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刑事责任年龄的改革和完善

2015-05-30邹志祥

2015年47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改革

作者简介:邹志祥,男,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

摘要:虽然我国明确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些许不足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随着犯罪逐渐低龄化和老年化,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和下限的改革已是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低龄化;改革

年龄是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心智成熟程度的侧面反映,因此年龄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个体在出现犯罪情况时,是否需要受到刑事责任及受到刑事责任的大小。年龄的增长,是个体主观能动性增强、心智逐渐成熟的过程,所以立法者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也日益重视起来,一系列关于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也陆续出台。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关键要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速,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呈现突飞猛进的上涨趋势,大量西方意识形态的涌入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一系列的前所未有的犯罪问题随之而来,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这个影响似乎表现的更明显些。随着21世纪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科技的快速发展,以智能手机和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正在影响着未成年人的生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越来越多,而且犯罪手段呈现 “花样百出”的现象。现行的法律还未来得及跟上未成年人的犯罪步伐,未成年人是民族未来的希望,社会上对于未成年人责罚的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的。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为177648705人,占13.26%,相比2000年比重上升2.93%。这个数字已经宣告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劳动力不足和社会养老医疗等为代表的一系列问题随之而来,虽然较之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老年人犯罪问题似乎没有那么严重,但是为了确保刑罚体系的完整性,对于老年人的犯罪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近些年来,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法规,但是对于建立完全法治化的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在刑法规定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主体是行为人,其他的主体应与刑事责任年龄无太大关系;第二,“犯罪行为”是指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个体在意识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对他人及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最后,这里所指的责任只是单纯的强调行为人在做出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时所需要负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等。

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已对刑事责任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这对于实际的司法工作有着重要的参照与引导作用。

刑法是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国家这一目标服务的,是每一名公民都必须遵守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年龄无限制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自然对自己所做的行为是否需要负责任及负责任的大小,完全取决于自然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限制,如果达到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需要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年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可称之为“犯罪行为”。虽然这样的规定不符合人格发展的规律,但是这项规定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是必要的,尤其是面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这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上。

我国刑法中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有两种:一种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婴幼儿和未成年人,这些对于自己行为没有明确辨识能力人群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还有一种是减免刑事责任的年龄,可以减免年龄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承担的责任。总之,刑事责任年龄可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

三、我国现有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及思考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相对刑事责任和完全刑事责任的三分法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在我国已经实施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其中关于是否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对最高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上限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大众争议的话题。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某些腐朽的西方资本主义思想的传入腐蚀了尚未具有辨别能力青少年,尤其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广大的青少年有更多的机会获取大量的垃圾信息,这些色情、暴力等信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近些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从电视、报纸和网上等平台,我们会经常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其中犯罪的主要是:暴力、色情等方面,其中大部分案件的行为人只是未满14周岁的青少年,这样的新闻已屡见不鲜了,真是令人痛心。有这样几个案例: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年仅13周岁的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持刀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2、年仅12周岁的林某、王某辍学后就在社会上游荡,两人打起偷窃居民区小车内财物的主意。6个月的时间,林某与陈某在平潭城关多个居民区流窜作案,先用手电筒窥探车内物品,寻找作案目标,然后由林某望风,陈某用螺丝刀将车窗撬开偷窃。两人先后作案十几起,洗劫了18辆小车。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上述这些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都具备了辨识能力并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他们对于他人和社会的危害严重的,其不良影响也是巨大的,所以这样的群体也应该被认为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我国刑法中的第17条中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但因为未满14周岁,法律上将这阶段年龄的人群称之为“幼儿”,即在此年龄段不管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有多大,法律上是不予给予处罚的,也就是说只是责令由监护人进行看管教育或者相关的机构进行批评教育。我国人口众多,尤其是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直线增长趋势,再加上政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是有限的,根本没有那么多专业的收容机构还教育这些失足的孩子,只能责令其父母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这种方法根本就是行不通的,因为这样的“幼儿”一般都是生活在父母离异家庭,长期缺乏爱和关注,还有一部分是辍学后在社会上游荡,结识了不良青年,最终做出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我国现阶段对于未满14周岁实施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不予进行惩治的规定是有缺失的。通过大量的数据资料我们可以发现,父母的管制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身在犯罪漩涡的青少年是一种“包庇”,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这种犯罪的情况还会再次出现,甚至会变本加厉,可以说这对于青少年是一种“纵容”。

(二)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失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度远远高于对于老年人的,国内外的刑法亦是如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明确了规定,并详细划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业界对于老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都是忽视的,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是非常不利于我国刑法体系的完整,更不利于我国建立完全法治化国家的目标。

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清晰的显示,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阶段,劳动力不足和社会养老保障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出现,所以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已不能满足现阶段的国情。其实,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老年人都属于在自控能力和辨识能力等方面存在着缺失的人群,自然人并不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辨识能力和主观能动性等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反而是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加,这些方面的能力会因为年龄的增长而减弱,所以刑法中某些关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规定就有些缺失,并未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这样的规定也不符合人格形成发展的规律。

四、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立法的建议

通过大量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之前那些只注重年龄而不考虑自然人心智成熟度和主观辨识度的法律规定是有缺失的,将两者有效的结合应是新时期我多刑法应该参照的标准,制定出符合实际国情的法律规定才能有效的改变现阶段出现的犯罪问题,才能维持良好的社会治安和秩序。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

在改革开放的浪潮影响下的中国已经不同于建国初期的模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人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随之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大量的现代化科技走进人们的生活,并深深的影响着当下我国人们的生活,这其中自然也包括着很大一部分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尚处于心智还未成熟的阶段,对很多事物还缺乏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很容易受到某些腐朽、庸俗的文化影响。处于信息化时代的未成年群体,每天频繁的浏览着网络和手机等,浏览大量的色情、暴力等网站,沉迷于网络游戏,致使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通过前文的几个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不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多,而且犯罪手段之凶残是令社会大众震惊的,并且有着周密的作案组织程序,这种做法完全不像是低龄人的行为,犯罪低龄化已是立法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以往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硬性规定,致使很多监护人忽视对于孩子的教育和管教,应该打破这种局面。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儿,如果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形象的行为,也要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非刑事惩罚。建立合理的惩治体系来约束该部分人群,政府可以通过推行社区公益服务的手段来使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其进行思想上的正确引导,对于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要实行必要的教育管制改造,由法院设立这样的机构,安排这样的未成年人进行一段时间的封闭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调整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的社会阶段,早些年间关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自古以来,尊老爱幼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刑法的目的无非就是防止行为人再犯,老年人由于年龄的增长,主观的辨识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逐渐减弱的,甚至是处于丧失的状态,所以对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应区别于其他年龄段的人群,用充分考虑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承受能力,所以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是必要的,可以做出这样的调整:对于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来说,对于其所实施的行为是不需要负任何刑事责任。在立法时,应尽量考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对于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人群,列入不完全负刑事责任和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样才比较符合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是新型法制化和现代化社会的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鉴定结论能否确定刑事责任年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总之,根据国家的实际国情来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必要的,在充分考虑人权的基础上并从科学的角度来对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来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降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作者单位: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马长生 于松龄.刑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

[2]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赵秉志.刑罚总论问题探讨(第三卷)[M].法律出版社,2003.

猜你喜欢

刑事责任年龄改革
改革之路
改革备忘
改革备忘
改革备忘
从青少年犯罪成因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弊端
关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法律规制研究
改革创新(二)
瞧,那些改革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