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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高校付费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研究

2016-01-27李潇薇

构建高校付费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研究

李潇薇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摘要:大学生失业问题已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逐年增加的大学毕业生与吸纳能力不足的劳动力市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今大学生失业的主要矛盾。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都提出需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但是至今仍没有成功实施的案例。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构建把失业保险待遇与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有机结合起来的高校付费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分析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新型的制度构想,希望可以为缓解大学失业状况找到一条新的出路。

关键词:大学生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高校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构建高校付费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

由中国科学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大学生失业率达9.1%,2010年达到12%,2011年17.5%,2012年为16.4%。据教育部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达699万,截止到2013年9月1日,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签约率为77.4%,较去年同期略有下降,造就了名副其实的史上最难就业季,2014年高校毕业生为727万,相比2013年又增加了28万人。

从国内来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艰难的攻坚转型时期,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社会整体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严峻的形势再一次将面临就业的大学生推上风头浪尖;另一方面,毕业生规模持续增加,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量却相对不足,就业总量压力依然较大。

毕业就意味着失业,逐年增加的大学毕业生与吸纳能力不足的劳动力市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今大学生失业的主要矛盾。对国家教育部门和国家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来讲,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应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大学生就业难高校难辞其咎

高校对于大学生就业难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高校肩负着培养、提高学生能力的责任,对学生影响巨大,但事实是有很大一部分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过度求热,有些专业明显供大于求。中国社科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显示失业量较大、就业率持续走低且薪资较低的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体育教育、法律事务、汉语言文学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商务、生物工程、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临床医学、法律文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金融、工商管理。而高校还在源源不断地招收这些专业的学生,继续向社会输送就业过饱和的毕业生,这对于本来就很脆弱的就业市场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陷入了应届毕业生找不到专业岗位,企业招不到合适人才的恶性循环之中:一边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一边却是高端人才、萎缩的职业人才,形成了人才市场供需脱节现象。在利益的驱逐下片面追求办学规模,在教学条件、教师能力都与教学要求有差距的前提下,有些专业甚至仓促上马,怎能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另外,目前大部分高校只注重书本知识,实习期过短且大多是形式主义,没有有效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很多高校仍向大学生灌输陈旧的就业观念缺乏对毕业生相应的科学的就业指导,大学生毕业后失去方向,在就业中处于被动的地位。2003~2010年期间,我国大学毕业生每年约有20%~ 30%找不到工作,出现较严重的失业现象(如表1所示)。

表1:2003~2012年全国高等院校毕业人数及就业率(单位:万)

二、构建高校付费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一)政府政策支持的可行性

自2006年起,我国政府针对失业大学生就制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2006年,中组部、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到2006年9月1日后有就业愿望但是仍未能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就业服务。家庭困难的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被列入当地低保救助范围(但是在各地区的实践中,由于领取程序繁杂、条件苛刻,大多数学生又碍于“公示”丢面子,所以不愿去领“低保”)。在就业最难的2013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措施的范畴,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当中去。在就业帮扶方面,自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的求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结合各省实际确定。从以上的政

府政策文件中明显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将大学生就业纳入到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宏观管理体系中去。

(二)资金基础的可行性

近年来有不少的专家学者指出需要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但是他们提出由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共同承担保险费用,①这种由三方共同承担的失业保险,理论上确实能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高校付费型的大学生失业保险,主要宗旨有两点:一是促进大学生就业,二是督促各大高校切实提高教学质量。高校付费型的失业保险制度,顾名思义,就是由高校一力承担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保证一年内未顺利就业的大学生有一定的就业缓冲资金。这样一方面减轻了学生的就业压力,更重要的是解决了源头问题,给各高校“加压”,让他们逐步提高教学质量,从源头上真正解决问题。

高校付费,资金是关键,资金是否能到位,学校有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来支撑这一失业保险模式呢?以2011年为例计算如下,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7~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为依次为10235元、11299元、12382元、13708元、15412元,普通本专科毕业生人数依次为448万人、512万人、531万人、575万人、608万人,按照现行的失业保险缴费标准缴纳工资总额的3%,大学刚毕业工资水平并不是很高,所以用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收入代替缴费基数来估算,则2011年全国的高校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为:

15412*3%*608=281114.88万元

而学杂费2011年为36744638万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81198266万元,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约占学杂费总额的0.77%,约占两者总额的0.24%。根据表2和表3,通过相同的计算方法,可以估算出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占学杂费的比例依次为0.55%、0.60%、0.63% 和0.70%,占学杂费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两者总额的比例依次为0.24%、0.25%、0.26%和0.26%,由此看来高校付费型的大学生失业保险是可以行得通的,有着理想的资金支持。除了表格中列出的国家财政支出和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另外学校每年都有事业收入和社会向学校的捐赠,两者都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仅普通高等学校,事业收入2011年已达到24007176万元,社会捐赠费用达431870万元之多。如此雄厚的资金支持,高校为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埋单”完全说得通。从近些年来各大高校的福利腐败现象(如公费旅游)层出不穷,我们也不难看出资金的盈余已经让很多人利用在校的职位之便谋取非法私利。

