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新特点及我国的对策

2015-07-01博士后

国际贸易 2015年6期
关键词:全球化专利知识产权

徐 元 博士后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新特点及我国的对策

徐 元 博士后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趋势。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特点,对我国参与全球化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目前,我国正通过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深度参与全球化进程,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各种知识产权风险与挑战。因此,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发展的趋势与特征,分析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应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政策建议,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而且对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新特点

(一)与贸易关系紧密化

在TRIPS签订之前,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还比较朦胧和模糊。TRIPS的签订可以视为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正式联姻,自此之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在诸如TPP、TTIP、TISA以及双边自由贸易区等重要的谈判中,知识产权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愈来愈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专门章节或者专门条款。美国贸易代表处公布的数据显示,迄今为止,美国已与 20 个国家或地区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其中 17 项协定已经生效,在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均具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欧盟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格外重视。欧盟已与韩国、哥伦比亚、秘鲁等国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印度、东盟、加拿大等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正在积极的谈判中。在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往往作为一项单独的讨论议题,有完整的结构和详尽的规定。比如,在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就专门起草了协定中知识产权章节的特别草案 EU-ASEAN IPR Draft(2008),该草案共有 31 项条款。

(二)保护水平高级化

在WTO成功将知识产权纳入贸易体制后的十多年中,尽管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觉醒和斗争,在某些局部领域内知识产权不断强化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为了维护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发达国家还在坚持不懈地追求全球范围内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发达国家在WTO和WIPO等多边体制内主张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制定新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保护自身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以市场准入和跨国投资等条件为谈判筹码,诱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包括大量超越TRIPS保护标准的TRIPS-plus条款的自由贸易协定,将自己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强加给发展中国家。例如,TPP对新农业化学产品、人或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及外科手术方法、动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CETA则对医药和植保产品的数据提供保护等。不仅如此,发达国家还通过秘密谈判的方式,企图通过知识产权复边协定的方式,制定超越TRIPS的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执法措施。ACTA不仅强化了民事执法、边境措施、刑事执法措施,还把触角延伸到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并且知识产权执法手段更加具体全面,更加追求实际执法的最佳效果,知识产权执法更加便利权利人。

(三)涉及问题多样化

在立法内容上,当代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日益与公共健康、人权、生物多样性、植物基因资源等关联起来,日益多样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只限于知识产权而不涉及其他问题。但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贸易问题联系起来,并最终被纳入了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在TRIPS生效之后,面对着实施TRIPS的压力,发展中国家和全球市民社会组织开始将知识产权与前述诸领域相联系,试图用生物多样性、植物基因资源、公共健康、人权等问题来制约以TRIPS为基础的知识产权的扩张。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不再仅仅局限于贸易领域,而是在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共健康以及国际人权等多个领域齐头并进。

(四)发展进程加速化

根据WTO有关部门2012年10月完成的一项研究报告,截至 2010年11月已经向WTO通报的194个有效的、活跃的RTAs(区域贸易协定)之中,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有165个,协定包括边境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承诺或声明的规定;在76个RTAs中,对地理标志、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有54个RTAs包含更详细的阐述特定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定。在这些涉及知识产权的165个RTAs中,有110个是在2010年以后达成的。从1958年欧共体条约开始到1995年,包含知识产权规定的生效RTAs只有26个,而1995年TRIPS签订以后,通报生效的包含知识产权内容的RTAs有139个。

表1 包含知识产权内容的RTAs

资料来源:李顺德.自由贸易协定(FTA)与知识产权国际环境[J].知识产权,2013(10)

二、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随着创新驱动战略的推进实施和科技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涌现出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但总体而言,我国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不足,关键技术的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仍处于依靠资源消耗的外延式扩张状态,在国际分工体系中仍处于价值链低端。汤森路透集团公布的“2012全球创新企业百强”榜包括47家美国企业、32家亚洲企业、21家欧洲企业、7家韩国企业,而我国企业连续两年无一家企业上榜。尽管2013年我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已经达到57.3%和29.9%,但很多商品核心技术掌握在外方手中。其中,机电产品61.2%是外资企业生产的,51.1%是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73%是外资企业生产的,65.3%是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高虎城,2013)。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最大障碍。

(二)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推进和对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比较短,并且基本上是从国外移植来的,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缺乏知识产权制度的基因,因此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总体上还显得比较薄弱。一方面表现为不尊重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繁发生;另一方面,对本国的智力成果不知道运用法律加以保护,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比如,中亚五国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开拓中亚市场时,我国大多数企业没有通过申请专利或者注册商标等进行知识产权布局。2010年至2012年,我国企业仅在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有专利申请,而且年申请量不足10件。数据显示,中国企业过去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每年都有数以百计的商标遭国外企业抢注,给我国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知识产权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数量激增。从2002年开始,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13年世界第一;从2011年开始,我国专利申请连续4年世界第一。尽管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但还称不上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质量未能与知识产权数量同步提高。以专利为例,我国不仅存在专利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而且专利的维持时间比较短。2012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各占到国内有效专利总量的49.5%和34.8%,而创造水平及科技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比重仅为15.7%。而国外在华有效专利则是以发明专利为主,占到国外有效专利总量的79.9%,外观设计专利占17.3%,实用新型专利所占比重仅有2.8%。从专利寿命来看,2012年有效发明专利中国内维持10年以上的仅占5.5%,而国外维持10年以上的占26.1%,国外是国内的近5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中国发明专利质量指标体系与分析报告》显示,我国专利综合质量指数与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差距(见图1)。

