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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治伦理看乡镇农民的道德教化
——托克维尔的乡镇精神及其教育遗产*

2015-04-18薛晓阳

江海学刊 2015年5期
关键词:教化伦理乡镇

薛晓阳

从自治伦理看乡镇农民的道德教化
——托克维尔的乡镇精神及其教育遗产*

薛晓阳

我国的乡镇社会与乡村社会在精神上较接近,道德生活的民间约束方式及其社会教化的民间性、群众性和地方性比城市社会更为直接和强烈。乡镇伦理在托克维尔那里,是一种既具有自治理性的市民精神,又具有乡村伦理情感的意识形态。在这种价值体系中,乡镇农民获得属于他们自己的文化自信。对于乡镇社会而言,道德的自治即道德的教化,精神的自律即伦理的德性。让自足成为德性,让自治成为伦理,让自律成为习俗,这应当成为乡镇社会建构和道德教化的基本立场。自治和自足不仅是乡镇社会的政治性格,也是乡镇农民的德性品质,更是对乡镇农民的教化方式。让乡镇变成一所学校,自治成为这所学校的教育精神。这是把农民教育的权利交还给农民的一种方式。民间社会重新获得担当道德教化的责任,这是其曾经拥有却又被剥夺的权利和义务、功能和责任。

自治伦理 乡镇农民 道德教化

托克维尔的乡镇精神,包含着对乡镇自治的信仰和迷恋。中国当前的乡镇建设与美国当年的乡镇有很大差别,无论是制度建构还是文化传统都不相同。中国的乡镇属于政府权力结构的一部分,而美国的乡镇却更近似一种自治的组织。但即便如此,托克维尔的乡镇精神,对于我国当前的乡镇建设及农民教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托克维尔的教育信念:自治伦理的培育

法国学者托克维尔的乡镇精神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地位。1835年,托氏在其著名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认为美国的民主来自于新英格兰的乡镇精神。在他看来,没有乡镇精神就没有自由社会,乡镇是一个远离国家意志的地方——人类自由的梦想之地。他不无热情地写道:“建立君主政体和创造共和政体的是人,而乡镇却似乎直接出于上帝之手。”①托克维尔乡镇精神的本质在于乡镇社会的自治精神,即乡镇农民(托氏称乡镇居民)②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由此形成的对自治生活的信念、依恋和爱慕。在托氏看来,美国新英格兰乡镇自治的成功在于乡镇农民的独立精神。自治已经成为乡镇社会的一种文化和传统以及乡镇农民的生活信仰。这些文化、传统和信仰共同构成了新英格兰乡镇社会的生活伦理和道德精神,同时也成为新英格兰乡镇居民性格的一部分——一种真正具有民主精神的“农民德性”。托克维尔写道:“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③托氏认为,新英格兰之所以能够实现理想的民主生活,包含三个元素,即环境、法制和民情,但相比之下,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民情”。④在他看来,恰恰是新英格兰乡镇居民的文化性格造就了新英格兰乡镇社会的自治生活,政治制度的关键不是“法律制度”而是“法律精神”。

于托氏来说,与城市社会的政治框架不同,民主自治精神具有“家庭会议”的性质,全体成员共同商议讨论,即共享性的政治和制度生活。一种类似家庭事务的体验和情感,这是托氏对新英格兰的理解。在他看来,新英格兰乡镇自治不等同于美国的国家民主,但毫无疑问这种自治却是美国民主的根源和基础。笔者认为,这一不同之处就在于新英格兰乡镇自治无需强大的制度体系或完备的政治程序的支撑。乡镇的自治民主比城市社会的国家民主更简洁,更具有类似于古典希腊社会城邦式的民主精神——一种直接的共同体式的民主。托氏坚信乡镇世界不需要国家干预或政治制度,他们生活在乡镇社会却分享着另一种形式的现代政治生活——民主、平等和参与——这是一种以自治方式所表达的现代民主。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乡镇社会可以把乡村和城市完美地结合在一起而不发生任何价值上的对抗。正像托克维尔说的那样:“我最钦佩美国的,不是它的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这种地方分权的政治效果。”⑤在此,所谓政治效果,应当是指这种地方性及其人民自治特点较突出的政治模式反过来对美国国家政治民主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从每个乡村到整个美国,祖国是人人关心的对象。”⑥在比较欧洲和美国的政府治理之后,托氏感慨地写道:“欧洲人常把公职人员视为政权的代表,而美国人则认为公职人员的工作是行使公民的权利。”“在美国绝不是人服从人,而是人服从正义和法律。”⑦

