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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呼唤 “有规可依”

2015-12-25许君英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15年4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书刊遗失

许君英

(浙江省盲人学校盲文分馆,浙江 富阳 311401)

在图书馆流通工作中常常会遇到读者不慎丢失图书的情况,图书馆一般做法都会让读者买回相同版本的书还给图书馆,同时由于每种图书从进馆到流通使用都要经过登记、打号盖章、分编加工等一系列工序,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除了赔回原书外,还要交付一定的加工费。但因受版本的限制,许多书在书店或购书中心已找不到相同的版本,因此,读者只能进行赔偿。可目前国内各图书馆的文献赔偿制度都是各馆自行规定,这给许多读者造成了困惑,各图书馆是通过什么依据来制定各自的文献赔偿制度的?这样的赔偿收费合理吗?因此,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时,笔者呼唤文献赔偿制度也应“有规可依”。

1 目前各类型图书馆的文献赔偿制度

1.1 不同类型图书馆的文献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图书馆的类型主要有:国家图书馆、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专业图书馆、工会图书馆、军事图书馆、儿童图书馆、盲人图书馆等。而公共图书馆、科研院所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三大支柱。不同类型图书馆的文献赔偿制度并不相同,请看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安徽省图书馆为公共图书馆,中国地质大学图书馆为高等院校图书馆,两馆都有自己的文献赔偿制度,但都没有规定出具体的赔书费用。安徽省图书馆规定了中外文图书的赔偿倍数,但“依据书刊贵重稀缺、使用价值及外借频率等因素”却是一个较模糊的标准,并且没有注明加工费的多少。而中国地质大学图书馆的文献赔偿制度有一个5倍的基数,但因无年代划分,易造成读者的困惑。

表1 不同类型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

1.2 同一类型图书馆的文献赔偿制度

不同类型图书馆的文献赔偿制度不同,固然有它所服务的读者对象不同而造成,可即使在同一城市的同一类型的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也不尽相同。从表2可以看出,浙江图书馆与杭州图书馆都为公共图书馆,并在同一城市,但文献赔偿制度却截然不同。浙江图书馆有个50元标准的赔付价,是以书的价格为赔付依据。而杭州图书馆则是以书的出版年限为依据来制订赔书的价格。

表2 同类型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

2 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的不统一所带来的弊端

图书馆的一切文献资源属于国家财产,因此读者丢失了图书馆的图书,就会影响其他读者的利用。并且图书馆的图书是经过工作人员的再加工而成的,其成本已经不再是原书的标价了,所以当读者丢失图书,按实际成本和价值赔款是应该的、合理的。这样既维护了广大读者的利益,也保护了国有资产,更是减少随意丢失图书的现象发生,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但实际成本的计算应该有一个尺度,而不是任意规定的。

2.1 从思想认识上看

由于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没有统一规定,各馆的文献赔偿制度均为自订,而各馆的历史现状、考虑的重点及管理方法均有差异,因此在文献赔偿制度制订的思想认识上不统一。有些馆认为“治乱需用重典”,故将赔书的标准订得较高,希望让赔书者感到心痛来起到警戒作用。高额赔书费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馆藏的完整,但这种以罚代管的做法忽视了读者的利益和承受力,并不十分妥当。有些馆认为,保护馆藏主要靠宣传教育、靠读者素质和觉悟的提高,赔偿只能作为辅助手段,因而赔偿标准订得较低,这就为一些读者以合法的方式将一些有价值的书据为己有开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馆藏文献的流失。

2.2 从现有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法律法规上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5〕图书馆对馆藏文献必须在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管理、开发利用等。遗失书不是违法行为,当然恶意遗失者除外,图书馆要弥补损失,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但对于遗失书要翻倍索赔的依据何在,按书价的2-10倍赔的依据又何在,似乎都未曾明言。笔者曾就此请教过一些老馆员,也不得而知,但图书馆发展到今天,仍沿用着以前各自制定的文献赔偿制度,是否符合目前的改革形势、读者的心理因素以及图书馆的服务宗旨。各馆自行向遗失书的读者翻倍索赔,似有让读者受治安处罚的滋味,恐怕欠缺合理合法。读者对图书馆图书文献赔偿制度认识不同,褒贬不一。有的认为合理,有的认为不合理,而他们多是站在自己个人立场上去评价的。赔偿过高就超越了一定的限度,就等于变相惩罚,会给读者造成不良影响;而赔偿太少,图书馆又难以承受,国家亏不起。〔6〕所以制定一个读者、图书馆都心悦诚服,又不使国家蒙受损失的科学合理的文献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2.3 从现行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现状上看

