目标后政府能够凭借强大的行政权力调动一切资源达到目的。在雾霾信息发布过程中,政府整合各种媒体资源,形成整齐划一的舆论口径,公众的无组织性成为对抗雾霾信息封锁的最大障碍。当公众对雾霾的情感集体构建完成后,自媒体成为公众最有力的组织动员工具。微信、微博、QQ群、以及社区论坛等自媒体工具发挥其高速、便捷、交互性强等特性,使信息交互突破了物理边界的空间限制,信息的传递与扩散不再依赖信息主体物理位置的汇集,建构出不依赖物理空间的新型雾霾信息交互机制。在这种信息交互的“脱域机制”下,通过每个人的自媒体社交圈扩散雾霾信息,使原本分散的公众在共同利益诉求的推动下高效的完成意见汇聚,甚至可以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完成“快闪”式的聚集,转化为群体活动。

二、自媒体视域下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遭遇的机遇与挑战

(一)雾霾自测——公众环境权利意识全面崛起的机遇与挑战

在公众环境知识的整体提高与日渐严酷的环境形势的双重作用下公众环境权利意识全面崛起,在众多环境诉求中公众对雾霾知情权的渴求表现的最为激进,在雾霾信息缺乏有效获取渠道的现实情况下,公众通过自测雾霾信息的方式重新开辟雾霾信息的获取渠道。自2011年“我为祖国测空气”活动的兴起后,参与的人数和测量的范围持续增长,公众利用自媒体对测量的结果进行广泛传播,政府和企业对雾霾信息的垄断被彻底打破,公众对雾霾信息完成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获取的过程,这一过程培养了公众主动获取雾霾信息,自主维护自身雾霾知情权的维权意识。

但是由于公众大多不具备雾霾测量的专业知识和设备,很难确保自测雾霾信息的准确性,公众将自测雾霾信息利用自媒体进行公布极易在社会上引起不安情绪,不但给专业环境机构的雾霾数据发布带来了困扰,也造成了公众的无所适从。《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在未获得官方许可的前提下,禁止公众将自测信息对外公布。这条规定也表现出政府对自测雾霾行为科学性和准确性的担忧。因此,在肯定雾霾自测行为对提升公众环境知识素养、弥补政府雾霾监测不足、推动空气质量标准发展以及提供雾霾知情权行使新路径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明晰公众自测雾霾信息行为的法律红线,防止其对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众的个人利益造成损害。

(二)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发展过程中的机遇与挑战

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信息的外延,搭建了环境知情权法律保障的基本框架。号称“史上最严”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保障公众雾霾知情权最有力的法律武器,规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公众雾霾知情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其次,新《环境保护法》对具有信息公开职责或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不适当履行公开职责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最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通过一定的指标与程序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行为进行监督与评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办法,让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数据的企业自食环境失信的恶果。至此,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建构已经具备了雏形。

但是保障机制仍有不足,《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公开环境数据的要求过于宽松,其规定的“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为企业规避污染信息公开提供了可乘之机,大量污染物排放没有超标的企业不必公开污染信息,“必须公开”的信息极其有限。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环境知情权没有保障是PX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雾霾知情权救济制度有待完善,雾霾知情权义务主体的民事责任空缺。行政责任上,对企业不履行知情权义务罚款金额少、违法成本低,司法救济因缺乏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使得环境知情权救济制度不能满足保护雾霾知情权的实际需要。

(三)自媒体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自媒体的兴起促使公共话语权结构发生了重构,公众借助于自媒体构建的表达平台获得了与政府和企业互动博弈的力量。自媒体使公众对雾霾知情权的诉求具有更高的“社会能见度”,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与支持,政府在强大舆论压力下也会更迅速的做出回应,离开自媒体,雾霾知情权诉求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但是,自媒体带来的危机也是显而易见的。自媒体快捷的传播速度和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特别是自媒体不易监管的特性都使它成为环境群体事件最有利的组织工具,2012年上半年短短几个月的时间江苏启东、四川什邡和浙江宁波接连爆发了三起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密集增长的群体性事件中不难看出,自媒体的组织动员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自媒体视域下雾霾信息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变革路径

(一)建立公众雾霾自测规范管理制度

首先加强公众雾霾自测行为的规范性与准确性。第一,测量设备的管理制度。出台环境测量设备的质量标准、市场准入、销售维护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检测设备功能可靠。第二,强化对雾霾自测行为的指导与培训。负有环保职责的机构应通过讲座、视频或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对公众普及雾霾测量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如雾霾的基本特性、雾霾测量要领、测量位置的选择、测量设备的使用以及测量数据的分析等,使公众雾霾自测行为更加科学准确。

