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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对立与统一

2015-04-10

商业经济 2015年2期
关键词:劳动力分配劳动者

谢 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一个重要的分水岭。马克思坚持“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应当是‘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后来列宁将这种分配方式直截了当地称为‘按劳分配’。”而新古典经济学则认为,土地、资本和劳动都是价值的源泉,因此所有生产要素都应当获得其报酬,“事实已经证明,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其中以能耕种的土地为最重要因素但不是惟一因素。除这些外,没有其他因素能生产价值或能扩大人类的财富”。

一、生产要素的来源

“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核心问题首先在于生产要素的来源。现代西方经济学一般将生产要素区分为:劳动、土地、资本和企业家才能。企业家才能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企业家以提高企业效益为经营目标,通过市场竞争过程,将自己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即人力资本)与企业的物质财产结合在一起,从而在生产经营中占有企业的整体资产,独立地、创造地组织与指挥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开展经济活动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专门经营者群体,其才能也像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一样,也是一种必要的生产要素。”根据前述内容,企业家才能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企业家才能必须与物质资产相结合才可以发挥其作用,是生产过程中“人”的因素;二是企业家才能表现为一种智力劳动,其形式为企业家的“知识、技能、经验”。由此可见,企业家在生产过程中的活动本质上也是一种劳动,只是与直接制造商品的劳动有所不同,其作用在于将“分散地被不同的要素所有者占有”的劳动、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组织起来,并进行“要素组合、技术与制度创新设计、管理等活动”。

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则是自然界的产物,不过并非所有的土地都是生产要素,只有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资源才能构成生产要素;而且以自然形态存在的土地、矿产很少能够直接被人类所利用,更多是需要通过人类的劳动加以改造后才能满足生产活动的需要。而资本的来源则较为复杂,封越健对我国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进行了考察,认为可以分为五类:“一为劳动收入,包括农业、手工业、商业、教书授徒和各种雇佣劳动收入;二为土地资本,包括封建地租及其转化形式房屋宅基和房租,以及官僚资财、公帑官项;三为生息资本,包括高利贷资本和帐局、钱庄和票号的资本;四为生产利润,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利润;五为商业利润。商业利润和一部分生产利润转化为资本属于商人资本的自我增殖。”而生息资本则是从商业资本转化而来。“一个必须接受的观点由此归纳出来:资本的本质是以往的生产过程的结果,它的任何积累是以缩减以前各期的消费为代价。”资本实质上是劳动收入及土地收入中未用于消费而被积累的部分:当劳动者、土地所有者包括官宦所获得的各种报酬没有全部用于当期消费,而是以储蓄、投资等形式存在时就转化为各种形式的资本。

由此可见,各种表现形式各异的生产要素最初始的来源实质上只有两类:人与自然界。实际上,马克思对于“劳动三要素”的认识已经揭示了生产要素的来源:“劳动过程的三要素是:劳动者、劳动对象、劳动资料。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结合过程,是通过以人的自身活动为中介,来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凡是那些通过劳动同土地脱离直接联系的物质,都是天然的劳动对象。劳动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界与生具有的,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另一类是经过人类劳动加工过的劳动对象,这类劳动对象称为原料。……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从而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人类最初只是使用土地上现成的劳动资料,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开始使用经过人们加工制造的劳动资料,如各种生产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界与生具有的”或“土地上现成的”,可以将其统称为“自然资源”;另一类则是“经过人类加工过的”或“人们加工制造的”,是“自然资源”与人类劳动相结合的结果。因此,无论生产要素以何种形式表现及其在劳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按照其来源都可以分为:劳动力、自然资源、以及劳动力与自然资源的结合。

二、生产要素的再生产

厘清生产要素来源之后的问题是,生产要素如何实现再生产。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会被损耗,只有持续进行生产要素的再生产,生产活动才能持续进行。对于劳动力生产要素,其再生产过程是比较直观的。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体力会被消耗,需要通过食物、休息等过程予以补偿后,才能再次进行生产活动;而劳动者的智力尽管不会因为劳动过程而直接消耗,但其发挥作用却依赖于劳动者的体力,因此即使是从事智力工作的劳动者,也必须补偿其生产过程中所投入的劳动力。另一个层面的劳动力再生产,则是代际再生产,是指人类的自身繁衍。随着劳动者日益衰老,其劳动能力也随之逐步下降甚至最终会丧失劳动能力,但其后代也逐渐成长并开始具备劳动能力。劳动力代际再生产的效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量,劳动者的数量增加意味着可投入生产活动的劳动力数量的增加;二是质量,是指劳动技能、知识、经验的传授,这表现为对后代的教育,其内容更多的是劳动力的智力因素。

