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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恐怖主义法律预防机制的构建研究*
——以经济学为视角

2016-02-01高校恐怖主义法律预防机制的构建研究课题组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威慑恐怖主义预防

《高校恐怖主义法律预防机制的构建研究》课题组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高校恐怖主义法律预防机制的构建研究*
——以经济学为视角

《高校恐怖主义法律预防机制的构建研究》课题组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300387

摘要:高校管理模式开放,容易给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全国各大高校大多集中在大城市,校内聚集大量知识分子,高校受袭后社会影响将十分巨大;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心智尚不成熟,容易受极端思想渗透;袭击高校校园对恐怖分子来说成本低而收效高,高校校园成为恐怖活动的目标的可能性较大。对此,从立法上完善校园管理模式,启用多元化制裁与应对措施,在证据上降低恐怖犯罪的定罪量刑证据标准都是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针对高校犯罪的可行方式。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恐怖主义;高校;预防;威慑

一、引言

恐怖主义是指企图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引发社会恐慌、影响国家决策、制造民族仇恨、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思想、言论和行为。追求政治效果是恐怖主义的一大突出特点,而恐怖主义提倡的政治目的本身即带有一定的非正义性与非人道性,这种政治目的通过合法手段几乎不可能实现。恐怖主义一直存在于国际社会,目前大有向高校蔓延的趋势。目前我国反恐立法工作也在逐步开展,然而我们的高校校园并没有随之做出什么相应的改变,有必要构建高校恐怖主义法律预防机制。本课题主要采用目前法律实证主义提倡的规范分析的方法,同时借鉴功利主义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基本理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构建法律预防机制的相关问题。

二、高校受袭的危害性分析

(一)我国高校校园环境与大学生心理状态

经调研发现,我国绝大多数的高校采取开放式的管理方式,大多数高校允许校外人员任意出入校园,人员流动性较大,校园环境并非十分安全,面对目前存在的风险普遍欠缺必要的预防手段。同时极少有学校进行过针对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的应急演习,或进行过反恐应急措施的宣传。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校一旦真的面临恐怖袭击,也很难有能力进行自救。

此外,尽管有七成受访高校设有特殊宗教信仰的学生服务的设施,但这也仅限于清真食堂,几乎没有一所高校为学生提供宗教活动场所。从近年来的一些新闻报道中也可以看出,很多高校对于学生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基本持排斥态度,学生几乎不可能在学校内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学生在此类活动中接触社会人员的可能性大。

在分析高校受袭的可能性时,高校学生的心态同样是应当关注的主要方面。高校学生尽管大多数已经成年,但心智尚有不成熟之处。一方面,学生群体的防范意识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学生也更容易受到恐怖主义在心理上的影响。相比于其他社会群体而言,高校学生的未来并不确定,承担的社会压力与心理压力也较大,更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也使高校学生更容易成为恐怖主义渗透的目标。

(二)袭击高校的经济成本分析

恐怖主义活动是犯罪活动,而犯罪分子的行为会大致符合效用最大化模式。“犯罪行为模型可以非常简单地将从事犯罪爱的条件概括为:犯罪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①但与普通的犯罪不同的是,恐怖主义所考虑的并非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恐怖主义最重要的一点即是其政治性,恐怖主义活动往往与某种政治目的挂钩,而在实现这种政治目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效用往往是集团性的而非单纯是个人性的。而恐怖主义活动的收益也是物质性与精神性并存的,主要包括从犯罪行为中获得金钱、物质享受等物质性收益,以及诸如冒险的刺激感、复仇或是完成某种犯罪行为的快感等。

1.成本的分析

犯罪的成本主要包括物质性成本、精神性成本、机会成本和预期惩罚成本几点。基于现行法与客观现实情况来看,针对高校的恐怖活动与其他恐怖主义事件在精神性成本和预期惩罚两方面均无过多的特殊性,选择从事恐怖活动的时间、地点对机会成本影响也不大,但是将高校校园作为袭击目标相较于其他目标成本更低。相比于居民区、中小学、剧院、体育场等其他人员密集的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高校校园的开放性程度很高。大多数公共场所不会允许人员随意出入,大多数类似于剧院、体育场等的公共场所都会有简单的安全检查措施,而高校校园却很少有类似系统对出入人员进行甄别。同时,高校学生较低的防范意识以及学校本身缺乏防范措施与应急的准备措施等特点,恐怖主义选择高校作为目标,物质性成本会较低。

