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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的界域指向研究

2015-08-15

杭州 2015年7期
关键词:互联网络行为主体身份

文 李 一

网络社会治理的界域指向研究

文李一

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生活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在线的网络生活同互联网络之外“线下生活”一样,它同样也需要维持良好的运行秩序和形成文明的社会状态。在这方面,网络社会治理实践的展开,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可以大有作为。

网络社会治理问题的提出,源自于互联网络和网络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内在需要。网络社会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要涉及在线的网络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同时,它还必然要涉及线下现实社会生活诸多领域和诸多方面的社会因素。

从学术研究的视角来分析,我们可以把网络社会治理看作是社会治理的一种特定的实践类型,它主要是针对互联网络及网络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网络行为活动而实施。网络社会治理在其具体运作层面,需要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多方主体和多种社会力量来共同参与。

那么在实践中,我们又该怎样来理解网络社会治理呢?在这里,我们不妨从“界域指向”的角度分析一下,网络社会治理究竟要针对和围绕哪些对象内容来具体实施。

概括起来说,网络社会治理的“界域指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身份审核备案。身份审核备案需要确证三方面的信息材料:联网电脑或其它移动终端设备的“网络户口”;网络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及各种“网络身份符号”;各类网络行为主体从事网络行为活动的资格与权限。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对各类网络设备和连接互联网络的电脑及上网终端设备进行“身份登记”,并将它们的“身份信息”列入数据库信息保存的范围;对各类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登记备案,比如人们要在网上申请网络购物和网络支付服务,开通个人博客或微博,创办一个网络虚拟机构等,均需要服务提供者进行严格的身份核查,对于用户的实名信息等做后台保管备案;各类正式的网络机构,包括那些没有实体性存在而纯粹隐身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组织机构”,也包括将自己的某些运转流程转移到网上的“实体组织”,其都应按照合法程序进行注册和身份登记,以此来确认其从事网络经营服务和展开各类网络行为活动的主体身份与法定资格。依托于网络行为主体的身份备案,就可以建立起身份验证、信息流监控以及证据保存与追踪的机制。

行为权限配置。不同机构或个人,其在电子网络空间里的网络行为活动,拥有不同的行为活动权限。不同类型的网络行为活动要得以展开,都不能离开必要的主体资格审查和身份密码验证。网络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权限配置,是管理和调控不同网络行为主体之网络行为活动的有效方式。一些特定的网络行为活动,比如网络论坛管理行为或网络信息监控行为等,其要得以展开,就必须正式获得法定授权,要在符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并且要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展开其网络行为活动。比如,在网络社区讨论等相对较为松散的网络服务活动中,也需要有明确的管理权限划分:网站管理者或某一网络论坛的“坛主”,可以拥有删帖乃至封号的权限;一般的注册用户,可以拥有发帖、回帖的权限;偶尔造访的非注册用户,则往往只能进行一般的信息浏览,而无从发言和讨论。

网络信息管理。网络社会治理视野中的网络信息管理,主要涉及常态信息数据管理和异态信息内容监管两个层面的内容。常态信息数据的管理,是指各类网络行为活动主体,都需要对其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日常的“打理”,这包括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工制作、传播发布、保管存储和垃圾清理等。异态信息内容的监管,则是指要对那些不良的甚至是有害的网络信息内容,施以必要的审查、隔离和钳制,以防止其肆意传播和扩散,进而净化互联网络上的社会文化空间。这一点,是所有网络组织机构和个人的责任,更是监管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在监管手段的运用上,技术封杀和屏蔽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而行,不可滥用。而更为重要的,则是需要激活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行动自觉,使其能够理性地和有意识地远离和抵制各类不良的和有害的网络信息,减轻其可能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

网络安全保障。网络安全保障,在内容上主要涉及网络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的安全管理及其运行的安全管理,网络机构尤其是“纯粹虚拟的”网络机构之存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等。而所有这些,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手段的支撑。依托于互联网络的大量信息数据,其安全性得以保障的表现,主要在于:存在的稳定与可靠,传输(以及保存和提取)的私密与真实,数据变动的权限设定与不可否认等方面。相应地,这一领域的安全管理,就要落实在网络信息数据的不被损毁,以及在正常传输和更改时的不受非法干预上面。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本身及其运行的安全,一方面需要依赖于硬件设备本身性能的稳定,另一方面,则还需要依赖各种应用软件运行的稳定性。各类应用软件的漏洞和瑕疵,更容易给各种有益或无意的非法操作留下“空间”,从而造成麻烦、损失或危害。各类互联网络用户,都应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网络安全管理措施,做好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则可以考虑建立互联网络信息安全的“公共预警机制”,即由公安系统的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与网络信息安全的权威技术部门合作,对网络病毒疫情和潜在网络风险实施有效的侦测和防控,同时向全社会通报网络安全情况的权威信息,提请社会各界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事先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减少和避免病毒发作或网络攻击等可能带来的危害和灾难。

电子印迹留存。电子印迹留存主要是指,互联网络的接入服务机构以及信息服务机构,要对各类网络行为主体在网上的“电子活动踪迹”(即电子信号的流通与信息数据的存留),进行必要的记录和保存,以便于以后的追踪与核查。有了电子印迹的留存,相关的职能部门与监管监测机构,就可以对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网上虚拟行为”依法进行监测和监控,以便及时发现不良的网络行为活动,并对恶意的攻击和破坏行为,给予警告或实施管制。当然,这在物理意义上,实际上是表现为对数字化的电子信号及其流通流转的实时的监测或事后的追踪。承担网络安全保障职责的公安部门的网络警察,即可在其法定的权限以内,有针对性地监测一些网络行为活动的运作过程,及时发现一些非法网站的不当运营行为以及个人的不良网络行为,为更加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铺垫基础。通过法定的授权和履行法定的程序,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和受托机构,也可以借助于网络监测技术,对电子网络空间里电子数据信息的传输和流转,实施必要的审查审核,过滤或拦截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或存在潜在危害的网络信息数据,以更好地维护各类网络行为主体的网络信息权益,在整体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

应当说,网络社会治理所关涉的上述五个方面的“界域指向”,非常紧密地将“物”、“技术”和“人”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关联在一起,进而构成了网络社会运行和网络生活展开的基础支撑。

(作者系浙江行政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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