其次,规范公众雾霾自测行为的传播范围与内容。根据公众雾霾自测行为传播的范围分级管理,如果公众雾霾自测结果在特定组织内部传播,由组织自行审查并承担责任。如果公众雾霾自测结果在自媒体等公开媒体上发布,则应由本地区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保雾霾自测结果的真实性。同时,公布的信息应当清晰完整,必须将测量的区域和位置、测量的工具、测量者的专业技能等与测量相关的其他信息同时予以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最后,明确雾霾自测结果发布者的责任。雾霾自测结果的发布者对其发布的雾霾自测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错误雾霾信息误导大众的,公布者需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发布人故意散布虚假的雾霾自测信息引发社会恐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直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搭建互动式雾霾信息“公布——反馈平台”

在自媒体视域下,信息的传递呈现出双向和交互的特点,雾霾知情权的运行不再是单向的信息发布,而是双向的信息互动,这种信息交换模式要求建立更加开放的雾霾信息“发布——反馈平台”。

自媒体为雾霾信息各方利益群体提供的信息交换的平台,使各方主体都能够在自媒体提供的平台上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又可以表达自己的态度,通过良性的博弈推动雾霾治理决策的不断完善,雾霾信息不再是强加给公众的结果,而是信息双向传递形成的信息共享。雾霾信息发布的主体不在局限于政府和企业,公众也应当具有雾霾信息的发布权。在现有雾霾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政府和企业要不断更新雾霾信息公开的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使雾霾信息便于公众获取和传播。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搭建自己的自媒体平台,构建雾霾信息的互动渠道,充分利用自媒体收集公众对雾霾的反馈信息,及时掌握公众对环境决策的意见与态度,并及时作出回应,使环境决策风险分散化与外部化。

(三)构建雾霾知情权的救济制度

目前对雾霾知情权保护的诟病,主要集中在雾霾知情权被侵害后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雾霾信息义务主体责任难以追究。雾霾知情权现有的救济主要是行政和司法两种救济路径。行政救济主要包括信访、复议等,当行政救济途径未能保护雾霾知情权时,权利人可以启动司法救济,包括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路径。特别是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可以对政府和企业侵犯公众雾霾知情权的行为给予及时的法律制裁,使公众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能够避免公众在自媒体上宣泄不满情绪,建设雾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将自媒体技术融入传统的救济途径中,利用自媒体拓宽信访、复议渠道,降低公众信访、复议的成本,提高行政救济的效率。针对雾霾知情权侵权诉讼举证难的现实情况,进一步优化举证责任的分配,针对政府和企业作为雾霾知情权的义务主体经常出现雾霾信息迟延公开、错误公开甚至拒绝公开的诉讼,追究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通过自媒体及时公布追究义务主体责任的“黑名单”,彰显政府保障雾霾知情权的决心。

(四)推动环保公益组织在雾霾知情权保障机制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修订后的《环保法》扩大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环保公益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雾霾相关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在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机制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近年来,环保公益组织队伍日益壮大,组织“我为祖国测天气”等公益环保活动,建立雾霾污染信息数据库,申请政府和企业公开雾霾信息,引导公众维护自身权利,或是在环境评价参与中,用专业的知识帮助公众解读环境评价报告,甚至以原告的身份直接参与雾霾污染诉讼中维护公众的雾霾知情权。

在自媒体时代,环保公益组织在环境保护领域拥有更大的舞台。环保公益组织应当努力成为自媒体平台上的意见领袖,与普通公众相比,民间环保组织拥有更广泛的雾霾信息来源,更全面的雾霾专业知识,能够更加理性的分析处理雾霾事件,协调政府、企业与公众进行理性沟通,避免应激事件的发生。在自媒体上,作为意见领袖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汇集公众对雾霾信息的需求,整理治理雾霾的诉求,搭建公众与政府和企业间的润滑剂与粘合剂,使民间环保组织在推动雾霾知情权法律保障体系发展完善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1]周珂,史一舒.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构中的公众参与[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6-19.

[2]崔倩倩.浅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现状与完善——以雾霾为例[J].商界论坛,2016(6):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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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6)36-0008-03

刘星宇(1978-),男,汉族,山东莱阳人,硕士,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讲师,研究方向:高校法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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