另一位德国学者滕尼斯,专门论述了作为乡镇的“共同体”与现代城市“社会”的不同。而滕氏的理论恰好是对托氏理论的最好注释和补充——乡镇社会之所以比城市社会有更好的自治基础,是因为它有比城市社会更好的共同体性质及其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滕氏写道:“在共同体里,尽管有种种的分离,仍然保持着结合;在社会里,尽管有种种的结合,仍然保持着分离。”⑧滕氏认为,“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⑨由此可见,乡镇社会所具有的邻里社会的性质可能为建构真正的精神共同体提供基础。

刘伟在研究中国乡村社会时指出,传统的中国乡村虽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自治政府,但中国村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始终具有一种村落自主性,能够在不依赖国家和市场力量的前提下,运用自身的资源解决其面临的公共问题。⑩这一观点同样可以运用于对乡镇社会的政治分析。中国当前的小城镇社会,从文化习俗、伦理传统和民间生活等方面来看,具有更多乡村社会的特点而不是城市社会的特点,并拥有强烈的独立于城市社会的生活结构。按照刘伟的观点,当前中国的乡镇社会应当与乡村社会更为接近,在文化和道德上具有类似于乡村社会自主建构的特点、需要及可能性,民间生活约束方式在乡镇社会可以发挥更大的教化作用。

传统、自治与道德:中国乡镇社会的教育问题

托氏的乡镇精神,既是乡镇农民教育的政治资源,同时也应当是乡镇农民教育的道德依据。

(一)自治精神:作为乡镇教化的可能性

托氏对新英格兰乡镇精神的分析,对中国当前小城镇社会面临的治理问题具有参照意义。美国学者吉尔伯特·罗兹曼在其《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专门讨论了中国古代的乡镇社会。他认为,在中国古代,国家基层组织的责任主要表现为征税、公共秩序、安全、提倡美德、公职教育、司法、信息,但这一公共事务“国家化”的目标却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相反,大部分公共事务被转化为民间责任。在这里,中国的村庄在社会事务和民间教化方面,承担着远比我们想象和已经认识到的要多得多的责任。在他看来,村庄没有国家权力,村庄的公共事务是由家族、商业和行会、寺庙和宗教为基础实现的,而这一切便是乡村教育十分重要的道德基础。也就是说,在更少政策干预和法律控制的情况下,乡村世界的生活伦理更多地被道德教化的力量约束着。

中国古代的乡镇社会与新英格兰具有完全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国的乡镇社会经历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完全不同的命运,形成了独一无二的权力结构和社会形态。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三级治理,即中央、州和县,乡镇一般是纯粹的自治组织。然而,只有中国是五级治理,即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也就是说,只有中国把乡镇定位为政府组织。事实上,从古代至清末都与西方一样,即便到民国时期也未改变,直至20世纪50年代才把乡镇纳入政府组织之内。熊培云认为,从1958年人民公社开始,“公共权力侵蚀了所有个人领域”,在这种侵入过程中,基层乡村也不能幸免。这“既突破了两千多年‘皇权不下乡’的传统,又放弃了清末以来四十多年‘地方自治’的实践努力,空前地将国家政权下沉到乡镇一级,建立了历史上和世界上最强大而又缺乏有效约束的乡镇政权”。而这一治理模式为当前的乡镇建设及其道德设计奠定了不同于西方的独特背景。

中国乡镇权力的行政化有客观原因,比如,我国的乡镇人口规模相对较大,远远超过美国的乡镇。然而,这并不是我们拒绝托氏理论的理由。中国的传统乡镇与乡村有更多血缘上的关联,并且依靠礼俗和习惯,即家族、宗庙、士绅、行会、教育(私塾或乡校)等礼俗力量,成功建立起了完美的乡镇。从另一角度看,中国的传统乡镇更像滕尼斯所描绘的共同体社会,依靠所谓原始的或天然的共同体意识——一种默认的一致和精神的同一性——所建构的社会秩序、道德信仰和心理归属。托克维尔所推崇的新英格兰乡镇精神所依靠的是市民精神,这虽然不同于中国乡镇的社会基础,但却具有相同的自治传统。现代市民精神和古代礼俗文化尽管存在本质差别,却可以各自取得自治共同体建构的成果。因此,托氏乡镇精神及其自治伦理对当前中国乡镇教化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正如陈思认为的那样,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为基层社会实行地方自治提供了逻辑起点和实践平台。王珉认为,与欧美乡镇一样,共同体的公共性同样是中国乡镇社会的特点。小城镇社会的公共服务性更为直接,社区的道德文化为全体社区成员所共有。

