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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亲亲相隐”的理论困境看“孔颜之乐”“与点之乐”

2015-06-11韩永禛

名作欣赏·学术版 2015年8期
关键词:亲亲相隐天性

韩永禛

摘 要:我国“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源于儒家思想,其合理性基础是人性的根本需求,反映了儒家是如何看待血缘亲情与普遍道德原则的关系的问题。自春秋确立以来,在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孔颜之乐”和“与点之乐”是儒家所追求的道德修养境界,其安贫乐道的背后是对国家百姓安居乐业的价值诉求。二者有着深刻的逻辑联系,对古代社会维系社会发展、梳理人伦道德等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当今和谐中国的建设有重要借鉴价值。

关键词:亲亲相隐 孔颜之乐 与点之乐 天性

《论语·子路篇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面对“子证之”的尴尬局面,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直”,是他推崇和提倡的。那么被偷去的羊怎么办呢?难道要让无辜者蒙受损失吗?孔子在《里仁篇第四》中给出了他的回答:“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倘若父亲听从劝谏自是皆大欢喜,若不肯呢?荀子继而解释:“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这不是与孔子“主张儿子为父亲隐瞒”相矛盾了吗,从“道”不是应该举报吗,难道是夫子疏谬?其实,孔子认为“直躬”的错误不在于“证之”这个行为,而是之前没有“谏”父就主动告发,合理的做法应是替父亲隐瞒下来,自己去承担责任。这样就可以情理兼顾,让“义”与“父”,达到了夫子所言的“直”。这里的“直”,并不是指社会法律的公正、执行的正直,而是一种发于情的直率、真诚,是一种性情的流露和坦诚。孔子“直在其中”只是针对“直躬证父”的回应,而不等于默认其父的行为,也不是说任何事情都要替亲人隐瞒。

这种思想在《孟子·尽心上》中有所体现: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这并非一则真实的故事,自然不必纠缠其可行性和社会的法例条款,孟子着力呈现的是他对待社会天下的基本伦理规则:“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斩恩。”作为天子,应当视天下为己出,维持道义公正;作为人子,应当牢记三年之恩,视亲情重于道义。

社会是人的综合,每个人都在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人如何在本心和不同的角色间寻找一种平衡,社会如何在规则与情理之间达到一种中和,“亲亲相隐”正是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探讨孔孟社会伦理的关键所在。

“最美北京爱情故事”的廖丹,盖假章骗取医院17万化疗费用却只是单纯地想让妻子多活几年;古希腊悲剧《奥瑞斯特斯》中奥瑞斯特斯遵从法律杀死生母自己却不堪良心的折磨陷入疯狂和昏迷……不胜枚举的事例中,不管他们做了怎样的选择,却都无法释然,不是要接受法律的审判,就是要承受良心的谴责,没有一个人获得安宁与自由。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亲情回避制度”“容隐制度”作为一条基本伦理规范,在不同时代都长期存在并允以重视,“为亲者讳”也成为我国传统的宗法伦理原则。在西方文化中,家庭伦理和血缘亲情作为人性中最基本的感情也是受到保护的。古罗马法律中规定:“亲属间相互告发将丧失继承权,也不得令亲属作证。”在法、德、英、美也有“夫妻互隐”或“神父为告者隐”的相关规定。法律限于国家权力所维持的基本契约,它本质上不是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权利”。孟德斯鸠也曾说:“为保存风化,反而破坏人性是不合理的,须知人性都是风纪的源泉。”良好的秩序应建构一个“礼治”的社会,让人从教化中养成个人的敬畏之感。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亲情泯灭、良心沦丧为代价,否则就是对社会更深刻、更持久的伤害。

家族,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和谐的最基本保障。于社会而言,它是一个底层的组织,承担着生育、文化、政治、经济、宗教等多重任务,一个家族的“家风”“家训”会对一家人甚至一族人产生深远的影响。如果让社会家庭成员之间相互猜忌、怀疑、举证,则这个家就丧失了其基本的凝聚力,家风家规无从谈起,社会诚信危机也将愈演愈烈。于个人而言,家是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过程中的唯一依靠,是一个人情感萌发、人格培养的地方,与家人之间的亲情和依赖给予人身处社会的安全感和归宿感。倘若一个家没有温馨的气氛,那么家庭成员往往会出现偏激、冷漠、孤独等情绪。可以想象,要让一个人对自己亲属检举告发、配合逮捕、出庭作证是件多么残酷的事情,这意味着他要亲手毁了这个家,毁了自己心灵的依靠。再试想,一个可以亲手“交”出亲人的人,他还会去爱谁呢,还会去信任谁呢?

