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的经济法对策

2015-04-28刘雪萍

企业导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深化经济法市场经济

刘雪萍

摘 要:现代市场经济催生了经济法,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应当继续完善现有的市场法律制度、市场要素法律制度、市场信用与投融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与分配法律制度,进而为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和决策服务。

关键词:深化;市场经济;改革;经济法;对策

一、现代市场经济催生了经济法

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古典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完全由市场力量自发调节。在这个阶段,商法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一位著名的法学家曾说,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1]。在考察商法和西方市场经济的关系史时,我们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2]。作为制度创新的商法,成为有效率的市场经济的制度构成,节省了交易主体间的交易成本,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由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历次经济危机促使西方国家意识到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必要性。市场的自发调节不可能实现充分就业,使经济自动达到均衡,因而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政府的干预。这就标志着古典学派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已经让位于必须进行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以此为标志,市场经济进入了有宏观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与此同时,“公法对私法领域的侵入”——经济法逐步开始健全,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以确保市场经济继续发展。就是说,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为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因此,它以国家干预、补救和矫正市场机制为特征而成为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制度保障。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德国当时为了准备第一次世界大战,颁布了大量的法规来调整垄断关系,对重要物资及其价格实行国家统制。这些新法规摆脱了传统“公法”、“私法”所涉及的内容,确认国家对经济进行全面的直接干预。然而,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并不在于当时德国的具体国情,而在于深刻的经济根源——生产社会化和垄断。这种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导致了“市场失灵”,其直接表现就是周期性经济危机。为解决“市场失灵”,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并随着新的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展而不断进行自身的调适。

二、经济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支撑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经济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支撑。

第一,市场主体管理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一般由民商法作基础性的规定。但是仅有这些基础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体现国家调控的经济法。国家为了全局性的、整体性的利益,为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就必须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管理和调控,包括市场准入、企业形态的设定、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检查、企业破产等。因此,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和破产法律制度等就形成市场主体管理法的主要内容。第二,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制度。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市场活动的趋利性,市场秩序不可能自发形成。市场秩序作为一种实然状态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管理。经济法以国家提供强制性规定并保证其实施的综合性形式来维护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和广告法律制度就形成市场秩序维护法的主要内容。第三,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国家调控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市场配置资源中出现的消极现象,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佳的或者优化的配置组合。调控资源配置的方法则可以有经济方法、行政方法和法律方法等。法律方法中主要有反垄断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固定资产投资法、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可持续发展法和促进科技进步法等等,这也就是资源配置优化法的主要内容。第四,经济稳定调控法律制度。整体经济稳定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总目标。调控的工具主要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表现在法律领域就是财政法、金融法。而其中相关的税法、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会计法等也都是重要工具。第五,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在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与各种社会主体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社会福利关系和社会优抚关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障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构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第六,涉外经济管理法律制度。涉外经济管理法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在管理涉外经济活动时与涉外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纵向经济关系。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有利于各国繁荣的自由贸易是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出于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甚至军事上的考虑,国家必须对涉外经济进行管理。国家对涉外经济的管理,是国家对于国内经济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延伸。

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要求完善经济法律制度

(一)完善市场主体制度。第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我们要继续在宏观上抓好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保持管理体制的整体协同性,又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解决好中央和地方的政府分级管理,充分调动改革发展的积极性。我们要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要理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政府产业经济部门的关系,区别工作职责,划清工作界面,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互补协同的法律关系。第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应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主动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并在投融资、税收、土地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通过法律调控来改进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监管。第三,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法律制度。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行会、协会、各类民办非企业组织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存在,使得整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和运行效率不断提高,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我国中介服务组织的发育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法律建设应该更加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组织化程度,更加有利于促进中介组织加快改革、整合和培育的力度。要大力发展经济服务类中介组织、社会服务类中介组织,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等各类中介组织。

(二)完善市场要素法律制度。第一,推动产权制度改革。产权改革的不完整,特别是与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缺陷,是中国经济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诸多问题的根源。要实现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对现行的土地制度做出重大调整,重点是通过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赋予农民对农村土地更加完整的所有权。在对农地私有化的效果取得共识之前,在政策层面上,可以允许在小范围内进行农地产权改革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降低制度变革的风险和交易成本。第二,促进技术创新。我国经济法制度建设应该为构建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提供法律保障,调整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积极性。政府要着力建设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园区发展、科技创新主体培育等关键系统之外,还要通过全面的制度创新,构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创新主体培育、资本支持、技术支持、技术中介服务、科技市场培育、鼓励科技人员创新、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等等。第三,促进人力资本开发。经济法制度建设应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开发的促进力度,强化制度供给,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力资源开发体系,全面营造人才辈出、人才集聚、人才辐射的宏观环境。根据未来发展总体格局,经济法律应当尽快实现人力资源结构从过去被动的适应性调整向主动的战略性调整转变,根据世界经济发展的新趋势,致力于提高关键性人才的环境适应能力,尽快实现从解决一般性紧缺人才,向培育特殊的战略性管理人才的转变,根据制度创新的本质要求,经济法律要致力于深化体制改革,尽快实现从主要依靠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向创造有利于人才集散的法治环境转变。

(三)完善市场信用与投融资法律制度。第一,以建立、健全国家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制定有关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以法的形式规范信用的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规定征信机构的设立、经营、管理和监督;其次,协调好信用信息的征用、披露与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再次,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和守信奖励机制。在银行、税务、海关、外汇、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间建立不良信誉记录的黑名单制度,对不良信誉者及时亮牌,提高不良信誉的成本,让那些不讲诚信者付出惨重的代价,从而不敢不讲诚信,不得不讲诚信。对守信者予以奖励和激励,提高守信的效益,激发守信者的积极性;最后,以经济法的理念为制导,对现行法律中与诚信经济不适合的制度与规定进行修改。如把民法中的附随义务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设立针对违反诚实信用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等。第二,完善现代投融资法律制度。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只有强大的资本市场才能为全社会的经济体系提供风险配置机制。企业的多样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因此,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央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机制,依法严格实行市场退出制度。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社会保障与分配法律制度。第一,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今后,现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要继续促进包括法定基本保险、多种形式的补充或互助保险、商业性保险在内的有机结合的多层次的纵向体系。形成类型不同、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准各异、能够相互转换顺利衔接的多形式的横向体系。从而真正构成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网络的建立与完善。第二,推进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改革。规范分配秩序,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最终要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分配格局。特别是要尽快建立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真正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经济法体系,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法治氛围。

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处于深水区、疲劳期和胶着状态,经济社会发展在延续“黄金发展期”态势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凸显、各种挑战日趋严峻的态势,社会、经济的整体转轨正在经受历史性的考验。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改革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法律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提供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1]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09.

[2] 道格拉斯·诺思等.西方世界的兴起[M].历水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59.

猜你喜欢

深化经济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
论经济法的宪法性
经济法在我国经济转型中的作用分析
关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
公安高等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