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治视野下权利与权力的平衡

2015-05-30柯婷

2015年47期
关键词:辩证关系权力权利

作者简介:柯婷(1991—),女,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学生,法学硕士在读,广西民族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学。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变迁,依法治国被无数人提倡,国家权力随之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权力与权利成为法律调整的核心内容和构建人类社会的基本制度,可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仍然模糊不明,所以透过两者表面去挖掘潜藏内容,寻找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模式,期待尽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

关键词:权力;权利;辩证关系;制约平衡

时代在发展,国家与社会、个人的矛盾斗争在升级,代表国家的权力和代表个人的权利的针锋相对逐渐阻碍了国家进步,成为了争论焦点,成为了法的内容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模式也渐渐形成。因此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权力与权利也变为法学大厦构建的基石,是国家与个人沟通的桥梁。

一、权利与权力的基本理论

(一)权利概述

中世纪时期,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将拉丁文Jus解释为正当要求,将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为“天然权利”,从此权利一词诞生于人们的生活里,重要性日益增加,也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时至今日,权利成为现代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是最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具有多种的存在形态①,其概念内涵也丰富多彩,正如《牛津法律便览》中关于“权利”的解释时说,权利是一个严重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分的词。就目前研究而言,权利的概念解释主要有五种学说:(1)自由说。康德曾说:权利就是“意志的自由行使”,不过,“根据一条普遍法则”,一个人的意志的自由行使应“能够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并存”。②自由说从权利主体的意志和行为的范围角度来解释权利,但是自由说没有区分一般自由和特定自由——自由权的界限,把权利现象作了简单化处理,因此权利虽然包含自由,但不能仅仅归结为自由。(2)利益说。即将权利解释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资格说。即享有某种权利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英国法学家米尔恩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即“你对某物享有权利,是说你有资格享有它”。而有资格享有它,即意味着这种享有是正当的。③(4)法力说。此说将权利是做手段,认为它创造或改变了法律关系,可是法力说没有指出权利的目的。(5)主张说。即权利是法律上有效的、正当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此外还有规范说、选择说、意志说等观点,这些学说虽然有诸多分歧,但是在规范权利主体和内容方面是一致的,因此权利可释义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或自由。根据权利的定义可以看出权利具有自主性、合法性、目的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体现出权利是法律规则的中心要素,贯穿于所有法的部门之中,明确显示出权利在法理学乃至法学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权力的概述

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里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包含了用法律之治来限制权力的思想,且在国家政治生活领域提出了一系列权力制约的具体方法:选举、限任、监督、法制。④故而权力最早是与政治学、社会学紧密相连的,在法学领域人们对于权力的研究远远不及权利和义务的钻研,直至20世纪初政府职能不断扩张,权力控制问题为人们所重视,至此权力被人们深入研究,法学中的权力不似政治学或社会学中的权力具有多种定义,法学将权力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其经典表述是“行为者影响其他行为者的能力”,即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目前我们所讲的权力一般是指国家权力,可以将其定义为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凭借和利用对资源的控制,以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服从其意志的一种特殊力量或影响力。因此权力作为社会力量、公权力、国家权力,合法性、主动性、强制性、公益性和不可放弃性是其存在的必要特性,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表述和维护权力,而权利的特征也表明了其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二、权利与权力的辩证统一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早期两者并没有太多的区分,可是随着国家强制力的深化,人们将国家支配与强制的能力成为权力,将公民支配他人的能力称为权利,但是也有些学者认为权利与权力可以通用,正如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写道:“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公权力或私权力”。⑤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复杂现象阻碍了我们对权利及权力的统一认识,因此法学界围绕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的争论极为激烈,本文就主要从区别、依存和冲突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虽然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法的主要内容,但是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权利与权力均存在不容忽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首先行使主体不同;权利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以及社会主体的政治、经济与文化行为,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而权力行为主要是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公务行为,主要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其次法律性质不同;权利是社会成员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不具有公益性;而权力是国家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社会的一种强制力,具有公共性。再次法律要求不同;权利人一般可以自由选择、转让或放弃其享有的权利,行使权利也不意味着一定要承担责任;然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转让或放弃,并且行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推定规则不同;权利人可以做出法律没有授权的事情,因此权利不以法律规定为限,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利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推定;而权力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界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权力进行扩张推定,若行使法律未规定的权力就是越权行为。

