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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2015-05-30张瑞珍

2015年4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建议

张瑞珍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接着指出了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弊端,最后针对弊端,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建议

对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国内学者一直存在分歧。一些学者认为3500元扣除标准还是过低,应当进一步提高。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仅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应该通过综合的改革措施从根本上改变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合理现状,这种观点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普遍认同。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税法列举的11项应税所得分别实行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不同的税率征税。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以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外籍人员以及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收入水平,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税法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业主生活费用的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費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若个人每次收入额小于及等于4000元的,定额减除800元费用;若个人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任何费用。

7.个人公益性捐赠扣除费用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非营利组织对贫困地区、受灾地区、教育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最大限额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缺陷

某企业的两员工小张和小李2015年3月份的纳税情况如下:小张3月份工资收入3900元,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元;小李3月份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从外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收入700元,小李两项收入均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纳税能力看,小李的纳税能力强于小张,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暴露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不够完善。概括起来,其缺陷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考虑因素欠缺,家庭税负较重。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对所有的纳税人同等对待,对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欠缺考虑,例如结婚与否、赡养人口、子女抚养及教育、医疗费用、住房购置等因素。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元,除单身人员外,其他人员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核算收入和费用支出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为个人,一项所得的同等收入的个人扣除同等的费用,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没有被考虑进去,导致家庭收入差距拉大,使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的不公平。

2.“一刀切式”的扣除标准,缺乏弹性。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的前提下,对工资、薪金收入统一施行3500元的扣除标准,能确保税负横向公平,却导致纵向的不公平。例如,在中低收入者仍占较大比重的经济发达地区,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远远大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在全国实行统一的“一刀切式”的扣除标准,就会造成对发达地区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必要费用征税。此外,农村从业人员和城镇职工实行“一刀切式”的费用扣除标准,对农村从业人员来说就不公平,因为与城镇职工相比,农村从业者缺乏良好的社会保障。因此,全国执行统一的“一刀切式”的扣除标准,缺乏弹性,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调节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3.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物价指数。近年来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已初现倪端。在物价普遍上涨时,居民的基本费用开支会明显增加,如果还按原来的扣除标准进行征税的话,纳税人会缴纳和原来一样多的税款,经济上就会更加困难。此外,如果通货膨胀长期持续的话,会导致纳税人的名义收入上升,而费用扣除标准不变,就会适用更高的税率,最终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这样的结果对纳税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这就需要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随之作出指数化调整。

4.外籍人员享受超国民待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4800元的费用,而我国境内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只允许按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中国公民每月工资、薪金费用扣除额比外籍人员少1300元。除此之外,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非现金形式及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家费、洗衣费以及外籍人员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均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明显违背了同等国民待遇原则。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上文的分析已经说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过于僵硬缺乏弹性,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社会公平与正义。针对上述弊端,提出以下建议:

1.实行家庭联合申报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是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的流行做法。而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割裂了家庭的联系,单纯将每个人都规定为纳税整体,这样做不仅增加了纳税成本,也不利于调节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问题。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费用扣除,减少了单职工家庭的生活负担,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符合税制设置中公平与正义的理念。

2.改革“一刀切式”的制度。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现在执行的“一刀切式”的费用扣除制度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因此,提高费用扣除额度,改革“一刀切式”的扣除制度,不同的地区居民、城乡之间应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会更有利于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实现实质的公平。

3.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费用扣除指数化,指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时应与商品价格指数挂钩,根据商品价格指数的变动,对费用扣除额作出定期调整,从而消除商品价格指数变动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也就是说,为消除通货膨胀、商品价格上涨等因素对个人生活造成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额应该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的上升做出适当的调整,以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4.统一内外费用扣除标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外籍居民享受了超国民待遇,税法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的条款和减免税优惠政策是违背公平原则的,外籍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在不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竞争,这就要求政府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废除对外籍人员的特殊优惠和附加减除条款,统一内外扣除制度。(作者单位:淄博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孙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2]陈香珠.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家庭课税制的可行性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09(06).

[3]李文.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趋向及动因[J].涉外税务,2009(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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