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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法律在线

2015-06-08

伴侣 2015年6期
关键词:婚姻法陈某王某

这9万元我应否有份

问:

我与老伴是再婚夫妻,婚前我们协议约定“我的工资我存起来,由他出资负责生活所需”。婚后,他几次住院我都悉心照顾,他的几个在不同城市生活的孩子有了下一代,我都是专程过去帮忙。我觉得我尽到了一个老伴应尽的职责,我们生活也很和谐。结婚3年后,我们有了9万元的共同财产,这钱是他的工资支付生活所需费用后所余存,他也承诺这钱有我的一半。可最近我们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处理财产时他说,那9万元没我的了。请问:就此到底该怎么分割?

答:

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你和你老伴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收入,没有书面约定,或书面约定不明,这部分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至于你所提到的他几次住院你都悉心照顾,他的几个在不同城市生活的孩子有了下一代,你都是专程过去帮忙,你们是夫妻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这和夫妻财产的分割没有太大的关联,夫妻财产的形成及分割是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确定的。

房租金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

6年前,我与王某再婚。王某系个体小包工头,在多年的小工程承包建筑过程中,因一些发包方无力支付承包款,时常以所承建的商品房顶替承包款,因此,几年下来,王某先后获得5套门市房,并用于出租盈利。最近,我们双方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我提出这5套门市房出租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可王某认为门市房是他与我婚前所有,所得租金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请问:房租金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你丈夫王某将个人婚前门市房出租所得的租金,如果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做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和所分的红利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得到的自然孳息,如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多余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和随着市场房价上涨而得到的自然增值,一般不属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所得,仍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王某将婚前所有的5套门市房进行出租、获得租金的行为已经成为他投资获利的经营方式,而且,这种经营方式离不开王某于婚后继续不断地联系租户、提供相应的出租房保障等。这些,都超出了一般家庭(不是以赢得为目的)将家中一两套闲房放置出租的范围。据此,你的要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婚姻无效

就没有财产继承权吗

问:

2012年初,陈某与刚满18周岁的我结婚,二人因感情不和,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15日晚,陈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陈某父母及我共同处理完陈某的丧事后,在分割陈某所有的一栋两居室楼房时,双方发生纠纷。我同意大家共同继承,但因自己暂时无处居住,不同意立即分割。而陈某的父母则认为,我与陈某结婚时未满18周岁,是隐瞒真实年龄、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属于无效婚姻。既然婚姻无效,那么我无权继承财产。请问:我有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答:

《婚姻法》第十条(四)项是规定了“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与陈某结婚时虽尚未满20周岁(女性法定结婚年龄起线点),但如果陈某死亡时,你已经超过20周岁,那么经过“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之后,其婚姻应转为有效。据此,你作为陈某的妻子,与陈某的父母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等地继承陈某的遗产。同时,你作为妻子若无其他住房居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分割共同遗产时,应优先考虑遗产继承人中配偶一方的基本生活保障权。

婚前买房婚后领证,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问:

我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付清了房款,房产证要一年后才能办理。如果现在和男友结婚,我所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房子是你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且支付完全款后购得,房产证是否是婚后取得,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影响,该房屋仍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有购房合同和收据就可以证明了。为保险起见,根据《婚姻法》规定,你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确定双方对财产的拥有、使用、处分等权利。如果你仍然不放心,可以去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公证。

私房钱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吗

问:

我丈夫所在单位为每位职员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工资卡,另一张是奖金、红利等内容的银行卡。与我结婚不久,他就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我。尽管我知道他还有一张卡,且每月奖金收入不少,但我每月取了他的工资后,都会给他一定数额的零花钱。丈夫每年奖金、红利收入约5万余元。不久前,丈夫与我感情不和,离婚分割财产时,我提出,丈夫每年的奖金、红利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予以分割。丈夫则认为,这笔私房钱应属于个人财产。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答:

你丈夫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他所积攒的“私房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之情形。尽管他于结婚后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你,但他婚后所得的奖金、年终红利,同样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理所当然应为夫妻共有财产。若你丈夫与你婚后并未订立私房钱的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法律如何规定被赡养人的年龄

问:

我今年51岁,是一名乡下妇女,3年前先后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神经衰弱症,体弱多病,平时只能干些轻活。2个月前,我唯一的儿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我经受不了失独的打击,身体全垮了,失眠症越发严重,现在彻底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此,在与肇事方协商赔偿范围时,我丈夫代我提出应对我予以扶养费赔偿。可对方认为,我才51岁,未达到法定接受赡养的年龄,即使有病也不应主张赡养费。他们的说法对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该条法律表明,年龄并不是构成接受扶养的必备要件,只要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就可主张扶养费。你虽然未达到“女年满55周岁”这一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符合“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如果你同时“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比如,你丈夫同样无能力挣钱,或者挣钱太少,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不足以保障你们夫妻的基本生活需要,此种情形下,你就可以向致你儿子死亡的侵权人主张赔偿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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