美籍华裔研究者施坚雅,在研究中国乡镇社会时,提出了乡镇研究独特的方法论,主张划分出不同的聚落,并以此作为研究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在他看来,标准集镇(能够满足农民家庭日常贸易需求的乡村市场:农民家庭生产但不消费的物品在这里能够销售,消费但不生产的物品在这里一般能够买到)是中国村落社会与国家政治中心,既具有乡村社会的性质,又具有城市社会的特点,因而他主张以标准集镇为单位来分析中国农村社会的结构和性质。从施氏的观点出发可见,乡镇社会是特殊的社会形态。因而乡镇社会有可能建立起自己独特的政治模式——那种只有乡镇才具有的自治条件和民主可能。学者刘伟认为:“社会拥有外在于政治的品格。”在他看来,乡镇社会的特殊性质使之有可能得到独特的治理资源,因此,小城镇社会有可能更多依赖社会教化而非政治法律实现治理。

(二)乡镇社会的道德博弈:世俗教化与底层崩溃

1.自治传统的制度经验及瓦解

托克维尔认为,乡镇民主与国家民主似乎是两个既相近又不同的对立体。国家民主是制度理性的产物,而乡镇精神却是存在于乡镇之中的一种市民文化。但托氏认为,新英格兰的乡镇传统之所以在国家民主中扮演重要角色,似乎有赖于国家政权对乡镇的容忍和放纵。而在中国,小城镇同样具有传统市民社会的共同体性质,但乡镇的自治精神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培育和发展。相反,国家制度体制一直延伸至乡镇。这一现象实际上并非从来如此。在民国时期,设置乡镇公所,标志国家政权向乡村的延伸。然而,从“乡镇公所”的名称来看,并非规范意义上的国家政权,没有称为“乡镇政府”。曹树基研究海宁县联民村的个案资料发现,直至20世纪50年代,国家政权才通过各种手段,全面支配乡村社会,包括组织的设置和任命等,在乡村成功地塑造了现代国家的形象。由村落社会或淳厚民风所培育的自治传统或制度文化,恰恰是在这一国家对乡村进行道义援助的文明进程中实现了制度性的瓦解。

当前的乡镇社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熊培云在评价中国农村的贡献时说:“古老的乡村让中国一次次起死回生,一次次化解中国的危机,承受中国的苦难,但却从不收获中国发展的成果。”在谈到乡镇社会的公民建设时,熊培云写道:“……行政中心就是福利中心,任何有利于乡镇自治和乡镇自由的想法,都抵不过来自上级的一个红头文件。”事实上,不仅乡镇社会受到国家权力和城市化的干预和冲击,乡镇政权也在冲击乡村自治。熊怀智指出,从法律上讲,《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乡镇政府应该对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导,但这种指导很难去界定,很大程度上被乡镇当局曲解为领导关系,包括操纵选举、下达指标、工资标准、任命村委书记等。他认为我国乡村自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村民自治受到基层政权的行政控制。按照托氏的观点,中国当前小城镇建设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对乡镇社会的深入,这有可能会彻底毁坏自治体制的建立,进而瓦解守持乡村精神及其生活方式的社会基础。

