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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关系

2015-09-10吴晓倩王斌

考试周刊 2015年3期

吴晓倩 王斌

摘    要: 在刑法分则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同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组成罪名,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有密切的联系,在实施危险手段的范围上又存在区别,需要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加以辨析和合理运用。

关键词: 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爆炸罪

案情简介:2014年3月9日,被告人齐某某喝醉酒之后,将家中的液化气拎到小区楼道,大声嚷着要炸死自己的妻子,同时将液化气的阀门打开;楼下邻居张某某闻声赶到楼上,见齐某某欲从衣兜中拿出什么,便与齐某某互相撕扯起来,顺手将齐某某手中的液化气罐夺下并踢下楼去,张某某的妻子将液化气罐的阀门关闭并打开楼道窗户通风,随后赶到的公安机关测量了当时楼道里面的液化气浓度,并对齐某某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发现其身上并无可点燃液化气的工具,且楼道内的液化气浓度并未达到可点燃及引起爆炸的程度。

案件的原审结果:判齐某某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从该案件可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爆炸罪很容易让人混淆,在实际犯罪的判定过程中,应该如何更好地区别两者?下面笔者结合案件事实,对两罪进行分析。

一、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概念的理解

(一)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

当今时代,科学技术、工业水平不断提高,危险的种类和系数不断增加,所谓的危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放火、决水等。为了防止其他类型的危险发生,设立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中所说其他危险方法中的“其他”是指“另外的,别的”,本罪名中“其他”的意思是指“危险的方法”,是相对于哪些行为来讲的,抑或是哪些行为之外的“危险方法”。具体地讲,“其他”是指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危险方法,而且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和上述中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危险”是指“人、材料、物品、系统、工艺过程、设施或场所对人、财产或环境具有产生伤害的潜能”。危险在紧迫性与程度上有缓、急、轻、重的区分。按照现行的刑法分则的内容和本意将“公共安全”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

(二)对爆炸罪的界定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行为人故意使用炸药、雷管、地雷等起爆器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交通线路集中的地方,将爆炸物引爆,威胁公共安全或者伤及人身及财产的极具危险性的行为。

(三)根据两罪概念的理解对案件的分析

在本案中,齐某某将自家的液化气罐拎到楼道中,并打开液化气罐的阀门,使得液化气泄漏。液化气罐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液化气会使得吸入者中毒昏迷的危险气体,楼道是居民通往外界的必经之路,虽然齐某某仅仅是想要炸死自己的妻子,但是其行为是在醉酒之后实施的,齐某某也不能很好地并很准确地实施其妻子炸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很有可能会对邻居的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特征的掌握

(一)相同方面

1.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案件中的齐某某符合主体要件,是达到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有着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的心理动态,以求达到某种目的,满足其心理需求。本案中齐某某抱着故意的心态,想将自己的妻子炸死。

3.在犯罪客体上,两罪都是危害不特定类型多数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或者秩序。本案中齐某某在醉酒后抱着故意的心态,将自家的液化气罐拿到楼道中,并打开阀门,嚷着要将自己的妻子炸死,不论是爆炸还是泄露液化气,都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公共安全。

4.在客观上,两个罪都是行为人实施危险程度相当的危害手段,以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都会给社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本案中齐某某的危险行为,不仅伤害到自己的家庭关系,还使得居民们内心恐慌,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不同方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实施手段不同,爆炸罪是以点燃爆炸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为手段。本案中齐某某将自己的液化气阀门打开,要点燃使其爆炸,炸死自己的妻子。可经警方搜查,其身上并具有点燃性质的点燃物,自然无法点燃液化气罐,以达到爆炸的目的,且爆炸罪是结果犯,即构不成爆炸罪。

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公众的安全的目的,但是该罪的手段不包括引燃爆炸物的,即除去点燃爆炸物及刑法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中所说的手段之外其他的犯罪方法,例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等。而且,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范围要比爆炸罪的手段广泛。齐某某在实施爆炸的过程中,将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使得液化气泄漏并充满楼道,液化气属于有毒有害气体,会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伤害,仅考虑这一点,本案中齐某某的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伤害。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对于何种犯罪行为属于符合该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需要法规依据社会上一般公民的法律观念,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予以填充。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看,并没有对爆炸罪中行为人所使用的爆炸物的种类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爆炸方法本身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故而实践中对于某些案件,容易混淆爆炸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依据两罪的不同之处,结合案件的情况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齐某某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案件结合两罪所带来的启示

在提到的案件中,齐某某本人主观意思是要引燃家中的液化气罐,从而炸死其妻子。虽然主观意愿上符合爆炸罪,但是客观上,齐某某被其邻居发现并制止行为,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并未从齐某某的身上发现任何可以点燃液化气罐的工具,有爆炸物却无可点燃爆炸物并使其爆炸的工具。基于本案件,再进行深一层次的思考。

(一)启示一:摩擦起电引燃气体致使爆炸

现在住户的家门基本都是铁质防盗门,每次的开关都会有摩擦,住户上楼下楼,鞋底都会与台阶发生摩擦,一个常识是摩擦起电。如果当时液化气也摩擦产生的静电相接处,很有可能会发生火灾并点燃液化气罐,发生火灾并使得液化气罐爆炸。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达到现场后,首先测量了楼道内的液化气浓度,结果表明当时楼道内的液化气浓度不足以发生火灾和爆炸。所以上述表明,无论是齐某某没有点燃物点燃液化气罐还是摩擦起电使得爆炸物爆炸,两种说法均不成立,故不管怎样都不能将此案定性为爆炸罪。

本案不能定性为爆炸罪,那么将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应值得思考。

(二)启示二:液化气致使居民中毒与气体浓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达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目的,行为人实施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手段。本案中,喝醉后的齐某某将自家的液化气罐拿到楼道中,嚷着要炸死自己的妻子,液化气为易燃气体,液化气罐具有封闭性,一旦气体被点燃,在封闭的空间中便会造成爆炸,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楼道时居民必走之路,便是公共地。齐某某将液化气的气阀打开,使得液化气泄漏,虽然其行为被邻居制止且身上并无点燃物,楼道内的液化气的浓度经测量也未达到标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液化气对于人的身体健康具有危害性,浓度低会让人呼吸不舒服,浓度高则会使得人头晕目眩甚至中毒死亡;更不容忽视的是齐某某在嚷着要炸死其妻子且打开液化气罐的时候,对于可能会发生的爆炸,居民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利益都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已经使楼内居民的内心产生恐惧感,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官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其行为并未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本案在最终判刑时,从轻处罚,认定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四、结语

笔者只是研究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爆炸罪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及很多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都等着我们钻研;要将理论和实践集合起来,用实践得来的经验丰富理论,不断地促进司法活动的开展和推进立法工作。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第343页.

[2]柳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问题研究》.

[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第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