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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水行政处罚案引发民事诉讼的办案体会

2015-04-05孙国华

水利技术监督 2015年4期
关键词:上诉人水政行洪

孙国华

(塔里木河流域阿克苏管理局,新疆 塔里木 843000)

1 案情概述

2007年4月3日,阿克苏河流域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水政监察人员在河道巡查中,发现在管理处所辖的托什干河河道边,有人正在用铲车推地。经询问得知,毛某为了扩大自己的种植面积,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边推地并欲植树,以保护自己在河滩上的耕地。管理处水政人员向当事人宣传水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其法律不允许围垦河道、不允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以及这种做法的危害后果,并向其下达了《水事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然而,毛某态度强硬,拒不听从教育和劝阻,一意孤行。当水政人员3日后再次来到现场检查责令改正情况时,毛某已经把树种上了,水政人员再次责令其恢复原状,但当事人拒绝配合。鉴于当事人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形,为了维护水法规的尊严,保障河道的行洪安全,水政人员按法律程序对其实施了水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责令恢复河道原状。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毛某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水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处于2007年7月24日向温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10月,该案刚执行完毕,毛某便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原告称2003年其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推了5个防洪坝,以保护自己的耕地不被水冲毁。2007年7月他的防洪坝被大水冲毁,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故要求河道主管部门(阿克苏河流域管理处)对他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此案经过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和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终,法院采纳了管理处的答辩和上诉意见,以毛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从而使河道主管部门的合法权益和水法规的权威得到了有效维护。

2 办案体会

纵观这起因水行政处罚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的前前后后,作为一名自始至终参与这2起案件的办案人员,感受颇深,认为要加强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在水行政执法时,要做到敢于执法和善于执法。

2.1 必须敢于执法

近些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法律意识淡漠的当事人十分看好河道内的土地,不惜以侵占河道来进行种植农作物和高杆作物,严重影响了河道的行洪安全。对此种违法行为如不及时严肃地予以查处,则会使违法行为很快蔓延开来,对将来的水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所以当执法人员一发现毛某的违法行为后,便予以了坚决的查处。当时,毛某态度强硬,压根不把执法人员放在眼里,还强词夺理,和执法人员发生激烈争吵。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但未恢复河道原状,而且竟然把树种上了。鉴于此,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对毛某依法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水行政处罚。

当毛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管理处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时,执行庭的法官有顾虑。一是他们和毛某曾打过交道,知道此人很难缠,担心当事人在强制执行时会不会横躺在铲车下耍赖,阻碍执行工作;二是担心当事人年纪大了,会不会受刺激后出现什么意外。针对法官的畏难犹豫情绪,管理处办案人员和执行法官进行积极的沟通,事先做好充分的预案,以预防各种突发情况的发生,使强制执行工作最终得以顺利进行。有效制止了在河道内种植树木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执法效果,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蔓延的势头,同时,有力地保障了河道的行洪安全。

此后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时,几次开庭毛某均组织30余人到庭,声称这些人均是本案的见证人,同时也是和他一样的受害人,借此向法官施加压力。但是管理处的执法人员在法庭上沉着冷静,有理有节有力地反驳当事人不实的诉讼请求和陈述。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管理处执法人员的意见。

试想一下,本系列案件如果一开始执法人员就对违法当事人侵占河道植树还气焰嚣张的违法行为不敢查处,无形中就会放纵了当事人。而放纵了一个毛某,就会有一群人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效仿当事人的做法,都在河道里随意植树,那么,河道的行洪安全还如何保障?在管理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如果惧怕当事人依仗年纪大从而耍横耍无赖,那么就不会坚决彻底地雇来推土机,将毛某种植在河道内的树木悉数推掉了。如果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中,执法人员惧怕了当事人每次开庭均组织数十人来法庭的阵势,从而迁就办案法官向管理处提出的给当事人适当经济补偿以息事宁人的提议,那么管理处将来还如何进行河道管理和水行政执法?所以,只有执法人员敢于执法,才能真正行使好法律赋予我们的水行政执法权。

2.2 必须善于执法

善于执法不是一句空话,首先,执法人员要熟悉水法规,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深刻含义,并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法律条文解决问题。比如,在该案中,针对毛某提出的其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打了5个防洪坝,因为管理处没把河道管理好,所以造成他的防洪坝被洪水冲毁的无理诉讼请求,代理管理处出庭的执法人员当庭建议法官去实地看现场,并向法庭及时提交了20世纪90年代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管理处出具的该河道两岸土地的确权划界文件,证明了毛某所指认的5个防洪坝均打在了由管理处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条款规定,原告的行为属于侵占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妨碍行洪的构筑物,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即便真的造成了毛某的财产损害,责任也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由于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论证有理、有节、有力,一审法官终于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判决毛某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毛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称他和阿热力镇政府有土地承包合同,打防洪坝也是经镇政府同意的,另外,毛某称自己取得承包经营权在先,被上诉人(阿克苏河流域管理处)的土地确权划界协议在后,所以,即便是将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划为河道管理保护范围,也不意味着上诉人就丧失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对此,水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法》和《防洪法》有关条款予以反驳。首先,案件涉及的托什干河是一条天然河道,其最大洪峰流量为1980m3/s,该河属无堤防的河道,按照《防洪法》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它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而上诉人种植作物的相当一部分土地正好处在该河道管理范围内。由此可见,即便是没有这份确权划界协议,上诉人也无权侵占河道的管理范围来承包土地。

其次,一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来证明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性,即便上诉人有承包土地的合同,但侵占国家河道管理范围来承包土地的合同内容也是无效的,因为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无权将属于国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承包出去。所以,镇政府无权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给毛某,这种承包合同有违国家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再次,一审中,法官亲自去现场并画有现场草图,上诉人指认的防洪坝就在距河边(河道过水处)20~30m远,而该河的管理保护范围是从河道开口边线为起点左右各200m。显然,上诉人的防洪坝直接打在了河道行洪区,严重影响了河道行洪。按照以上法规的要求,河道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力予以拆除该阻水障碍物,以保证河道的行洪安全,费用由毛某自行承担。最终,二审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在本案的一、二审民事诉讼中,管理处执法人员灵活地把《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庭审答辩中,有力地证明了当事人的行为系侵占河道管理范围的违法行为,对毛某自我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管理处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善于执法还体现在执法人员积极和法官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上。在这起案件的前前后后,水政人员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多次和法官沟通交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水法规和相关案例,为法官公正裁决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向办案法官力陈该民事索赔案公正审判的意义所在。因为当时面对原告毛某每次开庭均召集几十人来法庭的强大阵势,法官的压力是很大的,曾经给出庭代理的水政人员做工作,让管理处给原告予以适当赔偿,以免对方当事人利用当前的形势组织一帮人去上访。我方水政人员担心主审法官顶不住压力,会在判决上因照顾对方利益而导致判决不公,所以一再向法官力陈:该案表面上看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民事索赔案件,但实际上它决不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它的引发是因一起水行政处罚案件,所以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一个执法单位将来如何执法、如何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问题。如果本案判决由执法单位(阿克苏河流域管理处)向原告做出适当赔偿,那么便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会把一个执法单位给拖垮。所以,要求法院要从维护一个执法单位的合法权益、从维护河道的行洪安全、从维护水法律法规的尊严这一大局出发,对本案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由于我方的不懈努力,法官采纳了我方的意见,判决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行政执法部门是代表国家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执法人员必须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才能真正维护水法规的尊严,才能更好地保障河道的行洪安全,才能维护流域内良好的水事秩序,为水资源管理保驾护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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