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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发展研究

2015-05-30赵宇王萌

理论观察 2015年4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京津冀协同发展教育

赵宇 王萌

[摘 要]如何教育好社区服刑人员,使其顺利融入社会,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运用观察法,通过对京津冀地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走访,观察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活动;运用文献法,通过查阅、分析相关政策文件、活动简报,了解京津冀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针对河北省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现状,提出加强联动,深化三地合作;有效利用,合理整合资源;补齐编制,打造专业队伍的河北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发展方向。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发展;社区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83 — 03

社区矫正源于对国外开放型行刑理念的借鉴,当前许多欧美国家都“减少对监禁的依赖,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社区矫正上”〔1〕社區矫正,是与监禁刑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四类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并在公安、监狱、法院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帮助下,在缓刑判决、假释裁定、暂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2〕也是矫正社区服刑人员最主要的方法之一。作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对于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预防重新犯罪都有重要意义。当前,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河北省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也同样需要借京津冀协同发展之东风,联动京、津,借鉴其先进经验,努力做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做到科学的、持续的协同发展。

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种类

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大体可分为针对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让其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内容、任务,合理定位自身的政策法规教育;培养社区服刑人员健康人格、提高其道德修养、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培训其劳动技能的文化技术教育。通过开展教育活动,不仅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完成社区矫正,而且要使他们真正的成为守法公民。

(一)政策法规教育

政策法规教育是为让社区服刑人员了解社区矫正的相关政策法规所进行的教育。社区矫正是一种开放的刑罚,社区服刑人员承受的痛苦程度要低于监禁刑,他们可以继续生活在自己的家庭中,并享有较大的自由度,他们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并不会由于社区矫正而带来很大的变化。但社区服刑也是服刑,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受到何种限制,需要履行何种义务,服刑期间需要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规定会受到何种惩罚都必须要在接受矫正伊始得到明确。

政策法规教育通常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入矫宣告、定期报告之时,由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或司法所开展,有时会组织专项的政策法规集中教育或以组织考试的形式进行。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政策法规的过程也是强化在刑意识的过程、明确服刑人员身份的过程,通过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二)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以转化社区服刑人员错误认知、错误思想为目的的教育,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做到知罪、认罪、悔罪。能够承认自己的全部罪行,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看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带来的伤害,正确对待法院的判决,让社区服刑人员既认罪伏法又认罪服法。在自我批判中提高觉悟,剖析犯罪根源,消除犯罪思想,深化悔罪意识,真心认罪,真正悔罪。

思想政治教育通常是在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时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地形式开展。有时区(县)司法局也会组织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集中教育大会。在进行集体教育的过程中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

(三)文化技术教育

文化技术教育是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术水平为目的而进行的教育。通过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其知识储备和谋生本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开展扫盲、小学、初中、高中的文化教育。开展技能培训,让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获得一技之长。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监管设施外服刑,文化技术教育是提高他们谋生手段的有效方式。

文化技术教育通常采取司法行政机关与社会联合办学的方式开展,使用的多为企业的公益性培训或政府购买服务,这也是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的重要体现。

二、京津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在京津冀地区,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最早、起点也最高,且有效地发挥了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和社会力量在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中各自的优势。天津市是全国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之一,在社区矫正力量的整合,专业教育队伍的建设上发展出了自己的特色。河北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稍晚,发展很快,但由于人员、资金等多方面原因,总体落后于北京和天津。

(一)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是全国开展社区矫正最早的城市之一,发展出了全国闻名的“北京模式”。2002年,北京市开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比全国第一批试点还要早一年。北京市一直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2003年4月,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纲要》中就确立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应当注意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在生活上关心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北京市重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认识到社区矫正的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这与教育工作的开展密不可分。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中,北京市采取了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方式。北京市一直将社区矫正定位于法定对象内的刑罚执行活动,其教育工作也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由于负责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的是街道、乡镇的司法所。因此在教育口的人员配置上,主要也是以司法所为主,且配有专职矫正工作的干警。由于监狱长期从事罪犯的教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北京市抽调监狱人民警察进驻司法所帮助其进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教育,“实行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力所能及的实施心理矫正”。〔3〕

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上,由于经费充足,北京广泛使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资源,早在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就与NGO组织“北京惠泽仁咨询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在东城区东华门街道成立了社区矫正基地,协助政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社区接纳和自我社会适应方面进行指导,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

现如今,社会力量已经成为北京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要力量,北京将社区矫正中的帮教服务项目列入“北京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之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服务,让社工、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签订“帮扶对子”,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

