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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油车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研究

2015-05-30安红恩

2015年45期
关键词:排放管理

安红恩

摘要: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的法规主要分为新车和在用车的排放控制两部分。在用车包括在用车符合性检查、I/M制度、OBD诊断等。为降低尾气排放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国外汽车工业较发达的国家,除了降低型式核准的限值外,还进一步加大了对在用车的符合性检查力度,保证认证合格的车辆以及注册投入使用的车辆,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排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本文将介绍国内轻型汽油车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的管理。

关键词:轻型汽油车;排放;符合性;管理

中国汽车市场经过高速发展,目前已经成为销量世界第一的汽车市场,但是大量增加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了笼罩在城市上空的阴影,成为了城市污染的首要因素。由于乘用车在实际使用中面临的路况,油品,操作方式等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实际排放相比型式认证中的限值恶劣。经济发展的同时,乘用车保有量日益增加,汽车尾气排放也日益增加,所以在不断提高新车排放要求的情况下,在用车的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符合性核查更有效果。

一、在用车项目背景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文件:京环发[2008]57号中的在用车符合性要求,按照国Ⅲ、国Ⅳ标准的规定,汽车制造的厂家必须对已在北京市环境保护目录中发布的达到国Ⅲ、Ⅳ标准的轻型汽车(含带OBD系统和不带OBD系统的汽车),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前提下和汽车正常寿命期限内(达到国Ⅲ标准的车辆为5年或8万公里,达到国Ⅳ标准的车辆为5年或10万公里),其污染控制的装置始终保持在正常功能。

(1)国三在用车项目启动:2006年3月10日,北京环保局发布在用车符合性调查试行管理办法。2007年7月,按照国III排放标准,当全国实行国III时,国家环保总局同样提出在全国范围开展在用车符合性管理。

(2)國四在用车项目启动:广东省正在建设EIII/EIV排放试验室;上海市在2009年11月实施国四。

二、在用车符合性管理关键事项

(一)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要求

(1)试验方法:选择车辆的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3~5万公里、5~8万公里里程段,对车辆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自查试验。企业的某个车型在北京市环境保护目录中公布之后,第一年应该提供的自查结果为行驶里程在1.5~3万公里里程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第二年应该提供的自查结果为行驶里程在3~5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第三年应该提供的自查结果为行驶里程在5~8万公里段的该车型所在族系。

(2)试验样车数:企业凡在北京年销量500~2000辆以上的族系(包含2000辆),必须进行自我检查(如果有多个族系在此范围内,则可选其中1个族系进行自查);企业凡在北京年销量低于500辆的族系,可以不进行自查。企业凡进行自查的族系每年不低于3辆车,试验的车辆可以选择同一个里程段,也可以选择分布在上述的几个里程段内。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向专家工作组提交上年度的《某企业某族系内车型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阶段报告》(含跟踪检查、自查两部分),并在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的3个月内,提交该报告。主动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1)汽车制造厂的相关资料:制造厂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及车辆排放符合性管理检查工作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地址、e-mail地址等。2)被试验车辆的特征:车型的族系划分参数、车辆牌照号、车型、车辆识别号(VIN)、发动机编号、登记日期等。3)被试验车辆的使用状况:车辆购买地点、修理的历史记录(含所有的召回)、维护保养的历史记录、样车的使用地区、使用记录等。4)车辆试验的情况:车辆在试验之前需做的准备包括“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车载诊断(OBD)系统中的指示记录”。试验的资料包括条件、地点、测功机的设定、试验的设备、样车的车数、里程数及检验结果等5)其它资料:被剔除的原因、维修保养的手册、召回信息、测试报告等。

企业应每半年提交一次“在北京特约维修站企业有关车辆排放控制的零部件维修的相关信息、在京销售的每款车型以及排放控制装置的相关零件的更换情况和维修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①车型的基本参数;②维修内容;③超标车辆的处理对于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车型,首先将该车型暂从北京环保目录中撤销,并根据国Ⅲ、Ⅳ标准附录N中N.6条规定开展如下工作。企业在收到北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知的60个工作日内,应该提交补救措施计划。北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公布批准或不批准该计划;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被批准的补救措施计划实施。

(二)在用车排放结果的分析及判定

(1)定义

(2)判定程序

①样车中高排放车采用的程序

GB18352.3-2005规定,当发现“高排放车”时,必须确定导致排放超标的原因。当有两辆车属于中间区域时,制造厂和型式核准机关必须决定两辆车排放超标的原因是否相同。如果制造厂和型式核准机关不能就排放超标的原因达成一致意见,则追加一辆样车进行测试直到达到最大取样数。当车辆属于“不合格区域”时,标准要求型式核准机关单独决定导致排放超标的原因。推荐:在调查导致排放超标属于“不合格区域”的原因时,制造厂有责任进行协助,但型式核准机关拥有最终的确定权。

②不对样车中该排放车单独评估时采用的程序

如果不合格样车数没有超过下表给出的对应于样车数的通过判定数,则判定在用车符合性检查通过;如果不合格样车数等于或超过下表给出的对应于样车数的不通过判定数,则判定在用车符合性检查不通过;否则,应追加一辆样车试验,并采用上述程序按多一辆样车后的数量重新进行计算。

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汽车厂商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车型。但是其开发的车型的排放耐久性能是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非常难感知到的车辆性能,而且客户往往在购车和消费过程中是没有任何的直接体验。且我国各地油品优劣差异也很大。目前国家法规也是跟随欧盟标准,道路工况也是以欧洲道路为基础,所以要判定车辆在中国实际行驶的排放状态表现,必须要加强在用车符合性检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反过来带动标准法规的制订研究,更好的提高中国汽车产业的整体水平。(作者单位:黄河交通学院)

参考文献:

[1]肖赛男,杨帆等.中日汽车尾气排放数据分析及其尾气防治法律制度比较探究——以北京市为例.电子测试,2013

[2]李鑫.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问题探究.山西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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