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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混改”启示

2015-12-01高新伟

董事会 2015年10期
关键词:官商混改华新

高新伟

如果说官督商办是政府的政治特权凌驾于资本力量之上的制度选择,那么官商合办则是政治特权为官僚所私有后,仍然凌驾于资本力量之上的制度选择。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干预方式与干预程度却要慎重考虑,中国近代一直未能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公司制度始终未能走上正轨的根本原因

清末国有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以“官商合办”方式进行,它前承官督商办模式、下继民营模式,属于过渡性模式,是晚清公司变迁中“国退民进”趋向的一环。虽然这种模式的影响远远比不上官督商办与家族模式,但其涉及的权力主体——政府、官僚与商人之间的多重博弈,却能充分地揭示近代公司演变的内在动力。其中曝露出来的矛盾与问题,对于我们今天的公司模式选择与治理仍具借鉴意义。

官僚主导下的制度创新

从公司形态演变的逻辑来看,“官商合办”是官督商办模式的替代品,而官督商办的缺陷在于不能平衡国家与商人之间的权力与利益诉求。所谓“官督”,即企业的“用人理财”大权,要由官派督办全盘掌握。所谓“商办”,则是商人出资金,“所有盈亏全归商人,与官无涉”。说白了就是资本来自私人,权力由官方掌握,且由商人承担经营后果。这种制度安排不能保障商人股东的权益,以致“流弊丛生,不得持久”。尤其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股市的崩溃,出现了“招股者招之不来,合力者合之不得”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有别于官督商办的新型公司模式——官商合办模式出现了。

“官商合办”的特征是官方与私人共同投资,权利、义务均依据股份而非身份界定,比较官督商办模式,商人的股权得到提升,但相应的是官方权力受到抵制,只能以自身股份决定权力。对清廷、包括实际掌控地方的督抚来说,这意味着权力的退让,所以最初是抵制的。刘铭传曾于1890年奏请将基隆煤矿改为官商合办,结果却得到了“交部议处”的处分。

但在清廷拒绝制度变化时,一些官僚开始实际的制度创新工作。创办于1888年的华新纺织新局,被认为是最早出现的官商合办公司,它由上海道龚照瑗呈请李鸿章奏准设立。华新纺织新局的股权结构很有特色,它的创办人除了龚照瑗外,还有惠通官银号负责人严信厚和商民汤子壮(华新轧花厂主人)、苏葆生(苏葆元堂药铺主人)及周金箴(士绅)等人。而且龚照瑗、严信厚作为官股代表的同时,也作为私人参与了投资。从李鸿章给予“华新”的“专利”待遇以及政府很少干预来看,“华新”更像是官僚借助国家名义投资的私人公司,只不过戴上了官商合办的“红帽子”。一方面享受官股带来的资金及政策待遇;另一方面,“合办”意味着商股的法律地位提升,而官僚要提升的,自然也包括自身持有的股权,这保证了官僚在利用官方资金的同时,不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

“华新”的制度创新很有代表性:有制度需求的是商人,但提供制度创新的则是官僚,清廷则反应迟钝。这也是官商合办模式创新的基本格局:有利益诉求的商人无力创新,有能力创新的清廷缺乏创新动力。只有官僚才有能力,又有动力创新。这是由官僚身份的双重性决定的:作为政府代理人他们有能力创新;作为投资者他们有动力创新。通过官商合办模式提升商股地位,原始动力还是提升官僚作为私人股东的权力。当然,这种制度创新在客观上有利于商人,对官僚与商人是一种双赢,但对政府则未必。类似龚照瑗这样既是官股代理人、也是私人投资者的官僚,当面临国家目标和个人目标冲突时,其间取舍不言自明,这也是清廷最初反对官商合办模式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当官僚同时成为股东后,政府早晚会失去控制,从而背离政府开办近代工商业的初衷。1893成立的华盛纺织总厂,是在上海机器织布局被焚毁后,由李鸿章派盛宣怀开办的官商合办企业。盛宣怀为了招徕商人资本,特意将公司名称改“局”为“厂”,弱化其政府机构的性质,与官督商办企业划清界限。当然,盛宣怀在弱化政府控制的同时,主要强化的还是自身控制。在盛宣怀的主导下,华盛的管理人员本基本上是盛宣怀的老班底,而且管理人员持股,“由盛宣怀签名”,华盛纺织总厂牢牢掌控在盛宣怀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华新”还是“华盛”,改制为官商合办,都没有法律依据。清廷的立法要滞后得多。晚清的改革,大多是被动式的,公司的改制也是如此。甲午战后,清政府财力支绌,为了吸引投资,清政府打破了传统禁止官僚经商的规定,于1897年发布上谕,“并准本省各官暨京外大小官绅量力附股”、“官商合力,广筹巨款”,承认了官僚投资工商业的合法性。

在新开的官商合办公司中,官僚、士绅仍然扮演着主导角色。其发起模式大体是由官绅作为创办人,“因友及友,辗转邀集”商人入股。同时利用官款作为官股,解决创办初期的资本问题。名为官商合办,实则官股的权力已经虚置。

政府、官僚与商人的博弈

官商合办模式重新定位了不同性质股东的权力关系,即无论官股还是私股,都以股权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但在实践中,各权力主体——政府、官僚与商人的取向各异,利益平衡与矛盾冲突也不相同。

