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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

2015-06-11赵德刚孙瑞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体系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赵德刚 孙瑞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由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制度不够完善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不断上升趋势,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为基础,结合我国的国情,构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期待形成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有效机制。

关键词 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 体系建构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概述

为有效应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问题,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2015年4月13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包括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网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完善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等方面的内容。

社会治安防控之所以要成为一个体系,是因为一个体系化的、系统性的工程运行更加有效。作为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治安预防体系,更加需要一个完整的并相互联系的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尚无统一的定论,但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护公共和个人行为的秩序与安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司法机关为主体,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综合运用各种策略、措施及技术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系统性预防和控制的一项专门工作与方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①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不仅包括未成年人主体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触犯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狭义的未成年人犯罪概念仅仅是指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全社會共同关注的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之后的改造工作做了大量努力,使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社会高速发展、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各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又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了一个迫切的问题。

(三)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增强社会治安整体防控能力,努力使影响公7共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得到有效遏制,使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社会更加和谐有序。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上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符合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和教育好未成年人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存亡和民族的兴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对他们个人来说是一个悲剧,对国家的发展来说也是一个悲剧。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利于未成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未成年时期,是人生最富有朝气、蓬勃发展的时期,是一生中最为重要的阶段。如果国家、政府和社会高度重视并尽力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培养、保护工作,使他们始终沿着健康向上的道路成长,那么,他们就会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积极力量;如果忽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任其发展,就会使一些未成年人受到有害因素的毒害,走上犯罪道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年纪轻轻就走上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则会影响整个人生道路。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预防。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绝对数有所上升,更为严重的是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不断增长。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机制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②的相关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架构应该是:“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部门(含居委会)各司其职;家庭、社会、学校、政府各尽其责、相互配合。”该法主要从各部门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以及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事前预警不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学校、家庭缺乏足够的重视、缺少必要的沟通,公安机关没有及时介入,从而失去了预防的最佳时机,没有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致使很多未成年人从“严重不良行为”逐步发展为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其次,没有形成系统的预防工程。这种统一的责任要求与极不统一的责任者的矛盾,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困难。全社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措施没有完全到位,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未形成有机联系,难以合成强大合力。最后,职能主体缺乏向基层延伸的触角。未成年人帮教管理的基本模式应当是以党和政府组织为职能主体,公安司法部门发挥各自职能,教育、劳动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社区组织积极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格局的综合作用并未显现,因为职能主体的触角并没有真正覆盖社区,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诱因没有根本消除,很多非法网吧、不良网络信息、淫秽色情网站等社会丑恶现象依旧存在,这些都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毒瘤。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体系建构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以确保公共安全、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引领,以基础建设为支撑,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体就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体系建构而言,应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多面性,主要从主体层面和技术层面入手。

(一)主体层面

首先,党和政府要做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蓝图规划,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具体工作的政策指导,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现有法律规范,从实际出发,为未成年人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前,政府应为其解决入托、入学等各种问题,使其能够受到很好的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从小就注重讲文明懂礼貌;在未成年人接受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家长和老师要注意讲究教育方式和方法,在培养教育其学习各种文化知识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其思想品德的教育,为其以后的健康成长打下基础。其次,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团结各种社会力量,以巡逻防控为主要的勤务方式,同时实施其他各种防控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作为防控力量的主体,主要的社会防控职责是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做好社会治安的日常管理,防止违法犯罪与事故事件;对危害社会治安的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帮助、教养;依照法律揭露犯罪、惩罚犯罪与矫治犯罪;积极提出治安建议、审判建议、矫治建议,帮助社会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社会漏洞;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指导群众,采取各种措施做好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其他司法机关,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对未成年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中也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如学校、居委会、公益组织等。学校针对染有恶习的学生必须以转变学生的思想为首要任务,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多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把政治思想教育融入到未成年人教育的各个方面中去。要深入了解学生实施不良行为的真正原因,随时掌握他们的生理、心理状态,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使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痛悔前愆,悬崖勒马,并且从过去的阴影中解脱出来。最后,未成年人要加强自我防范。未成年人必须加强学习,接受教育、提高认识能力。只有明辨是非、学法懂法,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避免和预防犯罪的发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以及违法犯罪的种种诱惑,

(二)技术层面

防控技术不仅是用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治安防控的电子设备,还包括警务信息化工作中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的社会面管控工作,如“全警情报流”等等。

首先,应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技术防控网。大力推进110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地推进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加强引导,加大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政府防控效能;在治安情况复杂、易发案地区、公共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可以设立报警点,安装醒目标志,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起到警示作用。其次,应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信息化的推进,运用现代科技打造信息警务,提高广大公安民警的素质。应选派那些业务熟练、工作耐心、责任心强的民警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民警要采用针对性的办案思维和技能,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其心理、生理的特殊性。最后,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技防知识。在学校及社区,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的宣传引导工作,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知识,联合学校及家长和居委会一起对有不良嗜好的未成年人进行引导和教育,还可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交流会,宣传犯罪的危害,让未成年人观看相关影视资料,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能更好的普及开来。

注释:

①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1次修订通过,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②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文献:

[1]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上)[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3).

[2]王盛君.中小学校园暴力犯罪归因及防范机制的构建研究[D].北京: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3]邓联华.浅谈校园暴力的成因及预防[J].法制与社会,2011(6):175-176.

[4]张可,王超.情报信息在多发性侵财犯罪侦查中的应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

(作者單位: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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