(二)权利与权力的依存

权利与权力作为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存在区别自然也就有相互依存的一面,主要表现为三点:第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若没有了权利,那么权力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第二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权利虽说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权利是人民相互之间的认可与承诺,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因此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就难以实现。第三权利与权力共寓于法律;法律从产生之日起,就要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为目的,公开表明每个法律主体依法应享有的种种权利,并且也要以授予、规范、限制权力为首要任务。所以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权利与权力离不开法律这个载体,法律也离不开权利与权力这两个主要内容。

(三)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区别和依存关系有助于我们对其深刻的认识,但是在认识到两者之间的相互共生共存的关系时,还应注意到他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权利与权力在其法律性质上可称为私权利与公权力,而公权力是国家授予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的,其具有可变性。原本是为了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的权力,因为其可变性,就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形,造成侵犯与压制公民权利的现象产生,如不合理的权力设定导致正当权利被取消。因此在一定领域里,权利保障与权力滥用现象的频繁出现,体现了权利与权力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也造就了法治社会中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的重要研究课题。

三、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制约

“权利义务法理学”二元模式结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在逐渐的瓦解,紧随其后的是“权利与权力”二元结构模式的蓬勃向上,这可说是法理学研究中的一项重大突破,权利与权力之间必须相互协调才能完全实现法的价值,因此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寻找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点。

(一)法律上权利和权力的互动

权利与权力之间虽然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在某种层面上它们仍然具有相依相存的互动,权力用其国家强制性可以保障权利的实现,但是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限制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否则人们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去对抗国家权力。因此只要权力与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能够形成良好的互动,那么它们之间就会一直保持平衡状态,从而促进国家与人类的和谐发展。

(二)正确处理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关系

权利与权力之间在一定背景下存在矛盾冲突的情形,而解决它们相互冲突的渠道就是要正确处理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关系,所以国家在立法时一方面要明确权力的范围,使之具体化,尽量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避免权力对权利的侵害,从而确保人民的权利能合理的行使,另一方面要充分且及时的保障人民权利,当人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能利用其权力尽快为人民作出处理,总之当权利与权力矛盾时,遵循权利优先于权力的原则,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权力保障权利的平衡模式。

(三)权力保障权利实现

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虽然我国法律对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做出了规定,但是并不是法律有了规定人们就一定会遵守,义务的履行靠的是人民的自觉性,因此也会有人们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出现,此时若要履行义务就必须借助国家强制力才行,也就是必须依赖权力来保证义务的履行,这种依赖权力的模式实际上体现出的是国家用权力促进人们履行义务,从而使其权利得到实现与保障。如此就可以在权力于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维持国家秩序的稳定。

结语

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造福,使社会和谐稳定,然而要实现此价值就要形成权利于权力之间的互动。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实现权利服务的,服务权利才是权力的灵魂,只有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使其达到平衡状态,才能尽快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故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下,制约权力、保护权利是亟待社会各界人士努力的方向,也是现代法学研究的核心任务。(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注解:

①根据权利的存在形态,可分为应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和实际权利等。

②[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41页。

③[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等译,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④叶皓:《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页。

⑤[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3页。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吴汉东.法学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覃晴.权力与权利的区分及其意义[J].法制与社会(下旬刊),2010.

[4]漆多俊.论权力[J].法学研究,200(1).

[5]邓楚开.权利与权力的概念[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6]李龙.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7]朱健.是传媒的“权力”还是“权利”?——谈法学视野中的传媒兼与陈先元先生商榷[J].新闻记者,2005(5).

[8]张俊杰.法理学案例教程[M].人民出版社,2009.

[9]徐惠婷、王健芳.论权力与权利[J].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3).

[10]王莉君、孙国华.论权力与权利的一般关系[J].法学家,2003(5).

[11]王庆延.权利、义务、权力[J].南宁医科大学学报,2011(1).

[12]刘树桥.法的内容:权利、权力、义务之思辨[J].南昌大学学报,2008(4).

[13]张晓萍.国家——社会视域下的权利——权力与权利——义务[J].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猜你喜欢

辩证关系权力权利
我们的权利
不如叫《权力的儿戏》
论不存在做错事的权利
权利套装
与权力走得太近,终走向不归路
爱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