我国现行的书刊赔偿方面的制度滞后性日益明显,内容陈旧,标准不一。

一方面,图书馆受自身发展变化需要和社会需求的影响,在制订和调整该制度时,从文辞表述形式方面讲:时而将书刊资料赔偿制度中的遗失与损坏合二为一制定方案;时而又分开,可又不分开制定损坏标准,馆员拟将损坏严重的图书按遗失处理时,又无标准可操作。甚至于本来是书刊赔偿的行为,却让读者误会为罚款。从制订赔偿制度本质精神方面讲:时而为方便读者而修改制订,时而以无偿服务为中心,时而以有偿服务来取代,时而为保护馆藏而沿抄。可以这样讲,始建于清末民初的近代图书馆相关规则和条款要义,仍被沿抄至今。弄得这项制度不伦不类,其地位形同虚设。〔7〕

另一方面,从我国现行的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方面来看,图书馆的管理制度有面对馆员的内部规定,有面对读者的外部制度,但图书馆书刊赔偿金却是既对馆员又对读者的一项内容,这项制度是联系馆藏文献使用与读者工作的基础制度,是物化的管理制度。这样,书刊赔偿制度的好与坏,就似一把“双刃剑”,导致了两种不良后果:一是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及阅读环境质量的恶变,导致图书馆对读者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弱化;二是馆藏文献资源、技术设备及人才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价值,导致“一流设备,二流人才,三流服务”的存在。

3 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应“有规可依”

图书馆在制订赔偿制度中,应进一步确立“藏书为用,读者至上”的宗旨,坚持科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统一,重视知识资源管理流通的有序化与开发利用的自由化相统一,加强制度的教育作用。不仅要坚持先导性的预防教育,把加强规章制度宣讲列入馆员与读者教育的基本内容,而且对违章者也要坚持“教育第一”的原则,不能忽视通过有效的教育或教化将规章制度转化为人的自觉行动的作用。即使进入赔偿费计算环节,也应当是以思想或实践的“再教育”为主,使其从正反两个方面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

3.1 制定文献赔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3.1.1 公益性原则

图书馆的馆藏是国家对社会的智力投资。图书馆所保存的文献资料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这就决定了文献赔偿应首先遵循公益性原则。图书馆最终的目标是使读者通过对馆藏资源的利用达到全面提高文化素质的目的,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能借赔偿一事无故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不能将文献赔偿当作创收任务来完成。

3.1.2 教育为主原则

不以教育为主实行的赔偿制度,会导致读者心中没有赔偿意识,相反读者还会认为这是图书馆的一种 “乱收费、乱罚款,是图书馆在商业环境影响下的一种创收行为”。只有从客观实际出发,对读者进行馆藏文献爱护意识的培养,才能使文献赔偿金的意义真正显现出来,这是对文献工作与读者工作的双向保证。

3.1.3 遗失文献赔偿原则

有一种观点认为,图书馆每年都有馆藏剔旧工作,图书馆应实施人文关怀,对于赔偿书刊适当地意思一下就行了。但图书馆的馆藏是国有资产,如果只是意思一下,以国有资产的损毁来换取读者工作的“和谐”,笔者认为不值得提倡,是对现有图书馆制度的不负责任。应该强化读者的赔偿意识,保证图书馆的遗失文献赔偿原则,以此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

3.1.4 强制与尊重读者权利原则

制度的实施需要强制,但这仅仅只是出发点,制定文献赔偿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读者提供更完善的服务,真正的受益者是读者。因此在制定制度时,应坚持遗失赔偿的违规事实与保护读者权利为前题,公平公正地进行,多为读者想想,多换位思考。

3.2 图书馆文献赔偿制度统一标准的建立

3.2.1 建立统一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文献赔偿制度统一标准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文献资源的保护,保障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发展。意义在于更有利于为读者提供文献信息服务,促进文献管理开发和利用。此标准仅限于书刊遗失的赔偿,对于文献损坏的界定不在此讨论范围中。

