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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变革新趋势探究

2015-04-10梁玉珠

商业经济 2015年2期
关键词:新趋势个人所得税变革

梁玉珠

[摘 要]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税率设计不合理、税基较窄、费用扣除欠缺公平性、征管模式不完善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国需要完善个税征管体制,提高征管效率和水平,采取调整和简化税率相结合、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等措施。同时,应结合我国个税分类制的实际情况,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我国个税的征管水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变革;新趋势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B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2011年6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此次修正,无论从调整内容还是调整力度,都是以前几次调整所不能比的,而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再次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将其调整为3500元。并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结构由9级减到7级。此次个人所得税调整的减税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涉及、费用扣除等方面还是存在各种问题,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效果一直不理想。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的变革新趋势究竟如何,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必须正视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税率设计不合理

首先是税率形式过多,这种税率不仅让纳税人难以掌握,而且也增大了征管机关的征收难度,导致纳税成本增加,降低了效率;其次,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档次依然有些多。而在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级距减少是一个趋势。目前我国的税率挡次是7个,虽然比之以前有所减少,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比较多。较多的税率档次增加了征税难度,使税源容易流失;最后,最高税率较高,一般来说,税率的设置是为了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在一般人看来,对高收入群体征税的税率越高,越有利于实现目标。在现在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较高的最高边际税率往往导致高收入群体偷税漏税,而且也打击了人们从事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生产效率。

(二)个人所得税税基较窄

我国居民收入逐年提高,而且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多样化。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只包括税法列举的十一项所得,这就导致我国居民的一些收入没有纳入到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内,如个人附加福利所得,即使有些收入已经纳入应纳税收入,也没有认真执行,如房产租赁所得。由此可以看出,这种税制显然是不合理的,而税基过窄也是导致我国个税不能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因。我国的个税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仅为7%左右,而同时期,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2010年个税占财政总收入的67%,新西兰比例为48%,英国的比例为40%。由此可以看出,个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较低,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

(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欠缺公平性

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3500元,这样以来,年收入在50000元以内的个人基本不用纳税,根据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费用扣除标准提高以后,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人已经由9000多万人减至3000多万人。这个时候,不能再一味追求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再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话,受惠更多的是高收入群体,而不是低收入群体。如,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将起征点调到5000元的话,对月薪3500元以下的纳税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对于月薪1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降低675元,对于月薪100000元的纳税人,税负降低2925元。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如果只追求扣除费用的提高,不仅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以及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由此可见,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不仅不能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负担,促进社会公平,甚至还会起到与初衷相反的作用。

(四)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不完善

我国的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制税制,即根据收入来源和性质来作为划分不同费用扣除标准的依据,并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征税。这种税收征收模式可以有效防止税源的流失,但是在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税负的不公平。在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分类制的征收模式只对不同来源和性质的收入按月或按次征收,年底不汇总,无法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对于那些年收入高,但是来源分散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有可能反而会低,这样不利于纳税公平。此外,分类制增加了征管的难度,给偷税漏税创造了条件,从而造成税源的流失。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新趋势

(一)调整和简化税率相结合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加重了税负的整体负担,而且增加了征管难度,不利于税收的征管。首先,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结构从7级减为4级或是3级,进一步简化税率结构,同时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10个百分点,降为35%左右,适当降低最高等级的边际税率。同时,各级之间最好保持相同的差距,可以有效解决税率设置过多以及级距过窄的问题,即方便征管,又提高了征税的效率。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而且由于税负的降低,还可以同时降低人们逃税的动机。其次,对于适用比例税率的居民收入所得,可以对各种性质的收入采用不一样的税率,如对租赁收入等非辛勤劳动获取的收入采用较高的税率,而对于稿酬等辛勤劳动获取的收入采用较低的税率。这不仅可以防止税负负担无区别的问题,还可体现了税负的公平。而且居民还可以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是利用逃税等方式来少缴税,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法制化建设。如,当工资薪金较高时,那么适用的税率较高,此时可以将工薪所得转化为劳务所得,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一方面是要将附加福利收入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来。我国的附加福利收入在个人收入中占有一定比例,而且不同行业之间在附加福利收入方面的差异比较明显。有些企业为了避税,会减少名义工资,增加附加福利收入,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这样,附加福利收入不仅会减少居民的应纳税额,而且也会导致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扩大。因此,应该采用相应措施将各种补贴和附加福利收入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如把福利分房变为住房货币补贴,公务用车也应要实行货币化等。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的将各种附加福利收入纳入到居民的收入中来并对其进行征税。另一方面要将资本利得的收入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居民的资本利得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股票转让所得占居民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现在,世界上大部门国家都对以股票为代表的证券转让收入征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endprint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对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要做的不是提高扣除标准,而是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扣除标准。我国目前一刀切的将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的扣除标准定为3500元的做法并不科学。在扣除工资薪酬费用的时候,应该将基本扣除和生计扣除都要考虑在内。基本扣除,可以根据实际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一个统一的扣除标准。而对于生计扣除,应在扣除个人日常消费之外,还要按照一定标准扣除家庭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用以及养老、医疗等相关费用。而且,在确定费用扣除的时候,还要考虑每年的CPI指数,并根据每年情况进行微调,以保持税负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四)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我国现在实行的分类制征收模式在税收公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比如两个人收入总额相同,如果一个主要来自工资薪酬一个主要来自其他收入,税负负担就会不同。虽然综合税制是根据年总收入征税,可以更全面地考虑支出因素,维系税负公平。但是综合税制对征收条件和社会相关能力有比较高的要求,在我国完全采用综合税制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可以在我国实行以综合税制为主,以分类制为辅的税收制度,以此作为我国现行情况下的过渡阶段。如对经常、恒久、连续取得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而对其他的收入和低收入者实行分类税制。此外,还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建设,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增强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并对偷税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从而维护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

总之,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在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完善个税征管体制,提高征管效率和水平。在我国目前税基过窄的情形下,将隐形收入显性化,防止税源的流失。同时,在税制结构方面,适当减少税率建构,简化个税的征管体系。另一方面,应结合我国个税分类制的实际情况,在一些领域实行综合制,提高我国个税的征管水平。如此,才能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分配差距上真正发挥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岳树民,卢艺.我国工薪所得课税累进程度分析——基于数据模拟的检验[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9(3)

[2]崔军,朱志钢.促进橄榄形收入分配格局构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70)

[3]高学江,刘丽.2000-2008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变化及对我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2010(4)

[责任编辑:王凤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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