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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2016-02-01周秋元才建军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1期
关键词:丁某叶某徐某

□周秋元 才建军

施工过程中受伤找谁赔偿

□周秋元才建军

丁某系南昌市红谷滩某小区的保安。2013年8月16日,叶某、徐某雇佣丁某与万某、陶某到南昌市红谷滩某小区8号楼415、416、417号房砸墙。当日18时30分左右,丁某在416房砸墙时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导致手、腿、脸部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丁某即被送往江西中寰医院接受治疗,住院6天后于2013年8 月22日出院。同日,丁某转入南昌市第一医院继续接受治疗,住院57天后出院。2014年2月21日,丁某再次进入南昌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32天后出院。2013年11月22日,经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损伤评定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20天,营养期100天,护理期100天。丁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被告叶某、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害,叶某和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丁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6618.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某辩称,1.本案涉案房屋是被告叶某承揽给物业的保安万某,原告并非被告叶某房屋装修中的工人,故被告叶某不应承担责任;2.被告叶某与万某系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3.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4.原告已过退休年龄,且无相应资质,自己也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徐某辩称,1.被告徐某非本案适格被告,其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徐某于2013年8月2日将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某小区8栋416室房屋出租给被告叶某使用,租期为一年,双方系房屋租赁关系。被告叶某雇佣原告对租赁墙体进行改装,其双方系雇佣关系,被告叶某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某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诉请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减。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身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无相应施工资质,其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需承担30%的责任。被告叶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为原告的职务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劳务保护的职责义务,因其未尽上述义务,被告叶某需承担该事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房主,原告及被告叶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被告徐某无需承担责任。据此,依法判处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丁某赔偿款45706.04元。驳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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