2.收益的分析

分析恐怖主义从犯罪中所获得的收益需要基于其目的来看。恐怖主义势力希望以进行恐怖袭击的方式报复社会与其眼中的政敌,同时制造恐慌与社会混乱,吸引关注。对于恐怖组织而言,由于其追求的目的是达到某种社会效果,其物质性收益即是获得更高的社会关注、造成更大的破坏或造成更大的恐慌等。高校集中了各个家庭中未来的希望以及国家各方面的年轻知识人才,一旦受到袭击,无疑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伤害,相比于选择其他目标,选择高校作为目标的收益更大。此外,在前文中提到的高校学生的心理特点也使高校学生容易成为恐怖主义思潮渗透的目标。相比于其他目标,恐怖主义势力显然可以借此从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对恐怖分子而言,将高校作为其活动的目标成本相对更低,收益相对更高,更符合犯罪者所追求的效用最大化的标准。

三、高校恐怖活动法律预防机制的构想

(一)从实体法的角度探究制约高校恐怖活动的有效措施

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受到多方面成本的制约,反恐法律的构建也不应只涉及某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受恐怖主义威胁的各国都在尝试进行专门的反恐立法,原因也是如此,其目的在于将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刑法规范以及一些法律程序要求等进行整合,对恐怖活动加以预防。

1.增加物质性成本与机会成本

“仅仅通过一定量的法律实施活动和惩罚的严厉性还不足以控制犯罪活动的水平,提升其他成本也是可取的。”②在提升犯罪分子的其他犯罪成本时我们需要依靠行政法手段。通过给高校管理者施加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的,提升校园的安全程度,要求高校管理者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解决校园现有存在的安全隐患,如增设安全检查设施或限制校外人员出入等。由于袭击高校会给恐怖主义犯罪者带来较高的预期收益,同时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损失,采取相比于其他公共场所更高水平的社会预防措施符合情理。

此外,在校内给予学生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空间,引导高校师生、工作人员正确认识看待宗教是提升机会成本较好的方式。摒除对宗教活动的偏见,正确引导有宗教信仰的学生进行宗教活动,可以降低恐怖主义思想渗透进学生群体的可能,从而降低潜在恐怖主义犯罪者的机会成本,避免恐怖主义势力的扩大,也可以产生降低物质性预防成本的效果。

2.提升预期威慑

对预期威慑的提升则主要需要依靠刑罚的手段来达到。从刑罚理论的角度来看,刑罚的威慑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刑罚威慑论的认识论基础在于“犯罪是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化的认识之上,肯定犯罪的可遏制性”。③然而“不同的犯罪对刑罚的威慑同样具有不同的感受性”。④在处罚几率不变的情况下,现行的刑法中威慑力最高死刑能给受到极端思想影响的恐怖分子带来的实际威慑十分有限,如何提升刑罚的威慑水平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刑罚的威慑力源于人们对受到惩罚的风险的厌恶,而对于受极端思想影响严重的恐怖分子而言,立法不妨尝试加入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并附加部分耻辱刑,使刑罚可以真正成为他们所忌惮的风险,从而提升刑法的威慑力。

(二)从程序角度降低反恐立法社会成本

在反恐立法中,程序法律机制的构建同样不可忽视,而这其中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证据方面。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的定罪证据要求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这种定罪的标准很高,其经济学的合理性在于一方面冤假错案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另一方面在于容易使真正的犯罪者逃过法律的惩罚。“提高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仍有可能使真正的犯罪者逍遥法外,但开释有罪者的社会成本有限,其社会成本为由于减少惩罚的概率而增加的社会成本。”⑤然而恐怖主义犯罪并非如此,恐怖分子极高的人身危险性,有其是针对高校校园目标的恐怖主义对于社会整体的危害性,开释有罪者降低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所带来的进一步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社会成本以及有罪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可能会极高,甚至会可与造成一起冤案的成本持平。在定案的过程中,“如果错误的后果足够重大,那么即使非常小的错误风险也将产生社会成本很高的避免错误的措施。并且,由于在存在对举证有罪有严格要求时存在包容不足的成本,所以在降低证据要求的同时使刑罚较轻一些以减低避免和错误的成本是有道理的。”⑥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错误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适度降低证据标准的同时在个案中适用较轻的刑法也是有道理的。在反恐立法中可以提升法官对恐怖主义性质犯罪的认定标准,而一旦将犯罪性质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则可以适当降低证据标准,借鉴保安处分的措施,而对于案件本身仍然采取存疑的态度,一旦出错,则从节约的社会成本中选择一部分来给予受害者补偿,符合帕累托效率标准,以此来解决目前证据标准所带来的错误的风险导致社会成本过高的问题。具体定罪证据的标准则需要考虑产生错误的概率、冤案带来的成本与放纵犯罪者的成本三方面因素,同时兼顾刑事诉讼体系的合理性,寻求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四、风险防范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反恐立法的目的在于遏制恐怖主义势力滋生蔓延,防止恐怖主义活动,保护国家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各项民主权利。然而作为一项防范风险的立法,其中的一些手段很容易会限制到公民的已有权利。“例如,德国《航空安全法》规定,军事力量有权击落载有无辜乘客而遭恐怖分子挟持的民航客机。该规定不仅引发了社会舆论的一片哗然,更被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06年判决违宪。”⑦

