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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模式重构的思考

2016-01-02周晓刚

江苏船舶 2016年5期
关键词:安全检查内河海事

周晓刚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江苏 镇江 212000)

关于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模式重构的思考

周晓刚

(镇江市地方海事局,江苏 镇江 212000)

针对目前船旗国安全检查存在的认识或操作误区,提出重构船舶安全检查模式。首先分析了船旗国安全检查的本质,其次指出当前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认识或操作误区,最后从重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选择模式和重构船舶缺陷处理模式等方面提出了改进船舶安全检查的建议。

内河船;安全检查;船舶检验;管理模式

0 引言

我国内河通航水域星罗棋布,船舶数量非常可观,分布也很广,因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难度大。目前,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安全意识参差不齐,船舶公司化管理水平高低不一,老旧、技术状况不良船舶比例仍偏大,低标准船舶事故占比仍较高等现象直接影响着水上交通安全,因此,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任重道远,有必要根据形势发展新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模式进行重构。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在分析当前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基层海事机构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实践,提出构建更加高效、更加便利的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模式的几点举措。

1 船旗国安全检查本质内涵

某些船公司管理人员、船员、部分海事管理人员存在为检查而检查的错误意识,对船舶安全检查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或狭碍性。他们仅从字面上理解《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船旗国监督检查部分)》等文件内容,认为船舶安全检查仅是通过检查找缺陷而不是帮助船公司、船员找到自身存在不足之处,指导其如何纠正改进,引导船员改变对安全检查的错误认识,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思想意识的转变。

通过多年工作经验的积累,作者认为船旗国安全检查本质内涵就是通过专业检查,找出船舶本身存在影响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缺陷和隐患,要求船公司、船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同时也是对船舶检验质量的监督,最终达到安全的本质目标。

2 安全检查存在的认识和操作误区

针对应将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纳入事中事后监管的范畴,以及拟将船舶营运检验并入内河船舶安全检查之中的这些观点,作者认为当前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的认识和操作误区主要有4方面。

(1)船旗国安全检查定义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其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规则已明确了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低标准船舶,促进船舶技术状况的改善,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护水域环境,也是对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的监督检查,从而从定义本身就否定了将船舶营运检查并入内河船舶安全检查之中的误区。

(2)事中事后监管是行政许可事项对行政机关履职的要求。船旗国安全检查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而是通过其发现船舶本身的缺陷来督促和规范船舶检验、发证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等履行职责。

(3)规则内容很详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现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大部分船旗国安全检查工作存在不足,船舶安检员注重检查船舶配员、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等,忽视对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等检查,对载重线要求、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基本忽视。安全检查记录簿只记录救生衣、灭火器、黄砂箱内黄砂、航行信号灯、排气管理未绑扎等情况,缺少对船体、机器处所的检查记录,航行日志记录也不详细。

(4)船舶安全检查具体内容不共享。目前各地都有安全检查相关录入软件,但是录入之后无法查询。在现场监管中只能看到船舶安全检查日期,无法看到内容,对到港船舶报港信息不能全面预判断,给海事管理和船舶管理自身带来不便。安全检查信息若实现共享,既方便海事管理,又让船员少跑路。海事通过信息查询上一次初次检查或详细检查内容,可以实现更贴切的服务,也为下一阶段不停船过闸、船舶电子化报港等打下坚实基础;船员也可以足不出户实现报港登记、不停船过闸等。

3 船舶安全检查模式重构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船旗国安全检查存在问题与认识、操作误区的现状,为更好地发挥好船舶安全检查这项海事核心业务的功能,进一步打造好海事专业的形象,作者结合日常工作实践,建议可以从以下4方面进行内河船舶安全检查的模式重构。

3.1 重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选取模式

人的因素是基础,只有建立高水平的安检队伍,才能有高素质的安全质量。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水平高低决定船旗国安全检查的水准。作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将其他岗位的资格和历练作为律师资格取得要件的做法,把通过验船师考试作为报考船舶安全检查员条件之一。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想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必须通过验船师考试,取得船舶验船师资格证书。