在政府与商人的博弈中,商人仍居于弱势地位,这类官商合办公司与之前的官督商办并无本质差异。以湖北纺纱局为例,它是张之洞主持创办的,其最终目的还是实现官办:“俟全厂开办得有余利,再行将本息按年摊还;还清之后,全厂归官。”张之洞采取官商合办模式,不过是为了诱引商人入股,所以张之洞根本没有给予商人平等地位。纱厂还未完全建成,张之洞便委江汉关道吴熙麟、署臬司瞿廷韶督办局务,候补知府盛春颐总办局务,还派候补道常川驻局处理经常业务。根本没有给予商人应有的尊重。

当博弈发生在政府与官僚之间时,情况往往相反,“华新”与“华盛”就是典型代表。实际掌控企业的官僚,不但成功地将政府控制排除在外,甚至最终侵吞国有资产,将官商合办转化为官僚的家族企业。在华盛纺织总厂,盛宣怀最终利用自身控制的便利,通过出售、转租、更改厂名等方式,逐步将华盛纺织总厂化为私有,后来转卖给荣家,成为申新纱厂的一部分。而在华新纺织新局,聂缉椝接任龚照瑗后,继续华新的创办工作,获得华新纺织新局股票450股,共5.4万两银据,掌握了这个企业十分之一的股权。1903年聂缉椝任浙江巡抚,次年指派账房先生汤癸生和三子聂云台出面组建复泰公司,承包华盛纺织总局,并以其子聂云台为总经理。1909年,聂云台以31.7万两白银买下华盛其余股份,改名为“恒丰纺织新局”,官商合办企业仍不免官僚的家族企业命运。

在国家资本与官僚资本、国家资本与商人资本的博弈中,无论政府居于强势还是弱势,结果都是官商合办解体。相比之下,官僚与商人资本共生的几率要大得多。就商人而言,他们面临官僚居于弱势,但商人要想获得成功,不与官方打交道是不可能的。而在政府与官僚之间,显然后者是更合理的选择,求助于不靠谱的法律不如求助于官僚私人。毕竟中国是个熟人社会,这对官僚也有约束力。就官僚而言,商人也是理想的合作对象,官僚需要官人的资金,又不用担心商人危及自身权益。前述近代公司的创办模式——由官僚发起、由商人亲友团响应,是近代公司创办的主要模式。不但官商合办是如此,民营公司仍是普遍现象。当然,无论官僚与商人合作是否成功,没有了国家资本,“官商合办”就不存在了。总之,在晚清的官商合办公司中,政府、官僚与商人的博弈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但结果大多是官商合办转化为私营,晚清新政以后,民营公司成为近代企业的主流模式。

政府角色主导制度的进退

官商合办模式能充分地反映政府、官僚与商人的合作与冲突,以及合作与冲突的权力基础。三者的权力格局决定公司模式与运作模式,而权力格局则取决于中国的传统政治体制。官商合办模式将三者整合到一个平台上,考察官商合办的产生过程及其内在矛盾,对于我们理解晚清甚至近代公司制度的变迁,对于我们今天的公司制度改革,更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

其一,官督商办向官商合办转变,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削弱,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近代工商业的大规模创办,是在外来压力下由政府主导的救亡图存的应变措施,政府的参与是必然的。实际上,不但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就是西欧在原始资本积累阶段,政府的参与及干预也是正常现象。但是,政府参与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政府的过度参与以及一直参与。政府参与时要尊重民营资本,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政府的及时退出,也是必要的。在西欧,公司发展有着从“特许主义”向准则主义变化的进程。而在日本,当官商合办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家资本也是主动退出,并发展成后来具有世界影响的民营公司。就晚清而言,官督商办企业不尊重商人的权力,在矛盾冲突发生后又未能积极创新,从而丧失了向官商合办转变的主导地位,这也是必然的。

其二,在政府不能主导制度创新的情况下,只有寻求体制外创新,由官僚主导就成为惟一选择,但官僚主导的制度变迁存在严重弊端。官商合办取代官督商办,符合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这是官僚能够成功的根本原因。但是,在集权体制下,官僚作为政府代理人,应该是政府利益的代言人。当官僚背离政府目标,就意味着中央集权体制已经失效,这也与晚清的政治生态相符合。这时候,官僚就成为自身利益的代表者——他们从来不是国民利益的代言人。公司模式只能围绕官僚利益而变化,官商合办自然不能平衡与整合政府、官僚与商人的利益。这不但导致官商合办的解体,同时影响到以后民营公司的发展模式——官僚掌控的权力成为企业获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近代中国经济向权贵资本主义转化。

其三,商人作为经济主体,他们才是真正的制度需求者,但商人却无力提供制度创新,只能成为权力依附者,这与西欧或日本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在西欧,由于不存在中央集权体制,也没有中国那样一个官僚阶级,商人既是规则的制订者,也是受益者,同时是监护人。

总而言之,官商合办是政府、官僚与商人博弈的平台,也是政治特权与资本力量博弈的平台。如果说官督商办是政府的政治特权凌驾于资本力量之上的制度选择,那么官商合办则是政治特权为官僚所私有后,仍然凌驾于资本力量之上的制度选择。资本依附于政治特权是中国一直未能进入资本主义阶段的制度原因,改变政治特权与资本力量的对比是公司制度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当然,放任资本力量的扩张也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干预方式与干预程度却要慎重考虑,中国近代一直未能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公司制度始终未能走上正轨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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