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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的几点思考

2015-06-11伍晓燕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支农专项资金效益

伍晓燕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各级下拨的各项涉农项目资金逐年增多,如何运行好、使用好、管理好各项资金,使广大农民群众能真正受益,只有确保各级投入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才能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为此,加大对涉农资金的监管,一直是摆在各涉农资金管理部门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加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各项涉农资金管理好、分配好、使用好,把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见诸成效,能够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他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干劲和热情。二是克服涉农项目资金发放弊端的迫切需要。改革和创新涉农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模式,建立科学规范的涉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克服发放弊端,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反腐倡廉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建立惩治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改革涉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

二、目前涉农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涉农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涉及面广且繁杂,拨付渠道多,参与管理部门多,在管理上又未能形成一整套比较科学、完善的制度。资金的投入、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使资金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使用效益。

(一)项目审批不科学,造成资金安排不合理

有的农业部门、企业申报的项目所需资金数额都非常巨大,不合理成份所占比重很高,加上主管部门在组织评审中存在着较普遍的走过场现象,致使一些项目立项草率,缺乏科学性和效益性。一些企业还受利益驱使,积极跑项目,争资金,更使项目立项中出现“人情项目”,个别项目重复立项,造成资金安排不合理。

(二)资金使用监督不力

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农项目资金缺乏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跟踪监督,致使支农资金被移用、截留,使用效益不佳,有些项目效益明显不好,照样通过验收,补助资金一分不少。

(三)资金拨付过慢,影响使用效益

资金在每个环节都需要时间流转,影响了资金的时效性,而上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安排上不及时,往往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时,时间相对延后,影响了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进度,降低了涉农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增加了资金管理难度。

三、规范财政涉农项目管理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财政涉农项目管理机制

第一,健全制度,理顺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在深化体制改革中,要逐步理顺政府各部门的职责,避免出现一些项目资金未见业务部门验收手续,财政便一步拨付到位。这样业务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便沦为空谈,甚至于项目建设资料都不能完善。第二,合理安排,完善涉农资金分配机制。企业实施的涉农项目,其资金应由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审定,避免多头申报,重复拨款。要明确各部门在支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分工,做到权责分明,责任到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支持,要避免资金分散,避免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各自为政,自行建设,重复投资。在项目审定的基础上,相对集中投入,分年分批实施,支持一个落实一个,生效一个。

(二)强化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把握财政支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一,完善项目立项和预算编制机制。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应认真审核项目申报和立项筛选,将经过严格程序审核好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然后再根据当年的財力状况、项目的轻重缓急来合理安排项目,由预算部门按照《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来进行预算安排。第二,完善项目管理运行机制。一是要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二是要加强项目质量监督;三是积极推行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奖惩机制,杜绝各种转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规现象;四是实行项目规范化管理,有效地控制专项资金的“跑、冒、漏、滴”现象的发生,使涉农资金发挥较好的使用效益。第三,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所有项目资金从分配到使用都要发文明确,做到资金、项目、文号对应。要抄送相关部门单位,归档备查,以明确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防止管理混乱及移用、挪用、截留现象的发生。第四,实行公开及备案制度。各涉农部门要在项目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和项目安排,作为政务公开内容,在项目区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登记备案制度,要求各涉农部门要把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去向、实施单位等情况,在项目安排后的15日内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预算审查机制,既包括行政部门内部的审查、权力机关的审查、也包括新闻媒体、研究机构和普通纳税人的监督。实现多层次、多环节、日常化监督,使监督活动贯穿于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

要整合监督力量。市、区、街、办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直接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及其效益的经常性监督;人大要根据《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农预算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督,促进有关支农政策的落实;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要积极介入,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严肃纪律;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实施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

(作者单位:鄂州市西山街办财政办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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