自然资源可区分为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和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对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例如煤炭、石油、矿产等资源,在生产过程中会被完全消耗而无法进行再生,只能以其他储备相对充足的自然资源来予以替代,例如:以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的生产要素。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需要与劳动力相结合或者无法与劳动力相结合,而能够自行完成或只能自行完成其再生过程的自然资源。如果这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能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那么实际上其是不具备稀缺性的,从经济学角度也不需要研究其再生产过程;如果这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无法自我实现持续的再生过程,例如生态平衡被破坏并无法恢复的森林资源,是具备稀缺特性的,不过其本质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一样的,会在人类的生产过程中逐步被消耗殆尽。

另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必须与劳动力相结合后才能完成其再生过程,例如人工饲养、种植的动植物,其繁衍既是自然过程,也依赖劳动者的参与;再例如耕地,其地力的恢复需要通过休耕并施肥的措施以实现,也需要劳动者施加作用。可见,这种类型的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的再生产过程一方面是自然界的自我循环过程,另一方面则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力。劳动者为实现此类型自然资源再生过程而付出的劳动力,也与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力一样,需要持续进行补偿。由此可见,对于来源于自然资源或者自然资源与劳动力相结合的生产要素,其再生产过程实质上都是间接的劳动力生产要素的再生产过程。

因此人类的经济活动实质上就包括两个环节:劳动者运用其劳动力作用于自然并获得生产成果;劳动者补偿其在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力的过程。恩格斯认为:“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

三、生产要素的私人占有

可以看出,生产要素都是来源于人类和自然界,而其再生产都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劳动力生产要素的再生产实现的。如果除劳动力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其所获得的收入都是分配给为加工制造该生产要素及实现其再生产的劳动者,则“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是完全一致的。

劳动者利用土地来获取食物,其可以直接获得土地自然生产的动植物,也可以对土地加以改造之后再进行耕作。劳动者对土地的改造过程并不能直接获得食物等生活资料,却也会必须消耗自身的体力,显然对土地改造并进行耕种意味着更多数量的食物,否则劳动者因为改造土地而付出的劳动将得不偿失。假如一个劳动者既对土地进行改造又实施耕种,则土地所带来的收入则完全归其所有,则不存在分配问题;但如果存在分工,一个劳动者专门进行土地改造,而另一劳动者只负责耕种,则必须将全部食物在这两个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虽然负责土地改造的劳动者并没有直接生产食物,但其付出的劳动却使得能够生产更多数量的食物;而且对土地的改造,往往会使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耕作都能获得更大的产出。因此,无论负责土地改造的劳动者当期是否进行了劳动,都应当分配其一定数量的生产成果。

当对土地进行改造的劳动者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时,则在完成土地改造后,无论土地所有权人是否再进行劳动,对其进行的分配实质上既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是“按劳分配”。在可耕种的土地中蕴含了改造土地的劳动者以往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一种来自自然界又包含“物化劳动”的生产要素。“物化劳动是物质化的活劳动的简称,是凝结或凝固了的活劳动,具有物质和劳动二重属性。作为物质属性,它不同于天然物,具有价值内容,必然为一定所有者所有,有它的所有制归宿。作为劳动属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活劳动,各色各样的活劳动凝结其上,赋予各种特殊性能,即各种使用价值,供人们作各种目的使用。”对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不同的学者存在争议。吴宣恭、余陶生、李善明等人认为物化劳动既不能创造价值也不能创造剩余价值,钱伯海则持有相反的观点。而本人则认为,对于简单重复的不能提高生产率的“物化劳动”,例如:对可耕种的土地为维持其可耕种状态而付出的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但对于蕴含技术进步的“物化劳动”,例如使荒芜的土地达到可耕种状态的劳动,则能够创造价值。否则,“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

但如果对土地进行改造的劳动者并非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则“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结果就会出现差异。如果生产要素所有权人是通过暴力或者其他非经济的方式,来占有可被利用的自然资源或者已蕴含“物化劳动”的生产要素,其在生产要素的形成过程中并未付出劳动也未创造价值,在此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会与“按劳分配”相背离。可见,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统一的前提是:通过劳动而创造生产要素的劳动者对生产要素的私人占有。只要满足这一前提,且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并不存在被强迫的情形,则无论是生产要素本身还是由其所带来收入而积累的增量,都应当参与分配。

四、结论

以往的研究总是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对立,但通过对生产要素的来源和其再生产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可以实现相统一的。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坚持自然资源的国有化,任何私人使用都必须有偿取得,且出让自然资源所获得的利益归全民所有,则除劳动力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间接形式的“按劳分配”。在此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的结果是完全一致的,而不应当将两者相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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