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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基础上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

2015-05-30林冬豫

理论观察 2015年4期
关键词:知情权

林冬豫

[摘 要]合理使用制度自产生之时就与表达自由相连。合理使用制度是表达自由和版权协调的产物,但随着版权扩张和新技术的冲击,合理使用制度自身的平衡逐渐倾危。一方面,公众的表达自由不断地逼近、触碰甚至翻越合理使用的边界;另一方面,版权人也借助技术措施等手段企图绕过合理使用制度取得更大的利益。表达自由和合理使用制度需要再次回归衡平,通过巩固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灵活运用其它版权框架下的机制,使得表达自由基础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得以重构。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表达自由;知情权;传播权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4 — 0022 — 03

一、合理使用制度与表达自由的一般关系

(一)表达自由的内容

表达自由,又被称作言论自由,是自由权的重要内容,历来受到各国的重视。著名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把表达自由权列为首要的公民权。法国的《人权宣言》把表达自由视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明确将表达自由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完整的表达自由并不是单一行为产生的结果,而是由一系列前后贯穿的行为模式连接完成。这一过程实质上包含了三种自由权,分别是知情权、表达权和传播权。〔1〕它们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单向连接或者重复性的循环,而呈现出螺旋式的上升的形态,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构成了表达自由的基本内容。

知情权是指公民搜集、选择、提取、获知信息的自由。知情权是表达自由权三个环节的发端,公民可以通过对自然现象及社会现象的观察搜集一手信息,也可以在与他人的言语和书信交流的过程中提取信息。在信息公开程度足够高的情形下,公民还可以经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接收到丰富的信息。

表达权是指公民以各种形式发表言论,将其内心思想和价值判断以外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由。这种狭义的表达权是表达自由内容的核心,并在一个完整的表达过程中起着连接作用。公民通过行使表达权将个人的言论投放到公共论坛,既可以与大众分享信息和思想,也可以在网民辩论和筛选后获得信息反馈,为自身的其它行为提供指引。表达权使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思想外化,转化为公共空间的舆论,多种言论之间的互动、交锋和敦促,推动了表达自由价值的实现。而版权则是这种表达的产权化。

传播权是指公民采取不同途径将言论传递给他人或扩散至公共空间的自由。传播权实际上是对公民行使表达权时所产生信息进行复制和转移,使其能被更多主体感知和获取。原始的传播权是单个的人与人之间信息沟通,现代社会中的传播权则借助了各种通讯工具和媒体,提高了传播的效率。传播权是表达权效应扩大化的助力,也被知情权所依赖。一个强大的传播权系统乃是完善表达流程的点睛之笔。

(二)表达自由催生合理使用制度

表达自由每一环节的充分实现都与版权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交锋,两者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传统版权法为了维护表达自由的宪法价值,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实现两者的协调。公众对表达自由的追求成为了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之一。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对版权的一种限制手段,使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角逐取得了平衡。美国的知识产权宪法条款被建立于公共利益理性基础之上的,合理使用则被常被视作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合理使用应该服务于包括表达自由在内的数种价值目标。作为对版权的必要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适用于现代各国版权法中。美国版权法107条第1款规定了六种合理使用方式: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和研究,充分体现了促进表达自由和公众的表达利益这一共同政策。〔2〕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给公众的表达自由预留了富余的空间。尽管采用的是不同的立法模式,但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中,表达自由都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参数。

(三)合理使用制度促进表达自由

公众对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使迫使原本处于私人控制下的版权向公共空间开放,表面看似版权人权利领域的退缩,实则打造了一种双赢的格局。在某一特定场合中的版权人也随时会成为另一场合中的公众,版权人的妥协和部分权利的让渡最终也会让自己得益。合理使用制度处于表达自由与版权的边界之上,为表达自由开辟了一个缓冲地带,为公众实现表达自由提供了保障。这种妥协和让渡借由合理使用制度得以呈现,在实践中也发挥出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和合理使用制度是具有共向性的,合理使用制度保障了公众获得和传播信息的权利,并保障了依附在言论等外观上的表达行为得以顺利地作出。合理使用制度甚至被认为是版权法中唯一保护使用者的机制。〔3〕笔者认为,这也是对使用者在行使表达自由时的一种提醒。表达自由诸权利的行使需要在合理使用制度的框架内方能得到全面和安全的保护,一旦超出边界,则可能落入侵害版权的笼套中。

