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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与“终止式”的辨析

2015-07-04陈雷

北方音乐 2015年5期

【摘要】和声学中的半终止、全终止与曲式学中的半终止、全终止在所指上有所不同,但常被人们混同。本文比较了两者的不同,指出前者指的是终止式,即终止处相邻几个和弦的功能关系;而后者指的是终止所处的结构位置。期望在实际应用中能区分两者,不要将两者混为一谈。

【关键词】终止;半终止;半终止式;全终止;全终止式

引言

斯波索宾等四人编著的《和声学基础教程》①是我国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使用的最为广泛的一本和声学教程,它从1957年被朱世民先生翻译介绍到中国起,至今已有半个世纪的时间。在这半个世纪里,尽管国内一些和声学专家也在和声学的基础教学方面著书立说,探寻适应我国国情的和声理论与和声教学方式,但在和声基础内容上很多都是受这本教程的影响。所以,很多从事音乐理论学习的学习者和工作者对半终止、终止等概念的最初了解,也都来源于这本和声学教程。

在这本教程中,关于终止的几个问题,一直使笔者感到困惑,现提出以求教诸家。这几个问题分别是:

(1)什么是半终止?是以不穩定功能和声(D或S)结束的终止叫半终止,还是处于乐段中间的终止叫半终止?也就是说,对半终止的界定,是以结束处和弦的和声功能为依据,还是以其所处的结构位置(乐段中间或结构中间)为依据?

(2)《和声学基础教程》中根据结束和弦的功能将终止分为稳定的终止——包括正格(变格、完全)终止,与不稳定的终止——包括正格半终止和变格半终止②,在此,称为“正格(变格、完全)终止式”是否更为妥帖?“终止”和“终止式”有没有区分的必要?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笔者在困惑中经过深思,产生了一些想法,现就这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同时既希望能得到专家们的批评指正,也希望给和声基础理论应有的关注。

一、半终止的界定

(一)两种“半终止”——和声范畴中的“半终止”与曲式范畴中的“半终止”

《和声学基础教程》一书中对“半终止”明确的定义是:“用不稳定功能和弦(D或S)结尾的终止叫做半终止,半终止也可分为以下两种:一、用属和声结束第一乐句的叫做正格半终止;二、用下属和声结束第一乐句的叫做变格半终止。”③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半终止”只存在和声功能上的要求——结束在不稳定的D功能和S功能上,而对“半终止”所处的结构位置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只要结束在不稳定功能的和弦上,不论它处在第一句的结束处,还是处于第二句的结束处,抑或其它位置,都得称之为“半终止”。

曲式学中虽然没有对半终止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杨儒怀《音乐的分析与创作》一书在对乐段的定义中提到了半终止:“一个有一定量度的乐思发展到某一重要的或突出的半终止,暂时间断停顿下来后,再相应有机地发展下去,直至终止。”④在这里,半终止的所指至少包含结构位置上的含义,即除了乐段最后一句之外的前一句或前几句(可称之为结构内部或乐段中间)。由于乐思还没有发展完整,还要继续进行,所以只能算得上半终止,而不是最后的终止。

由此可见,和声范畴中的“半终止”强调结束处的和声功能——在和声上停在不稳定的属和弦与下属和弦上,而曲式范畴中的“半终止”则强调结束处的结构位置——在结构上处于结构内部(乐段的中间部分)。

在实际的作品中,多数情况下,结束在结构内部的半终止,在和声上常常是不稳定的属和弦与下属和弦,此时,曲式范畴中的“半终止”是等同于和声范畴中的“半终止”的,见图式1。可能正因为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所以人们常常混淆这两种不同范畴的“半终止”,误认为这两种“半终止”没有区别。

尽管这两种不同范畴的“半终止”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常会遇到两种不一致的情况:第一,结束在结构内部的“半终止”,其结束处的和声不是不稳定的属、下属和弦,而是稳定的主和弦;第二,和声为不稳定的属和弦与下属和弦,但没有结束在结构内部,而是结束在结构外部(乐段结束处),见图式2。

