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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违法屠宰经营死因不明猪肉案的查处和体会

2016-01-31张中文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6年3期
关键词:剑川县屠宰违法

张中文

(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剑川 671300)

对一起违法屠宰经营死因不明猪肉案的查处和体会

张中文

(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剑川 671300)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是笔者通过对一起违法屠宰经营死因不明猪肉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深入阐述,并就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得到了4点体会,旨在得到广大专家和读者的指点,以便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

动物卫生监督 案件分析

1 案情

2015年8月3日14时,剑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县城所在地金华镇农贸市场正在出售病死猪肉。接报后,剑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出2名执法人员,对市场摊位上出售的猪肉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检查到陈某某摊位上的猪肉时,发现当事人出售的猪肉上无检疫验讫印章,色泽暗淡,有尸臭味,向当事人调取当天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时,其神情紧张,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对其询问,则更是语无伦次。经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工作人员确认,当天在定点屠宰场陈某某没有屠宰生猪,初步认定陈某某涉嫌违法屠宰并经营猪肉产品。

2 调查取证

初步认定陈某某为违法嫌疑人后,对摊位上剩下的猪肉产品做扣押登记,并现场拍摄照片固定,当面称其重量共46.9kg,并进行扣押。将涉嫌违法人陈某某带回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进一步询问,作了询问笔录一份。经调查,陈某某为个体经营户,于2015年8月2日到偏远山区赵某某家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头135kg的生猪,赵某某早上与往常一样正常饲养该猪,采食正常,赶猪途中尚未采食异物。由于不通公路,生猪需要长距离驱赶后才能装车,当天天气40℃,装车前生猪已经倒地不起,陈某某采取了就地放血,并开膛破肚把全部的猪内脏无偿给了赵某某自家食用。陈某某把死猪用自家车辆运回家后半夜私自烫毛分割,2015年8月3日7时运到市场出售猪肉。被检查发现时,猪头、四肢和部分猪肉已经出售,销售款为400元,已经销售的猪肉去向不明。为确保安全起见,通知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食品安全事件。2015年8月4日,剑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专人到赵某某家核实卖猪情况与陈某某陈述相符,猪内脏自家于8月2日晚上已经食用,一家老少无事。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2份(陈某某和赵某某各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拍摄了相关照片12张,并由陈某某和赵某某签字确认“与事实相符”字样。陈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调查取证工作结束。

3 实用法律法规及处罚决定

经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后,陈某某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自行对涉案猪肉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并表示服从行政处罚决定。该案件列入了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的报批和处罚等相关程序。

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集体研究后,陈某某上述的个人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决定对陈某某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没收并无害化处理46.9kg猪肉产品;(3)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2000元。

4 案情结果

2015年8月3日17时剑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陈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某某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15年8月6日再次向陈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当天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到2015年11月6日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至此,该案件结案。

5 体会

一是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深入开始,通过告知书、明白纸、网络、地方电视台、微信等方式,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屠宰、消费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教育,使其充分认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才能使在利益驱使下的不法分子无处藏身,确保畜产品质量从源头到餐桌全程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是把强化自身学习作为提高业务素质的首要任务。据调查,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98%以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在从事具体工作中只能边学习边干事,边干事边学习,因此不断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尤为重要,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学习,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在具体案件查处工作中才能得心应手、胸有成竹,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是转变工作思路,加大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当前,正处于政府机构改革转型期,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不断推进,机关重组、职能划转给各级各部门执法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过去各部门“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工作格局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就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无缝对接,又要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合力,重拳出击,才能依法深入打击“见不得阳光”的违法案件。

四是就本案而言,陈某某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并未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情节稍缓,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集体研究后处以下限罚款。在该案件查处中由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缺少相应的证据保存和有毒有害监测设备,没有对没收猪肉进行留样封存及进一步检验,这是在案件查处中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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