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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起雷:防范共享金融风险

2015-12-29安起雷

中国新闻周刊 2015年47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金融机构监管

安起雷

当下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预计2016年将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更快,也是市场重新洗牌的一年。

一些品牌比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吸引更多投资、完成业务转型升级以及建立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深度合作,而另外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则由于坏账率高企,竞争能力下降,仅仅依靠高收益产品诱惑、扩大用户规模的方法难以持续而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随着监管层的监管理念和路径逐步清晰,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告别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靠拢,结合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大背景和监管部门相关政策和意见相继出台并首次被纳入“十三五”规划,在行业继续做大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也面临优质资产稀缺、风险显现等一系列挑战。

防范和甄别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依然良莠不齐。一方面行业规模继续扩大,另一方面P2P平台“跑路”现象不少。比如网贷行业是继第三方支付之后,另一个发展较快且规模比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整体规模已达万亿元水平,给金融服务市场带来了活力,在提高社会资金利用效率,降低资金流转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门槛较低,竞争日趋激烈,一旦宏观经济和市场出现变化,比如2015年年中出现的股市震荡和货币市场利率下滑,金融风险就会开始释放。

2015年,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风险已经初步显现。一是宏观经济下行及市场风险导致的资金“挤兑”风险需要警惕。二是企业抵押资产的同质化倾向严重,对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过于依赖。三是随着客户规模的增长,企业社会征信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四是由于技术运营和推广成本持续升高,各类投资人支持的网贷企业很难在市场升级推广层面大范围投入,只能从技术、运营等角度升级团队,整体行业的运行成本会不断提高。五是互联网行业的风险控制水平差距较大,一些企业依然不够重视内部风险控制,也缺乏认识和专业人才。

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还处在探索和梳理阶段。在监管越来越严格和细化的情况下,如监管层对网贷行业划出了红线,如不能搞“资金池”等,但现实的问题远远比“资金池”等问题要复杂得多。

很多互联网企业的业务规模已经堪比微型银行,由于风险投资和诸多大型金融机构的参与,一些网贷企业已经具备了开拓商业银行业务的资金和团队实力,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走向细分和金融化,最终将互联网变成一种工具,实现对资金和资产的有效定价才能真正发挥平台的作用,监管方需要给互联网企业更好的发展空间以防止形成恶性循环,否则受到影响的依然是整个金融市场的声誉和效率。

金融的核心能力依然是风险甄别和防范。而金融风险甄别的基础则是信息处理。大数据改变了搜集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不但可以甄别风险,还可以更好地洞察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需求,更好地处理风险与回报的取舍,进而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

当然不同的金融产品其风险本质不同,所需要的风险控制技术也不同;不同企业的技术能力和历史不同,能力也相差甚远。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产品类别和企业之间的差异,无论对企业还是对监管政策的制定都有重要意义。

寻找增长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金融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追求绝对安全,而是在助推经济增长和金融安全之间寻找某种平衡,这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在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尤其重要。

“互联网+”的发展必然带来对现有行业的一定冲击,衡量其效果的标准是通过改革引入竞争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这是中国发展的成功经验之一,也是新兴产业发展应该遵循的原则。

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遵循其本质和发展规律,因为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其风险本质并不相同,应当考虑分类、分级、适度监管。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第一,顶层设计对推进消费与金融改革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消费金融规范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各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包括法制的基础,监管体系的完善,金融机构内部体制、机制的配套,以及消费者法治理念的不断成熟。同时金融机构也要防范消费者不熟悉金融产品导致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控制和规避消费与金融市场的相关风险。消费与金融改革的宗旨不是政府扶贫,也不同于政策性金融,而是既要履行社会责任又要遵循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消费与金融制度的主体功能是向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部分资金使其增加消费能力,属于消费行为的转移或者属于提前消费。如果在运营过程中消费者无力还款金融机构就会出现财务恶化的风险,既影响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将对经济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这是消费金融法律制度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在制度建设上要注意防范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类金融机构局部风险的“点状爆发”,做到未雨绸缪。在消费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中要特别重视信用体系、抵押品管理、担保规则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三,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均衡匹配。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埋下制度缺失和金融风险的隐患。因此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发挥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又要严格规范金融创新活动,及时预警和消除风险隐患。如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要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和监管规则,包括明确市场准入机制,完善金融创新业务运作框架,加强金融创新的监测和预警,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等。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管手段之间的协同,形成稳定市场的合力,努力探索消费金融全球化经营的监管模式。

目前,中国消费金融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市场需求的迅速增加,消费金融业务必将进入规模化的发展阶段,其作用也将逐步加大。消费金融事业必须不断创新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强化业务创新,并注意发挥不同金融工具间的协同效应,健全风险分散、转移和管理机制,提升消费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继续完善消费金融的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消费金融的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机制。通过资金支持、风险补偿和技术扶持等方式,完善消费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县域、乡镇和其他偏远地区提供消费与金融服务。同时完善消费金融外部环境,加大包括财政、金融监管等政策的扶持、引导力度,推进社会信用评估和担保体系建设,加强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夯实消费金融发展的基础条件。

同时制定有关消费金融业务合同的格式文本,规范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救济程序,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对成员单位的监督、评价和引导作用,促进成员单位之间形成较为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引导成员单位规范其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承诺,推出具有示范性的格式条款,限制使用对金融服务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条款。

第五,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和弱势群体保护机制。保障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亟需建立一套公正、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的高度技术化、专业化,使得司法救济在效率和实质正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有必要在有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内部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建立投诉受理、服务监测、质量评估、监督检查等规范体系,明确受理调查、纠纷处理、意见反馈、内部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程序和时限。

此外,要继续完善消费金融的交易规则,抑制非法金融投机活动。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超出合法经营范围从事消费金融业务、以金融创新的名义从事金融套利活动甚至金融欺诈行为,是导致消费金融市场动荡和金融风险的主要根源。对此,消费与金融法律制度应当赋予有关监管部门各项职权,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活动,对各类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甚至金融欺诈的行为要及时从严查处。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期,互联网金融从综合性工作平台向细分市场发展方向比较明显,基于各类产业的供应链金融发展较快,餐饮、黄金珠宝、农业、教育等市场已经出现了许多优秀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公司。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在利用互联网的开放、便捷以及大数据方面,互联网金融最终的落脚点是“共享金融”,以实现社会金融资源的共享以及数据、渠道和资产的共享,最终都是为建立更有效的经济和金融循环服务。

多年来中国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领域已经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长足进展和有益的经验,也面临着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专业人手不足、信用信息采集难等问题。金融领域的改革在不断深化,人民币的利率市场化步伐在明显加快,移动金融等新的经营业态不断涌现无疑对消费金融的经营模式、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消费金融体系进行构建,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等金融机构的作用,继续深化农村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改革,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培育和发展新型消费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可持续、适度竞争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

研究互联网金融及消费的关系实际上是理解技术、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不可割裂的对应关系,对广大消费者、金融从业者、政府监管者都意义深远。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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