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家秘密类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研究

2015-08-19侯龙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5期
关键词:机制构建

侯龙飞

摘要:构建相应侦查协作机制是有效破解国家秘密犯罪侦查难题的必然路径选择。国家秘密类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由信息共享机制、线索和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办案机制共同构成。

关键词:国家秘密;侦查协作;机制构建

近年来,伴随着世界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涉及国家秘密类犯罪案件多发,而且多为大要案。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的侦查协作机制及各侦查部门对国家秘密犯罪的侦查工作现状进行调研分析,揭示国家秘密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价值和意义,以期能够构建一种新的国家秘密犯罪侦查协作机制,服务侦查实践。

国家秘密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工作者提出的一个概念。本文中的国家秘密犯罪特指涉及国家秘密类的犯罪,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还包括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由于国家秘密犯罪由几个侦查部门各自负责,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必须构建一种国家秘密犯罪侦查协作机制,通过不同侦查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扩大案件来源,提高对各类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有效打击。

笔者认为国家秘密类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应由以下几个小机制搭建而成,其中包括信息共享机制、线索和案件移送机制、联合办案机制,简称IRJ机制。

一、国家秘密类犯罪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在各自独立范畴之外搭建一个共享数据平台,为迅速查询提供了便利,消除信息孤岛现象,在今后实践中逐步实现各单位部分信息联网共享,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信息共享机制构建首先需要做好信息整合,要坚持整合集成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为核心,当前条件下可以建立一个涉及国家秘密类犯罪案件不同侦查机关之间的静态数据库,该数据库可以每月更新一次各侦查单位之间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类犯罪的线索、案件情况,各单位互相交换数据,并提出评估意见,从而确保涉案信息不流失,努力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信息共享体系。其次要坚持对所交换信息中关联线索及时收集、分类、管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及时评估、分流、反馈,使线索流转更加顺畅迅捷,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为一线侦查办案服务。最后要加强线索初查研判,各侦查单位定期对双方收集的线索进行互通,并在筛选的基础上,共同对重大线索从初查方向、安全防范、办案效果和成案可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形成线索初查研判的良好机制。

二、国家秘密类犯罪的线索和案件移送问题

线索和案件移送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各侦查机关在依法查处涉及国家秘密类违法行为过程中,或者在双方就相关问题信息共享中的线索初查研判阶段中,或者是各侦查机关在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了其他情况,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却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在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将线索或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继续初查或侦查的机制。

该机制的构建分为线索移送机制和案件移送机制两个部分,其中大体包含如下内容一是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最先接到线索或开展侦查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推移送决定,应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可以对受案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提出复议。二是明确受移送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首先,受案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履行规定的接受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审查,如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及时通知移送机关。其次,对于随案移送的证据,受案机关应履行相应的接收手续,并妥善保管。再次,受案机关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材料退回,并报移送机关备案。三是明确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应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进行监督,及时跟踪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对立案后久侦不决的案件加强督促。

三、国家秘密类犯罪联合办案机制

国家秘密类犯罪联合办案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和现行管理体制框架内,为了侦查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侦查的整体效力,实现侦查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的以各单位侦查力量为基础,以侦查合作为助力,以共同办案为组织形式,对涉及国家秘密类犯罪案件实现侦查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侦查力量和侦察装备统一调度、各侦查机关密切侦查协作的办案方式。现存的办案模式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适合日益严峻的国家秘密类犯罪发案形式,有必要做出相应的改进,建立一种常态化的联合办案模式。

搭建国家秘密类犯罪的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要求各侦查机关打破工作界线,建立符合现行执法与司法要求,安全性高、实用性强、跨部门、跨平台的协同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互设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有关案件查处的信息资料,主要负责对于侦查办案中的具体问题沟通协调和配合。二是开展学习交流。通过举办业务座谈、工作经验交流、法律法规学习、执法知识培训,相互学习业务知识、技能,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增进相互间的理解、信任。三是侦查力量配合。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方面的优势,利用侦查手段和技术上的优势,开展外围排查工作。

每一个国家秘密案件背后都是对政府权威的挑战,对国家安全的威胁,对人民福祉的践踏,为此各侦查单位身为肩负重任的一员,有必要立足各自职责,充分协调配合,努力实现国家秘密类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的常态化,有效化运行,使之成为守卫国家秘密的一面神盾。

猜你喜欢

机制构建
上海合作组织亟待完善贸易投资便利化机制
风险社会治理下网络理性参与机制构建
单位组织管理中激励机制探究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机制构建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