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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的思考

2015-12-06吴晓静

团结 2015年5期
关键词:普法办案司法

◎吴晓静

(吴晓静,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副院长,民革重庆市委会社法委主任、南岸区委会副主委/责编 张栋)

2014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 “实行国家机关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其后各地纷纷出台了 “谁执法谁普法”部署,展开了相关工作。民革重庆市委会就相关工作做了调研,并在重庆市政协依法治市协商会上就此作了发言,提出了建议。笔者有幸参与其中,就这一问题发现了一些情况,形成了一些思考。

问题

我们发现, “谁执法谁普法”部署实施后,不少执法司法单位有动作、有变化,普法热度提升,势头良好。但是还存在三方面问题值得注意和改进。

1.执法司法人员的普法工作意识还有待转换。此前30年的全民普法工作中,执法司法人员主要是被普法对象,偶尔作为主体参与普法。现在中央要求 “谁执法谁普法”了,但是习惯的力量是强大的,不少执法司法人员仍然认为普法是附加作业, “正事”、 “主业”做完了才顾得上。也有不少人认为,普法一向都是专人在负责, “谁执法谁普法”也应由专人去完成,跟自己关系不大。

2.“执法、普法两张皮”现象还比较常见。一方面,不少办案人员习惯于就案办案,办案不普法,越是公众关注的案子,越希望能够“悄悄地干活”,不希望公众了解太多,因此浪费了不少普法良机。另一方面,普法只讲法、不说案,案例没得到充分使用,执法司法单位自己发布案例少,对社会媒体的案例使用也很少介入,造成公众经常只能把案例当故事看。

3.普法方式方法还有待创新。目前司法机构常用的普法方式还是 “老三篇”:送法上门、定点接访、发放资料。送法上门及定点接访都受时空限制,普法容量有限,而且普法主体的知识储备未必适合普法对象学法需求的问题不好解决,你准备好的他可能不想听,他想听的可能你说不好。普法资料中印制的内容也不可能太多,发放和取用面也不会太大。这些办法已经用了多年,新鲜感、实用性都不够了。

思考

以上的问题,根源在哪里,是不是再等一段时间,水到渠成自然就好了?

笔者看来, “谁执法谁普法”落实得好不好,需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去思考、去调整。

宏观层面上, “谁执法谁普法”部署的精神实质是什么?其落脚点在哪里?想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这些问题没搞清楚之前,怎样才算改革对了、够了、做好了,都不大好说。就这些问题,目前尚未见到权威说法,可以说顶层设计尚付阙如,至少是不明朗。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实际动作上慢一点,改观不明显,也可以解释为一种慎重,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比那种 “上面一声喊,下面跑老远”的风起式改革还好些,少折腾。当然,相关的顶层设计还是应当尽早出台为好。

就普法宏观方面而言,笔者主张两个有限论:一是普法职能有限论,不能把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丰富都寄希望于普法。社会法律意识的高低主要并不取决于灌输和教化,而是法律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究竟管不管用、管多大用,而这个并不是普法所能解决的,至少不是狭义的普法所能解决的。而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法律技能的掌握,颇具专业性、系统性,普法对此只能起到很有限的作用;二是执法司法单位普法职能有限论,不可能因为执法司法单位参与普法甚至成为普法主力军了,就能够突破普法职能有限的基本格局,同时,执法者、司法者也不可能、不应该包揽甚至取代法学教育机构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尽管如此,提 “谁执法谁普法”甚至将其作为普法工作重要改革来推行,仍然值得赞赏,其积极意义在于使普法与用法之间的关系拉近,由执法者、司法者来普法, “说的一套”跟“用的一套”更具有一致性,使普法更具有生动性与影响力。正由于此, “谁执法谁普法”的顶层设计与落实举措都应当以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者普法的特殊优势为出发点。

在承认两个有限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者普法优势,这就是笔者目前对普法工作改革宏观层面的基本建议。

在微观操作层面,可以有比较大的探索空间。各地目前的实际动作,以及我们提出的建议,大体都集中在这个层面。

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各地实践中正反面经验,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改进。

1.适当重组、整合普法工作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的国家机关全员普法整体格局。针对广大执法司法人员从普法对象转变为普法主体,普法主力部队从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变为众多执法司法单位的大变局,适当调整和完善普法牵头单位与普法资源单位之间协同配合与督促落实的机制,在单位之间把普法责任制坐实。

2.抓好全员培训,打造普法队伍。通过培训,使执法司法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提高普法意识,明了普法的宗旨、途径和要求,学会普法方法与技巧,熟悉普法操作,从而既能办案,也会普法,而且要善于普法。要通过培训,教育和促使广大执法司法人员改进知识储备,针对普法对象的需求来调整头脑中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议各单位打造好两支普法队伍,既要有知识面宽、善于就一般法律问题应对各类普法需求的通用型普法人才队伍,也要有对具体领域有所专长、善于阐述专业领域精细问题、深度问题、前沿问题的业务专家型普法队伍,以便适用于不同的普法需求。

3.把办案与普法紧密结合,发挥办案单位普法的独特优势。要把办案过程当做普法教材用好用活,尽可能允许和便利群众旁听办案,在办案过程中普及与办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严谨规范的办案操作来实践和彰显法治精神。要用好用活办案结果,把案例作为社会公众了解法律法规准确含义及适用条件的生动教材。办案结论要充分论证、充分阐述,要用一般公众读得懂的语言来阐述。建议多采用较高级别的办案单位名义发布典型性的生效案例,为社会公众提供比较权威、实用的案例信息源,并对案例中值得注意的法律知识点予以提示和说明;有争议的或者探索性的生效案例应当慎重发布,发布时也应当适当说明。对于社会媒体的案例报道工作,办案单位应当尽可能提供帮助、给予指导,争取让社会媒体多发布已经办案单位审核过的案例,从而把案例从故事层面提升到教材层面。

4.创新普法方式,提升普法实效。原有的行之有效的普法方式,要坚持和完善,另外要大力探索新的、更有效的普法方式。普法是作用于主观的活动,必须适合普法对象的心理特点才会有效。现在我们的普法对象和普法工作有三个重要特点:首先是公众自主寻法、求法的意愿强,被动接受普法的意愿弱,遇到特定问题需要法律解决的时候才对法律感兴趣;其次是普法内容和普法准备与普法需求不够匹配的问题比较常见;还有就是普法主体与普法对象一般都各有其他事务缠身,普法工作经常需要突破时空限制。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特别建议用好普法信息电子平台,各单位利用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形式搭建自己的普法信息电子平台,发挥多方面的普法功能:一是主动发布法律法规、案例等普法信息,便于公众通过关键词“自学”;二是接受公众咨询,回答提问;三是提供有益链接,便于公众延伸查询;四是可以预约面谈,或者网上直接开展真人普法对话。借助这种信息平台,可实现和推行一种集 “自学”、 “函授”、 “面授”、订单式教学之优点于一体的普法模式,大大提高普法实效。建议各执法司法单位努力提高此类平台吸引、服务公众能力,打造出新技术条件下我国全民普法工作主渠道,从而更好地落实 “谁执法谁普法”部署,实现普法工作历史性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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