3.2.2 统一标准的组成部分

文献赔偿制度主要包括文献的范围及种类、文献代替处理、文献赔偿程序和文献赔偿计算及费用等。要让读者明确图书馆馆藏文献是国家财产,读者应爱惜图书资料,自觉履行保管义务,保护图书资料的洁净和完整。

文献的范围及种类。在制度中要告之读者,遗失是指读者丢失或无法归还所借阅的图书文献。说明赔偿金的多少是由出版业价格上涨、赔偿文献再次购买费用、通过馆际互借复制文献费用及国家对该文献已投入的养护费用等因素决定的。而所称的文献加工费,则是用于对文献分类、编目、调整数据使用的工本费用。〔8〕

文献代替处理。以书赔书为主,以款赔书为辅。在制度中应说明由读者负责以原书相同版本的新书顶替。但需要申明读者用平装书刊顶替精装书刊时,需补赔差价;读者用精装书刊顶替平装书刊时,不补退差价。〔9〕

文献赔偿程序。在读者遗失文献买不到同版本文献代替的情况下,才能以款赔书,在制度中应建立赔偿程序。首先应向读者表明书刊赔偿事实,口头告知其拟作出的赔偿事实、理由依据及读者享有的权利;其次对读者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再次应填写赔偿通知书交付读者;读者如当场缴纳书刊资料赔偿款后,馆员要填写赔偿收据,交付读者。不能当场收缴赔偿费用的,应当告知读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读者持图书馆书刊赔款通知单到指定部门交款。

文献赔偿计算及费用。目前各图书馆基本是以文献出版的年代划分赔偿费用,笔者认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应以原价格为基数,再乘以适当的倍数,其倍数除与出版年有关外,还应考虑借阅次数、复本量、赔偿年度与出版年度之差等因素。如遗失当年出版的图书赔偿原价的3倍、10年前出版的图书赔偿6倍、20年前出版的图书赔偿15倍等,以此类推,与各图书馆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成套书,读者遗失其中一册(本)的话,就会影响全套使用,应按原整套书价格的倍数进行赔偿,另加收文献加工费用,赔偿后,所余各册仍收回馆藏。对于期刊合订本,读者应按该刊全年价格的倍数计算赔偿金赔偿,另加收文献加工费用,赔偿后,所余各册仍收回馆藏。在制度中还应说明的是,如读者在文献赔偿后又找到原书,可将原书交还,凭原赔款单据退款。同时说明文献加工费已支付,不予退款。

目前,全国各图书馆在制定赔偿规则时,几乎都是以尽量能够弥补现在的标准来计算的损失为准则,而缺少对于具体图书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及对于读者来说的使用价值等方面的考虑。各馆之间文献赔偿制度的不同,也为图书馆提高读者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带来了阻碍。图书馆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理应以规范的法治环境来保护图书馆的活动。希望能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文献赔偿制度,让各馆、也让读者真正地“有规可依。”

〔1〕安徽省图书馆.赔偿须知〔EB/OL〕.http://www.ahlib.com/contents/1052/10099.html&sm=

〔2〕中国地质大学图书馆.违章处理办法〔EB/OL〕.http://www.lib.cug.edu.cn/pageinfo?cid=212

〔3〕浙江图书馆.损毁、遗失及违反借阅规则处理办法〔EB/OL〕.http://www.zjlib.cn/Public/test3.asp?action=xiangxi&ColumnsArticleID={5E39D42F-CA28-484D-BD8F-790BD6768242}

〔4〕杭州图书馆.借阅服务〔EB/OL〕.http://www.hzlib.net/dzfwjyfw.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EB/OL〕.〔2010-02-26〕.http://baike.baidu.com/link?url=mXYsmSs0SuDAYZM6E3Ee_F-mo86iMBw91QsJvO 4G0U3206Po0MJJz5v_5OQtfx9pGbYgCAPwKQL08KNJFqPC B4Ffyup7mXJ5_lXObmBsXxK

〔6〕杨飞.图书外借遗失的赔偿原则〔J〕.上海高校图书情报工作研究,2005(3):8-11

〔7〕李学江.图书馆现行书刊赔偿制度刍议〔J〕.河北科技图苑,1999(2):40-41

〔8〕〔9〕康安宇.尴尬的丢书赔偿制度〔J〕.图书馆建设,1997(6):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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