如贝多芬《钢琴奏鸣曲》(Op.31,No.3)第三乐章前八小节,见谱例1。

对于谱例1,谢功成《曲式学基础教程》⑤和李吉提《曲式与作品分析》⑥都认为这是一个长为八小节的乐段,其中第一乐句(1-4)结束在主和弦上,第二乐句(5-8)结束在属和弦上。由于这八小节原始反复一次,且有两个呼应的终止式,所以可以看作是一个基础结构(上述两部教程都称之为乐段),可以表达完整或相对完整的乐思。

那么,第二乐句的终止是不是半终止呢?如果是,此处是乐段的结束处,而不是乐段的中间部分;如果不是,此处结束的和声为不稳定的属和弦。

再例如柴可夫斯基《六月》的呈示段,见谱例2。

谱例2的前两小节为引子,第3-12小节的结构为平行的二句式乐段。其中,第一乐句(3~6小节)在位置上结束在中间的位置,但在和声上却没有结束在不稳定功能的属和弦或下属和弦上,而结束在稳定功能的主和弦上。那么,此处是不是半终止呢?如果是半终止,其和声是稳定的主和弦,而不是不稳定的属和弦或下属和弦;如果不是半终止,其结束的位置又是乐段的中间。

如此看来,这一对所指上不同的“半终止”会给分析带来极大的不便。那么,如何来看待这两个不同的“半终止”呢?“半终止”的所指究竟应该是什么呢?请看下面的论述。

(二)“半终止”和“中间的终止”

在《和声学基础教程》中还有一对相关的名词:“中间的终止”和“结束的终止”⑦,书中分别解释了这两个对应的名词:“根据在乐段中的位置,终止可分两类:中间的终止(第一乐句的结尾)和结尾的终止(第二乐句的结尾,整个乐段的结尾)”。

在实际的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很少使用“中间的终止”和“结尾的终止”这对名词,而使用“半终止”和“全终止”⑧代替。一方面可以避免使用过多的名词,使指代更为集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两门不同但相关的学科之间的联系;还可以将“半终止”从单一的和声功能的所指上进行升华,赋予新的内涵。

例如贝多芬《第二十钢琴奏鸣曲》第二乐章前八小节,见谱例3。第一句结束在主和弦上,第二句也结束在主和弦上。从和声上来看,第一句的结束是G大调属七到主和弦的进行;从结构意义来看,第一句(1-4)并不是乐段的结束,只是暂时间断停顿下来,后面还有相应的发展,所以从终止上来看,属于“中间的终止”,应该称之为“半终止”。

综上所述,将“半终止”仅仅界定为“用不稳定功能和弦结尾的终止”显得不够全面,它更多的是指在结构上的位置——处在结构内部(或者说乐段的中间)。曲式学中“半终止”既包含了和声学中“半终止”的所指,又赋予了结构上的意义。作为作曲四大件中的曲式学与和声学,两者虽然有学科的分工,但是它们研究的对象都是音乐作品本身。如果将两者隔离开并出现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是非常不利于学习和研究的。所以,我们将两者进行统一,这样会不会更能相得益彰,更有利于两门学科的发展呢?

如果我们将“半终止”界定为“中间的终止”——即强调结构的位置,那么,用不稳定功能和弦(D或S)结尾的终止应该如何看待和定性呢?

二、是“终止式”还是“终止”?

在《和声学基础教程》一书中认为,根据某种结构结尾处最后一个和弦所体现的和声功能,将终止划分为稳定的终止和不稳定的半终止;又根据结尾处最后几个和弦所体现的和声功能,将稳定的终止分为三种类型——正格终止、变格终止、完全终止,将不稳定的“半终止”分为两种类型——正格半终止、变格半终止。⑨

从教程中的定义或列举的谱例来看,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终止或是半终止,所指的仅是某种结构结尾处最后几个和弦所体现出来的和声功能。教程也指出:“在乐句或乐段结尾处的D—T的进行叫做正格终止”,“在乐句或乐段结尾处S—T的进行叫做变格终止”,“在乐句或乐段结尾处的、含有两种不稳定功能和弦的S—D—T的进行叫做完全终止”。⑩所以,不论是正格(变格、完全)终止还是正格(变格)半终止,都是一种结束某种结构(乐句或乐段)的和声进行模式。因此,称之为“终止式”是不是更为合适呢?