表达自由在合理使用制度中是以两种不同的形态出现和发挥其效应的。一方面,作为宪法价值的表达自由推进了合理使用制度的产生;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表达自由则借由合理使用制度得到了有效的支持。至此,使用者的表达自由和权利人的版权之间达到了暂时的平衡。但这种平衡并不是绝对稳定的,新技术的挑战和版权的扩张无时不在破坏这种平衡。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失衡——公众的越界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借由合理使用制度,公众的表达自由和版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平衡。合理使用制度为作为使用者的公众架设了一种路径,使其能合法地接近和使用版权人控制下的作品。但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时代的迈进,这种平衡发生了倾斜,首先是公众的越界。

(一)新技术引发公众表达行为的越界

借表达自由的名义,依仗合理使用制度的防护,一部分使用者临近甚至僭越了合理使用制度为其创造的安全区域。2006年的一部网络短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激发过表达自由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矛盾。在关于其侵权与否的问题上,舆论和多数学者都主张胡戈对电影《无极》的“改编”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是版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此外,宪法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则是其并非侵权的内在根源。当公众的表达自由激化了对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新评估时,舆论普遍站在了拥护表达自由的阵营中。合理使用制度在此并非仅仅是公众对版权人的防卫方式,更成为了一种进攻手段。尽管这次只是一次惊险的擦边球,但不得不承认,搭载着一系列新技术的互联网无疑为公众的越界提供了绝佳的条件。而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崛起,作者对作品的控制更加艰难。甚至有作品被抹去了版权信息重现出现并置于其他“作者”名下。微博、微信上的“营销号”常常以此手法侵害原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而一旦被商业使用,作者潜在的经济利益也将遭到波及。但由于这类行为过于分散,而且常常利用合理使用制度作掩盖,使得版权人无奈或被迫对这些现象网开一面。

(二)表达行为叠加引发的越界

还有一种情况是,单一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但这类叠加或拥挤的使用却使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了损害,这种情况在涉及经济利益时尤甚。英国的版权专家曾形象地指出,如有500人分别复制了某一杂志的文章而不购买该杂志,则版权人将丧失从那500份杂志的销售收益,但若对500人分别起诉,要求偿还版权人因每个人失去的收入无疑是荒唐的。〔4〕对每一个独立的使用者而言,他们这种行使表达自由权利的行为都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但是,当众数的使用者基于实现表达自由的需要而在合理使用的框架内使用某一作品,原来的平衡则遭到了倾斜。如果说这种未有合意的倾斜是暂时的偶发的,在合理的幅度内可以自行修复,那么当这些以行使表达自由为名义并以合理使用制度包裹的行为大规模而且呈现出有组织性地爆发时,则这种有效的修复越发困难甚至难以实现,此时,版权人与公众的平衡已经无法得到维持和恢复。至此,作为对版权人的一种限制手段,同时也作为一种合法的抗辩理由,公众对合理使用制度挖掘到了极致,甚或有滥用之虞。

(三)公众越界在表达自由各环节的表现

公众对知情权的行使最容易突破合理使用制度。基于获取信息的需求,公众往往需要采用复制的方式获取作品的副本。这种复制行为一旦规模化,就可能损害版权人的利益。版权法旨在保护表达的私有,意在控制信息的传播;而作为表达自由核心内容的知情权则是以信息的公开和获取为特征的。〔5〕例如,高校因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而多次少量复制某一作品,该行为表面上符合了合理使用的规则,但仍不可避免地损害了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在网络环境下,这样的复制更为频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都冠以“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名义被大量地复制,甚至含有商业目的的使用也混杂其中。版权人一方面因为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而不得不做出让步,另一方面则损失了利益,甚至为某些侵权行为买单。