国家政权深入至乡镇有其客观需要,同时,中国的政治文化和人文传统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熊培云认为:“中国传统中的主流思想所突出的是强权政治,而非公共服务。”中国文化注重政治统治而不是对底层生存的尊重,缺少民治的思想和传统。政府从未真正建立起自我约束的有效规范,帝国的传统不仅致使国家不负责任,而且也导致了人民的不负责任——既没有权利意识,又不懂得自我约束(自治)。千年帝国的历史,造就了辉煌的文明,却没有造就真正的自治文化和人民的自律精神。事实上,缺少责任和自主意识的文化很难培育和训练真正的自治公民。中国文化有“保民”思想(如孟子),但却从未真正具有民治(人民自治)思想。从历史上看,有保民而无民治有多种表现方式,如有平等但无自由,有公平但无权利,有治理但无自治等。这与托克维尔所看到的新英格兰乡镇恰好是两个不同的社会处境。托氏在论述新英格兰的乡镇自由时写道:“也就是说乡镇自由并非来自人力……人力难于创造它,可以说它是自己生成的。它是在半野蛮的社会中悄悄地自己发展起来的。”自治精神是“自己生成的”,而不是外力强制的。中国千年帝国的政治选择重视的是由上而下的教化性统治,纲常伦理并非来自于民间社会,而是来自于国家政治。相反,在新英格兰,“一切都在你的周围按部就班进行,但你到处看不到指挥者”。然而,在中国的千年帝国史中,却到处都是“指挥者”的身影。秦代法家倡导的“禁私学,以吏为师”应当说是千年帝国史在教化关系上的一个典范。尽管秦代只是中国历史的短暂一刻,但这一思想却贯穿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文化,成为不言而喻的一种治理精神和政治哲学。

2.自治精神的文化模式及消亡

乡镇社会的底层崩溃是伴随道德传统的消失而进行的。乡镇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他们的生活期待已经处于严重的对抗之中,他们的生活方式是乡村的,但其生活期待却是城市化的,巨大的矛盾心理导致“乡镇农民”愿景的崩塌。学者钱理群、刘铁芳以乡村少年为研究对象对农村社会的精神榜样进行了调查,发现乡村的生活方式已非乡村少年的精神榜样。相反,“乡村社会及其生活方式甚至成为农村少年攻击的对象”。对于农民来说,乡村社会包括小城镇社会的宁静、和睦、礼让等这些城市社会所向往的价值,他们却无法从中获得任何幸福的体验。虽然对土地仍有某种特殊的依恋和幻想,但乡镇农民更渴望金钱、财富和自由。更有研究指出,诸多农民已经失去对土地的原始体验,甚至对土地给予其身份上的先天性束缚抱有憎恨的情感。道义经济学的创立者、美国学者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小农的政治行为时提出农民的生存伦理,认为小农评判政治公平的标准是生存安全而不是享受富有。因此,只要不触及他们的生存底线,农民并不会对社会政治产生对立和憎恨的情绪。但这种情况在今天似乎发生了变化,大多数中国农村已经基本实现温饱甚至有的农村已达到小康水平,农民们却对可能束缚他们的社会或体制产生了强烈的反抗情绪。这不是因为他们的生存受到威胁,而是因为他们的生活伦理受到了冲击。

城市化进程的伦理风险在乡镇社会裂变和转型中逐步凸显。包括乡镇社会在内的乡村精神已经无法保持与城市社会的平等地位,至多只是城市精神的一种补充——一种娱乐和闲暇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乡村或乡镇这一从前具有文明意义的概念已经从现代生活形态中退场,它只能代表一种文明的历史和痕迹。然而,笔者认为,农业文明不应当是“过去的文明”,而应当是现代文明的一部分。农村与城市应当是一个并列的世界,缺少乡村世界,现代文明就失去了完整性。诸多研究发现,乡镇农民缺少作为现代公民的自我概念。在他们的意识中,农民就是农民而非国家公民,只有城里人才是“国家的人”。农民们不信任自己的身份。据朱启臻等的研究,改革开放对于农民来说有两件最为悲哀的事情:一是只有上大学才是人才;二是打工逃离农村,一种非正常的农村人口流失,一种疯狂的逃离。然而,更为可怕的是二者都指向土地,离开土地成为农民的唯一人生目的或改变人生的唯一途径。这不是正常的城市化进程,而是非正常的社会裂变。重要的不在于它是否改变了农民贫穷的状态,而在于其从本质上推翻了农民的精神世界。孙斐娟称,农民身份是一种被贬的文化符号,称这种解体为农村社会文化体系的解构。在乡镇社会,已经没有能够代表乡镇精神的“民间领袖”,有的只是把乡镇生活远远抛在身后的“土豪”和权贵。贺雪峰把村庄精英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的思想精英,他们是掌握地方知识的士绅儒士或宗族领袖等;另一种是现代经济精英,包括乡村干部、企业主、包工头等。他们已不具有思想精英的领导能力,而只是权倾一方的强人,甚至是恶人。同时,贺雪峰在另一项有关富人治村的研究中指出,如果没有很好的乡治环境,“这个时候,与其说是富人治村,不如说是狠人、恶人治村”。三十多年的农村改革,农民经历了一场精神革命,从文明的角度来看,这场革命对农业文明的伤害要远远大于对乡镇农民的伤害。孙斐娟认为,包括马克思和韦伯这样的伟大学者,甚至也没有意识到这样的问题,他们没有给农业文明留下现代性的空间:“……在他(他们)所构想的现代世界空间中,农民只能等待工业文明来解放其被土地和村社束缚的身体与心灵,现代世界并没有给农民留下合法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空间。”这或许是农民的宿命抑或是他们无法逃避的命运。

