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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宅建筑“短命”现状研究及展望

2015-05-30闫江瑾

2015年45期
关键词:质量安全可持续发展住宅

闫江瑾

摘要:据调查表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房屋建筑上成为世界上每年建筑量最大,消耗全世界水泥钢材最多,产生建筑垃圾量最大的国家,但是建筑寿命平均只有30年左右之短本文结合国外相关规范分析我国当前住宅建筑寿命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建筑寿命;住宅;可持续发展;质量安全

引言

根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的主体结构的耐久年限为50-100年,高层建筑和重要建筑为100年。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大多数的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与实际寿命有非常大的距离。

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却只能持续30年左右,意味着每年将产生数亿吨建筑垃圾,无论是对我国还是世界,都带来巨大的环境威胁。另一方面,人们背负房贷辛苦买房,所购房屋却在十年八年后暴露了质量问题,加上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购房者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目前,我国建筑“短命”现象相当突出,如何从经济、社会、环境等角度综合考虑,延长建筑寿命,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建筑”短命”原因分析

(1)房屋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施工不当。建筑物的质量高低与建筑物的施工有着很大的关系,主要的原因就是工程施工队伍整体的素质不高,技术培训跟不上。不少建筑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的要求和规定来进行规范性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建筑设计不当。在设计市场中大多鱼龙混杂,存在着超资质、超范围设计的情况,非常普遍的情况是设计资质挂靠,设计单位之间恶性竞争,套用国家最低标准等一系列原因造成了设计的缺陷。

建筑材料选用不当。构成房屋的最为重要的东西就是建筑材料,施工的水平再高超,房屋的设计再合理,没有质量合格的施工材料都是没有用的。

施工现场监理不够。有一些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配备、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

(2)政府监管不到位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购房者权益保障的最有效率的后盾,是有能力、有权力监管的主要机构,失去政府部门的把关,相当于房地产企业、工程质量、人员的管理都处在了失灵的状态,建造房屋的后果可想而知。

(3)城市规划缺少前瞻性

城市规划缺少前瞻性,没有给城市未来建设留下一定发展的空间,结果造成了相当的拆迁现象,造成了建筑的“人为短命”。一些地方甚至存在“规划跟着领导变”的现象。还有为了满足眼前利益的一些地方政府,随意变更既有的规划,一些建筑因此被拆除。

(4)房地产业利益驱使

很多地方政府鼓励多种城市更新方式,由于拆旧房盖新房反而有利可图,因此很多开发商都试图对老旧小区进行拆除重建。

二、改善对策

(1)杜绝“随意规划”,增强城乡规划科学性。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不能因为个别领导的意见擅自修改,不能因为地方领导的变更而变更。真正地让规划说话,而不是服从地方官员的意志。

(2)增强施工单位法律意识

在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之内,必须确保地基等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的质量。必须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规范施工单位的自身行为、增强守法意识,做到严格守法,为百姓建造真正的、踏实的居所。

(3)开发商应提交质量保证书

明确房屋建筑的所有人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交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等文件,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的各项性能指标、质量保修内容、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等。

(4)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关系到安居乐业、住有所居政策的有效落实。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房屋质量安全问题的警惕性。

(5)房屋建筑定期安全评估

房屋所有人须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兩年应进行一次评估。

(6)增强公民维权意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以买受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应有的斗争,使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轻易不敢违法、违章建筑。

三、结论与展望

建筑“短命”现象是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城市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其带来的各个层面的负面影响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家及地方政府也认识到相关问题,也逐步开始推出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今后城市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

我国建筑“短命”的原因十分复杂,我们必须在找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提高建筑寿命,节约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作者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姜继兴,孟庆款.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隐患的治理措施[J].建筑工人,2014,10:26-27.

[2]陈宁.推广整体化设计延长建筑寿命[J].城市开发,2006,01:42-43.

[3]刘伟.“短命建筑”需要“新法”遏制[N].中国建设报,2007-03-09003.

[4]路忽玲,周介竹.“短命建筑”的成因及解决办法[J].内江科技,2008,09:43.

[5]王红兵,林春晓.“短寿”建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J].建设科技,2006,15: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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