(2)应通过安全检查员资格考试。只有具备基本的船舶工程、船舶驾驶、船舶操纵、货物系固、船舶轮机、船舶电气等专业知识,才能去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只有熟知基本的船舶检验规则与建造规范,才能去判断检验机构是否履职到位。

(3)必须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去督促船舶所有人、船员、经营人、管理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好相关规范和法律法规。

提高船舶安检员的准入门槛,是树立海事安全检查威信的第一步。

3.2 重构船舶安全检查有效选船模式

利用信息化手段,综合各方面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选船标准。

(1)细化选船参数,如将船舶证书状况、前几次安全检查情况、船舶尺度、船舶类型、适装情况、AIS开启情况、是否第1次进入本辖区、有没有动态报告等基本参数纳入详细安全检查选船标准中。

(2)开发选船软件工具。利用现有的船舶数据信息库及相关的综合监管平台,依据各地选船标准开发船舶安全检查终瑞(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来实现)。首先通过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VITS(船舶身份识别与轨迹传感器)、VHF(甚高频电台)或其他途径获取报港船舶信息进入综合监管平台,然后点击平台内的安全检查模块进行自动检索,生成安全检查船舶目录,同时针对应所选船舶自动生成FSC检查表,列出必查项目和选查项目。

(3)通过平台将选出船舶发送给有相应证书的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通过登录安全检查终端,按照终端所显示的FSC检查表实施检查。

3.3 重构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缺陷处理模式

应用智能化手段指导安全检查项目。船舶安全检查员手持终端对照FSC检查表实施检查,会因理解不同、记忆不同产生歧义。为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开发软件将法律法规规范、技术规则、专业基础、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等内容录入软件的工具书中,安全检查员手持终端所生成的FSC检查表内项目与工具书里的法条、规范等指引相链接,对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代码、描述和处理有统一尺度和统一执行规范,也有利于安全检查员操作与参考,不容易产生偏差。对当前要求开航前纠正或滞留的缺陷,及时实施阶段性评估,以便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安全把关的职能。如在当前,水域环境保护工作被提到了更加重要的程度,对于安检中发现的船舶防污设备不齐全、船员不会操作、船舶油污水、船舶垃圾处置装置不全或未按规定使用装置进行处理等问题,则可以阶段性提高缺陷处理的严重程度,如本来作为开航前纠正的可以调整为滞留。

3.4 重构船舶安全检查规范动态调整模式

利用云技术等手段,建立全国性的安全缺陷大数据分析机制,从而为规范修订提供输入和支持。通过开航前纠正、滞留等措施要求船方整改缺陷往往只是表象,可延伸至对缺陷产生原因的分析,对安全管理制度科学性、执行性进行分析,延伸至公司管理审核。国际海事组织每年都会组织相关国际公约的修订,其修订的前提往往是某类船舶因某类缺陷事故发生率较高。如国际海事组织从海上交通事故

灾难中,发现船舶货物正确积载对保障航行安全至关重要,于是进一步修订了船舶集装箱称重和货物系固规范,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国际海事组织对相关国际公约的修订机制可以运用到我国内河船舶安全检查之中。每年指定相应的机构,全方面分析各类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从中发现原有船舶建造规范或检验规范的缺陷,及时修订相关规范或标准,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依据,也有利于船舶安全检查这一海事核心职能的履行,从而进一步提高海事综合执法效能,提升海事执法权威。

4 结语

船舶安全检查既需要科学合理的检查规范,也需要科学高效的运转机制,还需要能担重任、把安检功能更好发挥的一支高水平安检员队伍。船舶安全检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人员、规范(标准)、环境等方面给予综合考虑和顶层设计,才能构建完善的船舶安全检查模式。

[1] 王金亮.浅析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工程技术[J].工程技术,2016,23(8):309-309.

2016-05-31

周晓刚(1977—),男,硕士,工程师,从事海事安全管理。

U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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