(四)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差

在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内外许多企业都是靠较强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在市场竞争中争得主动。企业专利战略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专利申请、专利维权和专利运营。在专利申请阶段,企业大力投入研发,申请专利后形成自己的专利布局,为防御竞争对手的进攻建立第一道防线;在专利维权阶段,企业发现市场中的模仿复制者,并以专利侵权进行诉讼打击,以保有行业中的独占地位,反击竞争对手的进攻;而专利运营阶段中的企业,应将目光放在专利赢利上,通过授权许可等知识产权转让手段,为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我国企业大多处在专利战略的第一、第二个阶段,仅将目光停留在自己使用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情况(田力普,2010)。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对我国企业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与现状进行过问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目前

我国企业申请专利主要目的是保护创新技术和防止模仿、保持技术领先、占领市场和提升公司价值,很少用来进行技术交换和转化为标准。我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较差,层次较低,还没有进入经营知识产权的阶段(见表2)。

(五)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的能力不足

随着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我国正在从被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向主动参与制定国际经贸规则转变。早在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就明确提出我国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国际经济体系改革,促进国际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我国参与国际事务进行了系统的规划,重申了我国的原则和目标:“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也提出“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建构”。可见,我国如何提升在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已经受到决策层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强烈需求相比,我国参与制定国际经贸规则的能力严重不足。

图1 2012年世界主要国家发明专利综合质量指数排名

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中国发明专利质量指标体系与分析报告[J].专利统计简报,2013(13)

表2 申请专利的目的与分析

资料来源:张玉台.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转型与对策[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与国外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形成学术热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尚显得非常薄弱。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仍然局限于法学领域,基本上属于跟踪性质的研究,很少有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理论研究滞后的直接后果是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无法掌握话语权,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所以,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中不但未能起到引领作用,甚至参与度都不高,没有发挥作为一个经贸大国应当发挥的作用。因此,我国学者必须提高认识,主动作为,从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角度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与对策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建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政策依据。

三、我国应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策略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的研究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是国际政治经济力量博弈的结果,有着深刻的国际政治经济根源;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对国际政治经济结构和秩序必将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家利益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研究在国外已经成为一个学术热点问题。国外参与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研究的既有来自法学领域的学者,也有来自经济学、政治学、国际关系领域的学者。他们从不同的领域和视角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开展跨学科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不仅直接导致TRIPS协定的形成和签订,而且对发达国家推行其知识产权全球战略都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与国外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形成学术热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尚显得非常薄弱。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仍然局限于法学领域,基本上属于跟踪性质的研究,很少有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理论研究滞后的直接后果是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无法掌握话语权,很难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所以,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中不但未能起到引领作用,甚至参与度都不高,没有发挥作为一个经贸大国应当发挥的作用。因此,我国学者必须提高认识,主动作为,从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角度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与对策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应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和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建构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的政策依据。

(二)多措并举,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程

如前所述,随着创新驱动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突飞猛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还存在着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知识产权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质量以及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在这一背景下,201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国务院印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新目标。从国内层面而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要求;从国际层面而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我国应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一个必然选择。

笔者认为,应对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实施,必将有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我国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的推进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质量也会显著提高,在一些技术领域将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这种科技经济方面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利益的冲突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时,我国应当秉持什么样的立场?是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还是站在发达国家一边,还是应当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是我国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时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在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战略选择,而不是想当然地选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加强知识产权全球布局,这样既有利于推动“走出去”企业的长远发展,也能助力“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实施。第二,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要研究发布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目录,制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分类指导,集成创新资源,着力培育专利密集型、商标密集型、版权密集型产业;设立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培育专项资金,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推广、密集型企业培育、密集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发展试验区建设等。第三,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组织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牵手区域发展系列行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第四,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改革知识产权行政审批制度,公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清单,明确知识产权审批权、监督管理权等权力边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第五,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以《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为契机,构建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和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第六,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战略。用互联网思维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纳入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扶持一批知识产权领域的互联网企业,让“互联网+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的新商业模式。

(三)明确立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规则的制定者永远都是规则的受益者。在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时代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我国应当由注重自身建设向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调整,进一步扩大中国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和国际知识产权秩序建构。

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首先面临着一个立场选择问题。目前,谈到我国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问题,学者们一般都想当然地认为我国应当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虽然这种观点不一定错误,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情况比较特殊。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从人均收入、经济结构和总体发展水平来看,具有发展中国家的一般特征。但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发展中国家,在科技整体实力和拥有的知识产权总量方面,我国要明显优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的初步结果表明,在1100多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中,达到“国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有550项,占比达47.9%。《2014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年专利申请量已占全球总量的32.1%,知识产权申请量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都遥遥领先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的推进实施,我国的知识产权质量也会显著提高,在一些技术领域将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这种科技经济方面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既有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利益的冲突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时,我国应当秉持什么样的立场?是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还是站在发达国家一边,还是应当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是我国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时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回答这一问题,需要进行国际比较研究,在对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战略选择,而不是想当然地选取发展中国家的立场。

[本文是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项目号:L14BFX014)的阶段性成果。]

东北财经大学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上海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责任编辑:魏名)

猜你喜欢

全球化专利知识产权
专利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新旧全球化
全球化减速:全球化已失去动力 精读
发明与专利
全球化陷阱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俄青年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