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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該修改了

2015-08-26

澳门月刊 2015年8期
关键词:結果建議時間

7月,澳門初級法院宣判一宗關於2013年立法會選舉舞弊案,裁定兩名被告賄選罪成,二人是澳門某聯盟社團的職員和義工,罪名是他們在選舉前夕致電社團會員,承諾提供利益,包括免費餐飲和專車接送,要求投票給某競選組別,藉此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此判決公佈之後,普通民眾反響淡淡,唯獨相關社團亂了套。先是社團負責人在媒體面前哭訴並表示上訴,又有議員指責廉政總署“放蛇”辦案,牽涉“釣魚執法”,一時間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都不“服輸”。

澳門一提到選舉,醜聞一直不絕,尤其“飲茶灌水”的選舉文化,是賄選最常見的手法。提供免費餐食,組織某地遊玩,考察。看似只是普通的社團活動,卻“暗藏玄機”。早在2009年的立法會選舉,廉政總署也曾拘捕過二十多人,奈何只是小角色,並不能震懾到背後推手們。

此次案件的宣判,牽涉其中的社團召開記者會,強調一切在合法下拉票,絶對無提供免費餐飲,批評廉署選擇性執法,違規安排兩名廉署人員隱瞞職業入會,潛伏四年,“放蛇”執法。他們憤怒並且質疑,為何其他社團沒有安排調查人員?擺明瞭就是針對自己的社團和支持者。對此質疑,廉政總署截至目前都未給出合理指示。

無論雙方最後結果如何,此次事情一再提醒澳門政府,該修改《選舉法》了。早前廉署就曾在工作報告提出修改建議,包括:防止身兼社團領導的候選人“兩邊走位”、針對跨境賄選要求鄰近地區執法機關協助等相關建議。然而,此類的修法建議一直被“藏匿”。到目前都更換了行政法務司司長,距離下屆立法會只有兩年時間,修法的建議依舊無聲無息。不管是有心人的故意遺漏還是政府實在太忙,無暇顧及。想要得到公平公正的選舉結果,勢必要重新修改《選舉法》,給那些企圖靠不當手段從選舉中獲利的人警示,畢竟,選舉出來的人是要真正為民辦事,而不是為己牟利。

(澳門/胡浩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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