也就是说,如果某种结构(乐句或乐段)结尾处是D—T或是T—D的进行,意味着结束这种结构的和声进行模式是主属(或属主)功能进行,可以将这种和声进行模式称之为“正格终止式”。相应地,以S—T或是T—S两种功能结尾的和声进行模式,可以叫做“变格终止式”。而以三种功能结尾的和声进行模式,可以叫做“完全终止式”。

例如在谱例4(舒曼《勇敢的骑士》的呈示段?)中,乐段结尾处(第8小节)的和声进行模式是a小调的属和弦到主和弦,所以乐段的终止式是正格终止式。而第一乐句(第4小节)结束的和声进行模式是a小调的主和弦到属和弦,所以在终止式上也属于正格终止式。

如果将某种结构结尾处两到三个和弦的和声进行模式称之为“终止式”,那么什么才是“终止”呢?

《和声学基础教程》中指出,“结束一个音乐结构和结束一个乐思(或它的一个独立的部分)的陈述的和声进行,称为终止。”?根据终止所处的位置,分为半终止和结束整个乐段的全终止?。若半终止处使用的是主-属(或属-主)功能进行的模式,则称之为“正格式半终止”;若半终止处使用的是主-下属(或下属-主功能进行的模式,则称之为“变格式半终止”;若半终止处使用的是主-下属-主(或下属-属-主)功能进行的模式,则称之为“完全式半终止”。同样,全终止处也可以使用这几种和声进行的模式。

根据以上论述,再结合上述几个谱例进行分析,就可以明确终止与终止式的关系。如谱例1的前四小节(也就是第一乐句),由于第四小节处是乐思发展的暂时停顿,处于结构的中间,所以在结构范畴上属于半终止。这一乐句结束处的和声进行是D—T,在终止式上则属于正格式。将两者结合起来可以说,这一乐句的终止是正格式半终止。

再如谱例2的第3—6小节(即第一乐句),由于这一乐句结束处的和声进行是D7—T,因此在终止式上属于完全式?。由于第六小节处不是乐思发展的结束,只是乐思发展的暂时停顿,且处在结构的中间,因此在结构范畴上不属于全终止,而属于半终止。将两者结合起来就可以明确,这一乐句的终止是完全式半终止(或复式半终止)。而这一谱例的第二乐句(7-12)在终止上则属于完全式全终止?。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1)“半终止”在所指上應该是结构中间的终止,即乐思没有完整陈述完之前的终止,与《和声学基础教程》中所说的“中间的终止”是一个概念,但不应该是结束在不稳定功能和声之上的终止。“半终止”和“全终止”均属于结构范畴。“半终止”指的是整体结构中的不完整部分的暂时停顿,相应地,“全终止”则表明一个完整或相对完整的部分的结束。(2)“终止式”在所指上才是结构结束处所体现的和声进行,属于和声功能的范畴。常有的是属、主功能进行的正格式,下属、主功能进行的变格式,下属、属、主三种功能进行的完全式(也称之为复式)三种模式?。(3)终止式与终止有着多种组合,形成模式不同的终止类型,如表1所示。

注释:

①如没有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的《和声学基础教程》指的都是斯波所宾等四人编著的。

②见斯波索宾《和声学基础教程》第58~59页.

③同②,第59页.

④见杨儒怀《音乐的分析与创作》第190页.

⑤见谢功成《曲式学基础教程》第37~38页.

⑥见李吉提《曲式与作品分析》第44~45页.

⑦同②,第57页.

⑧教程中没有使用全终止一词,使用的是“终止”.见第58页中的正格终止、变格终止、完全终止等.

⑨同②,第58~59页.

⑩同②,第58~59页.

?选自舒曼《少年钢琴曲集》(Op.68,No.8).

?同②,第57页.

?全终止是结束整个乐段的终止,曲式教程上往往称之为“完全终止”.

?属七和弦是一种复合功能的和弦,包含了属和下属两种功能.

?完全式全终止常简称为完全终止,也称为复式终止或复式全终止.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阻碍式,常用在完全终止之前,称之为“阻碍终止”.

参考文献

[1]斯波所宾,等著.陈敏,刘学严译.和声学基础教程[M].人民音乐出版社,1990(第1版).

[2]谢功成著.曲式学基础教程[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98(第1版).

[3]李吉提.曲式与作品分析[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4(第1版).

[4]杨儒怀.音乐的分析与创作[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9(第2版).

作者简介:陈雷(1983—),男,安徽淮南人,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讲师,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分析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