反恐立法的目的即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免受恐怖主义活动的侵犯,而反恐法律作为一个维护社会安全的法律部门,不可避免需要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权力机关欲运用限制自由的手段来达到其立法目的,于是就产生了矛盾,即哪些行为是应当受限的。密尔认为,对自由的限制应当限于妨碍他人基本自由的情况,但对基本自由的妨碍这一描述则较为抽象,具体的判断标准则可以进一步的细化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痛苦,这种限制被看作为社会成员在享受法律带来的自由的保障时的一种“报答”,“每个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负担他自己的一份。”⑧这些限制“一般被认为不是自由对自由的交换,而是用自由来交换免于伤害或者失去社会惬意或其他实际效用因素的保护。”⑨

然而这种限制看上去还是过于宽泛了,对他人的损害的范畴几乎可以扩大到无限大,诸如视觉清洁权等权利将会层出不穷,自由也就无从谈起了。对此,侵害的范畴必须缩小,那些仅仅违背一些人个别的道德原则的行为不能看作是侵害。同样,认为某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影响同样不能全部成为限制自由或者的理由,当社会中的一部分观念上的先行者已经开始接受某一种较新的观念时,也不能一刀切地将这种行为看作存在实际的侵害。扩展到我们的题目中,因反恐对言论加以限制应当限于此种观念的表达与传播是否足以扩大到足以产生重大社会风险的程度。具体的判别方式也可以通过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视角进行分析,在分析某种观念的传播是否应当被禁止时,可以分析它扩大到全社会可能会造成实际损失与防止这种观念传播所付出的成本间的比例,其可能造成的损害即损害实际发生造成的伤害与损害发生的概率的乘积。

恐怖主义问题具有全球性,很多国家都已通过立法来预防国内外的恐怖主义势力活动。这些国家在本国的反恐立法活动中都加入单独的条文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如美国相关法案就写入了禁止歧视阿拉伯人等条目。我国反恐立法过程中也应该格外注意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防止公权力过度扩张,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立法工作。此时对公权力行使合宪性的评价与监督尤显其重要性,立法时可将其考虑在内。

五、结语

恐怖主义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近年来我国也频繁受到恐怖活动的侵扰,从国内外的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恐怖主义活动开始向高校扩张。高校校园环境相对开放,人员构成复杂,这种管理模式很容易给恐怖分子以可乘之机;全国各大高校大多集中在大城市,高校内聚集大量知识分子,高校遭受袭击的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影响将十分巨大;尽管大学生这一群体的文化素质较高,但其心智尚不成熟,容易受到极端思想的渗透,甚至走上极端主义道路;袭击高校校园对恐怖分子来说成本低而收效高,高校校园成为恐怖活动的目标的可能性较大。对此,国家可以从立法上完善校园管理模式,采取相比于其他公共场所更高水平的社会预防措施;同时可以在校内给予学生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空间,引导师生正确看待宗教问题;另外可以利用刑罚的威慑作用,启动国家强制性手段制裁恐怖犯罪;在证据上可以降低恐怖犯罪的定罪量刑证据标准,综合运用多元化手段达到威慑与预防目的,但要平衡各种社会因素,将社会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在处理恐怖主义问题时会涉及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接触,因此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立法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注释]

①冯玉军.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②[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13.

③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9.

④梁根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6.

⑤冯玉军.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321.

⑥[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315.

⑦杜邈:《国外反恐立法的难点、启示与借鉴》[M],《法治论丛》,2008年第6期.

⑧[英]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0.

⑨[英]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M].支振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2.

[参考文献]

[1]冯玉军.法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6.

[2]李永生主编.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梁根林.刑事制裁:方式与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孙辉.对美国遭受恐怖主义袭击的分析与思考[J].和平与发展,2001(04).

[6]陈乔之,田炳信.试论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J].当代亚太,2001(12).

[7]曹云华.东南亚地缘政治格局的新变化——论美国反恐怖主义对东南亚的影响[J].东南亚纵横,2001(12).

[8]Craig.S.Stapley:Terrorist Attaacks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Ope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014.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034-03

*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课题组编号:201546);指导教师:吴占英;项目组成员:刘一泽,张伟,李丹,蔡若虹,王嘉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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