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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命权的角度看某市富豪案

2015-05-30冯小娟

2015年45期
关键词:平等性生命权人权

冯小娟

摘要: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在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期间形成的权利,最主要的内容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虽然后世也有对生命权等人权不同的解释但都是基于这一时期所形成权利的一种补充,每个人的生命都应当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除了由于法律上的正当原因,没有人可以私自剥夺他人的生命,发生在某的案件,章某出于保护自己生命的需要,在受到他人的胁迫的情况下,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具有正当性,违背了道德和法律上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关键词:生命权;平等性;人权;现行法律

2015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三人在某市的一所小区内,将某富豪章某绑架,威逼章某将按摩店女工希某以绳索勒颈的方式将其杀害,并对这一过程全程摄像,作为防止章某报警,顺利拿到一亿元赎金的工具。事后章某被释放回家准备赎金,随后死者希某的尸体被刘某等三人进行了焚化,章某被释放后旋即到某市公安局报案。本案发生后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章某受到嫌疑人的胁迫,出于保护自己生命的需要,将受害者残忍杀害,这里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一是人人生而平等,章某为了捍卫自己的生命而剥夺他人的生命是否具有正当性。二是当事人章启英虽然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但的确将人杀害,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的目的,在最终量刑上是否考虑从轻处罚。本文主要探讨第一个问题,即章某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至于量刑的考虑,鉴于到目前为止警方尚没有给出明确的案件分析,因此不能武断的得出结论。

一、生命权的平等性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近代《世界人权宣言》在其第一条中就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力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交往。”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章某创造了巨大财富,每年为政府增加将近几千万的财政收入,为某市创造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对社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而被害人是社会最底层的人,年仅23岁已是三个孩子的母亲。从某些方面来看,章某对于这个社会的价值要远远大于希某的价值。因此,某些媒体的观点:章某的生命更应当受到保护。这正是我要批评论证的地方。生命权无论贵贱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这与上述两个宣言的精神相吻合。

二、生命权是人类最高的权利

生命权是一种权利,权利是一种资格,在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中,作者从自然权利理论出发,把权利作为人所固有的道德品质,正是由于这种权利,一个人才有资格正当的占有某种东西,或正当的作出某种事情。章某有资格正当的占有自己的生命,但是基于此而剥夺希某的生命确实又具有不正当性。对于生命权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将权利限于法律领域之内,对于希某生命权的剥夺,只能在法律的领域内为之。

生命权作为一项人的基本权利,从对权利要素的分析当中,可以大致得出这样的结论:生命权就是人凭借其作为人,凭借上帝赋予的权利而向他人、社会或国家保护自己生命权的要求,这种要求的实现需要对方通过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来实现。我们处于一个相对主义的时代,人们并没有一个终极的信念和为价值献身的理想,有些人认为一切价值都是合理的,他们可以任意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之中,人就有了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行动,可以任意的创造和选择。这些自由的诉求往往是通过对权利的要求表达出来的: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而我又愿意去为之的事情,我就可以自由的去做;甚至一些与法律的规定相背道而驰的事情,只要人们为了自身享乐的欲望和基本人性的需要,也会让法律逐渐成为满足“人性、享乐”的工具。于是在本案中我们就看到那些企图为章某做无罪辩护的人同样提出,章某处于保护自己生命的要求不得不杀害希某。

无论是章某还是希某两者平等地享有生命权,生命权包括生命和权利两方面。在17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中霍布斯论述了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在他看来,自然法为自然权利而生,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自然法观念。但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自然人的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并不是从上帝那里获得的,生命之所以有意义,仅仅是因为人人都有求生的欲望,并在生命的历程中可以追求到幸福。于是,保护生命就既是最重要的属己成分,又是人对除自己以外的他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洛克就认为,人类虽然有自由,却没有自由毁灭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在我国儒家思想的观念里,生命的价值在整个宇宙之中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人在宇宙之中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故人人应使人人得生,生乃最高价值。在本案中即使章某有求生的欲望,但希妹儿同样不希望自己的生命权遭到损害,故章某不应为了自己的生命而牺牲希某的生命。

三、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生命权的内容,但是生命权最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一直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这在我国的部门法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主要规制对他人的生命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目的是抑制犯罪,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在自然社会中不受到侵害。

无论从国外还是国内的道德约束,还是从现代的立法角度,对每个人的生命权都给予了肯定,而作为对生命权保护的主体国家则赋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义务。国家对生命权的消极义务即对生命权的尊重,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我國法律虽然对生命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章某一案时也应当成为尊重生命的义务主体,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实际就是在解释法律的过程,此时法院应当依照尊重人权,尊重生命,合理解释宪法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除此之外,我国的法院还赋有对生命权保护的积极义务。在现代意义上,生命权不仅意味着防止他人的剥夺和侵害,同时需要国家以各种方式来禁止公民的生命权受到侵害,在章某胁迫杀人一案中,章某可能存在减轻处罚的规定,为了防止后来人以此为契机,而制造出类似的假象,打开犯罪的闸口,需要立法部门制定具体的立法规范,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他方的非法侵害,基于此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不应过多的受到社会舆论和外在因素的影响,本着对生命充分尊重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结语

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都是独一无二的个体,本身不存在贵贱等级之分,即使因为自身的能力,对社会的贡献各有不同,也不能因此将生命的价值进行排序,生命权是人类所有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生命权益的本能,同时也赋有不伤害他人生命的义务。不论从国外立法还是从我国的现行立法,都对生命权的保护作出了肯定,无论是我国的司法部门还是立法部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之中,都应当本着尊重人权,尊重生命的基础,对部门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章某在本案中虽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这并不影响他故意杀人事实的成立,各个部门应当尊重事实,尊重生命,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建征:《论死亡赔偿金》,《哈尔滨商业大学》2013年3月号。

[2]田绍华:《论惩罚性死亡赔偿金制度之构建》,《北方法学》2007年4月号。

[3]张平华:《生命权价值的再探究》,《法学杂志》2008年1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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