由此可以看出,家庭的血缘亲情是崇高神圣的,也是不可让渡或剥夺的。“亲亲相隐”的背后乃是一个“天性”所在。钱理群先生说,由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父子之间天然的爱,是出于人的天性的爱,这种爱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弃的,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线,在人的成长中有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孔子、孟子等也正是基于面对亲人过错时人类的本能而提出“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矣”。指的也正是人类这一率直、真实的感情,和这感情之下衍生的道德理法。儒家对“天性”的理论探讨于外是成为一个“仁者”的基础,就像孔子对仁人的考察 “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哉?人焉哉?”(《论语·为政篇第二》)。于内是人心面对各种伦理困境得以“安”的原因,更是“孔颜之乐”和“与点之乐”的基础。

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这里对“道”和“乐”的毕生追求,体现的正是“与万物同一”的“天理”的境界。在此之下,“孔颜之乐”是体认本心之后,对至富至贵的不爱不求,对天地间“至尊者道,至贵者德”的遵循。在孔子看来,“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若有了“义”“德”,一切遵循“礼”而来,富贵是不必苛求的。“有之,于乐无加;无之,于樂无损”。因为“乐”是“心”的自然状态,是人自然而然流露的感情,是发自本心的“乐”,可以不借助于任何外在事物,这样的人是自由的,不拘役于外物。而倘若追求“事功”,意味着依靠人本身以外的东西来获得快乐,财富聚散匆匆,这样的快乐是不牢靠、不长久的,也就不是真正的快乐。由本身的“性”“情”所成的“乐”,遇到伦理困境时,只需察明本心即可,“心之安处,即乐也”,也是最符合“天理”的解决办法。这样的“乐”是人自然而然流露出的良知状态,也是对“天性”的最好发扬。

倘若人人都处于这样的“乐”中,则天下必是一派和谐盛世的景象。而要想处于这样的“乐”,就必须从人本身出发处事立法。传统的礼治社会每个人都从家族中习得道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和睦”各安其道,自身對世间有归宿眷恋,不会胡作非为;在外可以“亲亲尊尊贤贤”各尽其责,无所强求,达到社会的井然有序。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能自动地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倘若有了问题,每个人先躬身自省,再由家族出面调解,刑事诉讼案件便大大减少,也就达到了社会的和谐。这样的“乐”,对于人对于社会,都达到了百分之百的融合亲切。

而“与点之乐”正是建立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之上的。《论语·先进篇第十一》中孔子问诸弟子之志向,曾点答曰:“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孔子感叹:“吾与点也!”曾点之乐正是体现了一种天下太平后,社会静穆安宁,人与人之间没有太多的纷争隔膜,纯净和谐地处于一份悠然自得的生活情趣之中。孔子对这种自然适意的生活态度允以赞许。朱熹肯定说:“而其胸次悠悠,直与天地万物同流。”

由此可见,不管是要达到社会和睦的理想,还是体察内心的悠然自得,不管是孔颜面对伦理困境的超脱,还是曾点对于自身生存状态的体悟,都是以“天性”为根本,在此之上求得一份“我欲仁,斯仁至矣”的旷达与泰然自若。而在“天性”之上制定的社会规则,才能被人性所长期接受遵循,人人自觉守“礼”,社会的不和谐就会大大减少。这种把“天性”当作最高境界,把“人”作为终极目标的哲学,既体现了儒家认为的自我修为之道,也是以礼治国的不二法门,“礼法天下”的目标也就不远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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