表2:2007~2011年我国高校学杂费(单位:万元)

三、高校付费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构想

建立高校付费型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主要宗旨就是要把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与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有机结合起来,在注重失业保险作为收入保障功能的同时,强化失业保险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功能。

表3:2007~2011年国家高等学校财政性教育经费(单位:万元)

(一)责任主体

大学生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他们能否顺利就业不仅涉及到自身人力资本投资回报问题,还会严重影响到完成初等教育的学生是否愿意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选择,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失业风险具有外部性,而且这种风险不是本人能完全控制的,因此,政府理应成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第一主体。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从宏观上为大学生提供失业保险制度,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把大学生群体覆盖进去。其次,地方政府应该成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管理监督主体,为失业大学生提供登记、发放补贴、以及职业培训等服务,同时应当监督当地各高校按期缴费。责任主体之二是学校,由学校按期为本校学生缴失业保险费。责任主体之三便是学生个人,学生每年都向学校缴纳一定的学费和学杂费,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学生有权利享受学校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其就业提供一定的保障。

(二)缴费标准

高校付费型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最特别之处在于其将强化失业保险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有机结合起来。如此,合理的缴费标准必将成为提升教育水平的催化剂,因而笔者认为将浮动费率运用到缴费标准之中是一项可行的举措。

浮动费率的运用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制度,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使用的就是浮动费率,②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包括两个方面:按行业划分确定单位费率和按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及职业危害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工伤保险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三种。各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5%、1.0%和2.0%。在费率浮动方面,除属于第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外,二、三类行业均实行浮动。浮动的办法是根据参保单位工伤发生频率等因素,每两年浮动一次,可上或下浮动各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那么,具体来说如何将工伤保险的浮动费率借鉴到大学生失业保险中来呢?

首先按照学校的档次(属于高等专科院校、还是高等本科院校)确定单位费率,然后按照教育部统计的该校学生的就业率来确定浮动费率,可参照工伤保险,每两年浮动一次,就业率提高了则费率下浮,反之则上浮。高等专科院校和高等本科院校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各学校学杂费总额的不同百分比上。当就业率达到98%以上后,学校可以选择自愿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这样的缴费标准,若A校大学生就业率提高,

则A校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减少,如此必将对各大高校形成有效的激励,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就业也将成为学校的奋斗目标。

(三)领取条件

参照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国际通行的做法,本文认为我国大学生毕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实行入库制和缴费制,所谓入库,指的是建立大学生信息资源库,只要一入学,相关部门就要求学校将该学生录入大学生信息资源库,入信息库的那一刻起,学校就有义务为该学生缴纳失业保险费,这样就避免了以往的领取程序繁杂、条件苛刻,大多数学生又因“公示”丢面子不愿意去领的尴尬。同时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非自愿失业且有求职要求;毕业后三个月内没有找到工作。领取期限为从毕业后第三个月算起,到半年为止,半年后将其从大学生信息资源库中删除。对于已经入信息库但毕业后顺利就业的大学生,或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应该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接续到新工作单位,将学校为其缴费的年限累加到以后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中。

(四)待遇项目

只要满足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均可享受下列待遇项目:失业期间的生活补贴、求职补贴、见习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前两项直接发放给失业者本人,后两项发放给见习单位和培训单位。文章前面已经提过,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高校教育没有有效的将书本知识和实践相结合,而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却要求有一定的工作经历,这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的失业,所以让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培训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通过见习和培训,可以增强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从而从很大程度上减少大学生的失业。

注释:

①段美枝:《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年第28卷第1期,第41-43页。

②张璐,冯兆君:《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载《天津日报》,2007年5月30日,第9期。

参考文献:

[1]段美枝.构建我国大学生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4,28(1):41-43.

[2]侯凤石.创建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刍议[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2,10(2):130-132.

[3]奚建平,陈家增,刘海健.让更多的人享有失业保障权益[J].中国就业,2014,(1).

[4]刘汉锋.完善基于就业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J].教育教学论坛,2014,(1):272-273.

[5]吕志勇,韩鑫.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险的精算分析[J].理论学刊,2010,(2):54.

[6]杜选.浅析大学生失业保障[J].上海保险,2014,(4):18-21.

[7]邱慧燕,戴斌荣.大学生就业压力与社会支持之间的关系[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4,22(1):103-105.

[8]张奎八,陆颜平.我市工伤保险实行费率浮动[N].淮安日报,2014-7-4,(1).

[9]张璐,冯兆君.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N].天津日报,2007-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