自足的德性:乡镇农民德育的教育哲学

(一)自足性与农民德性:乡镇农民德育的道德体系

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在评价农民德性时分析道,在农民的价值系统中“金钱不是一种可靠的价值,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是土地,因此要想富起来必须种好地”。尽管种地最终是要换钱的,但在农民的眼中,光有钱是不行的,因为土地是比金钱更可靠的东西。贺雪锋认为,农村社会应当建立一种“低消费高福利”的生活方式。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种“不用金钱作为生活价值及其主要衡量标准的生活态度”。乡村伦理是一种乡村意识形态,是规范乡村社会的一种价值系统,这一只有在乡村社会才具有的约束方式,我们可以称之为自足性道德——具有自我立法能力的道德体系。在这一道德体系中,乡镇农民能够获得一种生活自信以及具有自我认同感的生活体验,这种生活价值不会受到来自于城市社会所谓主流价值的干扰。自从城市发育为现代文明的主体之后,农村再也没有比城市富裕过,但农村社会却仍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着安宁与和谐、自足与幸福,甚至还成为城市社会所羡慕的对象。今天中国的很多地区都存在这种现象。贺雪峰的一项研究发现,今天的中国村庄分为四类,其中有一类村庄应当关注。这类村庄,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文化没有退化,仍然延续着古老的村庄故事,乡村记忆仍在不断延伸。不过,这种和谐的乡村正在遭受来自城市社会的不断侵扰。

贺雪峰认为,城市精神在解构乡镇农民的“地方知识”。由此可以推论,今天农民的生活处境,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城市“诱导”的结果,而非“实际”的或“天然”的产物。中国的乡镇农民在自觉自愿地进行自我否定。在贺雪峰看来,城市性的消费主义文化不能为农民提供正确的生活方式。农民生活伦理及其幸福观的改变,一方面源于农村社会资源及其制度设计的缺陷,另一方面却是源于城市文化对其精神世界的诱导、洗涤和解构,而非来自于自身实际的生活方式和生活处境的变化,这本质上不应是文明发展自身的必然结果。按照贺雪峰的观点,如果我们真正能够对农村社区进行精神重建,那么完全可以在乡村世界创造一种不以金钱为标准的生活方式,一种生态性或天人合一的可选择的文明。在乡镇农民的社会教化中,既面临农民个体的德性危机,又面临社会建构的价值危机。我们未能建构起与乡镇文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这样我们就完全能够理解乡村少年对乡村伦理的攻击行为了。因为当村庄生活已经不是他们的人生模式时,乡村伦理就不再具有敬畏、权威和影响力。在城市人看来充满幻想和浪漫的乡村世界,已经无力支撑乡村少年对未来的精神想象。发生在乡镇农民身上的德性改变,不能被看成是乡镇社会对城市文明的适应、模仿和学习,而只能被看成是整个乡村社会价值体系的瓦解。

就其伦理性而言,“城市乡村”是乡镇社会既不同于城市又不同于乡村的特殊品质。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乡镇伦理与乡村伦理都存在很多相同的精神内涵。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乡镇农民的社会教化中,“乡村德性”应当成为乡镇农民的基本德性。在小城镇社会道德体系的建构中,自足性价值体系处于不可替代的位置,应当成为乡镇社会道德体系建构的核心内容。这种自足性德性对于乡镇农民来说是弥足珍贵的道德品质,也是其获得生活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重要途径和标志。让自足成为德性,让自治成为伦理,让自律成为习俗,这应当成为小城镇社会建构和道德教化的基本立场。没有乡镇农民对乡镇世界的依恋,就没有乡镇社会的治理与自治;没有乡镇农民对乡镇社会的自信,也就没有乡镇社会自我建设的可能。否则,无论我们给予什么样的援助,农村社会都无法避免精神上的自我解体。