其次,公众传播权的过度行使也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僭越。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更多重的威胁。尤其是P2P、云技术等的出现,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一旦被电子化,其传播更容易脱离版权人的控制被发散至网络的各个终端。这些行为显然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危害,但却并未因此而付出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公众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越界致使表达自由与版权之间、公众与版权人之间的平衡机制失调,这种失衡首先由公众引发。而对这种平衡的二次破坏,则由版权人主导。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失衡——版权人的反击

(一)通过技术措施等实现“自力救济”

社会舆论对表达自由的拥护以及新技术的协助使得版权人在这场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角逐中遭遇了连番失利,但却并未使其就此坐以待毙。在等待法律和政策调整前,版权人也采取了“自力救济”。于是,饱受争议的技术措施、电子权利管理等相继产生。版权人通过对作品设置“访问控制措施”和“版权保护措施”,〔6〕强化对作品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若未获得许可而接触作品,便可能要冒着规避技术措施的风险。技术措施人为地阻断了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公众无法有效利用合理使用制度获取信息。如此,表达自由的链条中知情权被阻隔,随之表达权与传播权也无法得到落实。

(二)催促立法以缩减合理使用的范围

与“自力救济”相应,版权人的另一种反击是通过催促立法,以期缩减合理使用的范围。新技术革命带来的冲击曾促使西方国家的立法者试图在某些领域中遏制对合理使用规则的滥用,尤其主张更为严格地评价对复制权的使用行为。〔7〕1980年的澳大利亚版权法修改草案就把“为科研及个人使用目的而复制有版权的作品”与“为教学目的而复制有版权的作品”与区别开来,前一种行为仍为合理使用,后一种行为则须向作者付酬。

版权人的这种反击顺应了版权扩张的趋势,并且充分地应用了新技术手段。或许在最初,这种做法仅在于挽回失衡的局面,但是,随着公众和版权人双方矛盾的演化和胶着,版权人采取了更为强硬的手段,并不惜再次破坏这种平衡。而在这场防守战中,版权人占据了上风。

四、新的平衡点——基于表达自由的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

在公众对表达自由权利的过度行使、版权扩张和新技术等多种因素的交叉作用下,表达合理使用制度构筑起来的表达自由与版权之间的栅栏变形歪曲。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界限在新技术、新媒体中是否日益模糊,及至消失,传统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否还存在清晰的界限等都是这种失衡和矛盾激发后不可回避的新问题。更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合理使用制度受到更大的冲击,其疆界不复存在,版权本身就可能成为电子时代的过时概念。〔8〕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如何进退取舍,才能找到新的平衡点。笔者认为,必须重构基于表达自由的合理使用制度,而找寻这一新平衡点的途径有两种:

(一)巩固和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本身

合理使用制度有其继续存在的价值,其本身就是表达自由与版权、公众的知情权与作者的版权之间的一种平衡,虽然这种平衡遭到了破坏和威胁,这一制度的价值也遭到了误解,但并不能彻底否认其本身的意义。虽然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层出不穷的作品表现和使用新方式的冲击,但对其自身的完善仍然是最有效的方式。我国版权法中仅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的方式,而并未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作出评价。此外,面对着新技术的冲击,合理使用的新类型也应当被纳入立法的考量。〔9〕因此,在新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中,有必要明确判断的标准,并未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預留适度的空间。

(二)运用其它机制活化合理使用制度

表达自由和合理使用制度孰进孰退,如果仅仅依赖合理使用制度无法重返这种平衡,或者立法尚未能及时地对这种失衡作出调整,那么也可以尝试从版权框架下其它机制趋向或靠近平衡,如补偿金的使用、商业模式的构建、CC共享协议的实施等。总之,通过还原版权人创作的意图和区分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在保障表达自由的同时,完成合理使用制度的重构。

〔参 考 文 献〕

〔1〕侯建. 表达自由的法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

〔2〕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5〕李雨峰. 表达自由与合理使用制度〔J〕.电子知识产权,2006,(05).

〔4〕 〔英〕R.F.沃尔,杰里米·菲利普斯. 版权与现代技术〔J〕.国外法学,1984,(06).

〔6〕王迁. 网络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7〕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8〕李盛之. 美国大众传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博士论文,2012.

〔9〕梁志文.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03).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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