(二)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选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作为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省市。天津市是我国社区矫正的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早,11年来,天津市为了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一直在努力尝试、探索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工作的多种形式,求真务实地尝试新方法、新措施。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天津市结合自身实际有效整合利用资源,走上了社区矫正专业化、职业化道路。2008年8月,天津市成立了全国第一支社区矫正工作专职队伍——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中心工作人员由原司法警官学校教工整建制转岗组成,具有丰富的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他们深入天津市各个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三)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2005年1月20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在内的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河北的社区矫正相比于北京、天津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上,河北一部分市、县做出了自己的特色。如石家庄市的鹿泉县实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远程法制教育,司法局邀请法律、心理专家等方面专家,连线社区服刑人员,对他们进行点对点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以提高教育质量。唐山的迁西县也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做出了成绩,迁西县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并组织考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在思想政治教育上,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开展谈话,纠正其错误思想和不良行为。迁西县司法局还联合法院、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片区进行教育走访,促进他们认真改造,真正做到知罪、认罪、悔罪。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北京、天津,河北在社区矫正的资金保障、人员配备上相对薄弱,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总体开展情况落后于京、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司法所除了社区矫正外,还承担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基层依法治理、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等职能。我国司法所的标准配置为3人,但是在河北省,部分所没有达到3人,甚至是只有一名所长的1人所,或是由街道干部兼职的无人所。司法所任务重、人员少、精力有限,且并不是所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都是搞教育出身,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当前,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河北省开始与京、津开展社区矫正方面合作。如2014年9月北京怀柔区司法局联合平谷区、密云县司法部门,与天津市蓟县、河北承德市丰宁县、滦平县、兴隆县司法局签署的《京津冀接边地区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合作协定》和2014年10月,北京市和张家口市开启的“北京市、张家口市及部分区县司法行政业务合作”,都涉及到了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内容。但总体来看,这些联动与合作只是在京津冀交界的部分县、市、区开展。

三、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发展建议

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发展,需要把握住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契机。京津冀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协同发展,不仅仅有利于河北,而且有利于促进整个京津冀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协同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强联动,深化三地合作

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监外服刑,具有流动性的特征。当前在京津冀地区,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对方辖区内生活、工作和临时停留的情况比较常见。比如在北京、天津的外来人口中就有一些是河北籍社区服刑人员,他们他在京、津打工、在京、津犯罪,也在京、津接受社区矫正。为了方便管理和教育,这些社区服刑人员通常由其现居住地所在地的司法所负责,如果管理机关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这需要,京津冀联动起来,协调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

一方面,加强三地社区矫正机关的协调、合作。三地社区矫正机关应互通有无,做到数据共享,让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者充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个人成长史以及社会关系支持系统,能够真正了解每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并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另一方面,应努力增强京津冀地区社区矫正队伍之间的交流。一方面,河北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在京、津居住的河北籍社区服刑人员的“老街坊”、“老邻居”的身份介入到矫正中,提高教育矫正效果。同时,让京、津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队伍进入河北,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专业的教育工作,同时带动河北地区社区矫正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通过合作与交流、使京津冀三方都在合作中受益,并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有效利用,合理整合资源

社区矫正工作宗旨是充分运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社会力量,对犯罪情形较轻、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狱服刑改造之后,确有悔改表现,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需要资源作为后盾,尤其是人力、物力等资源。当前,我国不少省份的社区矫正工作都存在缺少资金和人力的现状,河北“缺钱、缺人”的情况不是特例。类似情况在我国其他省份也同样存在,尽管中央非常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但资金和人员需要逐步到位,人力、物力资源的匮乏是我们当前面临并将在一定时期内需要面临的挑战。

在现阶段国情下,河北省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时,需要整合资源,集中有限力量。要对各个县、区、市情况进行评估,有条件在本地司法所开展教育的就近开展;对条件略差,经评估能扶持的所,进行专项拨款,改善矫正条件,并派遣专人帮助其进行教育工作;对于评估中发现的改善教育条件成本过高的司法所,在当前阶段选择临近地区教育条件较好的所进行协调、联合。在协调过程中,可以尝试打破区域界限。临近京、津且条件较差的司法所可以尝试让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到京、津接受教育,在日后資金、人员到位后再逐步改善教育环境。

(三)补齐编制,打造专业队伍

在社区矫正中“人力资源具有主导性地位”〔4〕,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需要专业的教育队伍。因此,需要补齐河北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队伍的人员缺口。一方面,在公务员招录上,扩大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岗位的名额,招录科班出身的毕业生。另一方面,吸收富余警力到司法所。我国的劳教制度于2013年12月废止,但不可否认的是,劳教工作者长期从事劳教人员的教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当前,劳教所“就地”转变为强制戒毒所的情况下,部分地区有警力的富余。可以吸收“劳教变戒毒”后富余警力到社区矫正中,专门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另外,从司法行政系统抽调专人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定期组织专业培训,训练更多的教育型人才。

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不能缺少社会的参与,“社会资源是潜在的,难以量化的,必须不断挖掘”〔5〕。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工作,需要合理利用社会团体、企业、高校、个人的力量。北京、天津在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社会资源利用上胜于河北,可以引进其部分社会力量进入河北,在进行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的同时,带动河北的社会力量,最终发展出河北自己的,专业化、常态化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教育力量。

〔参 考 文 献〕

〔1〕(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四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34.

〔2〕顾晓鸣,等.规范与循征矫正——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生命树的实践探索.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M〕.2014:46.

〔3〕王顺安.社区矫正理论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7.

〔4〕吴宗宪.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的模式探讨〔J〕.中国司法,2007,(1).

〔5〕张静波.社区矫正实务中社会资源与社会基础研究〔A〕//.范燕宁.矫正社会工作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30.

〔责任编辑:谭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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