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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民权利意识

2015-05-30张少朋

2015年47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

作者简介:张少朋(1991-),男,汉族,河北邢台市人,硕士研究生在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企业与公司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民主与法律制度的趋于完善,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从沉睡中觉醒,公民精神也在逐渐的培育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提高公民素养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和加强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不仅是每个个体自己的事情,哪怕个体具有了这么一种模糊的意识和概念,如果缺少了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也无法使公民权利意识真正确立和强大起来。而国家需要做的就是当下所谈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词:公民权利意识;公民责任意识;依法治国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概念和体现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概念

雅典人喜欢在谈论政治的时候强调勇气的重要,但这勇气却又不是从军上阵的勇武,而是与民主相关的“公民勇气”(或称作“平民勇气”,以相应于战场上的勇气)。几个世纪之后,西塞罗更干脆把勇气界定为一种“公民美德”,认为这是良序共和不可或缺的元素。民主为什么会和勇气有关?为什么古希腊人要再三申说它在民主政治当中的角色呢?以今人角度来看,大概会以为勇气主要是争取民主过程里的要素,即所谓鸡蛋面对高墙时的勇气,又或者对权力道出真相的勇气。没错,雅典人确实是常将勇气与言论自由连在一起谈的。但这种“勇气”并不仅仅是指说真话的勇气,还包括维护自身权益以及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气魄,即“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只有每个个体具有了这种维护自身及他人权利的勇气,民主才能持续。

由此,我们得知,所谓公民的权利意识无非就是公民对于他所享有的权利的认知和理解,以及他对于这些权利的态度。除此之外,还包括当权利受损时每个公民的态度以及对于该权利的补救,这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

(二)公民权利意识的体现

瑞士的内亚本塞州有个州民大会。有一年,全欧洲的媒体都来采访该会,因为当年的会议主题是裸体健行。这么保守的州居然也有人喜欢上了裸身于山野之间的爽快,人家穿戴齐全装备登山,他们则一丝不挂地享受树林里的清风,两者遭遇得多,难免会产生矛盾。于是有人就提出立案,禁止游人赤裸登山。这场辩论为时甚短,投票结果也和大多数人所料想的一样,州民大比数地否定了天体健行的自由。但有趣的是,就在镜头之下,在全州公民的注视之下,有几个人举起了赞成之手,公然表明自己的立场。在他们身边的,可能是自己的亲人、邻居、同事,或是教会里的弟兄姐妹。这一下子,他们的癖好表露无遗。他们会不会自此遇到异样的眼光呢?在社区大多数人都站在自己对立面的时候,他们怕不怕引来闲话,甚至遭到歧视呢?要知道,这是全瑞士人口最少的州,全部人口不过一万多人,所有人都相互熟识,乃彻彻底底的熟人社会。在你认识的绝大多数人都反对天体健行,都觉得这种行为伤风败俗的情况下,你依然敢当众举手,让他们知道你的爱好,让他们明了你真正的立场和本色。

这种勇敢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体现。一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站出来,甚至敢于站在大多数人的对立面,即使他明知结果会对自己不利。近年来类似现象在我国也屡见不鲜。例如,最近刚被平反的呼格案。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为了儿子的生命和名誉十几年如一日的奔走呼号,熬花了眼,熬白了头,明知前途渺茫,充满艰难险阻,却始终不曾放弃,终于等到了法律的公正判决。

当然,权利意识并不仅仅体现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从深层次来说,它具有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指公民能够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第二个层次指公民能够熟练运用并可以有效维护这些权利的手段;第三个层次是指公民在法律规范的制约下能够发自内心地行使他们拥有的权利,同时能够有效避免自己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公民权利意识与公民责任意识的关系

众所周知,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每个人的头脑中似乎天生就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深层意识。这具体体现在他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个体对有可能侵犯自身权利的任何事情都过分紧张,对言论、集会、结社等自身权利斤斤计较。实质上,这并不违背美国人一贯的个体主义的本质,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过敏”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然而,大家经常忽略了美国社会和政治文化中另一个重要方面。这表现在,几岁的孩子都被父母要求去做社区志愿服务,而不是在家玩耍;很多人为了邻居家被虐待的小猫小狗挺身而出;为了非洲的战争难民踊跃捐款、甚至有人远渡重洋去当志愿者;为河南富士康自杀员工上街游行,呼吁提高中国富士康员工待遇;动物保护主义者为了动物权益而改吃素食。这都体现了美国人的公民责任意识。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这体现为更多的人开始学会运用自己拥有的权利,为自己的权益而抗争。然而,只掌握了权利意识,而没有掌握责任意识还是远远不够的。从社会实践中来看,一个社会的民主制度不完善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表现就是,当这个社会或群体中的公民还仅仅停留在只为自身权益而斗争的阶段。正如托克维尔在参观过美国之后所产生的担忧,由于民主政府的本质是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的多数人的绝对主权,一个多数群体必然会有权力去压制少数群体。就像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个体,没人能够保证他的权力不会被滥用一样,有绝对权力的大多数群体也会如此。一个牢固的民主制度应当是这样的,即每个个体都能够在自身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时挺身而出,从而使得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得到有效保护,这是一种真正的责任共同体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达到一种相互制衡的状态,而不至于产生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人的暴政”。

总之,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责任意识是相辅相成的,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权利意识以责任意识为前提,责任意识以权利意识为目的。

三、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

(一)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具有浓重伦理传统的国家,民主与法制先天不足,以德治天下,以贤主治天下的人治传统严重影响着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在民众中的确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明确认识到一点,即自己是一位公民,一位有勇气为自己权益而奋争的公民,是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人,而非臣民,遇到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不忍气吞声,不息事宁人,让权利意识勇敢地显示出来。

正如上文提到的瑞士内亚本塞州。连是否可以裸体上山这样一个过于私人和琐碎的问题都可以全民公投。于是许多公共决策都会涉及一个个体的偏好,趣向,以及真正关乎“我是谁”“我想要什么”等深层次问题。很多时候,一个人真得有莫大勇气,才敢公然站那些你熟知的伙伴的对立面,使他们得见你的真容。

(二)培养公民权利意识的路径

在一个成熟的社会里,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和加强对于整个社会来讲,不仅是每个个体自己的事情,哪怕个体具有了这么一种模糊的意识和概念,如果缺少了国家强有力的支持,也无法使公民权利意识真正确立和强大起来。而国家需要做的就是当下所谈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然,这需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法治的作用非常重要,当下要迫切解决的是依法治国,进一步完善规则”。(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刘瑜.民主的细节:美国当代政治观察随笔[M],上海三联书店,2009

[3]高斌.王岐山为什么推荐读<旧制度与大革命>,检察日报,2014

[4]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M],商务印书馆,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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