(二)自足性与乡镇精神:乡镇农民德育的政治性格

无论从体制上还是文化上抑或道德上,乡镇社会都不应当是城市治理精神及其伦理方式的延伸。托氏在评价新英格兰的乡镇时说:“在美国,乡镇不仅有自己的制度,而且有支持和鼓励这种制度的乡镇精神。”在他看来,“新英格兰居民之爱慕乡镇,并不是因为他们生于那里,而是因为他们认为乡镇是一个自由而强大的集体”。从托克维尔的政治立场来看,自治伦理抑或托氏所谓的乡镇精神,不仅是农业文明的精神遗产,而且应当同时具有现代文明的性质,应当作为现代社会建构的政治资源。

乡镇农民德育是乡镇社会政治建构的一种方式和途径,而不能单纯被看成是对乡镇农民的教育本身。自治不仅是乡镇社会的政治性格,也是乡镇农民的德性品质,更是对乡镇农民的一种教化方式,是用自治培育乡镇农民自我约束的素质和能力。从这个意义来看,就不难理解托克维尔为何把乡镇自治视为一种政治方式和制度资源。乡镇生活的社会建构同时也是乡镇社会的教育建构,同样,这种教育建构也是乡镇社会的政治立场。乡镇应当变成一所学校,自治应当成为这所学校的教育环境、压力和要求以及训练方式。乡镇农民在这种自我表达及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接受这种独特的教育和训练。这也是国家把农民教育的权利交还给农民自身(乡镇社会)的一种方式,让民间社会重新获得承担社会教化的责任,这是其过去曾经拥有却又被剥夺的权利和义务、功能和责任。

乡镇社会的自治精神,既可看做城市社会的政治方式,也可看做乡村社会的礼俗方式(民间约束)。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模式,而是源于乡村伦理的教化逻辑。正如熊培云在评价村民自治选举时所言,“村”的选举只是“自治选举”,而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乡镇社会的公民意识,也不同于城市社会的公民精神,而是这一精神的“地方知识”。在乡村民主的水平上,主要不是民主权利,而是自治伦理——农民的自律和自我约束的德性,但它又必须同时或部分具有国家(城市)治理的性质,即保持政治本质的一致性。熊培云认为,村治和县政,之所以村叫“治”,县叫“政”,原因就在这里。由此可见,乡镇自治不同于国家民主。城市社会需要有现代公民素质的支撑,甚至包括与国家博弈对抗的民主能力。而乡镇社会需要的则是乡镇农民自我管理的意识、能力和品质。这是两种不同的道德能力,前者是现代公民素质,后者是共同体的自律品质。

乡镇社会的独立性,使“自治伦理”变成一种“自足伦理”。在城市社会,国家政治支配着自治伦理,而在乡镇社会则相反,是自治伦理支配着国家政治。刘伟在评价村落社会时认为:“社会拥有外在于政治的品格,社会的运作规则潜在地外在于政治领域……正是这一社会自生自发的秩序,限定了国家权力之于社会权利的生长边界。”在刘伟看来,这是乡村社会独立于城市社会的政治文明。乡镇农民德育不仅是一种教化设计,更是一种政治设计。乡镇农民教育不是纯粹的教育问题,同时也是社会治理问题。乡镇精神说到底是一种政治精神,自治和自律既是一种道德品质,更是乡镇农民的政治素质。乡镇社会的繁荣和独立,需要自足性教化伦理的支撑。

②乡镇农民,包括乡镇居民及转移农民。中国乡镇社会的地域、文化和生活方式,使乡镇农民在精神上与乡村世界有更本质性的关联,他们更鲜明的文化身份是农民而非市民。乡镇社会是整个乡村世界的一部分,乡村伦理及其生活信仰是乡镇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

④徐健:《普鲁士改革中的乡镇自治与市民社会的培育》,《史学月刊》2008年第1期。

⑧⑨[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林荣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7、2页。

〔责任编辑:成 洁〕

*本文系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小城镇社会的伦理建构及新农民教育研究”(项目号:12JYA002)的阶段性成果。

薛晓阳,1958年生,教育学博士,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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