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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怀疑”的本土化进程

2015-06-11路自然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证明标准

路自然

摘 要 “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源自英美法系、长期被视为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证明标准在中国经历了由陌生到熟悉,由抵制到接受,由反感到喜欢的一系列渐进过程。现阶段“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大有占据核心证明标準的趋势。本文通过广泛搜集信息,以时间为线索,试图梳理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形成过程以及其本土化的过程,方便学者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

关键词 排除合理化怀疑 证明标准 争议焦点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形成历史及其含义界定

在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发展的过程中,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逐步形成。16世纪到18世纪中叶,“符合良心和道德确信的标准”(The standards of the satisfied conscience or moral certainty)是英国刑事审判中经常使用的标准;到18世纪下半叶,刑事判决的使用衍变成对证据的“完全满意”或“满意”("fully satisfied" or "satisfied" on the basis of the evidence)。而在1784年理查德·科比特(Richard Corbett)纵火案中则最早出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雏形。此后,该标准不断地发展、衍变,逐渐形成统一的表述:排除合理怀疑。

后来英美学者又试图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进行界定,形成了多种观点,有将“排除合理怀疑”界定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moral certainty);有的将“排除合理怀疑”等价于为很高的可能性(a 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有的先对“合理怀疑”进行解释,将其理解为“难以决定”(hesitate to act),①以此推理出为“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还有学者用量化比例解释“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本土化进程

1、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学者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态度

改革开放初期,学术界主流观点多是对自由心证进行简单的否定和批判,认为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利益,奉行不可知论,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表现,我国刑事诉讼不能采取自由

心证制度。虽然“排除合理怀疑”并没有成为直接攻击的对象,但是作为自由心证制度下的核心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也不可能有自己的生存空间。

2、20世纪90年代“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20世纪90年代,为自由心证正名以及全面深入分析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逐步走向前台。此后,随着大陆法系“内心确信”标准被引入证明标准研究领域,“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三大标准并存的局面已然在学术界成型。

3、司法实务领域及司法解释中逐步引进“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随着“排除合理怀疑”在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竞争中逐渐获得广泛认同,在多方合力的推动下,“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超越理念竞争的范畴而进入司法实践领域,先是被地方司法条例所引用,例如2008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死刑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死刑案件应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否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等。后来在2010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来补充说明“证据确实充分”。由此,“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正式被司法解释所采用。

4、刑诉法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采用

在经历漫长的、自下而上的变革后,最终在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中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结语

尽管“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还没有获得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样的重要地位,但是毕竟实质性的第一步已经成功迈出。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学者们的不断努力,我们相信“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景将越来越光明。

注释:

①这一解释起源于阿拉斯加上诉法院。

参考文献:

[1]Barbara J. Shapiro,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and "Probable Cause":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Anglo-American Law of evidenc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1, p.19-22.

[2]Commonwealth v. Webster, 59 Mass. 295, 320 (1850).

[3]Miller v Minister of Pensions [1947] 2 All ER 372.

[4]Peter Murphy, Murphy on Evidence, 10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102.

[5]陈光中.评自由心证[J].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1).

[6]张子培.评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J].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2).

[7]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关于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和现状的比较法研究[J].比较法研究,1993(2).

[8]何家弘.为“自由心证”正名[J].法学杂志,1997(6).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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