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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县动物检疫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

2016-01-31赵冠华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6年3期
关键词:屠宰场兽医站产地

赵冠华

(晋宁县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 晋宁 650600)

晋宁县动物检疫的现状及今后的发展

赵冠华

(晋宁县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云南 晋宁 650600)

动物检疫工作是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是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是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相互传播的重要措施,检疫工作的成败决定着当地养殖业经济的兴衰,是关系当地民生的大事,笔者从这几年的工作实际出发,针对检疫中出现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的应用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以便对今后的工作有所帮助。

动物检疫 现状 发展

1 晋宁县动物检疫的现状

晋宁县于1988年开展牲畜市场检疫工作,从1999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方针,先后在昆阳、宝峰、古城、晋城、新街、上蒜、六街开展定点屠宰工作,2010~2014年,5年来累计共检疫生猪及产品35万头。生猪产品实行宰前宰后检疫,共检出病变猪肉135头,并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4年度,在昆阳生猪定点屠宰场共检查入场屠宰生猪5.4万头,屠宰场产地检疫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乡村产地检疫工作的全面开展。从2003年起全县全面推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和动物产地检疫,使晋宁县动物防疫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 存在的问题

2.1 动物防疫体制不健全、不完善

晋宁县主要防疫工作都是靠乡镇兽医站去具体实施,而乡镇兽医站作为一线战场,其职能却得不到相应加强,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人员老化,编制紧缺,经费不足,乡镇兽医站技术人员工资难以保障,很多事情得不到合理解决,自身面临生存危机,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

2.2 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养殖户或货主法制观念淡薄

晋宁县的养殖业比较发展,经营动物和畜产品的人员较多,动物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一时难以宣传到位,很大一部分经营户,贩运户,养殖户,屠商对动物检疫认识和重视不够,以致逃避检疫,不主动检疫,拒绝检疫,私屠滥宰的现象时有发生。

2.3 检疫设备滞后,晋宁县兽医站化验室设备陈旧,投入不足

目前晋宁县还剩晋城、古城2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在正常运行,但屠宰场设备极其简陋,旋毛虫检测室和屠宰场的收费室在一起,给检疫人员的工作带来不便。晋宁县兽医站没有肉品快速检验化验室,动物检疫员在缺乏实验室的有力支持,在屠宰场检疫出病害肉,光靠感观检查,临床诊断,其检疫结果的判定必然有片面性和局限性。

2.4 定点屠宰场建设不完善

硬件服务设施跟不上,服务功能不完备,无害化处理和销售处理条件不具备。

2.5 动物产地检疫任务繁重

晋宁县产地检疫工作难度大,由于一部分乡村山高坡陡,养殖户分散,造成产地检疫难以开展,2010~2014年,在昆阳屠宰场共检验入场屠宰生猪25万头。

2.6 机构不健全

缺乏良性管理运行机制,县乡两级畜牧兽医部门管理脱节,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技术手段落后,难以履行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职能。

2.7 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各个执法部门之间存在矛盾,晋宁县工商行政部门,市场管理方和我们检疫监督机构配合不够,对逃避检疫,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只有检疫在管,力量微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和罚款,不属于我们职权范围,所以不能对违法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3 充分搞好动物检疫的对策措施

3.1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和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疫病防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机制,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的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强化动物免疫和产地检疫工作。

3.2 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制观念

要在养殖户和货主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反复讲解动物检疫对发展畜牧业,减少动物疫病,保护人类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使广大养殖户自觉遵纪守法,主动配合检疫人员开展检疫工作。

3.3 规范屠宰检疫,认真实施产地检疫

认真实施产地检疫,促进畜禽防疫密度的提高,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减少疫病对畜牧业的损失。养殖户凭有效的免疫证报检,检疫人员凭有效的免疫证实施产地检疫,通过产地检疫的开展,促进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3.4 组建高素质的检疫队伍

组织所有检疫人员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律知识,依法实施动物检疫。组织业务学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组织检疫员学习兽医知识,严格按检疫操作规程检疫,不断提高检疫操作技能。采取外出学习、考察等多种方法,提高检疫人员业务水平及政策法规的执行能力。

3.5 不断完善屠宰场建设

(1)屠宰场需要完善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处理、检疫工作室等设施才能提高屠宰质量,为屠商提供优质服务,为检疫提供良好环境。

(2)各级政府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切实抓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协调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制定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解决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动物检疫工作中购买设备的资金投入,购置必要的检疫设备,提高检疫的科学性、及时性,公正性,使动物产品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达到国家和国际标准要求。

3.6 开展有害有毒物质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1)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是饲料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环境污染、动物疫病。

(2)合理科学使用饲料添加剂,研发、推广和应用新型无毒添加剂,提高饲料安全质量,减少饲料生产中的农药残留,预防治疗和诊断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3.7 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1)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坚决处理私屠滥宰行为,工商部门要对鲜肉交易市场、活畜禽市场加强管理,对未经检疫的经营者进行有效处理,把好市场准入关。

(2)检疫部门应对逃检、拒检的养殖户进行法制教育,在提高他们法制观念的基础上依法实施检疫,使其主动报检和自动接受检疫。

(3)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可保证兽医部门依法有序地开展检疫工作,切实依法兴牧,依法检疫,群防群控。

(4)晋宁县必须加快有关动物检疫的立法过程,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尽快与国际接轨,为基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检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促进检疫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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